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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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财税[2017]77号文解读:小微企业贷款利息免税了!政策落实这五个要点需注意

财税实务财税[2017]77号文解读:小微企业贷款利息免税了!政策落实这五个要点需注意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财税[2017]77号文解读:小微企业贷款利息免税了!政策落实这五个要点需注意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从2017年12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将金融机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范围由农户扩大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享受免税的贷款额度上限从单户授信10万元扩大到100万元,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凡人以为,政策落实要注意其中的五个要点。

要点一:利息免税贷款有扩围。

金融机构贷款利息免税对象由农户小额贷款,扩大到对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要点二:小额贷款标准有提升。

小额贷款由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提升到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需要注意的是农户小额贷款利息免税,需要分段计算:2017年1。

财税[2011]101号 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11]101号 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Victor Shen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Circular on Extending the Applicable Period of the Business Tax Policyfor Ru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财税[2011]101号Cai Shui [2011] No. 10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The departments (bureaus) of finance and local taxation bureaus of all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municipalities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nd cities specifically designated in the state plan, the offices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in Beijing, Tibet, Ningxia and Qinghai, and the Financial Bureau of Xinjiang Production and Construction Corps: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三条规定的“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

For the purpose of supporting the development of rural finance, following the approval of the State Council, it is hereby decided to extend to December 31, 2015 the applicable period of Article 3 of the Circular of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and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on Taxation Policies for Rural Finance (Cai Shui [2010] No. 4), i.e., "the finance and insurance revenue of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 village and town banks, rural mutual financing agencies, loan companies solely founded by banking institutions, and rural cooperative banks and rural commercial banks whose corporate bodies are located in regions at or below the level of a county (including county-level city, district and autonomous banner) shall be subject to business tax at the rate of 3%".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Ministry of Finance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October 17, 2011- 1 -。

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国家发《1996年度农

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国家发《1996年度农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国家发《1996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标 签】工作意见的通知,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颁布单位】国务院【文 号】农金改办﹝1996﹞48号【发文日期】1996-11-04【实施时间】1996-11-0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1996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和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 今年我国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

为了确保改革时期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决算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1996年度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做好决算组织工作的几项要求 年度会计决算是信用社汇总全年会计核算资料、编制决算报表、计算经营成果的一项具体会计工作,也是信用社通过对年度内的各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理、核对、盘点、核实而开展的一项综合性工作,对提高信用社业务经营水平、规范会计行为、改善经营成果都有很大促进作用。

因此,各级信合管理部门、县联社和信用社要高度重视年度决算工作,在决算前不仅要按会计制度要求认真做好各项组织准备,而且要结合本地实际,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一)充分利用决算前清理资金、核实损益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做好增收节支工作。

近几年来,由于种种经营性和政策性(特别是保值储蓄业务)因素的影响,信用社亏损状况严重,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信用社在社会上的经营声誉。

信用社和农村银行“脱钩”后,信用社系统已经独立面向社会,尽快扭转经营亏损,更好地为农村经济服务,重塑信用社的社会形象已是当前信用合作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因此,在决算前,各地要帮助信用社千方百计组织收入,严格按规定列支成本,减少一切不必要的费用开支,在此基础上力争使亏损面和亏损额不超过上年实际水平。

A107013《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

A107013《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

A107013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填表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享受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的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说明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所属小额贷款公司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情况。

(财税〔2010〕4号政策执行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若无延期停止执行)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第2行“(一)金融机构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总额”:填报纳税人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总额。

2.第3行“(二)金融机构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减计收入”:填报第2行×10%的金额。

3.第5行“(一)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总额”:填报第6+7-8行的金额。

4.第6行“1.原保费收入”:填报纳税人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原保费收入。

5.第7行“2.分保费收入”:填报纳税人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分保费收入。

6.第8行“3.分出保费收入”:填报纳税人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分出的保费收入。

|7.第9行“(二)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减计收入”:填报第5行×10%的金额。

8.第11行“(一)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总额”:填报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小额贷款公司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总额。

9.第12行“(二)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减计收入”:填报第11行×10%的金额。

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重新审视与优化调整

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重新审视与优化调整

Gansu Finance/甘肃金融/◎邵亚楠宋结焱魏彬刘觐荣【内容简介】文章介绍了税收优惠政策、政策施行优势等农业保险税收优惠现行政策,从优惠税种不同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影响、优惠方式不同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影响、优惠对象不同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影响等方面分析了保险机构对农险税收优惠作用机制的影响,提出面向乡村振兴的农业保险发展要求、面向乡村振兴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等乡村振兴战略的农险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建议。

作者单位:邵亚楠、宋结焱,兰州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魏彬,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刘觐荣,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重新审视与优化调整据统计,2019年我国农作物受灾面积19260千公顷,农作物绝收面积2800千公顷,受制于自然、市场、技术与社会四重风险叠加影响,我国农业弱质性明显,粮食安全受到威胁。

2021年1月4日《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文件聚焦乡村振兴对农业保险服务“三农”建设作出全面部署。

农业保险的重要保障助推全面脱贫任务得以完成,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实现,农业风险的应对是关键,农业保险作为农业风险管理与灾害补偿的重要手段,已成为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服务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对调节收入再分配、推动我国农业生产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2013年3月1日《农业保险条例》颁布实施,明确提出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2014年1月1日财政部下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我国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调整优化,更加突出涉农优惠与制度优惠[1]。

税收优惠力度的不断加大,在促进农业保险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将充分调动涉农金融机构助力农村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引导资源资金“下沉”农村,反哺“三农”建设。

农业保险税收优惠现行政策(一)税收优惠政策当前,农业保险市场面临“供需双冷”的现实发展困境,保险经营机构陷入“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的经营漩涡。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定向募股说明书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定向募股说明书

ⅩⅩ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ⅩⅩ年定向募股说明书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县级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工作的意见》(桂银监发[2007]32号)的精神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ⅩⅩ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ⅩⅩ市区联社”)发展需要,经ⅩⅩ市区联社理事会、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面向社会定向招募股金。

现将有关事宜说明如下:一、ⅩⅩ市区联社情况(一)概况。

ⅩⅩ市区联社是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管理的地方性金融机构,下辖有14个信用社,1个营业部,16个直属分社,22个信用分社。

(二)组织结构。

ⅩⅩ市区联社设立九部一室,即联社人力资源部、财务电脑部、信贷管理部、资产风险部、个人金融部、公司机构部、安全保卫部、稽核监察部、法律合规部和办公室。

ⅩⅩ市区联社成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社员代表大会是ⅩⅩ市区联社最高权力机构。

(三)人员情况。

ⅩⅩ市区联社现有员工541人,其中,研究生学历8人,占比1.48%,本科学历213人,占比39.37%,专科学历204人,占比37.71%,中专学历36人,占比6.65%,高中及其以下学历80人,占比14.78%。

拥有各种职称人员254人,其中会计师4人,经济师27人,助理会计师37人,助理经济师53人,会计员95人,讲师、政工师等其他非经济类职称38人。

(四)业务范围。

ⅩⅩ市区联社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业务范围有: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五)业务发展情况。

如下是ⅩⅩ市区联社近几年的存、贷款增长情况表。

01.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应对工作指引——银行行业篇

01.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应对工作指引——银行行业篇

附件1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应对工作指引——银行行业篇目录一、行业基本情况 (4)(一)银行业概述 (4)(二)商业银行重要业务及特点 (5)1.负债业务 (6)2.资产业务 (6)3.中间业务 (7)4.国际业务 (7)(三)商业银行财务核算特点 (7)(四)商业银行税收风险应对方式方法的改进 (8)1.总行和分支行主管税务机关加强合作 (9)2.重点关注系统性风险 (9)3.深入了解信息系统 (10)4.注意加强税企合作 (11)(五)银行业特殊税收政策 (11)1.银行业营业税的重要文件 (11)2.银行业企业所得税的重要文件 (12)3.银行业其他税种的重要文件 (14)二、银行业主要税收风险 (14)(一)营业税税收风险事项内容 (14)1.支付境外业务代扣代缴营业税事项 (14)2.对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优惠适用事项 (15)3.抵债资产营业税事项 (15)4.银团贷款营业税事项 (16)5.中间业务营业税事项 (16)6.收取滞纳金、罚款等计征营业税事项 (17)7.扩大金融机构往来收入范围事项 (18)8.银行取得其他收入计征营业税事项 (18)9.买卖金融商品营业税事项 (19)(二)企业所得税税收风险事项内容 (20)1.涉农及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 (20)2.贷款准备金计提范围事项 (21)3.农户小额贷款税收优惠适用事项 (22)4.贷款损失扣除事项 (22)5.银行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利息支出扣除事项 (23)6.国债利息收入税收优惠事项 (24)7.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税优惠事项 (24)8.境外业务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事项 (25)9.工资薪金扣除事项 (26)(三)个人所得税税收风险事项内容 (26)1.各类奖金、津贴、补贴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 (26)2.劳务派遣工补贴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 (27)3.企业年金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 (28)4.劳务报酬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 (28)5.其他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 (29)6.股权激励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 (30)(四)其他税种税收风险事项内容 (31)1.抵债资产处臵环节未缴纳增值税事项 (31)2.借款合同未足额申报缴纳印花税事项 (32)3.契税相关风险事项 (32)4.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事项 (33)一、行业基本情况(一)银行业概述中国银行体系由中央银行、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组成。

村镇银行发展政策分析

村镇银行发展政策分析

村镇银行发展政策分析摘要:文章撰写于本课题组在进行北京市级“大学本科生创新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对村镇银行宏观政策环境的分析阶段。

报告中总结归纳了村镇银行设立至今三个阶段的宏观政策,并分析判断村镇银行以后的发展环境,进而就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村镇银行运营模式宏观环境政策分析一、村镇银行政策推进情况(一)村镇银行设立初期出台的政策这段时期是从2006年12月20日银监会明确提出设立以村镇银行为主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至2008年末。

这段时期的政策主要为规章制度性政策,对村镇银行的定为和以后的发展路线和方针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

这个阶段的政策,决定了村镇银行在性质上属于商业银行,而国家设立村镇银行的初衷,又使其具有政策性和扶贫性。

同时表现出,在村镇银行建设初期,当地地方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在资金、办理相关手续等方面都给予大力支持,但相关的政策主要偏向于规范性文件,而村镇银行成立以后,相关部门对其关注度下降,没有提供相应的可持续的政策扶持。

对于村镇银行,政府在税收优惠、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等方面都没有具体措施。

其次,村镇银行虽属于一级法人,其具有决策链条短,信贷审批和发放贷款快,经营机制灵活等优势,但其未获准接入银行业征信系统、未获准进入中央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也未获准进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

进而促使村镇银行对发起银行高度依赖而受其约束,降低民间投资者积极性,吸储难等问题,所以村镇银行从一开始就有很多问题需要通过自身和政府的努力来解决。

总结来看,这整个阶段的政策主要是为了推出村镇银行这一新生事务,至于如何将其发展并落实相关的政策,似乎从一开始就没有下定论。

(二)村镇银行三年发展规划期间政策村镇银行三年(2009~2011)发展规划阶段,对村镇银行来讲是社会探索和实践村镇银行发展道路的关键三年,是国家相关部门摸索探究以及实践的三年,相关部门在这三年的积累下来的经验,将决定村镇银行三年后的命运。

银监发(2007)78号

银监发(2007)78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扩大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7〕78号2007年10月24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上海、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按照《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6〕9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内蒙古、吉林等6省(区)开展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目前整体工作进展顺利,并取得初步成效。

为进一步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问题,积极探索建立适应“三农”特点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断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扩大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试点范围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范围由内蒙古、吉林、湖北、四川、甘肃、青海6个省(区),扩大至全国31个省(区、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

试点省(区、市)要按照“先试点、后推开;先努力解决服务空白问题、后解决竞争不充分问题”的原则,参照《中国银行业农村金融服务分布图集》反映的农村金融服务充分状况,筛选确定试点初选地区,商地方政府同意并报银监会确认后,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各省(区、市)先选择1-2家机构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

二、扩大试点原则扩大试点工作必须遵循以下五个原则:(一)必须坚持服务“三农”原则。

牢牢把握支农服务方向,重点引导各类资本到金融服务空白和不充分地区设立机构、开办业务。

(二)必须坚持市场化原则。

充分尊重各类资本投资意愿,投资人按商业可持续要求自主决策、自主管理、自主经营、自担风险。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做实利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做实利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做实利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1.09•【文号】银监办发[2006]288号•【施行日期】2006.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做实利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288号2006年11月9日)各银监局(西藏除外),各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上海、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今年年底,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将全面完成信贷资产五级分类。

按照“准确分类-提足拨备-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率达标”的监管要求,为了督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准确分类的基础上,全面真实地反映2006年财务状况,进一步做好提取拨备、计提应付利息、核销挂亏和呆账等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监管政策,产格按要求提取各项拨备。

2006年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全部按照信贷资产五级分类结果和(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49号)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23号)两个文件的要求,做好各项拨备的计提工作。

已提足贷款损失准备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根据其他风险资产实际损失情况计提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以及其他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比例达不到监管要求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增加拨备提取力度,并根据本机构的拨备缺口制定拨备达标计划,报监管机构备案;当年经营亏损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产减值准备年末余额不得低于风险资产年末余额的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2.05.29•【文号】国税发[2012]53号•【施行日期】2012.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国税发[2012]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有关精神和工作部署,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就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民间投资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

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对于增强经济发展活力、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中央高度重视民间投资发展,国务院于2010年5月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2012年3月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2]12号)将“抓紧完善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列为一项重要任务。

税收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发展民间投资的重要性,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好有关税收政策,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二、不断加大税收政策落实力度为便于各级税务机关全面贯彻落实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中涉及民间投资的优惠政策进行了系统梳理,汇总形成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见附件,以下简称《税收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税收政策》为指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 部、 家税务 总局 国 关 于农村金 融有 关税收 政策 的通知
( 0 O年 5月 l 2l 3日 财 税 ( 0 ] ) 2 l 4号 O
构。 本通知所称县( 级市、 、 )不包括市( 直辖市 、 县 区 旗 , 含 地
级 市 ) 辖城 区 。 所
本 通 知 所 称保 费 收 入 。是 指原 保 险 保 费 收 入 加 上 分保 费 收 入 减 去 分 出保 费 后 的 余额 。 六 、金融 机 构 应 对 符合 条件 的农 户 小 额 贷 款 利 息 收入 进
为支 持农 村 金 发 展 。 决 农 民 贷 款 难 问 题 , 国务 院 批 解 经 准 。 就 农村 金 融 有 关 税收 政 策 通 知 如下 : 现


自20 0 9年 1月 1日 至 2 l 0 3年 l 2月 3 1日 , 金 对
行单独核算 , 不能单独核算的不 得适 用本通知第一条、 第二条
为 当地农民 、农 业和农村经 济发展提 供金融服 务的银 行业
金融机构 。
本 通 知 所 称农 村 资 金 互 助 社 .是 指经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 乡( ) 行 政 村 民 和 农 村 小 企 业 自 愿 入 股 组 成 , 由 镇 、 为 社 员 提 供 存款 、 贷款 、 结算 等 业 务 的 社 区 互 助 性 银 行业 金 融 机
五 、 通 知 所 称 农 户 , 指 长 期 ( 年 以上 ) 住 在 乡 镇 本 是 一 居 ( 包 括 城 关 镇 ) 政 管 理 区 域 内 的 住 户 , 包 括 长 期 居 住 不 行 还 在 城 关 镇 所 辖 行 政 村 范 围 内 的 住 户 和 户 口不 在 本 地 而 在 本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 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  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成文日期:2010-05-1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四、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五、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贷款。

本通知所称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

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

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财务会计【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1993.09.17【实施日期】1993.09.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1993年9月17日农银发(1993)2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税务局: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结合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我们制订了《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

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及其所属金融性机构(以下简称信用社)的财务行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其支持农业生产和发展农村商品经济的作用,根据国家财政部制定的《企业财务通则》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按照国家税务部总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联社、信用社附属的独立核算非金融企业,分别按有关行业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条:信用社是经依法登记注册,持有经营业务许可证,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具有法人地位的非银行金融企业,对本社的资产安全、经营成果负完全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以任何借口挤占、挪用平调信用社的资金、财产、人员。

对侵犯信用社合法权益的行为,信用社有权拒绝和抵制,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条:信用社应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交信用社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信用社发生移移、合并、设立营业网点以及其他变列等事项,须按人农两行的规定,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有依法办理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复制件。

第四条:信用社财务收支要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3.09.17•【文号】•【施行日期】1993.09.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1993年9月17日农银发(1993)2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税务局: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结合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我们制订了《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

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及其所属金融性机构(以下简称信用社)的财务行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其支持农业生产和发展农村商品经济的作用,根据国家财政部制定的《企业财务通则》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按照国家税务部总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联社、信用社附属的独立核算非金融企业,分别按有关行业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条:信用社是经依法登记注册,持有经营业务许可证,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具有法人地位的非银行金融企业,对本社的资产安全、经营成果负完全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以任何借口挤占、挪用平调信用社的资金、财产、人员。

对侵犯信用社合法权益的行为,信用社有权拒绝和抵制,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条:信用社应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交信用社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信用社发生移移、合并、设立营业网点以及其他变列等事项,须按人农两行的规定,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有依法办理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复制件。

第四条:信用社财务收支要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农信社企业所得税申报相关事项

农信社企业所得税申报相关事项

农信社企业所得税申报相关事项一、纳税申报基本知识1、申报条件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纳税年度:公历元月1日至12月31日2、申报时间季(月)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预缴方法:(1)按季(月)度实际利润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2)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月)度平均额计算并预缴。

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3、申报资料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二)财务报表;(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4、应纳所得税额的确定公式1(直接计算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可以弥补的亏损(亏损是指按企业所得税法口径计算的亏损,非会计利润中的亏损)公式2(间接计算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二、损益项目纳税调整的有关提示1、5011贷款利息收入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4号)相关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5311手续费支出文件依据: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扣除规定:与生产经营有关、限额扣除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相关要求:(1)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

(2)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浅议农村金融税收政策对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的影响——以吉林省临江市为例

浅议农村金融税收政策对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的影响——以吉林省临江市为例
通 知 ( 财税[0 43 号 ) 关于延 长试点地 大企业身上 ,多年来在 农村金融市场上 ,农信社 2 0 ]5
区农村 信用 社有 关税 收政 策期 限 的通知 ( 财 独树 一 帜 ,始 终坚 守 在农 村 ,此项 优 惠政策 的
税[0 64 号 )文件 的退 出具有缓冲作 用 。以上 出台更加坚定 了信用社 长期立足农村 的信心和热 2 0 ]6 0 1 2 个文件规 定 ,从2 0 年至2 0 年对改革 试点地 情 。2 1年农户小额贷款 占贷款总额 的比例 比去 04 09 个百分点 ,达到了8%。 5 区的农村信用社 ,暂免征 收企业所得税 。临江市 年 同期增加了6 农村信用社属于改革试 点单位 ,2 0 年底优惠政 08
策 到期 ,5 年所得税 减免优惠政 策 ,使 临江 市农
二、政策 内容与现实需要存在 的差距
1小 额农贷额度上 限制定过低 。 目前县域经 .
村 信 用社盈 利 能力和 抵御 风 险能力 显著 提升 。
财 税[0 04 2 1 1号文件 对前 项优惠政 策 的退 出给信 济发生 了根本性的变化 :一方面 由于物价 的普遍
营形式进一步产业化和规模化 ,形成 了很多微型 款人 的合法身份 、经济状况 、资信状 况、资金用 企业 ;同时农户联合发展种植业 、养殖业及农副 途 、还款来源和保证人的经济状况、资信状 况、 产 品加工业逐渐增多 ,各种农 民合作组织在农村 资金用途 、保证能力 、负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 大量 出现 。财税[0 04 文件 中对 “ 2 1 1号 农户 ”的 费时费力 。如果直接采用人 民银行采集 的农户信 界定 中没有覆盖到这一群体 。建议将 “ 农户”的 息 ( 目前临江 已采集 了3 乡镇 、3 个 个街道2 0 多 20 界定范 围扩大到微型企业 ,联合种植户 、养殖户 户 的农户信息 ,采集到的农户信息包括生产资料 及农副产 品加工业户等具有农 民致 富示范 、带头 的 占有情 况、近2 年的家 庭年收入 、支出情况 ,

农村金融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以吉林省延边州龙井市为例

农村金融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以吉林省延边州龙井市为例

长 ,取得 了较好 的政策效果 。截至2 1 年末 ,龙 围 ,同时适度提高对 农户小额贷款额度 的限制 , 01 井市农户小额 贷款余额达 10 2 6 0 万元 ,比尚未实 提升政策扶持效果。
施财税优惠政策 的2 0 年末增 ̄ 17 08 D 万元 ,增 长 3 2 延长优惠时间 ,将农村金融税收政策 的优 .
பைடு நூலகம்
( 中国人民银行延边 州中心支行 ,吉林延边

要 :近年来 ,财政 部和国家税 务总局先后出台 《 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
政 策的通知) )等一系列扶持农村金 融发展新 政 ,通过定 向税收减免等方式极大地调 动了金融机 构支
农的积极 性 ,取得 了较好 的财税杠杆 作用 ,但 同时也存在新政策惠及范 围较小 、新政策扶持 时间较
13 0 %,为龙井市三农经济平稳快速 发展及 农 惠时间适度延长给县域金融机构 的发展提供一个 .9 3
民的增收致富注 入了强大 的动力 。
更好的空间。
三 、面临的困难及 问题
3 加大对小额农户金融政策 的宣传 力度 。从 .
2 1年第5 02 ( 6期) 总第34 期
吉 林 金 融 研 究
N ., 02 o5 21
Ge r l o. 64 ne a N 3
农 村 金 融 税 收 政 策 执 行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建 议
— —
以吉林省延边 州龙井市为例
赵 贞淑 李香淑 崔龙植
130 ) 00 3
构的协调配合下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 农村 金融有关税 收政 策的通 知 ( 财税 [0 0 211
额贷 款利息收入 营业税 均得 到全 面减免 。其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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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4号
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四、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五、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
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贷款。

本通知所称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通知所称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通知所称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通知所称县(县级市、区、旗),不包括市(含直辖市、地级市)所辖城区。

本通知所称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六、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七、适用暂免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至2009年底的农村信用社执行现有政策到期后,再执行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八、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自2009年1月1日至发文之日应予免征或者减征的营业税税款,在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5号)第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7号)第二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
二0一0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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