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十一郎区块链共享汽车公司灾保险契约物品受害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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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十一郎区块链共享单车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期法律调查委托合同

黄石市十一郎区块链共享单车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期法律调查委托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鉴于:因甲方受托对_________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在_________申请发行股票并上市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相关前期调查工作,甲方现委托乙方办理前述事项的有关前期法律调查事务,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委托合同,合同如下: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办理如下范围的法律调查事务:1.对公司的主体、设立及存续是否合法合规进行法律调查;2.对公司的股权结构及内部组织机构是否合法合规进行法律调查;3.对公司资产形成中的投资主体、投资行为之合法性,资产之有效性、合同状况等重大事项进行法律调查;4.对公司未了结的经济诉讼、仲裁、行政诉讼能否胜诉及其法律后果做出认真的预测分析,但该部分之法律意见仅作为一种参考意见,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5.对公司的各种经营合同及合作协议月前的履行情况作法律调查,对还未完全履行的经营合同及合作协议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作及其后果作出详细的预测分析;6.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对公司董事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法律调查;7.对公司的核心技术及产品的知识产权归属及可控程度进行法律调查;8.对公司的各种资质认证及奖励证书的真实性及有效性作相关的法律调查及分析判断;9.对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前涉及发行上市的重大法律问题,如是否具备发行股票之条件、股权比例之合法性、是否存在明显的法律障碍等做出法律调查。

第二条乙方完成上述法律调查事务后应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甲方出具书面的专项法律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仅限于上述内容不包括其它方面。

王英杰、毕艳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英杰、毕艳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英杰、毕艳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07【案件字号】(2021)吉02民终25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忠华李洁李炜【审理法官】高忠华李洁李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英杰;毕艳梅;卞志强;张洪斌;刘禹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山支公司【当事人】王英杰毕艳梅卞志强张洪斌刘禹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山支公司【当事人-个人】王英杰毕艳梅卞志强张洪斌刘禹辰【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山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权吉林众达律师事务所;张井茹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权吉林众达律师事务所张井茹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权张井茹【代理律所】吉林众达律师事务所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英杰【被告】毕艳梅;卞志强;张洪斌;刘禹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山支公司【本院观点】冯某某未出庭作证,故本院对其证明材料不予采信;李某虽出庭作证,但其证言不能证明案涉事实,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王英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第三人书证鉴定意见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英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第一,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毕艳梅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之诉,一审判决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并无不当。

第二,关于赔偿责任承担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确认毕艳梅无过错,王英杰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具有重大过失,故一审判决王英杰承担保险公司赔偿后剩余金额的70%并无不当。

墨通区块链科技(杭州)有限公司、苏辛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墨通区块链科技(杭州)有限公司、苏辛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墨通区块链科技(杭州)有限公司、苏辛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5【案件字号】(2020)浙01民终47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艳【审理法官】陈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墨通区块链科技(杭州)有限公司;苏辛星【当事人】墨通区块链科技(杭州)有限公司苏辛星【当事人-个人】苏辛星【当事人-公司】墨通区块链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郑超文、郑意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高镭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郑超文、郑意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高镭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郑超文、郑意高镭【代理律所】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墨通区块链科技(杭州)有限公司【被告】苏辛星【本院观点】证据1中的付款流水系复印件,工资报表系墨通公司单方制作,证据2系墨通公司单方制作,证据3打印件,上述真实性均无法核实,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且被上诉人苏辛星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确认。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合同反证证明力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苏辛星为证明其与墨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本案中提供了工作证、工作服、墨通公司的钉钉考勤记录及办公地点在墨通公司等证据,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原审认定苏辛星与墨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而墨通公司上诉所称苏辛星提供的工作证系其伪造、工作服系文化衫,不是工作服,苏辛星系与杭州布道区块链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墨通公司与苏辛星只是合作关系等,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玉树藏族自治州十一郎区块链共享单车人事管理体系(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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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招聘与录用..............................................................................3-4 第三章离职管理制度...........................................................................5-8 第四章劳动合同管理规定.....................................................................9-11第五章人事/员工档案管理规定............................................................12-13第六章工作规范和行为准则..................................................................14-15第七章考勤与休假管理规定..................................................................16-20第八章员工福利制度...........................................................................21-22第九章薪酬管理制度...........................................................................23-25第十章绩效考核管理办法.....................................................................26-29第十一章员工培训管理办法..................................................................30-39第十二章奖惩条例..............................................................................40-41第十三章内部调动 (42)第十四章建议与沟通 (43)第十五章附则 (44)附件: (44)员工进入---退出公司轨迹 (44)招聘面试流程 (45)新员工入职流程 (46)试用转正流程 (47)劳动合同签订与解除/中止流程 (48)人事/员工档案管理流程 (49)职前培训流程 (50)培训运作流程 (51)员工离退职流程…………………………………………………………………………52-5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公司为推进现代化的企业管理,健全员工管理,提升企业文化,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条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体系。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产品召回第三方费用责任保险条款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产品召回第三方费用责任保险条款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产品召回第三方费用责任保险保险人支付的抗辩费用将扣减责任限额。

标黑的词汇和短语具有定义部分约定的特殊意义。

第I条:保险责任鉴于投保人支付了保险费,根据投保人及其代理人在投保申请表中所做的陈述,以及投保过程中向保险人提交的构成投保申请表的信息和材料,保险人做出以下承诺:A.根据保险单相关条款,保险人将:1.向被保险人赔偿本保险适用的,世界各地发生的,被保险人因产品召回事件或产品扣押事件引发的召回费用或预防召回费用中,超出明细表第VI项自保自留部分并应由被保险人依法直接支付的费用。

2.向被保险人赔付本保险单适用的危机咨询费用。

B.应予支付的召回费用、预防召回费用、辩护费用和危机咨询费用合计金额,以本保险单第V条-保险限额为限。

C.保险人将承担索赔辩护费用、与被保险人作为被告的保险事件有关的诉讼或审理费用,且保险人认为上述费用可能超过自留金额(包括调查和解、诉讼或审理程序)。

保险人支付的辩护费用为明细表第V项所示保险限额的一部分,并非额外金额。

D.保险人应有机会参加与保险事件有关的索赔、诉讼或审理程序的辩护。

保险人为本保险单赔付范围外保险事件支付的任何费用,将由保险人自行承担,且不得降低本保险单保险限额。

E.对于个人保险事件,被保险人或其第三方代理人为证实和评估车辆使用的被保险人产品是否真正存在缺陷、不足、欠缺或危险而发生的调查费用和支出,不论发生在产品召回之前和之后,或者从市场扣押车辆的决定作出之前和之后,上述费用和支出均属于召回费用或预防召回费用。

上述费用和支出均将从明细表第VI项所示自保自留金额中扣除。

F.本保险仅适用于发生在保险期间或第三条“延长召回期间”约定的延长召回报告期期间的保险事件。

G.一项产品召回事件按下列最早者确定起始时点:1.该产品制造商授权官员、董事或董事会决定回收或召回缺陷产品的日期;或2.缺陷产品制造商、批发商或零售商收到联邦政府、州政府或地方政府监管或司法机构要求其收回或召回产品命令的最初日期,或在制造商、批发商或零售商未能实施收回或召回行为时上述监管或司法机构发布将收回或召回此类产品的通知日期。

陈伟权、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伟权、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伟权、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1【案件字号】(2020)浙01民终48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志军韩昱韦薇【审理法官】周志军韩昱韦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伟权;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当事人】陈伟权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伟权【当事人-公司】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五伟浙江九段律师事务所;王圆、胡美玉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五伟浙江九段律师事务所王圆、胡美玉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五伟王圆、胡美玉【代理律所】浙江九段律师事务所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伟权;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大搜车公司主张其对登记在陈伟权名下、车架号为LDC97344XG2571572的标致车辆享有抵押权,缺乏事实依据,且已生效的(2018)浙0110民初18767号案件中,因大搜车公司未举证证明《车辆抵押合同》担保的主债权与杭汽服公司就陈伟权在浙江网商银行的涉案贷款应承担的连带清偿保证责任之间的关联性,该案判决亦未采信大搜车公司提出的有权对车辆行使抵押权的主张。

【权责关键词】欺诈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过错无过错合同签订地自认关联性质证证明对象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另行起诉反诉维持原判申请再审审判监督强制执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大搜车公司主张其对登记在陈伟权名下、车架号为LDC97344XG2571572的标致车辆享有抵押权,缺乏事实依据,且已生效的(2018)浙0110民初18767号案件中,因大搜车公司未举证证明《车辆抵押合同》担保的主债权与杭汽服公司就陈伟权在浙江网商银行的涉案贷款应承担的连带清偿保证责任之间的关联性,该案判决亦未采信大搜车公司提出的有权对车辆行使抵押权的主张。

上海十一郎大数据公司股票上市协议

上海十一郎大数据公司股票上市协议

上海十一郎大数据公司股票上市协议上海十一郎大数据技术正文:*上市协议 *上市协议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第一条为规范*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签订本协议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乙方符合上市条件,批准其*上市第三条乙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乙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第四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第五条乙方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其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乙方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另外委任一名授权代表,授权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第六条乙方董事会秘书和授权代表应当将其通讯联络方式报告甲方,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其它通讯联络方式第七条乙方解除对董事会秘书的聘任或董事会秘书辞去职务时,乙方董事会应当向甲方报告并说明理由同时,乙方董事会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第八条乙方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第九条乙方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十一郎大数据技术上海十一郎大数据技术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其它报告为临时报告乙方应当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六章及第七章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第十条当乙方上市*成交量或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者甲方认为有需要,需向乙方查询有关问题时,乙方应如实答复甲方的查询,并按甲方要求办理公告事宜第十一条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乙方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其内容不承担责任第十二条乙方向其他证券市场公开的信息,应同时向甲方市场公开若乙方向境内外其他证券市场公开的信息与其向甲方市场公开的信息有差异,应向甲方说明并公告第十三条乙方*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原则上由乙方向甲方申请,并说明理由、计划停牌时间和复牌时间;对于不能决定是否申请停牌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甲方甲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亦可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或自行决定乙方*及其衍生品种的停复牌事宜第十四条甲方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八章的规定处理乙方的*及其衍生品种停复牌事宜第十五条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上市初费为3O,00O元人民币,上市月费的标准为:以5O0元人民币为基数,每增加O万股股本,月费增加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元人民币第十六条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交纳上市月费自上市日起第二个月至除牌的当月止,在每月5日前交纳,也可以按季度或年度预交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甲方按应交金额的0.03%收取滞纳金第十七条乙方的上市*暂停上市后复牌交易,乙方不再交纳上市初费;乙方的上市*被甲方除牌,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第十八条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甲方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相应的处分第十九条若双方当事人对本协议的内容有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仲裁机构仲裁第二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执行十一郎大数据技术上海十一郎大数据技术第二十一条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若本协议中规定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协议双方应当重新签订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二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附件乙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书》乙方应确保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本《承诺书》一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同时应告知并督促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承诺书》承诺书本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如下:在本人担任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期间及有关法定的期限内,保证遵守国家现有的和将来公布的有关法律、深圳证券交易所现有的和将来作出的有关规定和本公司章程,督促本公司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严格履行有关法律和遵从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所明确规定的与本人有关职责和义务,并对本公司尚未公布的信息严格。

和田地区十一郎区块链研究中心股票发行与上市事务法律服务合同

和田地区十一郎区块链研究中心股票发行与上市事务法律服务合同

第一条本协议在下述两方当事人之间签订,即:1.甲方:_________;地址: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邮编:_________;2.乙方:_________;地址: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第二条甲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公司,现准备发行A股与上市;乙方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发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证书。

第三条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甲方将此次A股发行与上市的有关法律事务委托乙方办理。

第四条乙方的工作范围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来确定。

第五条乙方律师应勤勉尽责,严格执行工作计划,完成工作范围内的下列事项:1.协助甲方草拟资产重组方案,并提供咨询和论证意见;2.协助甲方草拟各种申报文件,协助协理有关申报手续;3.草拟、修订或审核公司章程;4.协助审核或修订招股说明书;5.确认甲方主体资格的合法性;6.协助解决甲方在股份制改组中的税务、物业、资产结构、股权结构等方面涉及的法律障碍;7.协助起草、制订或审核少数股东权益保障条款和生事对公司及股东的法律责任的条款;8.协调甲方与有关各方的关系;9.对甲方在股份制改组、A股发行与上市过程中的重要活动提供法律见证;10.依法出具各项法律意见书;11.在本次A股发行与上市后履行持续法律责任;12.完成甲方委托的本次A股发行、承销、与上市有关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甲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主要权利1.甲方可以就第五条所列的律师工作范围的事项向乙方律师咨询;2.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计划的变化与改变,而建议乙方作出相应地改动;3.甲方在不影响乙方所制作的法律文书的公正性、客观性的前提下,有权要求乙方对此法律文书的制作情况作出完整、准确的表达;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其接触到的意欲保密的资料和信息不得擅自泄露给第三人;5.其它权利。

瓦锡兰芬兰有限公司(Wartsila Finland Oy)、西特福船运公司(Spliethoff`

瓦锡兰芬兰有限公司(Wartsila Finland Oy)、西特福船运公司(Spliethoff`

瓦锡兰芬兰有限公司(Wartsila Finland Oy)、西特福船运公司(Spliethoff`s Bevrachtingskantoor B.V.)与荣成市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颖勤发动机(上海)有限公司船舶设备买卖侵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船舶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规则合同相对人之间单纯的合同债权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而不属于侵权责任法调整范围。

对于单纯合同履行利益,原则上应坚持依据合同法进行保护,不应支持当事人寻求侵权责任救济。

正文瓦锡兰芬兰有限公司(WartsilaFinlandOy)、西特福船运公司(Spliethoff`sBevrachtingskantoorB.V.)与荣成市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颖勤发动机(上海)有限公司船舶设备买卖侵权纠纷案【基本案情】西霞口船业与西特福公司于2006年6月3日同时签订两份船舶建造合同,约定西霞口船业为西特福公司建造12500型多用途船舶二艘(038号轮、039号轮),每艘造价均为2049万美元。

双方补充约定西霞口船业必须使用瓦锡兰主机。

西霞口船业与瓦锡兰公司于2007年1月17日签订两份主机及推进系统购买协议,该两份协议当时由颖勤公司销售经理代瓦锡兰公司与西霞口船业总经理签署。

后西特福公司将瓦锡兰主机托运给西霞口船业,西霞口船业也支付了相应价款。

因西霞口船业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船舶,西特福公司于2009年7月13日解除了038号轮的买卖合同。

2011年4月,颖勤公司工程师在负责调试038号轮主机时,发现试航油压达不到要求,给西霞口船业发送邮件称:通过查阅发动机记录,038号轮的发动机系西特福公司购买的一款旧的瓦锡兰发动机,在荷兰工厂翻新后卖给了瓦锡兰公司。

西霞口船业委托海事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该两轮主机均为翻新二手主机。

西霞口船业就038号轮主机问题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侵权之诉,以颖勤公司、瓦锡兰公司、西特福公司用旧机器冒充新机器出售构成商业欺诈为由,请求该三公司“按合同约定提供同样的主发动机、推进系统一台套”,连带赔偿船舶贬损及其他损失。

夏永良、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夏永良、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夏永良、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0【案件字号】(2020)浙01民终7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志军韩昱韦薇【审理法官】周志军韩昱韦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夏永良;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钱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当事人】夏永良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钱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夏永良钱晨【当事人-公司】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顺、赵淑珍浙江迪索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顺、赵淑珍浙江迪索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顺、赵淑珍【代理律所】浙江迪索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夏永良;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钱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本院观点】根据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下城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钱晨驾驶机动车右转弯驶入非机动车道时,对前方情况观察不够,采取措施不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此事故发生的一方面原因;夏泉江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是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原因,故钱晨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夏泉江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过错回避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下城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钱晨驾驶机动车右转弯驶入非机动车道时,对前方情况观察不够,采取措施不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此事故发生的一方面原因;夏泉江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是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原因,故钱晨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夏泉江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公司、褚仁强等许丽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公司、褚仁强等许丽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公司、褚仁强等许丽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02【案件字号】(2021)浙10民终2206号【审理程序】二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公司;褚仁强;许丽丽【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公司褚仁强许丽丽【当事人-个人】褚仁强许丽丽【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徐胜峰浙江鼎格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胜峰浙江鼎格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胜峰【代理律所】浙江鼎格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公司【被告】褚仁强;许丽丽【本院观点】本案交通事故事实经过及责任经有关交警部门认定,事实清楚,定责准确,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侵权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30 01:07:0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公司、褚仁强等许丽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10民终220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04712014Q,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人民东路65号。

负责人:徐世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胜峰,浙江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褚仁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丽丽。

审理经过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天台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褚仁强、许丽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21)浙1023民初2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浙江百应科技有限公司、曹某某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浙江百应科技有限公司、曹某某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浙江百应科技有限公司、曹某某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240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3.06.08正文浙江百应科技有限公司、曹某某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知民终24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浙江百应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景兴路999号二标11号楼101、1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智钦,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曹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中,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杭州一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启迪路198号F座7层。

法定代表人:陈哲乾,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中,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百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某某、杭州一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知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的(2021)浙01知民初85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百应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

百应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曹某某、一知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百应机器人”技术秘密的行为,一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销售“探意机器人”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被诉侵权软件)源代码,曹某某、一知公司立即销毁其存储的被诉侵权软件源代码;2.判令曹某某、一知公司连带赔偿百应公司经济损失800万元以及合理费用28.95万元;3.判令曹某某、一知公司在一知公司的官方网站(×××.com)和公众微信号“一知智能科技”上刊登《致歉声明》,向百应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4.由曹某某、一知公司共同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孟约共梦区块链(杭州)有限责任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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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空资质空产品服务: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信息咨询服务(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 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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