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暂行办法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市教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市教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04.18•【字号】京残发[2011]27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市教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1〕27号)各区县残联、教委、财政局、卫生局:2008年底,我市出台了《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暂行办法》及其配套《实施细则》(京残发〔2008〕82号、83号,以下简称《办法》和《细则》)。
两年来,《办法》和《细则》的实施对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在康复中的特殊困难起到了积极作用,受到了残疾儿童少年家庭的一致好评,但同时也逐步显现出与残疾儿童少年的康复需求与服务不相适应的问题。
为此,我们重新制定了《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残联北京市教委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本市残疾儿童少年的康复权利,解决他们在康复中的特殊困难,促进他们今后平等地接受教育和实现就业,建立残疾儿童少年康复长效保障机制,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京发〔2009〕1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市户籍、年龄不满十六周岁、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儿童少年,在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和服务,配发辅助器具,均可按照本办法享受康复补助。
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是指市卫生局、市教委、市残联按照行业管理的原则,在本系统内指定的为残疾儿童少年提供康复训练与服务的机构,包括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和康复服务指定机构。
辅助器具,是指能够有效地弥补或代偿因残疾造成的身体功能减弱或丧失的器具,包括助听、助视、助行类辅助器具和假肢、矫形器及生活自助具等。
康复补贴发放实施方案
康复补贴发放实施方案一、背景。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健康和康复的重视程度日益增加。
为了更好地满足社会各界对康复服务的需求,政府决定出台康复补贴发放实施方案,以促进康复服务的普及和提高。
二、目标。
本实施方案的目标是为了推动康复服务的普及和提高,提高残疾人和有需要的群体的康复服务水平,促进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生活,提高生活质量。
三、实施措施。
1. 资金支持。
为了保障康复服务的开展,政府将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康复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营。
资金将主要用于设备更新、人员培训、康复项目开展等方面,以提高康复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2. 服务对象。
康复补贴发放的服务对象主要包括残疾人群体、老年人、儿童和有特殊康复需求的群体。
针对不同的服务对象,将制定不同的补贴标准和服务项目,以满足他们的具体需求。
3. 康复项目。
政府将支持各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康复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康复训练、康复辅助器具的提供、心理康复服务等。
同时,鼓励开展创新的康复项目,以满足不同群体的多样化需求。
4. 资质认定。
为了保障康复服务的质量,政府将对康复服务机构的资质进行认定,并设立监督机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只有通过认定的机构才能享受康复补贴发放政策。
5. 宣传推广。
政府将加大对康复服务的宣传推广力度,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增强社会对康复服务的认知和支持度。
同时,加强对康复服务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康复的重视程度。
四、预期效果。
通过康复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落实,预计将达到以下效果:1. 提高残疾人和有需要群体的康复服务水平,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生活;2. 推动康复服务的普及和提高,增强社会对康复的认知和支持度;3. 促进康复服务机构的发展,提高康复服务的质量和水平;4. 增强社会对康复服务的关注和重视,为康复事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五、总结。
康复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出台将为康复服务的发展和提高提供有力支持,有助于改善残疾人和有需要群体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8-15岁残疾儿童巩固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8-15岁残疾儿童巩固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1.28•【字号】洪府厅发〔2019〕137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8-15岁残疾儿童巩固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南昌市8-15岁残疾儿童巩固康复救助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1月28日南昌市8-15岁残疾儿童巩固康复救助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西视察时提出的殷切希望,助推我省“在加快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上作示范、在推动中部地区崛起上勇争先”,实现南昌市残疾人康复工作高质量发展,巩固8-15岁残疾儿童巩固康复训成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为全市符合条件的8-15周岁有康复需求的听力言语、孤独症、智力和肢体残疾儿童(含脑瘫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救助。
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包含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给予优先保障。
残疾儿童在各类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范畴类的康复训练不列入救助范围,在县(区)、开发区(新区)确认的康复机构进行的康复训练可申请救助。
二、救助条件申请救助的残疾儿童需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南昌市户籍,年龄为8-15周岁的听力言语、孤独症、智力和肢体残疾儿童(含脑瘫儿童);2、已接受0-7周岁抢救性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后续确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潜力;3、经医疗部门诊断明确残疾类别、生命体征稳定、有康复潜力、残疾儿童家长或监护人愿意积极配合。
三、救助标准8-15周岁听力言语、孤独症、智力和肢体残疾儿童(含脑瘫儿童)每人每年救助1万元。
关于印发《厦门市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补助办法》 附件 表格
X市残疾儿童康复补助实施细则及办理程序依据《X市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补助实施方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本市将对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先天性白内障儿童复明手术、肢残儿童矫治手术、肢残儿童装配矫形器、听障儿童配助听器、听障儿童自费植入人工耳蜗几个方面给予补助。
为进一步明确补助对象、补助范围、工作流程、结算方法、康复机构认定等问题,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及办理程序。
一、残疾儿童在机构康复训练补助:〔一〕补助对象:〔1〕具有X市户籍;〔2〕持有市残联核发的《X残疾人证》或经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残疾人;〔3〕在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认定的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7周岁以下肢残儿童、7周岁以下听障儿童〔包含7至10周岁的语后聋儿童〕、14周岁以下智障儿童、14周岁以下自闭症儿童;〔4〕经市残疾人康复技术委员会评估具有功能重建和康复潜力。
〔二〕申请办理程序:1、符合上述条件的补助对象,由其监护人持受助残疾儿童户口簿、监护人你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市残联核发的《X残疾人证》或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原件及复印件、所在康复机构出具的《康复评估表》原件、康复训练〔医治〕档案〔病历〕资料、康复机构开具的税务或财政部门认可的培训费用发票原件、残疾儿童家长培训登记册、低保家庭还应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其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领取并填写《X市残疾儿童康复补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由社区居〔村〕委会签署意见,经街道〔镇〕初审,区残联审核并汇总,连同附材料报送市残联。
在外地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须提供机构所在地地市级以上残联出具的该康复机构的资质证明材料。
2、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款一年审批发放两次,每年的4月初及10月初提出申请。
4月份提供上年第四季度至本年第一季度的康复训练发票,10月份提供本年第二、三季度的康复训练发票。
3、当年4月份已提出申请补助并提交完整资料的,在10月份再申请时仅需提供《X市残疾儿童康复补助申请表》及康复训练发票。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2021年修订)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13•【字号】马政〔2018〕65号•【施行日期】2018.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2021年修订)(2018年12月13日马政〔2018〕65号发布根据2021年9月16日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马政〔2021〕48号)修正)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马鞍山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1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康复救助对象第三章康复救助内容和标准第四章康复救助工作流程第五章经费保障第六章定点康复机构认定及管理第七章康复服务专业人员第八章康复救助监督与管理第九章附则马鞍山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儿童要做到早预防、早筛查、早转介、早治疗、早康复,通过科学、及时、有效及个性化的抢救性康复服务,为其将来入学、就业、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第三条总体目标: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某某某号)、《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某某某某〕某某号)和《某某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某府发〔某某某某〕某某号)和《某某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结合本某某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目标到某某某某年,全面建立与我某某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某某某某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救助对象重点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
三、救助内容(一)视力残疾儿童:眼科手术(包括白内障、青光眼、斜视、眼睑疾病、角膜疾病、结膜肿瘤疾病等)、低视力视功能训练、低视力助视器验配。
(二)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助听器适配、听觉言语康复训练。
(三)言语残疾儿童:发声功能和嗓音、言语康复训练及辅助器具适配。
(四)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包括术后调整外固定、外固定拆卸)、康复训练(包括术后外固定佩戴中和拆除后的康复治疗、运动功能、转移功能、认知能力、言语交流、日常生活能力、社会参与能力等)及辅助器具适配。
(五)智力残疾儿童:认知、语言交往、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领域的康复训练。
(六)孤独症儿童:认知、情绪及行为管理、社交能力、生活自理及社会适应能力等领域的康复训练。
四、救助标准(一)在市级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的残疾儿童救助。
手术类:手术费补助按每人不低于某某某某某元标准(实施人工耳蜗手术的含植入手术、术后开机及某次调机费)。
手术费用不足某某某某某元的,结余费用在项目中综合调剂使用。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制度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湖北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一、康复救助范围(一)康复救助对象为0-6岁(或7-14岁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
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是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
(二)康复救助对象条件。
1、具有汉川市户籍或有效居住证,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评定指定医院、三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2、残疾儿童监护人有康复意愿,预期合理。
3、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并经定点康复机构评估有康复潜力,通过康复服务可以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二、康复救助内容和标准(一)机构康复训练。
1、脑瘫残疾儿童康复:为脑瘫残疾儿童提供功能评估、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救助标准为每人16000元。
2、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家长培训、康复教材、康复档案、康复设备、功能房布置和人员培训等费用补贴。
3、多重残疾儿童康复:同一年度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残疾类别接受机构康复训练救助。
三、申请、审核、救助和效果评估(一)申请。
1、评估。
由残疾评定指定医院或三级医院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进行康复评估(康复需求明确的持证残疾儿童可不进行评估)。
2、申请。
残疾儿童监护人根据评估意见,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持家庭户口本、诊断证明书或残疾人证原件,向汨罗市残联提出申请。
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二)审核。
市残联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及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亚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2021)
三亚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2021)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
第三条残联、教育、民政、财政、医保、卫健、审计、市场监管、扶贫等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残联部门要加强宣传发动、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摸清残疾儿童康复需求。
加强残疾儿童救助业务经办能力,做好康复救助申请受理、审核工作,妥善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接受康复服务。
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对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准入、退出等实施严格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
教育部门要完善随班就读保障体系,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就读提供支持。
支持具备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工作。
民政部门要将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供养人员范围的残疾儿童的康复服务纳入救助范围。
支持具备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协调组织不具备康复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到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加强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服务机构的注册登记审核和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要按规定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经费,会同审计、残联等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会同残联、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经费保障的动态调整机制。
医疗保障部门要按规定落实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医保支付范围政策,提高报销标准,进一步完善建立市医保与省内有资质的各医疗机构联网,全面推进“一站式”结算服务惠及残疾儿童家庭。
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服务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服务办法实施细则为了实施好《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服务办法》,确保政策执行的严肃性、规范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康复训练与服务(一)服务对象本《细则》所称的康复对象是指不满16周岁的残疾儿童少年。
其中0—6岁残疾儿童,是指不满7周岁的残疾儿童;7—15岁残疾儿童少年,是指7周岁以上(含7周岁),不满16周岁的残疾儿童少年。
1. 免费对象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的0—6岁残疾儿童(3岁以下婴幼儿,需要康复训练的,可持指定医疗机构医学诊断证明),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家庭的7—15岁残疾儿童少年,在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可以免费接受基本康复训练服务。
2. 补贴对象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的7—15岁残疾儿童少年,在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服务可以享受康复补贴。
(二)服务项目本《细则》所指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具体项目包括:康复功能评估,康复训练,康复技术指导,居家康复服务,康复医疗,康复效果评估,康复服务档案管理等。
市残联组织康复专家指导委员会制定《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基本康复训练服务目录》,每年通过市残联网站公布。
(三)服务形式残疾儿童少年可以在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按门诊式或日托式接受康复训练服务。
1. 门诊式康复是指残疾儿童通过预约方式,在门诊式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接受的非全日制康复训练服务。
2. 日托式康复是指残疾儿童通过入托方式,在日托式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接受的全日制康复训练服务。
(四)康复服务机构1. 指定医疗机构指定医疗机构包括视力障碍、听力障碍、肢体障碍、智力障碍、精神障碍和言语障碍医疗诊断机构,由市残联会同市卫生局共同认定。
2. 指定康复评估机构指定康复评估机构包括视觉功能、运动功能(能力)、听觉功能、言语能力、智力和精神发育能力等六类康复评估机构,由市残联组织康复专家委员会确认。
3. 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是指为残疾儿童少年提供康复训练服务的各类康复服务机构,由市残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康复专家委员会评审认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02•【字号】厦府〔2019〕367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厦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2日厦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闽政〔2018〕18号),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以下简称康复救助)实行以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区人民政府负责,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合作的管理体系。
第三条康复救助原则包括:(一)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
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二)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注重平衡,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三)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
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残疾儿童康复事业,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满足残疾儿童不同康复需求。
第四条厦门市户籍残疾儿童(含贫困残疾儿童)救助年龄为0~14岁,即在申请康复救助年度的1月1日,年龄未满15周岁。
持有厦门市居住证的残疾儿童救助年龄为0~6岁,即在申请康复救助年度的1月1日,年龄未满7周岁;贫困残疾儿童救助年龄为0~14岁,即在申请康复救助年度的1月1日,年龄未满15周岁。
残疾人康复及辅助器具配发政策
残疾人康复及辅助器具配发政策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上海市2007年对2000名7岁以下残疾儿童进行康复救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沪残联〔2007〕57号)救助对象1、具有本区户籍;2、年龄在8周岁以下(不含8周岁);3、经市卫生局指定的专业医疗机构评估确有康复需求的肢体残疾儿童、听力言语残疾儿童、视力残疾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孤独症(自闭症)儿童;4、在上海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残康办)约定的专业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评估机构1、交通大学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2、复旦大学附属五官科医院(视力)3、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听力、肢体、智力)4、交通大学附属上海市市儿童医院(肢体、智力)5、交通大学附属新华医院(智力)6、上海市残疾人康复职业培训中心(肢体)7、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自闭症(孤独症)救助标准1、肢体残疾儿童10000元/人/年2、听力语言残疾儿童3000元/人/年3、视力残疾儿童3000元/人/年4、智力残疾儿童3000元/人/年5、孤独症(自闭症)儿童3000元/人/年工作程序1、监护人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残联提出申请并填写《上海市阳光宝宝卡申领表》,街道(乡镇)对申请人进行初步审核并安排其到评估机构进行康复需求评估。
2、评估机构根据相关标准对残疾儿童进行残疾类别鉴定,并对其进行康复需求评估,出具评估结论。
3、残疾儿童监护人持《申领表》和评估结论到户籍所在区(县)残康办申领“阳光宝宝卡”,区(县)残康办根据评估结论及街道(乡镇)残联的审核意见,向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发放“阳光宝宝卡”,同时将残疾儿童的相关信息录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数据管理软件,进行信息化管理。
报销1、补贴经费每半年报销一次,每次报销费用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度补贴标准的50%。
2、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凭“阳光宝宝卡”(训练机构应填写康复评估小结并加盖公章)和训练机构出具的发票到户籍所在街道(镇)残联报销。
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我市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22〕2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22〕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实施的救助。
救助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其父亲(母亲)有本市居住证并连续3年在本市纳税或缴纳社会保险。
(二)年龄为0-16周岁的残疾儿童。
(三)具有指定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四)接受本办法所列康复救助项目服务。
第三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坚持以下原则:(一)制度衔接、应救尽救。
加强与基本医疗、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二)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坚持自愿、就近、就便原则,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三)规范有序、公开公正。
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实行机构、救助对象实名制动态管理,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更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第四条康复救助包括康复指导、医疗康复、康复训练等康复服务,以及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等。
第五条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
在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基础上,对个人自费剩余部分提供限额补助。
剩余部分低于限额的,按照实际发生额补助。
第六条残联会同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残疾儿童诊断、评估、治疗、康复服务定点机构(以下统称定点康复机构)。
哈尔滨市0-10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救助补助标准
康复训练费2万元/年(10个月)
3
肢体残疾儿童
康复训练费2.4万元/年(10个月)
康复训练0-10岁年龄段内可连续救助
矫治手术1.72万元
手术费1万元
一次性救助
术后矫形器装配0.72万元
4
智力残疾儿童
康复训练费2.4万元/年(10个月)
康复训练0-10岁年龄段内可连续救助
5
孤独症儿童
附件
哈尔滨市0-10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救助补助标准
序号
项目内容
补助标准
备 注
1
聋儿人5万元
耳蜗产品及手术一次性救助,康复训练0-10岁年龄段内可连续救助
手术费1.2 万元
康复训练费2万元/年(10个月)
2
聋儿助听器
2.36万元
助听器产品采购0.24万元
助听器产品一次性救助,康复训练0-10岁年龄段内可连续救助
矫形器装配人均1500元
其他肢体类辅具补助人均1000元
7
生活补贴
400元/月(共10个月)
给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参加救助项目的残疾儿童家庭生活补贴
康复训练费2.4万元/年(10个月)
康复训练0-10岁年龄段内可连续救助
6
辅助器具适配
视力残疾儿童人均1000元
适配视力类辅具2年内不重复补助
肢体残疾儿童
大腿假肢3000元
装配假肢1年内不重复补助,装配矫形器1年内不重复补助,其他肢体类辅具2年内不重复补助
小腿假肢1200元
膝离断和髋离断假肢5000元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9.05.28•【字号】鲁财社〔2019〕28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9〕28号各市财政局、残联,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残联,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政务服务局:为规范和加强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2019年5月28日山东省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1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l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2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残疾人康复、托养、就业、助学等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资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后,统筹安排用于残疾人各项支出。
第三条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
9 年深圳市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办法
深圳市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办法一、总则第一条【目的意义】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救助保障机制,规范残疾少年儿童救助项目、标准、流程和管理,促进残疾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结合深圳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应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持有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3—16周岁的残疾少年儿童和深圳户籍0—3周岁持市级以上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书的残疾儿童。
二、救助范围第三条【服务内容】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的项目主要有:(一)听力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服务重点为认知能力训练、言语矫治、听觉能力训练、感觉统合训练及其他特殊教育等。
(二)智力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服务重点为粗大运动训练、精细动作训练、感知能力训练、认知能力训练、语言与沟通能力训练、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训练、感觉统合训练及其他特殊教育等。
(三)言语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服务重点为发音训练、认知能力训练、语言与沟通能力训练、吞咽训练、构音障碍训练及其他特殊教育等。
(四)肢体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服务重点为运动治疗(PT)、作业治疗(OT)、言语治疗(ST)、引导式教育训练等。
(五)精神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服务重点为运动能力训练、感知能力训练、认知能力训练、语言与沟通能力训练、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训练、感觉统合训练及其他特殊教育等。
(六)视力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服务重点为视觉功能训练、定向与行走能力训练等。
(七)听力残疾少年儿童人工耳蜗植入及耳蜗配件的升级、调试及电池更换等。
(八)残疾儿童入读普通幼儿园的保教支持。
第四条【救助项目】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的主要范围:(一)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救助服务需在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接受门诊式或日托制康复服务。
(二)残疾少年儿童人工耳蜗植入使用产品应由政府招标采购的产品和型号;人工耳蜗植入手术须在定点医院进行(北京大学深圳医院和市儿童医院),植入手术医院可随定点医院的变更而调整。
(三)残疾少年儿童耳蜗的升级、调试及电池更换等配套服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方案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方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方案一、康复救助范围。
具有县户籍(居住证),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0—14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和孤独症儿童。
二、康复救助内容。
(一)机构康复训练。
由定点康复机构为救助对象提供功能训练,运动、认知、沟通及适应性训练等基本康复服务。
(二)医疗手术补助。
为听力残疾儿童提供人工耳蜗植入手术,为有需求的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等,对医保报销后个人自费部分给予一定补助。
(三)辅助器具适配。
为视力残疾儿童验配助视器;为听力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为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或矫形器,适配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
三、康复救助标准(一)机构康复训练1、听力、言语、智力和孤独症儿童康复:康复训练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0元。
2、脑瘫(肢体)残疾儿童康复:康复训练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8000元。
(二)医疗手术救助1、人工耳蜗手术补助。
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植入人工耳蜗。
在城镇医保和新农合等相关费用报销后,自费结算部分,予以一次性补助1万元(1万元以内实报实销)。
每人仅限1次。
2、肢体残疾矫治手术补助。
对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实施手术的,在城镇医保和新农合等相关费用报销后,自费结算部分,每年予以一次性补助10000元(10000元以内实报实销)。
每人每年仅限1次,每人手术累计救助不超过3次。
(三)辅助器具适配1、听力残疾儿童:为适合佩戴助听器的听力残疾儿童配发助听器。
助听器救助标准每人不超过7000元。
每人仅限1次。
2、脑瘫(肢体)残疾儿童:根据适配机构评估,为肢体残疾儿童免费适配假肢、矫形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适配辅助器具。
四、资金来源。
补助资金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和其他康复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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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暂行办法
一、所需条件和资料:
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
2.年龄不满十六周岁的残疾儿童少年
3.在社区接受康复训练与服务,配发辅助器具;年龄不满七周岁的残疾儿童在指定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均可按照本办法享受康复补助。
提供的资料:
1.户口本原件与复印件。
2.《残疾人证》正反页原件与复印件。
3. 一寸同版彩色证件照3张
4.到其户口所在地居委会领取并填写《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申请审批表》
要求:复印件一律用A4纸
二、本部门工作步骤:
1.申办人到大厅提出申请,大厅告知所需要提供的材料(即时办理)
2.材料齐全,大厅进行审核受理填写《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申请审批表》(1个工作日)
3.大厅审核后材料提交街道残联,街道残联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负责人在审批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5个工作日)
4.街道残联将审核完书面材料上交区残联(1个月),区残联审批后,将材料提交市残联审批
5.市残联审批完将材料返回区残联,区残联返回街道残联,街道残联通知大厅,大厅通知申请人领取康复卡(7个工作日)
姓名性别民族出身日期残疾类别残疾程度家庭住址家长姓名身份证号残疾人证号
五、依据政策法规(纸张)
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8]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