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法律硕士法理学简答题精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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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综合课(法理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综合课(法理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综合课(法理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选题 2. 多选题 3. 简答题 4. 分析题 5. 论述题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1.下列不属于大陆法系别称的是( )(2013年非法学综合课单选第3题) A.民法法系B.日耳曼法系C.罗马法系D.盎格鲁法系正确答案:D解析: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日耳曼法系、法典法系、成文法法系。

答案为D。

知识模块:法理学2.人们能根据法律预见自己和他人行为的法律后果,这体现了法律规范作用中的( )(2008年综合课单选第5题)A.评价作用B.指引作用C.预测作用D.强制作用正确答案:C解析:法的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

本题应选C。

知识模块:法理学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正式法律渊源的是( )(2010年非法学综合课单选第6题)A.制定法B.习惯法C.国际惯例D.国际条约正确答案:B解析:ACD项是我国正式的法律渊源,习惯法不是。

本题应选B。

知识模块:法理学4.下列关于法律效力等级的表述,正确的是( )(2011年法学综合课单选第5题)A.新法优于旧法B.一般法优于特别法C.普通法优于根本法D.下位法优于上位法正确答案:A解析:关于法的效力等级,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法律硕士(法学)2013年综合课真题解析

法律硕士(法学)2013年综合课真题解析

2013年法律硕士(法学)入学考试综合课主观题参考答案2013年法律硕士(法学)综合课试题一、简答题:1、简答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答: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承担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

具体包括:(1)责任主体。

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责任主体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能够成为违法主体并且承担法律责任。

(2)违法行为。

即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超越权利的界限行使权利以及侵权行为的总称。

一般而言,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的前提,特殊情况下,法律责任不以违法行为为构成要件。

(3)损害结果。

即由于违法行为所导致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

损害应具有确定性和现实性。

特殊情况下,法律责任不以实际损害结果为条件。

(4)因果关系。

即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

(5)主观过错。

指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在主观上存在的故意或者过失。

刑法领域,故意或过失是判定主观恶性的重要依据,也是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重要依据。

在民法领域,故意和过失被统称为过错。

在行政法领域,一般实行过错推定。

2、简答中央政府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利答:按照《宪法》和《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政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级地方政权,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内的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

依据基本法的规定,由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特别行政区涉及外交、国防等国家主权方面的事务。

主要是: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3、简答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内容答:1.根据孙中山民权主义学说,规定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2.为了防止帝国主义的侵略,规定了中华民国领土的范围;3.根据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规定中华民国的政治制度;4.依据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了人民的权利义务。

法理学简答题(附答案)

法理学简答题(附答案)

法理学简答题(附答案)第一篇:法理学简答题(附答案)法理学简答题(附答案)1.为什么说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出现为法学领域带来了根本变革2.法有哪些的基本特征3、法的产生有哪些共同规律4、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原则5、当代中国法学应在哪些方面作出努力。

6、法的规范性作用可分为哪几种作用7、如何理解法的作用的局限性8、学习法理学有哪三个方面的意义9、我国法律在调节各种利益关系矛盾时应遵循哪些准则10、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法律大体上有哪几种11、法制一词大体上有哪三种含义12、西方法律思想史中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有哪些重要观点13、当代中国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有哪些14、简述法产生的条件和原因15、简述社会主义法制对人权的作用16.划分部门法的原则17.法的适用的特点18、广义违法行为的概念及构成因素19、法律关系客体和分类 20.科技进步为什么需要法律的保障和推进21.法的执行的特点22、立法的特征23、简述社会主义法与经济的相互作用24、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25、权利与义务的关系26、法律与宗教的区别27、权利本位法的特点28、法产生的一般规律28、法产生的一般规律29、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政策的异同点30、法的价值的特征参考答案: 1答:首先,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唯物史观为基础,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科学地阐明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

(2分)其次,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不是超阶级的,它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制定出来的,是为一定阶级的利益服务的。

(2分)再次,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法将趋向于灭亡。

(2分)2答:1、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

(2分)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2分)3、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

(2分)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分)3答:1、对人的行为的个别调整逐步发展到规范性调整,即不是对特定的人和事的调整,而是对一般人和事的调整。

2013年法律硕士法理学简答题精编(2)

2013年法律硕士法理学简答题精编(2)

2013年法律硕士法理学简答题精编(2)法律硕士考试报名不久将开始,备考法律硕士考试时,大家要掌握正确的复习手段和技巧,新阳光教育通过法律硕士历年真题整理了每年都必考的法律硕士考试题型,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16、法律部门,亦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所作的分类。

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法律调整的方法是划分法律部门的补充标准。

17、简述我国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

答:(1 )客观原则。

划分部门法不是主观任意进行的,它有相对稳定的客观依据,这就是社会关系。

(2)目的原则。

划分法律部门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现行法律。

(3)平衡原则。

划分部门法应当注意各种部门法不宜太宽,也不宜太细,在它们之间要保持相对平衡。

(4)发展原则。

我们在划分时,不能只限于目前的法律、法规的多少,还应当考虑到法律、法规的今后发展,即考虑到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定的法律、法规。

(5)主次原则。

有时,一个法律、法规可以被划归不同的法律部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考虑根据这一法律、法规的主导因素来进行划分和归类。

18、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19、简述法律规则的结构。

答:(1)假定,又称为条件,是规则中关于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规定,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

(2)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关于行为的规定,即法律关于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规定,包括可为的模式、应为的模式和不得为的模式。

(3)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评价的规定。

20、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原的综合的、稳定的原理和准则。

21、简述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

答: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同为法律规范,但它们在内容的明确性、适用范围、适用方式和作用上存在区别,它们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规范。

2013年法律硕士考研题库试题汇总

2013年法律硕士考研题库试题汇总

2013年法律硕士考研题库试题汇总2013年法律硕士法理学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教材相关知识点】基本权利《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这种权利属于:()(单选题)A、普通权利B、救济权C、相对权利D、基本权利【解析】基本权利是宪法所规定的,人们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

它是与普通权利相对的概念。

普通权利是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所规定的权利。

【答案】D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考研大军,研究生就业问题近年来也成为热点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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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材相关知识点】法律义务(单选题)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这一规定所包含的义务属于下列哪一种?()A、对世义务B、特殊义务C、救济义务D、公义务【解析】根据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可以将义务分为一般义务和特殊义务,一般义务又称为对世义务,其内容通常不是积极的作为,而是消极的不作为。

特殊义务又称为对人义务,其特点是义务主体有特定的权利与之相对,义务主体应当根据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作出一定行为,以其给付、协助等行为使特定权利主体利益得以实现。

故B正确。

C项救济义务,又称为第二性义务,其内容是违法行为发生后所应付的责任,故错误。

D项义务是指公法上的义务,而婚姻法属于典型的私法,夫妻互相抚养的义务应属私法上的义务,故错误。

【答案】B3、【教材相关知识点】权利与义务的分类与“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相对应的范畴是下列哪一种?()(单选题)A、对世权利和对人权利B、原有权利和救济权利C、行动权利和接受权利D、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解析】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可以划分为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与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

法律硕士法理学简答题

法律硕士法理学简答题

一、法理简答:(02年和10年的,神似!)14.(2012)执法的基本原则15.(2011)法律制定的特点(重复)16.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

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义务一致性。

4)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

5)法的制定、执行和适用必须依照一定程序进行,具有严格的程序性。

(新加)1、【2010】简述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

1)假定条件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的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形下对人的行为具有约束力的问题。

它包含两个部分,一是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而是行为主体的行为部分。

2)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具体行为的部分,包括可为的模式,应该为模式和不得为的模式这三种模式。

3)法律规则的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对遵守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评价的规定。

2、【2009】简述法律事实的含义和特征。

(重复)3、【2008】简述资本主义法律的基本特征。

1)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

虽然在资本主义的不同阶段,资本主义法律在调整经济生活领域中的作用以及法律在保护财产权方面的作用有所不同,但是维护资本主义所有制始终是资本主义法律的核心。

2)维护资产阶级专政和代议政府。

资产阶级作为一个整体,是通过自己的代理人来掌握政权的,资产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基本方式和主要形式是建立代议政府。

资产阶级主要是通过政党来掌握政权的,政党制是资本主义制度中一项重要制度。

3)维护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和人权。

资本主义不同于以往私有制社会的一个特征是,在形式上人人处于“平等”地位,都平等的享有各种“自由”,这种平等和自由统称为”人权“。

4、【2007】简述我国司法解释的基本作用。

法律硕士(法学)2013年基础课真题解析

法律硕士(法学)2013年基础课真题解析

2013年法律硕士(法学)入学考试基础课主观题参考答案2013年法硕(法学)基础课真题一、简答题:1、简述法条竞合的概念和适用原则答:法条竞合,是指刑法中有一些条文之间在内容上存在重复或交叉的客观现象。

例如,《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是诈骗罪,而第192条至第200条规定的是金融诈骗罪(八个具体罪名),显然,《刑法》第266条诈骗罪在内容上能包容金融诈骗罪。

这表明,《刑法》第266条诈骗罪与金融诈骗条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另外,《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与第115条失火罪、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之间在过失致人死亡问题上也存在法条竞合等。

另外,刑法总则某些规定与刑法分则规定之间也有法条竞合关系,例如,总则规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须从重处罚,分则规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从重处罚,即是。

对法条竞合适用法律的基本规则是:第一,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即适用特别法,排斥一般法。

例如,某些经济诈骗案既触犯诈骗罪(第266条)也触犯合同诈骗罪(第224条),适用较为特殊的第224条,排斥第266条的适用。

第二,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依照法律规定。

例如《刑法》第149条规定,生产、销售第141条至第148条假药、劣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等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具体罪名不同),同时又构成第140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一规定即为重法优于轻法原则。

2、简述食品安全渎职罪构成要件答:本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罪客体为食品安全监管机关的正常监管活动。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从事食品安全监管活动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罪主体为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代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

2013年法律硕士法理学简答题精编(3)

2013年法律硕士法理学简答题精编(3)

2013年法律硕士法理学简答题精编(3)法律硕士考试报名不久将开始,备考法律硕士考试时,大家要掌握正确的复习手段和技巧,新阳光教育通过法律硕士历年真题整理了每年都必考的法律硕士考试题型,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31、简述法律监督的概念和意义。

答:法律监督又称法制监督。

有广、狭两种理解。

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法律监督的意义主要体现在:(1)保证国家法律体系的完整统一,建立法的权威。

(2)保障法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实施,维护法的权威。

(3)法律监督是对公权力进行有效制约,确保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依法办事的重要手段。

32、论述中国当代社会的法律监督。

答:依据监督主体的不同,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由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系统构成。

国家监督是以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为主体、以国家的名义、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

国家监督又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主要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主体的监督,这种监督在国家监督乃至全部法律监督中都处于核心和主导地位,其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效力。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立法监督和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

立法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对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及其结果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监督的方式有批准、备案、发回、宣布无效、改变或撤销等。

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的范围广泛,监督的方式主要有罢免、质询、调查等。

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这是以国家行政机关为主体的监督。

其监督的客体和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监督、对社会组织和公民行为的合法性的监督。

2013年法硕联考简答题背诵知识点之法理学

2013年法硕联考简答题背诵知识点之法理学

共享知识 分享快乐法理学(75题)1.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 p2071st2nd3rd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随国家的消亡趋于消亡2.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p208神意论、理性论、命令说、民族精神论、社会控制论3. 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第一层本质第二层本质,决定作用的条件下,法与其他社会内容(政治,文化,思想,道德,宗教,传统,习惯等)相互作用。

4. 法的基本特征p210规范性: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5. 法起源的主要原因和一般规律经济因素:社会发展到某个阶段,其经济生活中产生的共同约束规则成为习惯,继而成为法律。

政治因素:阶级划分和阶级斗争的结果——奴隶主开始利用国家和法来维护自己的统治,成为产生法的政治根源。

其他因素:社会公共事务的升级, 人文、地理因素、人的独立意识的成长一般规律: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由习惯发展为习惯法再发展为制定法; 由与道德规范、总价规范混为一体发展到相对独立6. 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的特征★ p2121st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核心。

2nd 维护资产阶级专政和代议制政府。

”维护”主要体现在公法上 3rd 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人权。

资产阶级的三概念属于资本主义民主的范畴,进步而不彻底,受其阶级利益的局限。

7.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联系★联系:在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阶级本质、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等方面都是一致的。

微观差别:具体部门法律制度、法律规则方面的差别 宏观差别:渊源不同(判例法与制定法的地位不同);分类不同(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 法典的编纂不同(系统的法典形式;单行的法律法规); 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以法官为中心的职权主义,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以法官作为消极中立之裁判者的当事人主义,注重与既有判例的比较)8. 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关系★规范作用 与社会作用之间,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9. 法的规范作用的内容 p215指引(自己的行为);评价(他人的行为);预测(交互的行为);教育(一般人的行为);强制(违法行为)10. 法的社会作用的内容★ p216维护阶级统治(整体长远利益):1st用法律确认和维护经济基础;维护政治统治;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思想道德、意识形态。

法理学简答题

法理学简答题

法理学简答题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研究法律的本质、原则和理论。

它涵盖了法的哲学、理论和观念,有助于我们理解法律的产生、发展和运作方式。

下面,我将就法理学的几个关键问题进行简要回答。

一、法律是什么?法律是由国家或其他有权机关制定和实施的一套规范,目的是调节公民间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法律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和规范性的特点。

它通过立法、行政命令和司法判决等方式体现。

二、法律的目的和功能是什么?法律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促进公平正义。

它通过规范公民的行为,解决争议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

法律还可以对社会进行调控,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

三、法律的分类有哪些?法律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按照内容分,法律可分为民法、刑法、行政法、商法等;按照形式分,法律可以分为宪法、法律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按照地域分,法律可以分为国际法、国内法等。

不同的分类方式反映了法律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四、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什么?法律与道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它们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法律是一种外部的、强制性的规范,依靠国家的权威来执行和维护;而道德是一种内部的、自律性的规范,依靠人们的内心和良知来遵循和实施。

法律与道德有时相互重叠,有时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社会规范体系。

五、法律如何解释和适用?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是司法活动的重要环节。

法律的解释可以通过立法、司法解释和学说解释等形式进行。

法律适用时要考虑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情况,通过解释法律条文、运用判例和比较法等方法,确定最符合法律精神和社会公正的结果。

六、法律的缺陷和变革如何应对?法律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难免存在一些缺陷和矛盾。

当法律面临问题和挑战时,人们可以通过法改、立法和司法判决等方式进行调整和变革。

此外,社会各界也可以通过参与公共讨论和提出意见,推动法律的改革和进步。

通过对以上几个问题的简要回答,我们可以初步了解法理学的基本内容和原理。

法律硕士法理学简答题

法律硕士法理学简答题

法律硕士考研简答题1 、简述法是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2 、简述法的形式特征3 、简述法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 、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是什么。

5 、简述资本主义法的三个发展阶段及其特征。

6 、原始社会的氏族规范与法之间主要有哪些差别?7 、简述法的作用的实质。

8 、简述法通过法定程序而强制予以实施.,9、简述法的指引作用的优点和局限性。

10 、简述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不同.11 、简述法的指引作用及其分类。

12 、简述法的评价作用及其分类。

13 、简述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

14 、简述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的关系。

15、简述法律对人的效力.16 、法的制定的程序有哪些?17 、比较公法、私法、社会法在结构要素上的区别.18 、划分部门法的原则有哪些?19 、划分部门法的标准是什么?20 、简述我国经济法的性质与内容。

21 、简述部门法与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22 、简述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

23 、简述法律规则的种类。

24、简述法律概念的分类.25 、简述法的正式渊源的种类.26 、简述司法权的性质。

27 ,简述司法独立与司法中立的关系.28 、简述司法权的特征。

29 、简述执法的主要原则。

30 、结合中外法律史常识说说司法权就是判断权.31 、简述守法的含义和构成要素。

32 、简述法律解释的特征。

33 、简述法体思雄方法的特点。

34 、简述法律解释的含义。

35 、简述法律适用中辨证思维的特点。

36 、简述法律规范与技术规范的异同。

37 、简述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38 、简述法律关系的分类.39 、简述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要件.40 、简述法律事实的种类.41、简述法律关系的演变过程。

42 、在法学理论上如何界定法律行为?43 、简述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的关系。

44 、简述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的关系。

45 、简述法律责任的免除条件.46 、简述依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标准对法律责任的划分,47 、简述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的含义及适用。

2013年法律硕士法理学简答题精编(5)

2013年法律硕士法理学简答题精编(5)

2013年法律硕士法理学简答题精编(5)法律硕士考试报名不久将开始,备考法律硕士考试时,大家要掌握正确的复习手段和技巧,新阳光教育通过法律硕士历年真题整理了每年都必考的法律硕士考试题型,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56、简述法与政治的关系。

答:法与政治都属于上层建筑,都受一定的经济关系制约并反作用于一定的经济关系。

但二者仍有不同:(1)政治通过把利益关系集中、上升为政治关系来反映经济关系,法以规则、程序和技术形式使经济关系作制度化;(2)政治突出体现社会生活的组织性,法突出体现社会生活的规则性和秩序性;(3)政治的控制和调整功能通过政治行为和过程实现.法通过对主体权利义务的确认和保障实现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

法与政治相互关系更为重要的方面是二者的相互作用:1.政治对法的作用。

一般认为,由于政治在上层建筑中居主导地位,因而总体上法的产生和实现往往与一定的政治活动相关,反映和服务于一定的政治,政治活动和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必然在一定程度或意义上影响法律的内容或价值追求发展变化。

2.法对政治的作用。

法作为上层建筑相对独立的部分,对政治并非无所作为。

特别是在近现代,可以说,法在多大程度上离不开政治,政治也便在多大程度上离不开法,法对政治具有确认、调整和影响作用。

具体表现为:(1)法与政治体制。

政治体制指政治权力的结构形式和运行方式。

在集权型权力结构中,法的被需要还只是作为人治这种权力运行方式的点缀或辅助,而在分权型权力结构中,权力的配置和行使都须以法为依据。

(2)法与政治功能。

政治的基本功能是把不同的利益交融和冲突集中上升为政治关系,对社会资源进行权威性分配和整合。

法不仅贯穿经济关系反映和凝聚为政治关系的过程,且将利益和各种社会资源的权威性分配以规范、程序和技术性形式固定下来,使之具有形式上共同认同的性质,并因此具有形式上的正统性。

(3)法与政治角色的行为。

法对于国家机构、政治组织、利益集团等政治角色行为和活动的程序性和规范性控制,以及20世纪初期开始的政党法治化趋势,都表明了法对重要政治角色行为控制、调整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法律硕士综合课法理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_真题-无答案

法律硕士综合课法理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_真题-无答案

法律硕士综合课(法理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总分88,考试时间90分钟)1. 单选题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1. (2005年真题)关于法律权利的表述,正确的是A. 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一词最早来源于教会法B. 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与非法律意义上的权利相比,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代表着某种利益C. 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与义务相互关联,权利的实现离不开义务的履行D. 法律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但是必须超越社会的文化结构2. (2006年真题)甲的父亲在一次车祸中丧生,甲依法继承了其父的遗产。

引起遗产继承这一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是A. 车祸B. 甲的父亲死亡C. 甲与其父之间存在合法的父子关系D. 甲未声明放弃继承权3. (2007年真题)甲购买了北京到广州的火车票,并乘坐票面指定的车次顺利到达广州,由此形成的客运活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A. 甲的人身B. 甲为购买火车票支付的价款C. 甲购买的火车票D. 铁路部门运送甲的行为4. (2008年真题)下列关于权利与义务的表述,正确的是A.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只有权利没有义务B. 任何权利都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C.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可以相互替换D. 在特定情况下,有些权利同时也是义务5. (2008年真题)下列关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表述,正确的是A.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B. 权利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C. 行为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并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D. 公民具有行为能力必须首先具有权利能力,但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6. (2016年真题)甲工作时不慎将手指切断,同事将其送往医院,医院拟为其做断指再植术,手术前发现断指丢失,对此,下列分析正确的是A. 甲与医院之间的医疗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身B. 按照法律关系客体的相关理论,该断指属于物的范畴C. 甲的女友因甲的手指断矢而与其分手,这属于法律事实中的法律行为D. 由于切断手指是甲的个人疏忽所致,其工作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7. (2013年真题)李某因车祸致双腿残疾,交警的责任认定书认定肇事司机王某负全责。

法律硕士综合课简答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综合课简答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综合课简答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1.为什么说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正确答案:法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是一种社会规范。

不同于宗教、道德、社会习俗等其他社会规范,法律具有以下特征:(1)法是一种特殊规范,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国家意志的法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2)法在国家权力范围内普遍有效,具有普遍性,而其他社会规范只对特定成员在特定范围内有效,如宗教中的教规,只对教徒有约束力。

(3)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法不同于一般社会规范的特点就在于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是有严格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道德、宗教以及习俗的实施一般不具有像法律一样严格和细致的实现程序。

2.简述资本主义法律的基本特征。

正确答案:资本主义法律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1)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

虽然在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资本主义法律在调整经济生活领域中的作用以及法律在保护财产权方面的规定有所不同,但是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始终是资本主义法律的核心。

(2)维护资产阶级专政和代议制政府。

资产阶级作为一个整体,是通过自己的代理人来掌握政权的,资产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基本方式和主要形式是建立代议制政府。

资产阶级主要是通过政党来执掌政权的,政党制是资本主义政治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3)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人权。

资本主义不同于以往私有制社会的一个特征是:在形式上人人都处于“平等”地位,都“平等”地享有各种“自由”,这种平等和自由统称为“人权”。

3.简述法律论证的正当性标准。

(2016年法学综合课简答第31题)正确答案:法律论证的正当性标准是:(1)内容的融贯性。

法律论证需要与法律体系内部的规则形成一致,同时也要符合社会的评价。

(2)程序的合理性。

法律论证的过程应当符合合理的程序,以消解论证的开放性和灵活性所带来的缺陷。

法理学简答题

法理学简答题

法理学简答题法律与经济学的联系:法学与经济学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

主要原因是:(1)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以及法所定型化的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2)法律对经济起着能动的反作用,它既能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也会阻碍社会生产力发展。

(3)民主和法治的进程取决于社会经济模式和经济发展水平。

法律职业者必须具备的思想素质:(1)立法为公,执政为民的职业宗旨。

(2)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

(3)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

(4)认同职业伦理,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自律精神。

法律职业者法律思维能力应包含的内容:(1)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

(2)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

(3)法律推理能力。

(4)对即将作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

阶级分析方法的功能:1、对于法学的理论建设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避免走入唯心主义法学误区的必要指南。

2、对于法律现象的历史考察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探索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历史演变规范的基本线索。

3、对于古今中外法律制度的定性研究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有力的分析工具。

4、对于法制实践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确立和坚持我国法制根本宗旨的重要理论参照。

价值分析方法的功能:(1)价值分析方法是深刻认识和理解法律制度的精神实质的钥匙(2)价值分析方法是改革和完善法律制度的重要方法逻辑分析方法的意义:1、法律规则本身就是一个由各种概念所构成并具有严谨逻辑结构的判断和命题2、由众多规则所构成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是一个具有逻辑一致性的有机整体。

3、在适用法律规则解决个案纠纷时,严格遵循法律本身的内在逻辑进行推导才能维护司法公正。

法理学与法学的关系法理学是法律世界观与方法论的统一。

作为法学的方法论,它提供了一系列研究法律现象的基本方法。

(1)法理学的理论对法学研究具有方法论价值。

(2)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

法的规范性体现在哪几个方面(1)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

法律硕士综合课(法理学)-试卷4

法律硕士综合课(法理学)-试卷4

法律硕士综合课(法理学)-试卷4(总分:76.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选题(总题数:15,分数:30.00)1.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2.下列法律事实中属于事件的是( )。

(分数:2.00)A.甲、乙两单位签订一份技术转让合同B.丙到某商店购买了一台空调机C.丁因遇大雨无法履行建筑工程合同√D.戊因小事打架被治安处罚解析:解析:法律事实可以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

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并且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或现象。

法律事件如大雨、地震等自然原因,以及人的出生、死亡等。

法律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活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如签订合同、授权委托、执法行为以及适用法律的行为等。

不作为如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中的义务人的不作为等。

区分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关键要看是否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本题中,只有C项表述的情形属于事件,故选C项。

3.甲虽然只有9周岁,但身高已经超过1.5米。

春节后独自用“压岁钱”买了一辆价值300元的自行车。

对此,下列说法中,能够成立的是( )。

(分数:2.00)A.甲具有权利能力√B.甲不具有权利能力C.甲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D.甲具有行为能力解析:解析:公民从一出生就具有权利能力。

就本题而言,甲具有权利能力而不具有行为能力。

故选A项。

公民具有权利能力,但不一定具有行为能力,就本题而言,甲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购买自行车的行为能力。

4.下列有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关系的表述中,不能成立的是( )。

(分数:2.00)A.享有权利是为了更好地履行义务√B.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C.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D.义务设定的目标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解析:解析:权利和义务在价值意义上具有主次关系,其中,权利处于主导地位,而义务居于次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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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法律硕士法理学简答题精编(4)
法律硕士考试报名不久将开始,备考法律硕士考试时,大家要掌握正确的复习手段和技巧,新阳光教育通过法律硕士历年真题整理了每年都必考的法律硕士考试题型,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46、简述法治的概念和特点。

答:法治是一种源远流长的意识形态、治国方略和社会文化现象。

1.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

在这种意义上,法治的对立面是“人治”。

法治是与人治对立的治国方略。

2.法治意指依法办事的原则。

法治作为一个动态的或能动的社会范畴,其基本的意义是依法办事。

3.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

无论是作为治国方略,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最终要表现为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

4.法治代表某种包含特定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

法治不是单纯的法律秩序。

不是任何一种法律秩序都称得上法治状态,法治是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即是有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

47、简述法治与法制区别。

答:(1)法治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更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法律之上、权利保障的内涵。

而法制则侧重于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

(2)法治关注法律制度的内容,讲究“良法”之治,强调法律的至高权威和法律的公正性、稳定性、普遍性、公开性和平等性,以及对权力的制约与对人权的保障。

而法制则侧重于关注法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要求严格依法办事,以实现立法者期待的法律程序,对法律本身的内容和价值取向并无特殊的规定性。

(3)法治与人治相对立,法治要求“法律的统治”,将法律置于统治者的权力之上,要求公共权利必须依法取得和行使,而法制与人治并不截然对立。

(4)法治的政治基础是民主政治,在没有民主和宪政的时代,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而法制问世先于法治,在没有民主和宪政的时候,就已经有法制。

48、简述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关系。

答: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治是相互依存、相互包含、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一)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产生的条件和依据,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民主。

民主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掌握了国家政权,采用民主的政权组织形式,才有可能、有基础通过国家制定和实施体现自己意志的法律,才有可能将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没有社会主义民主,没有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就不能建立社会主义的法治。

如果人民没有掌握政权,没有争得社会主义民主,就不可能产生社会主义法律,建立社会主义法治。

2.社会主义民主决定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

社会主义民主从根本上说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制度,从而就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必须把保障和实现人民的民主权利,作为自己的出发点和归宿。

社会主义民主的巩固和发展,必然导致社会主义法治的加强和发展。

反之,社会主义民主遭到破坏或践踏,社会主义法治也必然遭到破坏或践踏。

因此,社会主义民主决定社会主义法的创制的质量,直接影响、制约着法治的发展速度。

3.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力量源泉。

社会主义法治之所以有权威,有力量,归根结底来源于社会主义民主。

只有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才能调动广大人民和国家于部遵守
和执行法律,并同一切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才能更好地发挥社会主义法律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罚犯罪的作用,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和加强。

(二)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1.社会主义法治确认民主。

社会主义法治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当家做主、掌握国家权力的体现和保障。

人民当家做主、掌握政权这一事实,必须用法的形式肯定下来,使其固定化、合法化。

同时,还要以法的形式来组织自己的政权,建立适合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权组织形式。

2.社会主义法治体现民主。

社会主义法治将人民民主具体化为国家机关的职权和公民的政治权利,并为其实现规定了程序、原则和方法。

社会主义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义务及其界限,以及行使权利的原则、程序和方法,使公民能够以政治主体的身份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规定国家机关的组成、职权和活动的原则、程序以及对国家行使职权活动的监督,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选举、监督和罢免,保证国家权力的运行在于实现人民的意志。

3.社会主义法治保障民主。

社会主义法治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体现和保障民主。

由于各种复杂原因,在社会主义国家还存在各种违法犯罪,其中包括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及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社会主义法治通过制裁犯罪,保障人民民主。

49、简述法律和国家的关系。

答:(一)国家是法律存在的基础
首先,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没有国家就没有法律。

其次,法的实现以国家政权的运行为必要条件。

法的实现有三种基本的途径。

即行政执法、司法和守法(法的遵守),这三种途径的运用都是以国家政权的存在和运行为基础的。

最后,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影响着法的形式。

(二)法律保障国家职能的实现
法律与国家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关系的另二方面,是法律促进国家职能的实现,保障和规范国家政权的正常行使。

这又可以从下列三个方面作进一步说明。

1.法律确认和宣告国家权力的合法性,组织和完善国家权力机构体系。

2.法律促进国家职能的实现。

国家的社会管理职能和阶级统治职能,对内职能和对外职能,都必须借助法律来实现。

3.法律制约和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

法律对国家权力的规范和制约,主要有两种方式。

其一是用法律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分工和权限。

其二是明确规定各项权力行使的具体程序,通过程序来防止权力腐败和恣意。

50、简述法治的基本原则。

答:(1)法律至上原则,指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与权威的法治原则,是法治区别与人治的根本标志,也是法治的首要条件和罪基本的重要原则,其核心是宪法至上。

(2)权利保障原则,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3)权力制约原则,法治内在地要求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的分工和有效制约。

(4)正当性原则,包括不能作自己的法官和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两项具体内容,其理论依据主要是自然公正原则,起源于英国。

51、简述法治国家的标志。

答:1.完备而良善的法律体系。

2.严格的执法体制和公正的司法体制。

3.健全的法律监督制度。

4.高素质的执法、司法人员。

5.较高的禽民法律意识。

52、简述法治国家的条件。

答:(1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
(2)高度民主的政治体制
(3)全民较高的文化素养
53、简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和要求。

答:根据法治国家的有关原理,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的实现,需要完成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的建构任务。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外部形式要件。

从法治的形式要求来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首先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努力:
(1)建立完备而统一的法律体系。

(2)保障法律规范效力的普遍性和有效性。

(3)确保严格公正地执法和司法。

(4)法律职业者的专门化和高素质。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质要件。

从法治的实质要求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着重关注以下四个方面的制度建设:
(1)法律与政治相互关系的制度。

(2)政府权力与责任的制度。

(3)权力与权利相互关系的制度。

(4)权利与义务相互关系的制度。

54、简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答:(1)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2)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这是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在政法工作上的体现。

(3)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4)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就是保障和服务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根本目标。

(5)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55、简述法与经济的关系。

答: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首先表现为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

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
首先,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性质。

其次,经济基础决定法的基本内容。

再次,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法的发展变化。

法律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包括下列四个方面:
首先,法律对经济基础具有选择和确认作用。

其次,法对经济基础具有加速或延缓其发展的作用。

再次,法对经济基础具有保障和促进作用。

最后,法对生产关系的某些方面具有否定、阻碍或限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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