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法律硕士法理学简答题精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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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法律硕士法理学简答题精编(4)
法律硕士考试报名不久将开始,备考法律硕士考试时,大家要掌握正确的复习手段和技巧,新阳光教育通过法律硕士历年真题整理了每年都必考的法律硕士考试题型,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46、简述法治的概念和特点。
答:法治是一种源远流长的意识形态、治国方略和社会文化现象。
1.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在这种意义上,法治的对立面是“人治”。法治是与人治对立的治国方略。
2.法治意指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作为一个动态的或能动的社会范畴,其基本的意义是依法办事。
3.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无论是作为治国方略,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最终要表现为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
4.法治代表某种包含特定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法治不是单纯的法律秩序。不是任何一种法律秩序都称得上法治状态,法治是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即是有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
47、简述法治与法制区别。
答:(1)法治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更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法律之上、权利保障的内涵。而法制则侧重于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
(2)法治关注法律制度的内容,讲究“良法”之治,强调法律的至高权威和法律的公正性、稳定性、普遍性、公开性和平等性,以及对权力的制约与对人权的保障。而法制则侧重于关注法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要求严格依法办事,以实现立法者期待的法律程序,对法律本身的内容和价值取向并无特殊的规定性。
(3)法治与人治相对立,法治要求“法律的统治”,将法律置于统治者的权力之上,要求公共权利必须依法取得和行使,而法制与人治并不截然对立。
(4)法治的政治基础是民主政治,在没有民主和宪政的时代,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而法制问世先于法治,在没有民主和宪政的时候,就已经有法制。
48、简述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关系。
答: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治是相互依存、相互包含、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一)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产生的条件和依据,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民主。民主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掌握了国家政权,采用民主的政权组织形式,才有可能、有基础通过国家制定和实施体现自己意志的法律,才有可能将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没有社会主义民主,没有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就不能建立社会主义的法治。如果人民没有掌握政权,没有争得社会主义民主,就不可能产生社会主义法律,建立社会主义法治。
2.社会主义民主决定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社会主义民主从根本上说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制度,从而就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必须把保障和实现人民的民主权利,作为自己的出发点和归宿。社会主义民主的巩固和发展,必然导致社会主义法治的加强和发展。反之,社会主义民主遭到破坏或践踏,社会主义法治也必然遭到破坏或践踏。因此,社会主义民主决定社会主义法的创制的质量,直接影响、制约着法治的发展速度。
3.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力量源泉。社会主义法治之所以有权威,有力量,归根结底来源于社会主义民主。只有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才能调动广大人民和国家于部遵守
和执行法律,并同一切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才能更好地发挥社会主义法律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罚犯罪的作用,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和加强。
(二)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1.社会主义法治确认民主。社会主义法治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当家做主、掌握国家权力的体现和保障。人民当家做主、掌握政权这一事实,必须用法的形式肯定下来,使其固定化、合法化。同时,还要以法的形式来组织自己的政权,建立适合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权组织形式。
2.社会主义法治体现民主。社会主义法治将人民民主具体化为国家机关的职权和公民的政治权利,并为其实现规定了程序、原则和方法。社会主义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义务及其界限,以及行使权利的原则、程序和方法,使公民能够以政治主体的身份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规定国家机关的组成、职权和活动的原则、程序以及对国家行使职权活动的监督,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选举、监督和罢免,保证国家权力的运行在于实现人民的意志。
3.社会主义法治保障民主。社会主义法治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体现和保障民主。由于各种复杂原因,在社会主义国家还存在各种违法犯罪,其中包括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及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社会主义法治通过制裁犯罪,保障人民民主。
49、简述法律和国家的关系。
答:(一)国家是法律存在的基础
首先,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没有国家就没有法律。
其次,法的实现以国家政权的运行为必要条件。法的实现有三种基本的途径。即行政执法、司法和守法(法的遵守),这三种途径的运用都是以国家政权的存在和运行为基础的。
最后,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影响着法的形式。
(二)法律保障国家职能的实现
法律与国家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关系的另二方面,是法律促进国家职能的实现,保障和规范国家政权的正常行使。这又可以从下列三个方面作进一步说明。
1.法律确认和宣告国家权力的合法性,组织和完善国家权力机构体系。
2.法律促进国家职能的实现。国家的社会管理职能和阶级统治职能,对内职能和对外职能,都必须借助法律来实现。
3.法律制约和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法律对国家权力的规范和制约,主要有两种方式。其一是用法律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分工和权限。其二是明确规定各项权力行使的具体程序,通过程序来防止权力腐败和恣意。
50、简述法治的基本原则。
答:(1)法律至上原则,指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与权威的法治原则,是法治区别与人治的根本标志,也是法治的首要条件和罪基本的重要原则,其核心是宪法至上。
(2)权利保障原则,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3)权力制约原则,法治内在地要求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的分工和有效制约。
(4)正当性原则,包括不能作自己的法官和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两项具体内容,其理论依据主要是自然公正原则,起源于英国。
51、简述法治国家的标志。
答:1.完备而良善的法律体系。
2.严格的执法体制和公正的司法体制。
3.健全的法律监督制度。
4.高素质的执法、司法人员。
5.较高的禽民法律意识。
52、简述法治国家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