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株洲市征地补偿标准
株洲市征地补偿标准株洲市作为湖南省的重要城市之一,其征地补偿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征地补偿标准是指政府依法对征收土地的农民进行的一种经济补偿,其合理性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在株洲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株洲市征地补偿标准的相关情况。
首先,株洲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来执行的。
株洲市政府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会参考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充分考虑土地的等级、用途、地理位置、市场价格等因素,确保征地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同时,株洲市政府也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生活水平来调整征地补偿标准,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株洲市征地补偿标准的执行是需要严格依法进行的。
在执行征地补偿标准时,株洲市政府会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确保征地补偿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同时,株洲市政府也会加强对征地补偿标准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农民能够按时、足额地收到征地补偿款,避免出现违法违规的情况。
再次,株洲市征地补偿标准的调整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土地征收的范围和规模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征地补偿标准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株洲市政府会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农民的生活水平等因素,及时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最后,株洲市政府在执行征地补偿标准时,还会加强对农民的政策宣传和法律援助工作,帮助农民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提高他们维护权益的能力。
同时,株洲市政府也会积极推动农民参与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促进农民与政府之间的沟通和协商,确保征地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的来说,株洲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一个复杂而又严谨的过程,需要政府、农民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只有在合理、公正的征地补偿标准下,才能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株洲市拆迁补偿标准
株洲市拆迁补偿标准株洲市作为湖南省的一个重要城市,近年来城市建设不断加快,拆迁工作也在不断推进。
在这个过程中,拆迁补偿标准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株洲市政府也对拆迁补偿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障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株洲市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希望能够为相关群众提供一些帮助。
首先,株洲市对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进行了规定。
对于被征收的住房,株洲市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等因素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此外,对于被征收的商业用房、厂房等,也有相应的补偿标准。
这些补偿标准的规定,旨在保障被征收群众的合法权益,使他们能够在拆迁过程中得到合理的补偿。
其次,株洲市对于被征收群众的安置也进行了规定。
株洲市政府要求在拆迁过程中,对于无法自行安置的被征收群众,提供相应的安置帮助。
这包括提供安置房或者经济补偿等方式,以保障被征收群众的生活稳定。
同时,株洲市还规定了被征收群众的搬迁补助标准,以减轻他们的搬迁成本,确保他们的权益不受损失。
再次,株洲市对于被征收群众的补偿款发放也进行了规定。
株洲市政府要求在拆迁补偿款发放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被征收群众能够及时、足额地收到补偿款。
同时,株洲市还规定了对于拆迁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以最大程度地保障被征收群众的利益。
综上所述,株洲市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旨在保障被征收群众的合法权益,使他们能够在城市建设中得到公平对待。
在实际操作中,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拆迁补偿工作的公平、公正。
同时,被征收群众也应了解相关的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希望株洲市的拆迁补偿标准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为城市建设和社会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6.05•【字号】株政发〔2018〕 9号•【施行日期】2018.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株政发〔201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规范全市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现将我市征地补偿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地补偿标准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征地补偿标准的10%用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二、征地补偿标准(见附件1)。
征收水田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耕地(水浇地、旱地)、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建设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 征收园地、林地的,按本标准的0.8倍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征收基本农田的,按所在区片水田标准执行。
市本级地类补偿标准(见附件2),各县市地类补偿标准(见附件3)。
三、市本级征地补偿区域设立一个区片。
各县市征地补偿区域划分为两个区片(见附件4)。
四、青苗(生产)补偿费、生产设施补偿费、苗圃搬迁移植费、迁坟费、造塘建设费标准仍按《株洲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株政发〔2017〕5号)文件标准执行。
五、各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地类严格按照《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成果确认。
重金属污染区域土地类别由国土部门确认。
六、本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株洲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株政发〔2017〕5号)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相关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株洲市征地补偿标准
株洲市征地补偿标准株洲市位于湖南省中部,是一座经济发达、人文荟萃的城市。
随着城市的发展,征地补偿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株洲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征地补偿标准,以确保征地补偿工作的公平、合理和有序进行。
首先,株洲市征地补偿标准充分尊重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法进行补偿。
在征地补偿过程中,政府和相关部门会根据土地的类型、用途、地理位置等因素,进行合理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同时,政府还会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农民适当的安置补助和生活补贴,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
其次,株洲市征地补偿标准强调公开透明,保障农民知情权和参与权。
在征地补偿的整个过程中,政府会充分征求农民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农民在补偿过程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同时,政府还会通过公告、公示等方式,公开征地补偿的标准、程序和结果,确保征地补偿工作的公开透明,让农民有权利监督和参与。
此外,株洲市征地补偿标准强调科学合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在征地补偿过程中,政府会根据土地的实际情况和市场价格,进行合理评估和补偿,避免因补偿不合理而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和破坏。
同时,政府还会加强对征地后土地的管理和保护,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总的来说,株洲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政府将继续加大对征地补偿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力度,确保征地补偿工作的公平、合理和有序进行。
同时,政府也希望农民能够理性对待征地补偿工作,积极配合政府的工作,共同推动城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希望通过政府和农民的共同努力,能够实现征地补偿工作的良性循环,实现农民与城市共同发展的目标。
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拆迁住宅用房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5%予以奖励,延期搬迁的不予奖励;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本办法所称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房屋拆迁中介机构;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实施工作人员,是指经依法培训、考核合格的自然人。
第四条株洲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辖县(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市发改委、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公安、城管、财政、工商、物价、税务、教育、卫生、自来水、电业、燃气等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能,履行职责,互相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五条需要拆迁的单位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请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申请书、拆迁计划及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株洲征地补偿计算公式是什么?
株洲征地补偿计算公式是什么?株洲的市民在平时遇到被政府回收土地的时候往往都是被动地接受政府直接给出的补偿而对原则上的计算方式一知半解,那么,株洲征地补偿计算公式是什么?其实计算的方式主要是将被征收的土地面积和其附带的产值进行倍数的合理计算。
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株洲的市民在平时遇到被政府回收土地的时候往往都是被动地接受政府直接给出的补偿而对原则上的计算方式一知半解,那么,▲株洲征地补偿计算公式是什么?其实计算的方式主要是将被征收的土地面积和其附带的产值进行倍数的合理计算。
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一、株洲征地补偿计算公式是什么?1.土地补偿费=被征地亩数×年产值×补偿倍数2.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人数×年产值×补偿倍数需要安置的人数=被征地数÷征地前人均分配耕地数青苗补偿费计算公式青苗补偿费是指农作物正处于生长期未能收获,因征用土地需要及时让出土地,致使农作物不能收获而使农民造成损失,所给予土地承包经营或者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
青苗补偿费的标准一般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计算,如果是播种不久或投入较少,也可以按一季产值的一定比例计算。
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并公告。
计算公式:青苗补偿费=年产值÷耕种季数安置人数计算公式征地时,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
需要安置的人数=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及计算公式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22•【字号】株政发【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株政发【201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株洲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22日株洲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依法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拆迁人(简称“被征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涉及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管理全市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法律、法规、政策,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适时提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调整建议,完善征地拆迁工作规章制度。
(二)按市人民政府要求下达征地拆迁任务,发布《拟征地公告》,审核《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提请市人民政府发布。
(三)会同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
(四)组织召开《拟征地公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听证会,负责征地拆迁信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五)负责审核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概算方案。
株洲市拆迁补偿标准
株洲市拆迁补偿标准株洲市作为湖南省的一个重要城市,近年来城市建设不断加快,城市规划不断完善,随之而来的是对于老旧建筑的拆迁工作。
而在这个过程中,拆迁补偿标准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那么,株洲市拆迁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首先,株洲市拆迁补偿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的。
株洲市政府将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所在位置、面积大小等因素进行评估,然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合理的补偿。
对于因城市建设需要而被征收的农村宅基地、农民房屋,株洲市政府将按照相关政策给予合理的补偿,并提供相应的安置安居政策,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株洲市拆迁补偿标准还包括了对于被拆迁人员的合理安置。
在拆迁过程中,株洲市政府将积极组织相关部门,为被拆迁人员提供合适的安置方案,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同时,对于因拆迁而失去稳定工作的人员,株洲市政府也将提供相关的就业援助政策,帮助他们重新就业,稳定生活。
再者,株洲市拆迁补偿标准还包括了对于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和补偿款的发放。
在评估方面,株洲市政府将建立健全的评估机制,确保评估结果公正、合理。
在补偿款发放方面,株洲市政府将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和时限,及时足额地向被拆迁人员发放补偿款,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最后,株洲市拆迁补偿标准还包括了对于拆迁过程中的监督和保障措施。
株洲市政府将建立健全的拆迁工作监督机制,加强对拆迁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株洲市政府还将加强对被拆迁人员的法律援助和权益保护,让他们能够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株洲市拆迁补偿标准是建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基础上,旨在保障被拆迁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稳定。
株洲市政府将继续加大对拆迁工作的监督力度,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让每一位被拆迁人员都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补偿和安置,共同分享城市建设的成果。
株洲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株洲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调整了区片划分,全市统一按一区片标准执行。
2 提高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标准,将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由原60元/平米提升至80元/平米。
3 提高了青苗(生产)补偿标准。
如:水田补偿标准由原1800元/亩提高至3000元/亩。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城市用地已经不能满足现在经济发展的需要,所以政府在农村地区广征土地以此来建设来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于农民来说最重要的就应该属土地了,他们依靠土地增收实现生活的富足,但这却是与国家发展需要所冲突的,所以政府在征地时给予农民补偿来缓解他们的压力,今天我们就来看一看▲株洲市征地补偿标准。
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类型为土地互换、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
流转土地要坚持农户自愿的原则,并经过乡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签订流转合同。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01•【字号】株政发[2006]20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株政发〔2006〕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和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一日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建设需要征收土地的,其补偿和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兴建公路、铁路、大中型水利水电基础设施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办法,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征地的需要,积极支持征收土地工作的实施,不得无理阻挠。
土地征收后,原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经营合同随之终止。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
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地拆迁律师燕薪)
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株洲市人民政府负责天元区、芦淞区、荷塘区、石峰区(以下简称城市四区)和云龙示范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对各县(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株洲市房产管理局为我市城市四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四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对各县(市)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云龙示范区国土建设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云龙示范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株洲市房产管理局下设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负责城市四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工作。
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在我市城市四区分别设立房屋征收中心,由征收中心承担各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为当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应加强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协调和组织工作,并根据本区房屋征收实际情况,及时建设、筹集产权调换安置用房。
第七条发改、规划、国土、建设、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八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应当符合《条例》第八条及第九条之规定。
发改、规划、国土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确定拟征收范围,审查拟征收范围内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并出具书面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九条征收范围确定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30日内组织规划、国土、房屋征收等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依法依规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29•【字号】渌政告〔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渌政告〔2020〕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10年修正版)的有关规定,现将株洲市渌口区2019年度第十批次城乡建设储备土地项目(增减挂钩)征收土地公告如下:一、批准相关情况(一)批准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二)批准文号:(2020)政国土挂字第92号(三)批准用途:株洲市渌口区2019年度第十批次城乡建设储备土地项目(增减挂钩)(四)批准时间:2020年4月2日(五)批准征收土地面积及类别:5.7097公顷(合85.6455亩,其中:水田80.4465亩;坑塘水面5.199亩)。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株洲市渌口区南洲镇南岸村、湘渌村、湘东村。
三、征地范围:株洲市渌口区南洲镇南岸村、湘渌村、湘东村(具体位置、范围和界限详见现场张贴的征地红线图)。
四、补偿标准: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和《株洲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株政发〔2017〕5号)实施。
五、安置途径:征收土地后的失地农民纳入失地农民社会生活保障。
房屋征收涉及的安置人口,采取自购商品房方式安置。
六、征地公告范围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株洲市渌口区南洲镇南岸村、湘渌村、湘东村村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自然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对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2020)政国土挂字第92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再受理。
最新株洲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There's only one corner of the universe you can be sure of improving, and that's your own self.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株洲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株洲征地补偿标准主要是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一、株洲征地补偿标准2018是什么?株洲征地补偿标准2018主要是: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补偿项目:(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对象(1)实行统一安置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归该集体经济组织。
放弃统一安置,实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被征地农民;实行平均分配,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株洲云龙示范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实施细则
株洲云龙示范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实施细则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株政发〔2011〕2号)文件,结合云龙示范区征地拆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关于土地补偿(一)征地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社保基金缴费均按照《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征地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株云龙管发〔2010〕43号)文件标准执行,(二)青苗补偿按株政发〔2011〕2号文件规定执行。
持有合法证件的苗木经营户可参照《关于青苗(生产)补偿费、苗圃移植搬迁费补偿的补充规定》(株云龙征指发〔2010〕4号)执行。
二、关于房屋补偿(一)房屋补偿严格按株政发〔2011〕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房屋内外生产生活设施实施包干补偿,标准为7000元/人。
(三)房屋装修补偿无等级,只按砖混结构、砖木结构、土木结构三类,分别按照300元/㎡、280元/㎡、200元/㎡的标准包干计算补偿;简易结构房屋及生产性用房厂房不计算。
(四)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按期签定房屋拆迁协议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0元/m2的奖励。
在规定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再给予70元/m2的奖励。
逾期未签协议和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
(五)房屋主体补偿标准,详见附表1。
三、关于人口指标(一)被安置人口资格指标认定由各项目指挥部组织公安、规划、国土、各镇办事处、社区等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确定,并将人口信息资料予以公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住房安置人员,享有生产生活设施包干、过渡费、搬家费:1.原户籍在本地的蓝印户口和缴纳城市增容费人员;2.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3.非军官的现役军人;4.监狱服刑人员;5.计划内生育小孩;6.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予以安置的其他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住房安置人员指标,该指标可享受安置房购房指标和购房补助及生产生活设施包干费,不享受过渡费、搬家费以及70㎡/人的建房资格指标。
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株政发[2011]2号)作者:来源:发布时间:2012年09月07日点击数: 988 【字体:小大】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株政发〔201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和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复(湘政函〔2010〕325号)同意,于201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依法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其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以及青苗补偿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市、县(市)征地拆迁所受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从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人员,应当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市、县(市)人民政府发改、规划、农业、计生、财政、物价、审计、劳动保障、民政、房产、建设、公安、司法、监察、政府法制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应当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渌政告〔2020〕5号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渌政告〔2020〕5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3.09•【字号】渌政告〔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3.09•【效力等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渌政告〔2020〕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10年修正版)的有关规定,现将株洲县南洲新区和谐大道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公告如下:一、批准相关情况(一)批准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二)批准文号:(2019)政国土字第996号(三)批准用途:株洲县南洲新区和谐大道建设项目(四)批准时间:2019年8月7日(五)批准征收土地面积及类别:4.1228公顷(合61.842亩,其中:水田14.3475亩,旱地0.024亩,林地43.116亩,坑塘水面3.2775亩,建设用地1.077亩)。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株洲市渌口区南洲镇南岸村、南山村。
三、征地范围:株洲市渌口区南洲镇南岸村、南山村(具体位置、范围和界限详见现场张贴的征地红线图)。
四、补偿标准: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和《株洲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株政发〔2017〕5号)实施。
五、安置途径:征收土地后的失地农民纳入失地农民社会生活保障。
房屋征收涉及的安置人口,采取自购商品房方式安置。
六、征地公告范围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株洲市渌口区南洲镇南岸村、南山村村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自然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对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2019)政国土字第996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再受理。
株洲征地补偿标准2019是什么?
株洲征地补偿标准2019是什么?株洲征地补偿标准2018主要是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一、株洲征地补偿标准2018是什么?株洲征地补偿标准2018主要是: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补偿项目:(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对象(1)实行统一安置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归该集体经济组织。
放弃统一安置,实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被征地农民;实行平均分配,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2)已经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
(3)农村土地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实行统一经营的,其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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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株政发〔2006〕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和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一日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建设需要征收土地的,其补偿和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兴建公路、铁路、大中型水利水电基础设施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办法,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征地的需要,积极支持征收土地工作的实施,不得无理阻挠。
土地征收后,原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经营合同随之终止。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
国土资源、财政、司法、建设、规划、农业、水利、林业、民政、房产、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履行职责,做好征地拆迁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实施征地。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剩余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
第八条拟用地单位应将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存入由国土资源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补偿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第九条已经依法、依程序、依标准计算征地补偿费,但被征地使用权人和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领取补偿费的,可以将其补偿费全额付给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时,委托该集体经济组织予以专户储存,并视为补偿到位。
第十条建立征地拆迁补偿调节专项资金。
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供地手续时从用地单位收取,按供地面积计算,标准为20元/平方米,但依法使用存量国有土地的除外。
征地拆迁补偿调节专项资金的收缴、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设立由政府法制办牵头,信访、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农业、民政、林业、水利、司法、房产等部门组成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机构,对征地补偿争议及时协调。
在协调争议过程中,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二条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被拆迁人对补偿项目和数额有异议的,必须在被告知补偿之日起15日内向征地拆迁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复核。
第十三条土地被依法征收后,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
涉及《山林权证》的到林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在补偿到位后,拒不交出上述相关权利证明的,依规公告注销。
第十四条被征地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收到的征地补偿安置费中属于被征地农民的有关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并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农业、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具体监督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征地补偿安置第十五条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地类进行补偿,其中耕地按承包册上的地类进行补偿。
地类发生变更的,经相关部门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后予以补偿。
被征土地的面积计算,以水平投影面积为准。
第十六条土地补偿费按下列规定支付:征收专业菜地、专业鱼池、水田(含灌溉兼养鱼塘)土地补偿分为两个等次,征收旱土、林地、园地、宅基地、道路、水渠及其他非耕地的不分等次,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一。
第十七条安置补助费按第十六条的分类定等进行补偿,征收未利用地不计算安置补助费。
补偿标准见附表二。
第十八条青苗补偿费按下列规定支付:(一)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按不同种类的年产值标准补偿一年。
(二)征收果园、茶园、成片的油茶、油桐、苗木、花卉、药材等其他经济作物的,视作物的种类、生长期和生长状况,按苗期、始产期、盛产期划分为三类,按面积予以补偿。
零星栽植的按株计算补偿。
(三)征收用材林等,根据树木的高度、胸径划分为三类,按面积予以补偿;其他树木灌木,视生长状况划分为三类,按面积予以补偿。
零星栽植的按株计算补偿。
以上(一)至(三)项补偿标准见附表三至附表八。
(四)农作物间作的,其补偿面积之和不得大于被征土地总面积。
且只按其中的一种主要(栽种的数量或面积占多数)的作物予以补偿。
乔、灌木林地和竹林中的零星果树、经济作物不另计算补偿。
(五)未种植作物的土地不给予青苗补偿。
土地征收后,在法律、法规规定时间内尚未使用,趁间隙种植作物的,不再给予青苗补偿。
第十九条征收土地时,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直接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
其中,山林地等涉及多家农户的青苗补偿费,统一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分发到户。
补偿后的青苗,由其所有者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处理,逾期未处理的,由用地单位处理。
用地单位需要保留的,由用地单位与所有者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付给被征地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安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可采用下列途径之一进行安置:(一)农业生产安置。
征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村集体土地,可以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发包方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以及流转的承包地等调剂安排,保证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二)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生活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来源:1.土地补偿费的75%和全部安置补助费;2.市、县(市)人民政府从当年的土地出让金中提取5-10%;3.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部分;4.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10%;5.其它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6.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
基本生活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三)入股分红安置。
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
(四)货币安置。
不以其他途径安置的被征地农户,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可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直接将其被征承包耕地的75%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安置补助费一并支付给被征地农户。
第二十一条实行留地安置。
1.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以村为单位,预留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总面积的10-15%作为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用地。
2.预留安置用地由规划部门进行红线控制,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备案。
预留安置用地的使用,按照征地进度和实际需要,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分别报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
3.预留安置用地保留集体土地性质不变。
留地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第二十二条征地范围内涉及房屋拆迁的,采用征购与自拆重建两种方式予以补偿安置。
株洲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原则上采用征购方式(实行留地安置的村内的房屋除外)补偿;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一般采取自拆重建的方式补偿。
征购和自拆重建的房屋,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十一。
第二十三条自拆重建的房屋宅基地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重建宅基地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原则上采用集中安置的方式,有关手续由申请用地单位负责承办。
(二)重建宅基地的平整,水、电、路三通及重建房屋的超深基础,由申请用地单位负责。
(三)重建宅基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被拆迁房屋的占地面积。
如果拆迁一栋房屋中有多个自然户需要安置,其安置用地超过被拆房屋占地面积的,超过部分的费用由拆迁户自理。
(四)同一拆迁户有多栋房屋需被拆迁的,只能选用自拆重建和征购二种方式中的一种予以补偿安置。
如采用自拆重建的,只能安排一户一宅,如拆迁房屋占地面积大于重建占地面积的,差额的占地面积另给予适当补助,但补助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五)被拆迁人不要求安排重建宅基地的,可按征购方式补偿,自行购房安置。
重建宅基地的用地标准及差额占地面积补助标准详见附表十二。
第二十四条被拆迁人的搬家补助费以户为单位,按常住人口计算。
自拆重建的拆迁户,计算两次搬家补助费,并按月计发过渡费,过渡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非自拆重建的征购户,计算两次搬家补助费,发给6个月过渡费。
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十三。
第二十五条征购非住宅房屋按下列规定进行补偿。
(一)对集体或集体股份制企业的房屋,按个人住宅房屋征购标准增加10%的补偿额,不再另行安排重建用地。
1.征购企业生产用房(不含办公和生活用房),涉及生产设备搬迁需拆卸、安装调试的,另按生产用房总征购价的3%发给搬迁补助费,有重型设备的,另增加1-2%的搬迁补助费。
2.因征购造成停产、停业的,从停产、停业之日起,按其实有职工人数上季度平均发放的月工资和月工资15%的管理费两项之和计算停产停业补偿。
停产停业补偿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不计算停产停业补偿。
(二)征购个体工商户自有营业或生产用房的,如《土地使用证》上注明的用途为经营(生产)用地的,按住宅房屋征购价格增加15%补偿,不再另行安排重建用地。
如批准的用途为住宅而自行改为经营(生产)用房的,一律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