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物探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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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监控设施管理制度

井下监控设施管理制度

井下监控设施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井下监控设施管理,保障生产运行安全和工作人员健康,根据《煤矿安全标准化管理办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煤矿井下的监控设施管理,监控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视频监控系统、声音监控系统等。

第三条井下监控设施管理应采用科学化、规范化及合理化的管理方式,提高生产运行效率和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煤矿井下监控设施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井下监控设施规范管理机制。

第二章组织体系第五条煤矿应设立专门的监控设施管理部门,负责井下监控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

第六条煤矿应配备专业的监控设施管理人员,并定期组织相关培训,提升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煤矿应建立健全井下监控设施管理制度、管理流程和相关责任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八条煤矿应建立井下监控设施管理档案,记录设备建设、运行维护等相关信息,并做好安全备份。

第九条煤矿应成立井下监控设施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检查,确保监控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条煤矿应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采取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设备管理第十一条煤矿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选购符合安全要求的井下监控设备,并建立设备档案,定期检查维护。

第十二条煤矿应对井下监控设备进行定期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煤矿应建立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制定维修保养计划,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工作,确保设备性能稳定。

第十四条煤矿应建立设备故障处理流程,一旦发生故障,要及时报修、停机处理,确保工作人员安全。

第十五条煤矿应对井下监控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确保设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并定期进行设备的更新改造。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煤矿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煤矿应建立井下监控设备操作规程,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操作人员具备操作技能。

煤矿物探管理办法

煤矿物探管理办法

煤矿物探管理办法
煤矿物探管理办法
第一章概述
本章介绍煤矿物探的背景和重要性,以及制定本管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章煤矿物探单位的设置
本章主要介绍煤矿物探单位的设置要求,包括资质条件、组织架构和人员配备等。

第三章煤矿物探项目的申请与批准
本章详细介绍煤矿物探项目的申请流程,包括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和审批标准等。

第四章煤矿物探过程管理
本章重点阐述煤矿物探过程中的管理要求,包括项目计划、实施方案、数据处理和报告编制等。

第五章煤矿物探数据管理与应用
本章介绍煤矿物探数据的管理和利用方式,包括数据采集、整理、存储和传输等方面。

第六章煤矿物探安全与环保管理
本章重点关注煤矿物探活动中的安全与环保管理,涵盖安全防护措施、环境保护措施和应急处理等。

第七章煤矿物探监督与检查
本章介绍对煤矿物探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方式和程序,保证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八章煤矿物探违法行为处理
本章详细描述煤矿物探违法行为的种类和处理措施,保护煤炭资源和环境安全。

第九章煤矿物探管理制度完善
本章介绍如何不断完善煤矿物探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结语
本文档从煤矿物探的管理办法出发,系统性地介绍了煤矿物探活动的各个方面的管理要求和措施,对于规范和促进煤矿物探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钻探、物探设计、施工、验收程序要求及处罚办法

钻探、物探设计、施工、验收程序要求及处罚办法

钻探、物探设计、施工、验收程序要求及处罚办法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寿阳亨元煤业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三月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寿阳亨元煤业有限公司钻探、物探设计、施工验收程序要求及处罚办法为了更有效的保证井下各采、掘作业地点安全生产,确保各采、掘工作面防治水工作质量及效果,确保消除水害隐患,实现安全生产,根据集团公司晋能煤管字(2018)70、71号文相关精神及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要求及处罚办法,具体内容如下:一、物探及钻探设计的编制1、必须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相关规定要求,结合已做的地面物探成果资料及井下实际情况,编制各采、掘工作面物探及钻探设计.2、进行超前钻探、物探的掘进巷道必须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防治水原则。

3、对已知或地面物探异常区域要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井下探放水钻孔设计要求进行专门的物探及钻探设计。

4、井下物探及钻探设计要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和巷道掘进的实际情况针对性的进行编制,物探及钻探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1)实施超前物探、钻探的目的;(2)实施超前物探、钻探作业时的危险源辨识;(3)实施超前物探、钻探区域的地质及水文地质情况的说明;(4)超前物探及钻探现场布置、钻孔的位置、角度、孔数及各个钻孔的深度(要有附图标注说明);(5)相关的技术要求及安全注意事项;5、地测防治水科根据要求把即将要探测的掘进面的超前物探及钻探设计报送矿总工,矿总工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进行会审.6、审批人员必须认真对该设计进行审查,不得应付了事,并填写审批意见。

7、审批签字完后,地测防治水科将该设计下发到相关业务部门,并严格遵照执行.二、物探及钻探设计的施工要求1)、物探施工要求1、物探技术员根据地测防治水科编制的各采掘工作面物探设计,在各巷道开工前对工作面进行超前物探.2、井下掘进工作面物探采用瞬变电磁法进行探测。

3、每次超前物探前综掘区需将掘进机退出巷道迎头10米处,清理巷道迎头10米范围内的影响物探工作的金属物体。

地面物探管理办法

地面物探管理办法

地面物探管理办法XX市YY地面物理探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ZZ工程的地面物理探测工作,在施工全过程中,通过探测和调查,全面掌握ZZ沿线地下的各类不明管线、暗渠、构筑物、空洞等(以下简称“探测物”),有针对性的采取保护和处理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地面物理探测(简称“物探”)是指在沿ZZ 工程一定范围内的地面,采用物理手段进行探测,发现对ZZ施工存在威胁的各种“探测物”,提前采取措施,确保ZZ工程和周边市政设施安全。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XXZZ所有土建工程。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XX市YY(以下简称“ZZ公司”)职责(一)ZZ公司GCC是ZZ公司对各施工单位物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现场管理由业主代表负责;(二)对探测中发现的“探测物”,在施工单位调查清楚的基础上,业主代表组织ZZ公司相关部门和各参建单位召开专题会。

第五条施工单位职责(一)编制实施方案上报监理审批,经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施工单位是物探工作的责任主体;(二)组织或委托符合要求的物探单位,开展探测工作;(三)对发现的“探测物”,施工单位负责调查清楚,掌握其全部信息,并按方案及时处理。

第六条监理单位职责(一)审查施工单位上报的物探方案;(二)对物探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理监督,并做好相关记录;(三)监督和督促施工单位对“探测物”进行调查,并按照方案及时处理到位。

第七条第三方监测单位职责将新探测出的“探测物”,纳入监测范围。

第八条设计单位职责参加专题会议,提出处理方案。

第三章地面物探管理第九条ZZ土建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将地面物探实施方案报送监理单位审批,审批通过后报ZZ公司工程处备案。

第十条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地质情况、周边环境等因素,结合物探方法的原理和适用性,确定物探手段和方案,对条件复杂区域,要求采取多种物探手段相结合的综合物探方案。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的地面物探方案包含以下几个部分:(一)编制依据;(二)工程概况;(三)地质概况:工程地质、水文、地下管线(构筑物)及周边环境情况;(四)探测区域的选择和范围;(五)拟采取的物探手段及其原理;(六)物探实施方案: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探测方法、探测线路布置、技术要求、探测工作的重难点及细节等;(七)对探测出探测物的调查和处理措施;(八)探测精度、过程安全保障措施及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及救援器材、设备配置表;(九)成果资料编制内容及要求。

物探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物探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物探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员工和财产的安全,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物探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工厂、学校、医院等单位。

第三条单位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防范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原则,确保安全生产、防范事故发生。

第四条单位领导是单位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承担起全面负责安全工作的责任。

第五条单位安全管理应当依法合规,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六条单位领导必须将安全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认真履行安全管理的职责,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岗位的专业技能,了解安全管理的相关知识,并经过相关培训。

第八条所有员工都有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义务,要参与安全培训,接受安全教育,积极配合单位的安全工作。

第九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安全检查评估人员应当定期对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

第三章安全制度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工作的责任人和相应的职责。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确定安全生产目标,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和计划。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应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第四章安全措施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通道、消防设施等。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规定员工在工作中必须遵守的安全操作规定。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加强安全巡查监督,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钻井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钻井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钻井监督管理办法目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股份公司”)的管理体制和勘探与生产工程监督管理的需要,建立和完善勘探与生产工程监督管理体系,加强钻井监督管理,特指定本办法工程监督管理机构职责第二条勘探与生产分公司是是股份公司工程监督(物探、钻井、地质录井、测井、试油、井下作业等)的管理部门,工程技术与监督处是工程监督业务的统一归口管理机构。

勘探与生产工程监督中心(以下简称工程监督中心)是工程监督技术支持和业务管理的机构。

油气田分(子)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全面负责油田公司的工程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钻井监督是油田公司派驻钻井现场的全权代表,钻井监督资格是执业资格,钻井监督是岗位职务。

油田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设钻井正监督和钻井副监督岗位。

第四条钻井监督实行聘任制。

第五条本办法在股份公司范围内实行。

第二章钻井监督岗位职责和权利第六条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在钻井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1依据国家法律、政策,制订股份公司的钻井监督规章制度。

2负责股份公司的钻井监督培训、考核、注册等管理工作。

3检查指导工程监督中心和油田公司工程监督管理结构的业务工作。

4研究决策钻井监督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工程监督中心在钻井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股份公司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等。

2负责组织钻井监督管理办法、工作规范等的编制和修订。

3负责钻井监督动态管理。

4负责钻井监督培训、考评、注册、人力资源管理等工作。

5参与勘探与生产分公司重大钻井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6负责股份公司勘探与生产重点工程项目实施钻井监督管理。

7组织钻井监督经验与技术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第八条油田公司工程监督管理结构在钻井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1负责本油田公司钻井监督的聘用、考核、技术培训等工作。

2参与钻井工程设计审查和工程招标工作。

3定期向工程监督中心报送钻井监督人员有关信息等。

井下防爆检查管理制度范本

井下防爆检查管理制度范本

井下防爆检查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确保井下作业区域的安全,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井下防爆检查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井下作业区域,包括矿山、隧道、地下设施等。

三、检查责任1. 项目负责人有责任组织并指导井下防爆检查工作;2. 检查人员应具备相关的防爆专业知识和技能,负责具体的现场检查工作。

四、检查内容1. 井下作业区域内防爆设备和安全设施的使用情况;2. 井下作业区域内存在的火源、爆炸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和存放情况;3. 井下作业区域内的通风情况和防尘措施的执行情况;4. 井下作业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维护情况;5. 井下作业区域内的照明设备和应急照明设备的可靠性和适用性。

五、检查要求1. 检查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周期进行检查,并及时填写检查记录;2. 检查人员要重点关注井下作业区域内的潜在火灾和爆炸危险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3. 检查人员要根据井下作业区域的实际情况,提出改善措施并报告给项目负责人。

六、安全防护要求1. 井下作业区域内所有人员必须进行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安全防护教育和培训;2. 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符合防爆要求的工作服、工作鞋和劳动防护用品;3. 井下作业区域内禁止吸烟、使用明火和非防爆电器设备;4. 所有设备必须经过严格的防爆试验和检测,并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5.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备并维护消防设备和应急救援装备。

七、整改措施1. 对于发现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期限;2. 整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更换设备、修缮设施、制定操作规程等;3. 整改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复查并记录复查结果。

八、通知公告1. 本制度应张贴于井下作业区域的显眼位置,并向所有相关人员公告;2. 如有修订或变更,项目负责人应及时通知所有相关人员。

九、违规处罚对于违反本制度的个人或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矿井安全监测工规章制度

矿井安全监测工规章制度

矿井安全监测工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井安全监测工作,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水平,规范和加强矿井安全监测工作,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矿井的安全监测工作,所有从事矿井安全监测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章。

第三条矿井安全监测工作是指对矿井内外环境和设备进行监测、检测、预警、预测、分析和评价,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的一系列工作。

第四条矿井安全监测工作的目的是及时发现矿井内外环境和设备的异常情况,准确评估安全风险,预警预测事故隐患,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第五条矿井安全监测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注重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第六条矿井安全监测工作应加强技术装备和人员培训,提高监测水平和监测效果,保障矿井安全生产。

第七条矿井安全监测工作应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和信息化系统,及时准确传递监测信息,提高监测反应速度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八条矿井安全监测工作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推动矿井安全监测工作的开展,形成合力保障矿井安全生产。

第二章矿井安全监测责任第九条矿井安全监测工作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和责任部门,明确监测工作的组织、分工和职责。

第十条矿井安全监测工作的责任人应具备相关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熟悉监测设备和监测方法,具备较强的应急处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一条矿井安全监测工作的责任部门应建立监测工作台账和档案,记录监测数据和监测情况,及时反馈监测信息,保持监测网络畅通。

第十二条矿井安全监测工作的责任人应定期组织监测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升监测水平和技术能力,保障监测工作的高效运行。

第十三条矿井安全监测工作的责任人应及时处理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和异常情况,提出处理建议和预警预测,协助相关部门做出安全管理决策。

第十四条矿井安全监测工作的责任人应与矿方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协调解决监测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共同推动矿井安全生产。

第三章矿井安全监测设备和技术第十五条矿井安全监测设备应具备稳定可靠、精确灵敏和实时传输的特点,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井下防爆检查管理制度

井下防爆检查管理制度

井下防爆检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井下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井下设备的安全运行,确保生产作业的正常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井下作业单位,包括煤矿、金属矿山、化工厂等井下作业单位。

第三条井下防爆检查管理制度的目的是加强井下作业单位的防爆安全管理,规范防爆检查工作程序,提高防爆设备的检查质量。

第四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防爆安全管理体系,加强防爆设备的日常检修和定期检查,确保井下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五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防爆设备,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防爆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体系,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八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建立防爆检查日志,及时记录防爆检查情况,备查。

第九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定期对防爆设备的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调整管理措施,提高防爆安全水平。

第二章主要内容第十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化工企业防爆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防爆检查管理制度,并向作业人员进行宣传。

第十一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明确防爆检查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建立健全防爆检查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防爆检查工作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熟练运用防爆设备,并具有一定的检查能力。

第十三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定期对防爆设备进行检查和测试,包括照明设备、电气设备、通风设备等。

第十四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建立防爆设备档案,对设备的使用年限、维修保养情况等进行记录,并建立定期检查计划。

第十五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健全的防爆设备维护计划,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防爆设备的定期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确保设备达到防爆要求。

井下监测工管理制度

井下监测工管理制度

井下监测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井下监测工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人身安全和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行井下监测的工作人员,包括监测工、工程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监测工作应以保护人身安全和保障设备设施完好为首要任务,严格执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指南。

第四条井下监测工作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公司利益。

第五条监测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掌握相关技能,确保能够熟练、安全地进行监测工作。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井下监测工作档案,保存监测工作人员的相关培训、资格证书和工作记录等信息。

第二章井下监测工作组织管理第七条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井下监测工作组织,负责监督、管理和指导井下监测工作。

第八条井下监测工作组织应当按照业务需要,组织编制井下监测工作计划,并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和技术规范。

第九条井下监测工作组织应当定期进行监测工作质量评估和效果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

第十条井下监测工作组织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监测工作安全有序进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井下监测工作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井下监测工作考核制度,对监测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全面评估。

第十二条井下监测工作组织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调,建立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监测工作向更高水平发展。

第三章井下监测工作安全管理第十三条井下监测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全程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确保自身安全。

第十四条井下监测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岗前和在岗安全教育培训,了解井下监测工作环境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知识。

第十五条井下监测工作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体检,确保身体健康状况符合井下监测工作的要求。

第十六条井下监测工作人员在执行监测任务时,应当特别注意避免产生火灾、爆炸和中毒等危险因素,确保井下环境安全。

第十七条井下监测工作人员应当积极主动参与公司组织的应急演练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自身应急处理能力。

井下瞬变电磁物探规定

井下瞬变电磁物探规定

井下掘进工作面超前物探管理规定为了更好地做好井下掘进工作面超前物探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具体规定如下:考核组:组长:李丰领副组长:王健成员:安全副总、安监站长、地质科长、技术科长、调度主任物探组人员:第一组:组长:张耀东成员:刘小龙梁文李占全第二组:组长:张广生成员:吴军邵博张喜南第三组:组长:王吉成员:李伟辰刘宏亮测工成果解释人员:刘小龙一、物探技术标准:1、使用仪器:TEMHZ75+TEMJF50矿用瞬变电磁仪操作环境:施工巷道内应清理干净,电缆尽可能断电。

发射线圈和接收线圈尽量远离金属体。

对于铁轨、皮带架、刮板机等长条型无法移动的金属物,尽可能使发射线圈和接收线圈与它们保持固定的方位和距离。

2、测区的布置:从掘进巷道巷口进行第一次物探,之后每70m物探一次。

3、测点的布置:在掘进工作面迎头,以扇形方式11个测点,在每个测点将发射接收线框平面分别对准煤层底板、顶板和平行煤层进行探测。

4、目的:查明巷道前方可能存在的采空区富水性情况。

5、掘进队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掘进到需要物探位置时提前一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地测科、安监站、技术科。

物探申请单二、物探作业管理过程:1、地测科、安监站、技术科对各工作面的允许掘进距离情况及时掌握,特别是地测科确保要及时完成物探工作。

2、.地测科接到通知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物探工作。

现场物探工作需队组、技术科、安监工签字确认。

3、现场实测后经技术科、安监站确认后在工作面向调度室和安监站调度汇报,否则视为没有下井。

4、每次物探前填好井下物探原始记录一式三份经总工程师、安全矿长批示,出井后及时交总工、安全矿长留档。

井下物探原始记录施工队组:年月日班次:三、物探成果管理考核办法:1、成果解释实行专人负责,并对资料按队存档。

2、物探后成果需及时提交:经总工、安全矿长、地测科长、分管物探副科长、现场操作人员、成果解释人员签字后存档。

3、发现低阻异常区,以书面形式通知探水队并根据异常区做探水设计。

井下物探管理制度(寨崖底煤业)

井下物探管理制度(寨崖底煤业)

井下物探管理制度(寨崖底煤业)总则1、根据《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三十八条关于采掘工作面应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的规定。

为防止水害事故的发生,加强对本矿掘进工作面周边采空积水及底板奥灰承压水的控制,严格按照钻探为主,物探、化探为辅的探放水探测程序进行物探、钻探工作,特编制本管理制度。

2、本矿应根据采掘计划,超前安排物探先行、钻探验证、化探跟进防治水程序,保证矿井生产正常接替。

一、煤(岩)巷掘进工作面3、井下所有煤岩巷掘进工作面(沿空留巷及沿空送巷除外),必须采用物探手段对掘进迎头进行超前循环探测,探测前方及顶底板的富含水状况,查清水文地质条件。

①.掘进探放水工程应在物探探测分析成果基础上进行超前布孔钻探,超前距一般不小于30m。

②.凡是进行超前物探的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分工专人负责管理。

挂设位置管理牌,每次物探结束后,成果分析表中必须填写物探有效距离位置。

施工队组严格按照探放水设计要求在安全距离范围内进行施工,严禁超掘。

进行超前探测的巷道,掘进期间必须执行允许掘进通知单制度。

4、物探结束后,1天内提交物探分析报告并有总工程师审批意见,便于及时调整钻探参数,确保巷道前方无水害威胁后方可施工掘进。

5、针对物探查出的相对低阻值异常区,进行分析论证,辨识真假异常,进行钻探验证。

施工队组严格按照设计执行,做好原始记录。

施工结束后及时提交验证报告并经总工程师审批。

6、在承压开采构造发育区域(承压突水系数大于0.1),及时对已掘巷道进行底板物探,并根据探测结果,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底板水害隐患,防止发生底板滞后突水。

7、生产作业队组提前对巷道内杂物清理干净、积水疏干,停止影响物探、钻探的一切工作,按防治水中心提出的要求全力配合,保证物探、钻探工作顺利开展及保质保量。

二、采煤工作面8、采煤工作面形成系统后,要采用至少两种以上物探手段探查工作面煤层顶底板采动裂隙范围内的含水状况、工作面内部地质构造等,探测结果进行分析论证并报总工程师签字审批。

煤矿井下探放水管理办法(试行)

煤矿井下探放水管理办法(试行)

煤矿井下探放水管理办法(试行)XX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矿井下探放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系统煤矿企业探放水管理工作,提升防治水工作水平,遏制各类水害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等煤矿防治水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探放水工作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原则,综合运用物探、钻探、化探等探查手段,查清采掘区域水文地质条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各区域煤炭分公司及直管和专业化管理煤矿企业(基建煤矿、生产煤矿)探放水工作。

第四条各煤矿企业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矿井)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XX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技术部为探放水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系统煤炭企业探放水技术指导工作,公司安全监察局负责检查煤矿企业落实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检查督导煤炭企业探放水人才队伍建设和培训工作,公司机电管理部负责督导探放水设备、仪器配备工作。

煤矿企业对探放水工作负主体责任,负责探放水技术管理、现场安全管理、现场验收及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煤炭企业必须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备探放水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用探放水设备。

第七条原则上采掘工作面日常超前探放水工作应由煤矿企业探放水队伍负责施工。

但根据生产管理实际情况,确需采掘外包队伍配合进行超前探放水的,煤炭企业要将外包队伍探放水工作纳入矿统一管理,探放水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物探人员、化探人员、班组长由煤炭企业相关人员担任,探放水工可由外包队伍取得探放水特种作业资格证人员担任。

第三章探放水队伍第八条探放水队伍要接受煤矿企业地测防治水部门领导,必须明确1名队长,并配置专业技术人员、物探、化探人员,每台钻机设置机长1名负责施工组织管理和安全工作,配备电工1名,钻工配置必须满足矿井探放水要求。

煤矿采空区探测及管理办法

煤矿采空区探测及管理办法

编号: SBL—TS—03XXX第XXX设有限公司XXX煤矿采空区隐患排查治理方案XXXXXX煤矿2013年12月20日会审意见XXXXXX煤矿采空区隐患排查治理方案为加强XXX煤矿采空区探测及管理,防止采空区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中国XXX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煤矿生产技术管理规定(试行)》、《中国XXX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矿井采空区探测及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1、保障职工生命安全,矿山财产安全。

杜绝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

2、合理布置安排采掘作业,保障安全、高效生产。

3、提高煤炭回收率。

二、管理机构(一)领导小组组长:矿长副组长:工程师、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副总工程师成员单位: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调度室、设备管理中心、调度室、党政办、各采掘区队。

(二)职责1、矿长是采空区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是采空区探测及技术管理的主要负责人,主抓采空区探测工作。

矿领导必须把采空区探测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调度、安监、技术、通风、机运等职能科室各负其责。

要定期专门研究解决探放水工作中的问题,检查各项探放水工程进展情况,在人力,物力、资金等方面给予保证。

2、生产技术部负责调查收集采空区资料,建立相应台账、填绘图纸,组织采空区探测,并根据采空区探测情况制定采掘方案,留设防隔水煤柱。

引进先进的探测采空技术,采用先进设备。

3、调度室负责采空区探测工作的协调安排,时刻了解井下探测情况,及时汇报矿领导,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治理,如接到险情,立即启动《XXXXXX煤矿年度灾防预案》。

4、通风区队负责采空区治理中得通风和防灭火管理,及时观察采空区积气情况,采取密闭、注浆等相应措施.5、机运区负责采空区探测工作中排水设施的管理,定期维护水泵及排水管路,在探测点附近设临时水仓,保障水仓容量及排水设备排水能力。

6、机电设备管理部负责采空区探测工作中相关的电气设备管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定中的防爆要求.7、安全监察部负责采空区探测工作中的安全及培训管理,监督探测现场施工安全。

矿山地质测量管理制度(2篇)

矿山地质测量管理制度(2篇)

矿山地质测量管理制度1、要熟练使用罗盘、光学经伟纬仪、并能熟练进行经伟纬仪的计算,并爱护好测量仪器。

2、要熟知《云安煤矿地质勘探报告》和《云安煤矿安全专篇》对地质、地形勘测要求。

3、对掘进工作面每周的中、腰线一定要测量定位好。

4、对回采工作面伪倾斜角度,顶底板岩层变化情要及时测量分析,预防顶底板事故发生做好技术分析。

5、对采掘工作面遇到的断层裂隙要及时分析掌握,预裂隙突然来压来水,顶板垮落,煤层走向层理不清晰。

6、巷道贯通时要坚持用经纬仪测量,预防贯通时安全事故发生。

矿山地质测量管理制度(2)是指矿山企业为了合理、高效地进行地质测量工作,规范管理矿山地质测量活动而制定的一系列制度和规范。

矿山地质测量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 测量工作组织与责任:明确各级测量组织和人员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确保测量工作的高效运行。

2. 测量项目规划:制定测量项目的规划和计划,确定测量目标、要求和方法,并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

3. 测量设备管理:确保测量设备的完好和正常运行,定期进行设备的维修和检验,保证测量结果的准确性。

4. 数据采集与处理:规范测量数据的采集、整理和归档,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和可追溯性。

同时,采用合适的数据处理方法,得出准确的测量结果。

5. 质量控制与评估:建立合理的质量控制机制,包括对测量数据的监督和检验,遵循国家和行业标准,实施评估和审查。

6. 测量数据的应用:将测量数据与矿山地质信息系统相结合,为矿山的规划、开发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提供测量数据和分析结果。

7. 安全管理:确保测量工作的安全进行,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培养和培训。

8. 监督与检查:建立监督和检查机制,定期进行自查和外部检查,及时纠正和改进不足之处。

以上是一些典型的矿山地质测量管理制度内容,不同的矿山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

这些制度的实施可以保证矿山地质测量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靠性,为矿山的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提供有效支撑。

物探锁标管理制度

物探锁标管理制度

物探锁标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和统一物探锁标管理工作,提高锁标工作效率和安全性,确保勘探数据的准确性和保密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锁标管理工作,提高勘探数据的准确性和保密性,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物探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野外物探人员、数据处理人员、质量评审人员等。

第三条物探锁标管理是指为了确保勘探数据安全和高效使用而进行的锁定、解锁、标记和管理的工作。

物探锁标应符合勘探数据的需求、公司的管理要求和国家的标准规范。

第四条物探锁标管理工作由公司设立的专门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相关部门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物探锁标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保密、高效”的原则,确保勘探数据的安全和准确性。

第二章锁标管理第六条野外物探人员在进行实地勘探工作时,必须对重要数据进行锁定,禁止随意更改或删除。

锁标操作应按照公司的规定和流程进行,务必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物探数据的锁定应建立在合理的基础上,需要根据数据的重要性和保密性进行区分,确保数据的最终用户能够正常使用和查阅。

第八条锁标的操作权限应由领导审核后批准,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确保权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第九条物探数据的解锁操作应当在经过严格审核和确认后进行,必须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物探数据的解锁应按照公司的规定和流程进行,确保操作的可追溯性和定位性。

解锁后的数据应及时标记,避免混淆和误用。

第三章标记管理第十一条物探数据的标记应同时包括必要的元数据和备注信息,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追踪性。

第十二条物探数据的标记应按照公司的规定进行,确保数据的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物探数据的标记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公司要求,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连续性。

第十四条标记数据的操作必须经过审核和确认后进行,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正确性。

第四章管理责任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物探锁标管理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物探小组管理制度

物探小组管理制度

物探小组管理制度第一编绪论一、为了规范物探小组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物探小组,旨在规范小组管理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作安全。

第二编小组成员管理一、小组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且符合公司相关的岗位要求,经过严格的选拔和考核方有资格加入小组。

二、小组成员应当服从组织管理,认真执行领导的工作安排,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证工作质量。

三、小组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协作,互相学习,相互支持,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四、小组成员应当具备团队意识,积极参与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提高自身素质,不断提升团队凝聚力和执行能力。

五、小组成员不得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擅自泄露公司机密,不得参与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行为。

六、小组成员应当遵守公司管理制度,认真执行相关的规章制度,不得擅自违反公司规定。

第三编小组工作流程管理一、小组应当根据公司领导的工作安排,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任务,严格执行工作计划,确保工作按时完成。

二、小组应当根据工作的实际需求,合理分配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各成员的专业优势,保证工作效率。

三、小组在工作过程中应当密切配合,加强沟通,有效协作,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小组应当及时反馈工作情况,遇到问题及时汇报,共同商讨解决方案,确保工作质量。

五、小组应当对工作成果进行及时总结和归档,形成有效的工作文件,并保存和传递给有关部门。

第四编小组安全管理一、小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安全操作规程,做好个人和团队的安全防护工作。

二、小组成员应当认真学习有关安全操作知识,增强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安全规定,杜绝违章操作。

三、小组应当对工作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理安全隐患,确保工作安全。

四、小组领导应当加强对小组成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成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五、小组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确保工作过程中的安全。

六、小组成员在工作中发现和解决安全问题时应当及时向领导汇报,并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井下物探管理办法

井下物探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矿井物探管理办法为规范矿井物探工作,提高地质、水文地质预测预报准确率,全面落实“物探先行,钻探跟进”的防治水要求,制定本办法。

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

小型物探项目,矿井必须参与项目开工、试验、竣工验收全过程监督管理,并有详细的监管工作日志。

6、集团公司负责物探工程设计、报告的审查并批复。

附件7:7、地面物探项目设计、施工方法、质量管理、报告编制等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程、规范要求。

三、井下物探管理1、各矿井必须成立3人以上(包括3人)的物探技术小组,指定专职的物探技术人员,确保物探工作正常开展。

矿井,相邻两次探测间距不大于75米。

对可能存在地质构造的区段应使用地震类物探仪器探测。

7、受小窑采空区积水及富水构造影响严重矿井(柳湾、水峪、高阳、正文、正旺、正帮、正佳、正珠等)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瞬变电磁法、直流电法、地质探测仪法多种手段综合验证探查小窑采空区范围及其赋水性。

8、带压开采下组煤矿井(两度、灵北、高阳、双柳等)采掘工作面必须采用瞬变电磁法进行底板方向探测,对前方退后10米以上;并配合施工满足电极及钢钎敷设的钻孔等。

12、物探作业条件、观测系统设计、参数设置、数据采集和处理、报告编制等须符合《物探操作规程》要求。

异常区的解释分析必须结合仪器原理、现场探测条件及地质、水文地质条件综合分析,以保证准确地推断异常区的位置、性质和含水性。

物探作业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严重影响物探效果的必须重新探测。

13、所有开拓、掘进工作面必须悬挂物探图牌板,图牌16、各矿井应分工作面建立物探异常区管理台帐(填写内容见附件1);物探时间、位置、异常区范围及性质、验证情况等必须填绘到分工作面防治水工程专用图上。

17、每次物探工作结束,必须根据钻探验证或采掘揭露情况对本次的物探工作进行认真地分析、总结,对物探结论的准确率进行详细评价,并编制总结报告,促进本矿物探水平的不断提高。

各矿每半年对地面及井下物探异常区验证的准确率进行1次总结分析,并及时上报。

物探仪器管理制度

物探仪器管理制度

物探仪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探仪器的管理,提高物探仪器的使用效率和保障物探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物探仪器的管理和使用,具体包括各类地震仪、测深仪、电磁仪、地磁仪、核磁共振仪器等。

第三条物探仪器管理工作应遵循“合理配置、科学管理、安全使用、维修维护、保值增值”的原则。

第二章仪器的购置、验收和入库第四条公司需设立统一的仪器采购委员会,负责审核、评估仪器采购申请,进行供应商的选择和价格、质量的谈判。

第五条采购委员会应成立专门的验收小组,对购置的仪器进行严格的验收,确保其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性能要求。

第六条验收合格的仪器,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入库登记,并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包括设备台帐、保修卡、合格证书等。

第三章仪器的分配和使用第七条公司应设立仪器管理中心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仪器的存放、分配和调度,确保仪器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八条仪器的使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和科研项目进行合理分配,严禁擅自调动和私自使用。

第九条使用人员应对领用的仪器进行认真的查看和保管,严格遵守仪器的使用和操作规程,确保仪器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十条仪器的使用人员应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考核,获得相应的使用资格证书方可参与仪器的操作和使用。

第四章仪器的维修和保养第十一条公司应设立仪器维修中心或委托专业机构负责仪器的日常保养和定期维修工作。

第十二条维修中心应建立完善的维修记录和档案,对仪器的保养和维修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和存档。

第十三条仪器的使用单位应定期对仪器进行自我保养,包括清洁、润滑、调试等工作,确保仪器的良好状态。

第五章仪器的报废和更新第十四条仪器的报废应经过理事会或相关部门的审批,报废程序需严格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报废更新后的仪器,应及时进行处理,包括清理、报废证明办理、资产处置等程序,确保不对公司造成任何影响。

第十六条公司应定期对缓慢、老化的仪器进行更新和更新计划的制定,确保公司拥有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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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物探管理办法
文档仅供参考
附件7:
矿井物探管理办法
为规范矿井物探工作,提高地质、水文地质预测预报准确率,全面落实“物探先行,钻探跟进”的防治水要求,制定本办
法。

一、适用范围
各区域公司及矿井公司、各生产(基建)矿井。

二、地面物探管理
1、矿井地面物探工程立项、方法选择、观测系统确定必须参
考《汾西矿区地面物探总体规划》。

2、地面物探工程计划必须上报集团公司审查同意。

3、地面物探项目的招投标必须符合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参加
招标的单位必须具有乙级(含乙级)以上物探资质。

4、地面物探项目招标前必须编制工程设计并报集团公司组织
审查,未经集团公司审查不予审查报告。

审查后确定的设计做为
招投标和施工的技术依据,设计变更必须经建设方、监理方同
意。

5、大中型物探项目(2km2及以上)必须聘请具有物探监理
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

小型物探项目,矿井必须参与项目开工、
试验、竣工验收全过程监督管理,并有详细的监管工作日志。

6、集团公司负责物探工程设计、报告的审查并批复。

7、地面物探项目设计、施工方法、质量管理、报告编制等必
须符合国家相关规程、规范要求。

三、井下物探管理
1、各矿井必须成立3人以上(包括3人)的物探技术小组,指定专职的物探技术人员,确保物探工作正常开展。

同时按照集团公司要求派出物探技术人员学习培训,并按周积极开展内部自主培训,不断提高矿井的物探技术水平。

2、各矿井必须配备超前探测水情和构造的物探仪器,以及探测回采工作面地质异常的无线电波透视仪。

3、区域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公司组建物探队伍,保证所属矿井物探工作正常开展。

4、各区域公司、矿井应制定物探仪器保管、维护、使用和交接管理制度,定期对物探仪器进行维护,仪器每两年须送到厂家对技术指标检校或大修。

5、所有开拓、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电法仪器循环探测,要求探测全覆盖。

物探范围内如过空巷,应重新探测。

6、为实现物探与钻探相匹配,使用大功率瞬变电磁仪,相邻两次探测间距不大于100米;使用小功率瞬变电磁仪的矿井,相邻两次探测间距不大于75米。

对可能存在地质构造的区段应使用地震类物探仪器探测。

7、受小窑采空区积水及富水构造影响严重矿井(柳湾、水峪、高阳、正文、正旺、正帮、正佳、正珠等)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瞬变电磁法、直流电法、地质探测仪法多种手段综合验证探查小窑采空区范围及其赋水性。

8、带压开采下组煤矿井(两度、灵北、高阳、双柳等)采掘工作面必须采用瞬变电磁法进行底板方向探测,对前方可能的导水构造地段应采用瞬变电磁法和直流电法、音频电法等综合验证探测。

9、工作面回采前必须进行无线电坑透,带压开采或采空积水威胁的回采工作面必须使用电法物探探测水情。

10、各开掘工作面的物探实施方案必须在探放水总体设计中予以明确, 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物探方案设计需详细分析探测区域水文地质条件,明确探测目的,探测角度及物理点数必须满足任务要求。

针对上部及周边采空区、底板重点带压等重点地段应设计专项探测方案。

11、工作面物探时,采掘队组必须提前准备,使现场满足物探作业所需的条件,如:排除巷道积水、满足发射及接收空间、电缆等电器设备停电(断电)、综掘机等大型设备退后10米以上;并配合施工满足电极及钢钎敷设的钻孔等。

12、物探作业条件、观测系统设计、参数设置、数据采集和处理、报告编制等须符合《物探操作规程》要求。

异常区的解释分析必须结合仪器原理、现场探测条件及地质、水文地质条件综合分析,以保证准确地推断异常区的位置、性质和含水性。

物探作业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严重影响物探效果的必须重新探测。

13、所有开拓、掘进工作面必须悬挂物探图牌板,图牌板内
容应明确探测时间、地点、人员、探测距离、相邻两次探测间隔距离。

14、物探异常区必须及时向矿总工程师汇报,及时下发停掘通知单。

掘进工作面前方及两帮(40米范围内)的异常区必须编制专项钻探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验证,消除隐患后方可掘进;两帮40米以外的异常区回采前必须验证。

15、实行物探重点异常区汇报制度,各矿井物探重点异常区成果报告及验证设计应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地测处。

柳湾、水峪、高阳、正文、正旺、正帮、正佳、正珠等受小窑采空区积水影响严重矿井的采掘工作面的异常区钻探验证图(分工面探放水工程专用图)必须由地测科长和物探技术人员及时汇报集团公司地测处,回采工作面验证完毕后一周内汇报,掘进工作面验证专用图于次月5日前汇报。

16、各矿井应分工作面建立物探异常区管理台帐(填写内容见附件1);物探时间、位置、异常区范围及性质、验证情况等必须填绘到分工作面防治水工程专用图上。

17、每次物探工作结束,必须根据钻探验证或采掘揭露情况对本次的物探工作进行认真地分析、总结,对物探结论的准确率进行详细评价,并编制总结报告,促进本矿物探水平的不断提高。

各矿每半年对地面及井下物探异常区验证的准确率进行1次总结分析,并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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