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物探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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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物探管理办法
文档仅供参考
附件7:
矿井物探管理办法
为规范矿井物探工作,提高地质、水文地质预测预报准确率,全面落实“物探先行,钻探跟进”的防治水要求,制定本办
法。
一、适用范围
各区域公司及矿井公司、各生产(基建)矿井。
二、地面物探管理
1、矿井地面物探工程立项、方法选择、观测系统确定必须参
考《汾西矿区地面物探总体规划》。
2、地面物探工程计划必须上报集团公司审查同意。
3、地面物探项目的招投标必须符合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参加
招标的单位必须具有乙级(含乙级)以上物探资质。
4、地面物探项目招标前必须编制工程设计并报集团公司组织
审查,未经集团公司审查不予审查报告。审查后确定的设计做为
招投标和施工的技术依据,设计变更必须经建设方、监理方同
意。
5、大中型物探项目(2km2及以上)必须聘请具有物探监理
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小型物探项目,矿井必须参与项目开工、
试验、竣工验收全过程监督管理,并有详细的监管工作日志。
6、集团公司负责物探工程设计、报告的审查并批复。
7、地面物探项目设计、施工方法、质量管理、报告编制等必
须符合国家相关规程、规范要求。
三、井下物探管理
1、各矿井必须成立3人以上(包括3人)的物探技术小组,指定专职的物探技术人员,确保物探工作正常开展。同时按照集团公司要求派出物探技术人员学习培训,并按周积极开展内部自主培训,不断提高矿井的物探技术水平。
2、各矿井必须配备超前探测水情和构造的物探仪器,以及探测回采工作面地质异常的无线电波透视仪。
3、区域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公司组建物探队伍,保证所属矿井物探工作正常开展。
4、各区域公司、矿井应制定物探仪器保管、维护、使用和交接管理制度,定期对物探仪器进行维护,仪器每两年须送到厂家对技术指标检校或大修。
5、所有开拓、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电法仪器循环探测,要求探测全覆盖。物探范围内如过空巷,应重新探测。
6、为实现物探与钻探相匹配,使用大功率瞬变电磁仪,相邻两次探测间距不大于100米;使用小功率瞬变电磁仪的矿井,相邻两次探测间距不大于75米。
对可能存在地质构造的区段应使用地震类物探仪器探测。
7、受小窑采空区积水及富水构造影响严重矿井(柳湾、水峪、高阳、正文、正旺、正帮、正佳、正珠等)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瞬变电磁法、直流电法、地质探测仪法多种手段综合验证探查小窑采空区范围及其赋水性。
8、带压开采下组煤矿井(两度、灵北、高阳、双柳等)采掘工作面必须采用瞬变电磁法进行底板方向探测,对前方可能的导水构造地段应采用瞬变电磁法和直流电法、音频电法等综合验证探测。
9、工作面回采前必须进行无线电坑透,带压开采或采空积水威胁的回采工作面必须使用电法物探探测水情。
10、各开掘工作面的物探实施方案必须在探放水总体设计中予以明确, 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物探方案设计需详细分析探测区域水文地质条件,明确探测目的,探测角度及物理点数必须满足任务要求。针对上部及周边采空区、底板重点带压等重点地段应设计专项探测方案。
11、工作面物探时,采掘队组必须提前准备,使现场满足物探作业所需的条件,如:排除巷道积水、满足发射及接收空间、电缆等电器设备停电(断电)、综掘机等大型设备退后10米以上;并配合施工满足电极及钢钎敷设的钻孔等。
12、物探作业条件、观测系统设计、参数设置、数据采集和处理、报告编制等须符合《物探操作规程》要求。异常区的解释分析必须结合仪器原理、现场探测条件及地质、水文地质条件综合分析,以保证准确地推断异常区的位置、性质和含水性。
物探作业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严重影响物探效果的必须重新探测。
13、所有开拓、掘进工作面必须悬挂物探图牌板,图牌板内
容应明确探测时间、地点、人员、探测距离、相邻两次探测间隔距离。
14、物探异常区必须及时向矿总工程师汇报,及时下发停掘通知单。掘进工作面前方及两帮(40米范围内)的异常区必须编制专项钻探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验证,消除隐患后方可掘进;两帮40米以外的异常区回采前必须验证。
15、实行物探重点异常区汇报制度,各矿井物探重点异常区成果报告及验证设计应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地测处。
柳湾、水峪、高阳、正文、正旺、正帮、正佳、正珠等受小窑采空区积水影响严重矿井的采掘工作面的异常区钻探验证图(分工面探放水工程专用图)必须由地测科长和物探技术人员及时汇报集团公司地测处,回采工作面验证完毕后一周内汇报,掘进工作面验证专用图于次月5日前汇报。
16、各矿井应分工作面建立物探异常区管理台帐(填写内容见附件1);物探时间、位置、异常区范围及性质、验证情况等必须填绘到分工作面防治水工程专用图上。
17、每次物探工作结束,必须根据钻探验证或采掘揭露情况对本次的物探工作进行认真地分析、总结,对物探结论的准确率进行详细评价,并编制总结报告,促进本矿物探水平的不断提高。
各矿每半年对地面及井下物探异常区验证的准确率进行1次总结分析,并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