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善意取得的条件及客体探究
《民法》善意取得制度之我见
《民法》善意取得制度之我见作者:刘怡来源:《博览群书·教育》2013年第08期一、善意取得概述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指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
在广泛的商品交换中,从事交换的当事人往往并不知道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对市场出售的商品逐一调查。
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后,根据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行为而使交易无效,并让受让人返还财产,则不仅要推翻已经形成的财产关系,而且使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时,随时担心买到的商品有可能要退还,这样就会造成当事人在交易时的不安全感,也不利于商品交换秩序的稳定。
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来源于日耳曼法。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善意取得应该符合的条件:(1)主体在主体方面,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
只有当转让人无权处分该物时,原物所有人的利益才会受到侵害,才会存在牺牲原物权人的利益而保护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才有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
并且,受让人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这样才能保证第三人的行为是有效的,一个被撤销或无效的行为就不存在对其利益的保护问题。
(2)客体在客体方面,从《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规定善意取得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以交付为其公示原则,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原则。
(3)主观方面就主观方面来说,受让人应当的善意的。
所谓“善意”,主要指不知情,指行为人在为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
对于认定这种“心理状态”,我认为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受让人是否有“知情”的义务,通过他的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对转让人的了解程度,受让人是否能够判断他的取得是善意的;其次,受让人是否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如果受让人明知其取得该物的价格与实际价值相差极大,则可以认定为其行为出于“非善意”;最后,应当考虑交易的场所是否符合常理。
如何界定善意取得
如何界定善意取得一、定义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二、构成要件(一)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第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第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二)具体构成条件1.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2.让与人是无处分权无处分权(无权处分)主要包括两种情形:其一是无所有权。
如将他人之物出卖,将他人之物出租等都构成无权处分行为。
其二是处分权受到限制,这是在有所有权但所有权受限制的情况下实施的处分行为。
如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对抵押物的处分等。
3.受让人是善意的善意取得,是第三人不知并不应知转让人是非法转让,一般是误信其为所有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
4.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5.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该登记已登记,该交付已交付)三、法律后果第一,受让人取得转让财产的所有权,该财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第二,原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四、特殊情形(一)赃物(适用)所谓赃物,常见的有走私、盗窃等方式取得的财物。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常常将犯罪所得赃物以低于市场交易价格出卖,许多与案件无关的第三人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购买或接受该物品,这就形成了“赃物的善意取得”。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当公安机关追查案件中赃物的下落和去向时,常常也会遇到赃物已被犯罪嫌疑人通过民事流转转让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合法占有的情形。
合同法善意取得
合同法善意取得合同法中的善意取得是指当一方通过无过错的方式获得了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情况下,该方应享有相应的权益和保护。
本文将从善意取得的定义、条件、效力和例外等方面进行阐述和分析。
首先,善意取得是指取得人在无恶意或过错的情况下,获得了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
在合同法中,标的物可以是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同能够产生的利益。
善意取得是一种权益保护机制,旨在维护以诚实守信为基本原则的市场秩序。
要判断一方是否属于善意取得,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取得人必须是无过错的,即在取得合同标的物的过程中没有故意或过失的行为。
其次,取得人必须是在合法的途径或手段下取得的,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得所有权。
最后,取得人必须是出于善意的动机获得的,即在取得时无恶意或不知情。
在合同法中,善意取得一般具有效力和效果。
一方面,善意取得人可以获得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并且有权保护自己的权益。
另一方面,非善意取得人将失去对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种效力和效果的存在,可以保障合同交易关系的稳定和有序。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合同法对善意取得的效力作出了例外规定。
例如,对于丧失权利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以及受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善意取得,合同法规定其不能享受善意取得的权益和保护。
这是因为这些人群具有一定的法律行为能力限制,不能保护其不知情或不当取得的权益。
此外,在合同法中还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导致善意取得的效力无效或不完整。
例如,在正常的商业活动中,如果取得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没有发现合同标的物的原权利人,则善意取得人可以享有相应的权益和保护。
但是,如果取得人在合理的时间内可以发现原权利人的存在或权利的限制,则善意取得的效力将受到限制。
在实际生活和商务交易中,善意取得常常涉及到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纠纷。
例如,在二手市场中购买商品时,买方通常希望能够以善意取得的方式获得商品的所有权,以避免后续产生的法律纠纷。
同样地,在房地产交易中,购房者也希望能够以善意取得的方式获取房产的所有权,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论善意取得5篇范文》
《论善意取得5篇范文》第一篇:论善意取得论善意取得内容提要。
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
本文对善意取得的概念、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及善意取得法律效果进行了阐述。
关键字:物权法善意取得善意第三人无权处分我国当前正在制定民法典,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应当规定在物权法中。
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其有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维护正常的商品交换,能有利的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我国现行的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虽尚未确认善意取得制度,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却承认善意购买者可以取得对其购买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的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公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一、善意取得的概述按照法律的一般规则,只有所有权人或受人之托、代他人处分的人才有处分或买卖财产的权利,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之物,属于一种侵权行为,其所为的法律行为必须于事后取得其权利或经该他人之承认,始生效力,而且,所有权具有追及性,可直接向买受人追回原物。
但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在于阻却所有权人的追及,允许善意的买受人取得受让物的所有权,保护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已经完成的交易,这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所有权人的利益。
法律为何会做出这样的抉择呢。
善意取得的具体涵义是指,财产的权利人在财产被他人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只能向侵犯其权利的相对人要求返还或赔偿,而不能向第三人要求返还,不知情的第三人对于财产的受让占有,其有转移所有1其实,权的效力。
○善意取得也就是把原所有权追及效力的锁链切断,使得善意第三人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财产所有权。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 (动产或者不动产) 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 (占有人) 赔偿损失。
1.主体在主体方面,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
2.客体在客体方面,从《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规定善意取得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以交付为其公示原则,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原则。
3.主观方面就主观方面来说,受让人应当的善意的。
所谓“善意”,主要指不知情,指行为人在为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
4.客观方面在客观方面,善意取得必须依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存在,这是善意取得的前提。
受让人通过交易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而受让人的这种行为是一种“支付合理对价”的法律行为。
1.出让人无权处分;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4.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1、禁止和限制流通的动产不合用善意取得制度,如毒品、剧毒物、爆炸物、倒卖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珍稀动物以及国家重点保护的文物等,其交易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不能合用善意取得制度。
2、被查封的财产也不合用善意取得制度。
3、某些具有人身性质或者重大感情价值的财产也不合用善意取得制度。
普通而言,原所有人的损失可以通过无权转让人赔偿的方式得到补偿,但类似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奖章、祖传家物等与所有人具有身份上或者特殊感情联系的财产,除非善意第三人归还,否则其损失是无法得以补偿的。
从善意第三人方面而言,他也没有理由非拥有这些财产不可,他可通过替换或者赔偿恢复损失,故此类特殊财产不能合用善意取得制度。
4、赃物、遗失物不合用善意取得制度。
受让人取得转让财产的所有权,该财产上的原有权利泯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原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浅谈我国善意取得制度
目录一、善意取得的基本认识 (3)(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3)(二)善意取得的基本构成 (3)1、动产的善意取得 (3)2、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3)二、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 (4)(一)我国善意取得的历史发展 (4)(二)我国善意取得制度制订的指导思想 (4)(三)我国善意取得制度制定的基本原则 (5)三、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创新,不足及完善 (5)(一)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创新 (5)(二)善意取得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6)1、应当进一步扩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6)2、对原财产的所有权的权益保护不周。
(6)3、对善意的评判标准没有明确统一。
(6)(三)完善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建议 (6)1、应扩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6)2、建立统一的对受让人善意判断的客观标准。
(7)结语 (7)参考文献 (7)致谢 (8)浅谈我国善意取得制度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重要的一项,对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都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
直至07年《物权法》的颁布,我国才首次对善意取得规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是适应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一部法律,既关乎着物权人权利的保护,也关乎着社会经济利益的保护,具有别的法律无可代替的重要性。
在当前我国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和谐社会大背景下,善意取得制度必将凸显其独特的价值,为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民事纠纷提供最根本的依据。
本文以我国善意取得制度为大体框架,全面阐述了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以及理论,根据我国的善意取得值得的法律价值,善意取得中的一些不足和未来需要完善的地方,谈谈自己的认识。
关键词善意取得;构成要件;On the Acquisition System in Good FaithabstractBona Fide Acquisition of the civil legal system is an important one,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na fide third parties, maintaining market order and protect the safety of transactions, have been very positive. Until "Property Law" enacted in 2007, was the first time our country has made in good faith provides a more comprehensive provisions is to adapt to social needs arising from a law, both relating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property rights, but also about the protection of the socio-economic interests , with the importance of other legal irreplaceable. In the present perfection of the market economic system,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bona fide acquisition system will highlight its unique value, to provide the most fundamental basis for solving real-life civil disputes. Taking of Bona Fide Acquisition of the general framework, a comprehensive exposition of the theory of bona fide acquisition regulations and systems, made worthy of legal value according to our goodwill, goodwill acquired in a number of deficiencies and future needs of the perfect place to talk about their own understanding .Keyword:Keywords:acquired in good faith; Elements;一、善意取得的基本认识(一)善意取得的概念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善意取得,还称即时取得,指的是动产或不动产占有人在对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占有设置第三人时,即便无权占有人无处分的权利,而善意的受让人仍然是可以取得其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善意取得的三个条件
善意取得的三个条件
1.合法性:所取得的信息或财物必须是合法的,不能违反法律、道德或社会行为准则。
例如,不能通过盗窃、欺诈、贿赂等不道德的手段来获得他人的财物或信息。
2.公正性:善意取得的信息或财物必须是公正的,即不能存在不公正的因素,例如,不能取得他人的财物或信息是基于种族、性别、信仰等偏见或歧视。
3.真实性:所取得的信息或财物必须是真实的,不得包含任何虚假的、误导性的或误解的内容。
例如,不能通过故意隐瞒、扭曲或歪曲的手段来获得他人的信息或财物。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法律上允许无意义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要想取得制度的效力,并不是简单地表明自己的善意就可以了,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
本文将从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的角度进行探讨。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和方式三个方面。
首先说主体。
主体指的是取得制度的行为主体,即进行无意义行为的当事人。
在善意取得制度中,行为主体必须是善意的,即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无意义行为时必须是真诚、善意的,而非出于恶意或者图谋私利。
只有在当事人的行为是善意的情况下,他才能取得制度,享受相应的权利和法律保护。
而当事人的善意主要表现在他对所取得的客体具有真实、合理的期待,而非一种武断、虚伪或者故意误导的期待。
只有真正的善意行为主体才能充分获得善意取得制度所赋予的权益。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和方式三个方面。
只有当这三个方面都具备时,才能充分发挥善意取得制度的效力,享受相应的权利和法律保护。
当事人在进行无意义行为时,要格外注意这些构成要件,确保自己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以免因此而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善意取得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当受让人在取得他人所有物权时,避免过度相信出让人所述的事实情况,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查核实,以确保受让人的善意取得能够得到法律保护。
受让人对转让人的行为是否具有真实、合理的期待也是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
只有受让人所持有的期待是真实、合理的,受让人才能取得相应的法律效力,享受相应的权利和法律保护。
在实践中,当事人要特别注意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确保自己的行为是善意的、合法的,并且对客体具有真实、合理的期待,才能充分发挥善意取得制度的效力,享受相应的权利和法律保护。
相关法律人员也应当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有更深入的了解,加强对相关法律规定的宣传和解释,以有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正常秩序。
浅析的善意取得制度
完善善意取得制度的建议与展望
明确制度适用范围
针对当前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较模糊的问题,建议明确 其适用范围,以便于实践中更好地掌握和运用。
完善善意判断标准
应当细化善意的判断标准,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和 主观心态等因素,使其更具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建立公示信息查询机制
通过建立完善的不动产公示信息查询机制,确保交易第三 人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物权信息,避免出现信息不对称 等不良现象。
善意取得制度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保护交易安全 的重要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当时称为“善意受让”制度。
在中世纪和近现代,善意取得制度逐渐发展完善,成为现代民法中的重要制度。
在我国,善意取得制度最早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 法》)。
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
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普及善意取得制度知识
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知识,提高公众对善意取 得制度的认知和理解。
培养法律意识
加强法律教育,培养公众的法律意识,使公众能够自觉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
加强普法教育
在学校、社区等场所开展普法教育活动,使更多人了解法律、遵 守法律、维护法律。
保护交易安全
善意取得制度能够保护受让人的利 益,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维护市场秩序
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可以防止无权 处分人非法转让财产,从而维护市 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提高交易效率
善意取得制度能够减少交易成本和 时间,提高交易的效率。
促进经济发展
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有利 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合理的价格
善意取得制度的另一个核心要件是当事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合理的价格通常是指市场价格或公平价格, 即买卖双方在正常交易中都能够接受的价格。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法律领域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其构成要件涉及到多个方面。
本文通过对善意取得制度的分析,探讨了其构成要件中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在法律依据的基础上,我们对善意取得的概念进行了阐述,并从制度构成要件的角度进行了深入分析。
文章最后强调了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的重要性,指出其对于法律体系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未来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探讨善意取得制度的各个要素之间的关系,以及其在不同领域的具体应用情况,为法律实践提供更为全面的参考。
本文旨在为善意取得制度的研究和应用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意见。
【关键词】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法律依据、概念、主观要件、客观要件、重要性、研究展望1. 引言1.1 研究背景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善意取得的认识和规定也存在一定差异,而这种差异又将给国际贸易和投资带来影响。
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深入研究和探讨,不仅有助于我国财产法的完善和进步,也有助于促进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
对善意取得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也是当前法学界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通过本文的研究,希望能够对善意取得制度有一个更加深入的认识,为未来的研究和实践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1.2 研究意义在研究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时,我们需要关注其研究意义。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法律领域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和规范,对于规范人们的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通过深入探讨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我们能够更加准确地把握其适用范围和具体要求,从而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研究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有助于加强法律制度的完善性和实效性。
通过深入研究制度的构成要件,可以更好地解决相关领域的实际问题,防范和处理潜在的法律风险,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研究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还有助于促进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和理论探讨。
通过深入研究和讨论,可以不断拓展学术的边界,推动学科的发展,为法律学理论的积累和完善提供重要的支持和借鉴。
善意取得制度
在房地产交易中,核实房屋权属往往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善意取得制度免除了买受 人对房屋权属的审查义务,提高了交易效率。
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应用
保护知识产权交易安 全
在知识产权交易中,由于知识产权的 特殊性质,核实权利的真实性和完整 性往往存在困难。善意取得制度能够 保护在不知情的情形下购买了侵权产 品的买受人,进而维护知识产权市场 的交易秩序和安全。
会公众公开。
公示的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登记、动产 交付等。
公示的法律后果
公示可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 ,即受让人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 权。
03
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效果
善意取得制度的物权效果
01
善意取得人取得所有 权
善意取得人可以取得被转让的标的物 的所有权,成为所有权人。
02
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05
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与展望
完善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建议
01
明确制度适用范围
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适用条件、客体限
制等,以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
02
完善公示制度
加强公示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建立高效的公示渠道,确保交易双
方的知情权和交易安全。
03
强化法律责任
对恶意取得人加强法律责任追究,提高法律的威慑力,以维护公平正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转让人的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的含义
指转让方没有处分其财产的权利,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处分行 为。
无权处分的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盗用、借用、胁迫、诈骗等非法手段,或者因重大 误解、显失公平等合法原因导致的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
受让人可能无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但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违 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1. 引言1.1 引言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当事人在取得一项权益或财产时,不知道他们的行为是非法的或违法的,因此在法律上被认为是善意的。
这个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它能够保护并鼓励诚实守法的行为,同时也能促进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要想善意取得制度发挥作用,必须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
这些构成要件包括但不限于对财产的取得方式、取得人的善意态度、相应的合法手续等。
只有当这些要件齐备时,善意取得制度才能被认定为有效。
在实现善意取得制度时,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通过登记备案、善意取得认证等方式来确认取得人的善意。
这些实现方式能够加强对善意取得行为的监督和规范,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尽管善意取得制度具有诸多优势,如为广大市民提供了安全感和稳定性,但其也存在局限性,如可能会导致权益的相互冲突和法律纠纷。
我们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以确保其有效运行和发挥作用。
2. 正文2.1 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组织内部的规范和约束,是对行为和决策的指导原则。
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它为组织提供了稳定性和持续发展的基础,能够确保组织的正常运行,并规范组织成员的行为。
制度可以提高组织的效率和效益。
通过规范和约束,可以减少组织内部的混乱和冲突,提高工作效率,实现资源的最大利用。
制度可以确保组织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有了明确的规范和约束,可以避免管理权力的滥用和个人行为的任意性,从而保障组织的长期发展。
制度还可以提高组织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规范的制度可以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避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维护组织内部的公平和道德原则。
制度在组织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组织运行的基石和保障,是组织发展的关键因素,对于组织的发展和进步至关重要。
2.2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能够依据一定条件和程序,获得特定权利或利益的制度。
其构成要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要具备善意意图。
善意取得制度强调的是取得权利或利益的主体必须是出于善意的目的进行行为,不能以恶意或不当手段获取。
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一)
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一)摘要]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形成了四要件的通说,本文结合我国现有的立法状况,对善意取得的客体进行了详细的阐述,认为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动产和一定条件下的不动产和质权及留置权;对第三人取得必须是善意的要件进行了说明;并对通说中的另两个要件给予了批驳,进行充分而详细地论证,认为这两个要件不是必备的。
关键词]善意取得,动产,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
但我国法律上并没有相关规定,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8条,而且都只是停留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
尽管如此,我国法学界却一直没有放弃相关问题的研究,并且司法实践中也出现过。
学者们普遍认为善意取得必须符合如下四个构成要件,即:(1)善意第三人取得的必须是动产;(2)第三人取得该动产时必须具有善意;(3)善意第三人取得动产时必须是有偿的;(4)转让人必须是基于原所有人的意思占有该动产。
笔者对此并不敢苟同,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只有如上的前两个条件(对要件(1)笔者也有不同认识,详见下文),后两个不是必要条件,本文仅结合我国现有的立法状况,阐述自己的观点。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客体善意取得制度的客体仅限于动产,这在国内外学说中为通说。
但问题是一切动产都可以成为该项制度的客体吗,不动产为什么不是呢?这是本节要解决的问题。
我们知道物可以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而有不同的分类,比如根据物是否能移动并且移动是否会损害其价值为标准,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根据物的流通性,可以分为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因此笔者认为,只有流通的动产和一定条件下的不动产可以是善意取得制度的客体。
分析阐述如下:1.一般情况下,不动产不能成为善意取得的客体。
善意取得之客体考察
产 、 产 、 产 性权 利三 大 方面 出发 , 善 意取 得 的客体 作 一下 动 财 对 梳 理 , 提 出一 些 自己对 其 中 相关 问题 的看法 , 并 以期对 该制 度 的 理解 、 究有 所 裨益 研
物 的动产 占有人 将 该物 转让 给他 人 , 善意 受 让人 依法 即时 取得 该物 的所 有 权或 者 其他 物 权 。。
二 是前 苏 联等 国家 , 以财 产 的所 有制 形 式为标 准 来确 定 。 善 意取 得只 适用 于 公 民所有 的财 产 , 国家 集 体农庄 以及 其它 合
不 有 罗 马法 上 , 行 与贯 彻 “ 何人 不 得将 大 于其 所有 的权利 作社 组织 和社会 团体的财 产 , 论 以什么 形式 被非 法转 让 , 关 奉 任
即不 适用 善 意取 得 制度 。 。 让与他 人 ” “ 现 己物 , 即收 回” 及 发 我 的原 则 , 侧重 对所 有权 人 的 组 织都 可 以 向任 何取 得 人要 求返 还 , 2 在我国, 、 随着我国《 物权法》 的出台, 以立法的形式 明确 保 护 , 善意 取 得制 度 的踪 迹 。。 照通 说 , 意取 得制 度起 源 无 依 善
善意取得之客休考察
口 许 飞 剑
体只 能 限定 于动 产 。因 为不 动产 以登记 作 为其 公 示方 法 , 易 交 过程中, 不致 于误 认 不动 产 占有 人 为所 有人 。即使 有 这样 的误
认也不构成“ 善意” 因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 , 第三人 以不
知 不动 产之 权利 状 态 为理 由予 以抗 辩 已不 可 能 , 故在 建立 不 动
论文:浅谈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及在我国的发展
司法制度论文浅谈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及在我国的发展内容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在发展市场经济、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经济秩序的前提下产生的。
是民法物权的一项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制度,是世界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项民事制度。
它对于保护交易中原所有人和第三人的利益起到很好的作用,有利维护商品的安全和良好的经济秩序。
各国学者对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理论基础及效力已有了比较系统的研究成果。
本文旨在对前人认识基础上进行归纳,并提出善意取得在中国存在的依据。
它是由古日耳曼法中“手护手”原则逐渐演变而来的,对当前的市场经济仍然发挥着不可替代而又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研究善意取得制度又是我们所不可忽视的重要任务。
我国当前在立法和实践中,对善意取得制度虽有所涉及,但尚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这就需要我们充分借鉴国外的成熟的研究成果和科学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进行研究、改革和完善。
本文,首先介绍善意取得的概念,及其产生和发展,然后重点介绍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者通过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的形成一一论述,达到对善意取得的构成更加明确的认识目的。
然后论述了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以及其法理学依据,的牢固的经济基础,又有科学、完善的理论指导,善意取得制度便能更好地在我国存在。
关键词:善意取得,手护手原则,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一、善意取得的定义:善意取得制度又称即时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它是指动产占有人违反原所有人的意思,以转移动产为目的,有偿地将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第三人仍可取得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能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财产,只能要求非法转让人赔偿损失的制度。
[1]是“无处分不生效力”原则的例外。
近代的善意取得制度一方面体现了日耳曼法理中占有的公信力,在交易安全中所起的保护作用,同时又导入罗马法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从而在法律技术上弥补了让与人处分权之不足,在法律制度政策上,则调和了保护静态所有权与动态交易安全之价值冲突,成为所有权制度中重要一项。
不动产善意取得怎么认定的
不动产善意取得怎么认定的一、不动产可以善意取得吗法律常识:不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但是有且只有五个情况可以适用善意取得:(1)房屋的不动产登记簿发生属权登记错误。
(2)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无权处分。
(3)受让人受让时为善意。
(4)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5)已经为受让人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的条件不动产的善意取得的条件一、当事人在登记的过程中发生了登记错误登记错误,即在不动产物权进行变动的过程中发生了错误的登记。
这是不动产善意取得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登记错误,善意取得便无从发生。
登记错误就是指不动产登记簿上显示出的不动产归属及其权利状态与真实状态不一致的错误。
根据登记错误的原因,可以把登记错误分为因登记错误机关的错误、因当事人的错误和因混合错误的原因。
因登记机关的错误,是指登记机关的过错是登记错误的原因,如登记机关的原因,错把甲的抵押权登记为乙享有就属于这种情况。
因当事人的错误,是指因为当事人自己的原因导致登记错误。
例如,甲通过伪造证明书的手段欺骗登记机关,从而成为乙房屋的所有权人。
因混合过错的错误,是指登记机关和当事人在登记错误上有共同的过错,如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与甲恶意串通,在登记簿上涂销了原物权人乙的登记,而将甲登记为权利人。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确定登记机关或者登记机关与当事人共同过错时,登记机关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当事人有合法的权利外观这一要件要求让与人须是具有合法权利外观的无处分权人。
善意取得的四个条件
善意取得的四个条件善意是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信任和尊重,也是人际关系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在人际交往中,如果我们能够以善意取得对方的信任和尊重,那么我们的人际关系就会更加和谐、稳定和愉悦。
那么,以善意取得对方的信任和尊重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呢?下面就来谈谈以善意取得的四个条件。
第一,真诚。
真诚是以善意取得对方信任和尊重的基础。
只有真诚的人才能够赢得别人的信任和尊重。
因为真诚的人不会说谎,不会欺骗,不会虚伪,他们的言行都是真实的,他们的行为都是出于内心的真实感受。
所以,只有真诚的人才能够赢得别人的信任和尊重。
第二,尊重。
尊重是以善意取得对方信任和尊重的重要条件之一。
尊重是指对别人的人格、权利、利益、感受等方面的尊重。
只有尊重别人,才能够赢得别人的尊重。
因为尊重是一种相互的感受,只有你尊重别人,别人才会尊重你。
所以,尊重是以善意取得对方信任和尊重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三,关心。
关心是以善意取得对方信任和尊重的重要条件之一。
关心是指对别人的生活、工作、情感等方面的关心。
只有关心别人,才能够赢得别人的关心。
因为关心是一种相互的感受,只有你关心别人,别人才会关心你。
所以,关心是以善意取得对方信任和尊重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四,宽容。
宽容是以善意取得对方信任和尊重的重要条件之一。
宽容是指对别人的缺点、错误、过失等方面的宽容。
只有宽容别人,才能够赢得别人的宽容。
因为宽容是一种相互的感受,只有你宽容别人,别人才会宽容你。
所以,宽容是以善意取得对方信任和尊重的重要条件之一。
以善意取得对方的信任和尊重需要具备真诚、尊重、关心和宽容这四个条件。
只有具备了这四个条件,我们才能够赢得别人的信任和尊重,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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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这里不仅不要求第三人有出让人有权处分的确信 ,而且 是推定任何参加交易的第三人都具有这种善意。物权法对这种
善 意 的保护 , 是 公信 原则 的体 现 。 与之 相对 应 的就是 恶意第 三 人 。 恶 意 就是 第 三 人 依 当 时的 情况 知 道 或应 当知 道转 让 人无 让 与 的 权 利 。 即根 据 当 时 的环 境 ,依 交 易 的一 般 情 况 ,可 以得 出让 与 人无权让与的结论 ,则第三人应视为恶意。例如第三人 以不正 常的低价购买物品,如无相反的证据,应认为是恶意。 ( 3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 4 )转让 的不动 产 或者 动产 依 照法 律规 定应 当登记 的已经 能通 过 一些 外 化 的客 观 情 况来 认 定 。笔 者认 为 应 从如 下 几 个方 面进行判断:①受让人有无法定了解义务 ;②受让人 的专业知 登记 ,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识水平等。这是从正面认定 ,如果能够证明第三人是恶意 的, 二、善意取得 制度 的客体 笔者 认 为 ,只有 流 通 的动 产 和 一定 条 件 下 的不 动 产 可 以是 显然 就 不 能适 用 善 意取 得 制 度 。笔者 认 为 可 以从 以下 几 个 方 面 来 认定 :① 受 让 人 明知 转 让人 是 无权 处 分 人 或所 有 权 人 ,或者 善意 取得 制度 的客 体 。分析 阐述 如下 : 明 知转 让 人 身份 可 疑 而与 之 交易 或 者 接受 赠 与 ;② 受让 人 明知 1 . 善 意 取 得 的 客 体 必 须 是 可 以 自 由流 通 的 流通 物 善 意取 得 制 度设 立 的 目的 在 于保 护 交 易安 全 ,促 进 商 品 流 该物 是盗赃 物 或者遗 失物 ,或 者不 可流通 物 。 通 ,其 前提 是这 些财产 必须 能在 市 场上 自由、不受 限制 的流通 , 何 时可 以认 为是 善 意 呢 ?这 得依 不 同的交 付 方 式 而定 。① 如转 让 的财 产不 能 随 便 流通 或 者 只 能在 特 定人 之 间 流通 ,则 交 如果是现实交付 ,则须交付时为善意 ;②如果是简易交付 ,则 易 行 为本 身 是 违法 行 为 , 自然 谈 不 上善 意 取得 制 度 的适 用 了。 须 订 约 时为 善 意 ;③ 如 果 是 占有 改 定 ,则 须受 让 人 取 得 间接 占 法 律 区分 流 通 物 、限 制 流通 物 和禁 止 流 通 物 的 目的 也在 于 保 护 有 时 为善 意 ;④ 如果 是 返 还请 求 权 让 与 ,则须 返 还 请求 权 让 与 和 促 进交 易 的 安全 进 行 ,对 于 明 知是 限 制 流通 物 或 者禁 止 流 通 时 为 善 意。但 如 果 就该 动 产 的交 易 附有 条 件 或者 期 限 ,则 须 条 物 而 进行 交 易 的 ,法 律 不 以保 护 ,法 律 此处 起 到 的 作用 在 于 引 件 成就 时或者 期 限届至 时 ,都 要求 受让 人为善 意 。 导 当事人 进 行合 法的交 易 。 参 考文 献 : f 1 ] 陈国立 . 浅析善 意取 得 的构 成要 件 及法律 效 力 卟 法制 与社会 , 2 . 对 于需要登记 的动产是 否适 用呢 0 1 1 , ( 1 4 ) :2 9 6 . 比如 汽 车 、轮 船 和 飞行 器 ,笔者 认 为 不 能适 用 ,因 为这 些 2 动 产 是 以登 记 而 不 是 以 占有 为公 示 方 法 ,现 实生 活 中不 可能 发 [ 2 ] 李迎春 . 论 善 意取得 制 度 的构 成 Ⅱ 】 . 商品 与质 量 ・ 理论研 究 , 0 1 0, ( 7 ) :7 1 . 生第三人对无权转让不知情的情况 。但是如果是为数人共 同共 2 有而部分共有人擅 自处分该类财产 时,就可 以适用该制度,理
一
、
非法 转让 。 善 意取 得 ,是第 三 人 不 知并 不 应 知转 让 人 是 非法 转 让 ,一 般是 误 信 其 为所 有 人 或其 他 有 处 分权 的人 。例 如 ,错 误 地认 为 动 产 的承 租 人 、借 用 人 、受 寄人 、运送 人 是 所 有人 或 其 他有 处 分权 的人 ,并且 依 转 让物 当时 的环 境 ,他 也 不 应知 道 占有人 系 非 法 转让 ,如果 是 对 让 与人 的行 为 能力 、代理 权 的 范 围 关于 善意取得的条 件及 客体探究
曹娇娇
( 1 0 0 0 8 8 中国政 法大学 北京 )
摘 要 :善 意取 得 的构 成 要 件在 我 国法 学理 论 界 形成 了 四 由同上 ,不再 赘述 。 要件 的通说,本 文结合我 国现有的立法状况,对善意取得 的客 3 . 某些具有重大特殊人身性质或感情价值的财产是否适用 体进 行 了详 细 的 阐述 ,认 为 善 意取 得 制度 适 用 于 动产 和 一定 条 有 些 学 者认 为 不应 该 适 用 , 因为在 这 些 财产 具 有 重 大特 殊 件 下 的不 动 产 和 质权 及 留置 权 ;对 第 三 人取 得 必须 是 善 意 的要 人 身 性 质或 感 情 价值 ,具有 不 可 替代 性 ,除 非 返 还 ,不 能 弥补 件 进行 了说 明 ;并 对 通说 中的 另 两个 要 件 给 予 了批驳 ,进 行 充 原 权利 人 的损 失 。笔 者并不 这 么认 同 ,因为对 善意 第三 人来 讲 , 分 而详 细地论 证 ,认为 这两 个要件 不是 必备 的 。 该 物 也 可能 对 其具 有 重 大特 殊 人 身性 质 或感 情 价值 ,法律 出于 关键词:善意取得 ;动产;善意第三人 只保 护原 权 利 人 的利 益 的考 虑显 然 在 理论 上 和 实践 中是站 不 住 脚 的,因为法律必须兼顾各方的利益 ,从而平衡各方的利益。 善意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 ,善意 4 . 盗赃物和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呢 第 三人 一 般 可取 得 原 物 的所 有权 ,所 有权 人 不得 请 求 第 三人 返 笔 者 认 为适 用 ,只要 是 可 以 自由流通 的动 产 就行 。对 第 三 还原 物 。 学 者们 普遍认 为 善意 取得必 须符 合如 下 四个 构成 要件 , 人 来讲 , 他 不可 能在 每一个 交易 中, 都对 标 的物具有 清楚 的认 识 , 即 :① 善 意第 三 人取 得 的 必须 是 动 产 ;② 第 三人 取 得该 动 产 时 以致 可 以辨 别 该 物是 不 是盗 赃 物 或遗 失 物 ,对 任何 一 个 正 常人 必须 具 有 善 意 ;③ 善 意第 三 人取 得 动 产 时必 须 是有 偿 的 ;④ 转 来 说 ,都不 可 能 做到 。 再者 ,所 有 权 人 对其 物 的 占有 丧 失 ,也 让人 必须 是基 于原 所有 人 的意思 占有该 动产 。 负有一 定 的责任 , 不能 因为 他 的过错而 去损 害另一 个善 意 的人 。 善意取得应该符合的条件 5 . 某些权利 可以成为善意取得的客体 ( 1 ) 出让 人无 权处 分 。 在我 国立法层面上 ,仅有质权和 留置权 。 《 最高人民法 院 ( 2) 受 让人 受让 该 不动 产 或者 动产 时是 善 意 的 ;第 三人 必 关 于适 用 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第 8 4条规 定 : “ 出质人 以其不 具有 须是 善 意 的 。我 们这 里所 说 的善 意 是 指第 三人 不知 道 占有人 系 所有 权 但合 法 占有 的动 产 出 质 的 ,不 知 出 质人 无 处分 权 的 质权
人 行使 质 权后 ,因 此给 动 产所 有 人造 成 损 失 的 , 由出质 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 《 最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适用 若 干问题 的解 释 》第 1 0 8
表示 的瑕疵 发生误 解 ,不受 善意 取得 的保 护 。 第三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 时是善意的。这里的善意 , 是指取得标的物的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 占有人为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