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章 器官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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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移植器官紧缺的原因: (1)捐献器官的数量与社会对器官的需求量不能同步 增长。 (2)人体器官可分“成对的”(如肾脏、眼球)和“独一 无二”(如心脏)两类,一般成对的器官可从活体或 尸体上取得,独一无二的器官则只能来自尸体。 (3)传统的死亡判断标准困扰着器官移植。 为了解决器官来源的问题,国外有些学者提出了 可供选择的四种途径:①“给”。死者生前或死后 由家属捐献。②“取”。当患者死亡时,把摘除一 切有用的器官作为一种常规。③“换”。范围可以 是患者本人也可以是亲属。④“售”。在保障生命 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出售成对器官中的一个。上述 方法均有反对意见,尤其是后3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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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外器官移植立法
一、国外器官移植立法概况 器官移植己成为用手术治疗某些疾病和挽 救生命。恢复患有器官功能不可逆障碍者的 身体健康的重要手段之一。器官移植能获得 今天这样的进展,与相关立法有很大的关系。 可以说,世界上绝大多数开展器官移植的国 家,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就已经基本完成了 器官移植的立法工作。世界各国对器官移植 的立法内容虽然有所不同,但大体上都涉及: 器官捐献的条件、原则、程序,器官移植的 原则,以及脑死亡标准等,以保障器官移植 技术的健康发展。
(二)丹麦 丹麦于1967年6月制定了《人体组织摘 取法》。该法规定可以从活人或尸体上 摘除器官,对于从活人身上摘除器官, 以不危害器官提供者的生命和健康为前 提条件。如果是18岁以上的成年人,应 将摘除器官手术的性质、结果及危险性, 预先告知器官提供者,取得其书面同意 之后,才可实行摘除手术。如果是未成 年人。经本人和其父母及监护人同意后, 才可摘除其器官。
三、器官移植引起的法律问题器官 移植在临床实践中的广泛应用,为医治 某些疾病开辟了广阔的前景,但也带来 了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诸如:每一个 公民是否有承担提供器官的义务?器官采 集在什么情况下是合法的?病人对自己的 废弃器官是否享有所有权?未成年人可否 捐献器官?胎儿可否作为供体?对尸体器 官的提供能否采取强制措施予以解决?何 时摘除器官最为适宜?人体器官是否可以 进行买卖?利用动物器官进行移植是否损 害了动物权利等。
2000年12月15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 过并颁布了《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 这是我国大陆地区关于遗体捐献的第一 部地方性法规。2003年8月22日,深圳市 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了《深圳经济特 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这是我国 大陆地区第一部关于器官移植捐献的地 方性法规。其主要内容包括:①确保享 有平等获得人体器官移植的权利;②实 行人体器官捐献自愿、无偿的原则;③ 明确由卫生行政部门对人体器官移植活 动进行监督检查。
1983年8月16日《人民日报》刊登了有杨尚昆、 胡乔木等党和国家领导人签名的《把遗体交给 医学界利用的倡议》,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 为使千千万万脏器患病者获得新生,1995年11 月中国器官移植发展基金会在北京成立。 关于利用死刑罪犯的尸体器官进行移植的问题, 我国法律对此作了严格的限制。1984年10月9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卫生部和民政部公布了《关于利用死 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对死刑 犯尸体的利用进行了特别规定。
(三)美国 美国于1968年通过《统一人体组织捐 献法》,允许家庭成员同意或拒绝捐献, 禁止器官捐献人的主治医生参与器官摘 除和移植。1984年制定了《全美器官移 植法》,1986年制定了《请求程序法》, 要求医院和医生在适当的病例中,为病 人的家庭成员提供捐献死者器官的机会。
(四)日本 日本于1958年制定了《角膜移植法》, 1979年将其修改为《角膜、肾脏移植 法》。该法规定,医生从尸体上摘除眼 球和肾脏时,应取得死者家属的书面同 意,但如果死者生前留有遗嘱,允许死 后摘除其眼球和肾脏,则不在此限。 1997年7月,日本公布了新的《器官移植 法》。这一法律规定,脑死亡就是人的 死亡;如果死者生前愿意捐献器官,直 系亲属也不反对,有关医院可以取出有 用的器官用于移植。
六、禁止人体器官商业性买卖 由于移植器官的供不应求,器官出现 了商业化的倾向。但是大多数人认为, 人的器官是神圣的,它不能沦为商品而 被买卖。器官买卖的结果是与发展器官 移植手术治病救人的崇高目的相违背的, 在客观上只会有利于少数富人。无论在 什么情况下,也无论是买卖活人器官, 还是死人器官,都应为法律所禁止。 1984年美国政府通过一项立法,禁止人 体器官买卖。加拿大、法国等也明令禁 止买卖器官。
第二十八章 器官移植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外器官移植立法 第三节 我国器官移植立法
第一节
概述
一、器官移植的概念 器官移植(organ transplantation)是指通过 手术等方法,替换体内已损伤的、病态 的或者衰竭的器官。 从理论上讲器官移植可分为三大类:自 体移植、同种移植和异种移植。
(二)使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发挥更大的效益 以肾移植为例,目前费用虽比较高,但与以 维持晚期肾功能衰竭病人生命的长时期的透析 治疗相比,肾移植却经济得多,而且肾移植可 在相当程度上使生命垂危的晚期肾衰病人恢复 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其社会意义也是显而易见 的。器官移植是人类改变传统的药物等救治方 法,使许多本来难以恢复健康的病人获得康复, 使许多不治之症患者有了生的希望。它为医学 领域救死扶伤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因此在法 理上,器官移植已被认为是一种正当、而且善 良的行为,很多国家都已立法表示支持,推动 这项医学技术的发展。
第三节 我国器官移植立法
一、我国器官移植立法现状 我国器官移植始于20世纪60年代初,与国外 相比起步约晚了10年。但自20世纪70年代末期 开始,全国许多地区已开展此项工作。现在国 际上所有类型的器官移植我国都能够施行。我 国己由肾移植、肝移植、心肺移植,发展到胰 岛胰腺移植、脾移植、甲状旁腺移植、肾上腺 移植,以及骨髓、胸腺、睾丸等移植。
另一种是要求医生和死者家属进行交涉, 以明确家属没有反对意见,同意捐献方 可摘除器官。如意大利、英国、西班牙、 罗马尼亚等国。罗马尼亚1978年制定的 器官移植法令规定,要从尸体中移植器 官必须征得年满18岁以上的亲属的同意, 若死者生前有书面表示反对的,移植则 是禁止的。
(三)需要决定 需要决定,是指根据拯救生命的实际需 要和死者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摘取其 器官。只需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必 考虑死者生前及其家属的意见。例如新 加坡《医疗法令》规定,当死亡发生24 小时后,对以公共基金保存于医院、医 护所或其他公共机构而未被认领的死者, 该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指 示取用其尸体或其中一部分。
(五)新加坡 新加坡于1987年通过《器官移植法》。 该法规定,所有新加坡公民和在新加坡 长期居住的居民,年龄在21岁到60岁之 间,在意外事件丧生后,如果生前没有 明确表示拒绝捐献的,都可以视为自愿 捐献者。
二、器官采集 (一)自愿捐献 自愿捐献,是指由死者生前自愿或其 家属自愿将死者器官捐献给他人。 这种法律规定强调自愿和知情同意是收 集器官的基本原则。知情同意是活体捐 献器官的必经程序。所谓知情,是指对 捐献器官的目的和器官摘除的危险以及 摘除器官后对健康可能损害的一系列后 果的明晓。所谓同意,指自愿同意。
五、尸体器官分配准则 尸体器官的分配,有时较难做到完全的公平。为此, 国际移植学会于1986年制定了分配尸体器官的准则。 其主要内容是:①所捐赠的器官,必须尽可能予以 最佳的利用。②应依据医学与免疫学的标准,将器 官给予最适合移植的病人。③绝不可以浪费可供使 用的器官,应成立区域性或全国性的器官分配网, 做公平合适的分配。④分配器官必须经由国家或地 区的器官分配网安排。⑤分配器官的优先顺序,不 能受政治、礼物、特别给付或对某团体偏爱的影响。 ⑥参与器官移植的外科和内科医师,不应在本地、 本国或国际上从事宣传。⑦从事移植的外科医师和 其他小组成员,不可以直接或间接地从事牵涉买卖 器官。或任何使自己或所属医院获利的行为。
但是器官移植供体的严重缺乏,且质量 上没有保证,制约了我国器官移植临床 救治工作和移植技术的发展。造成器官 移植供体短缺的原因:一是受“身体发 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 和“入土为安”的风俗习惯和传统观念 的影响;二是还没有建立脑死亡就等于 机体整体死亡这一重要的科学概念。因 此,为了解决供体器官供不应求的问题, 一方面要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一方面 要制定适宜的收集、移植器官的法律制 度。
(一)英国 英国于1952年制定《角膜移植法》。 1961年制定《人体组织技》,规定任何 人都可以用书面形式,或在临终之际在 两名证人之前以口头形式,将其身体或 身体的一部分,捐作医疗或医学教育研 究之用,但死者的近亲属表示反对时除 外。1989年英国通过《人体器官移植 法》,并且实行填写死后捐献器官卡的 做法。
(二)推定同意 推定同意,是指没有死者可证明其捐献器官 意思的材料时,在其家属并不反对且未违反死 者或家属意愿时,医生从尸体身上摘除所需要 的组织和器官用于移植。推定同意适用于尸体 器官捐献。由于是死后捐献器官,所以无需适 用知情程序。推定同意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政府授权医生以全权来摘取有用的组 织和器官,只要死者生前没有作出不愿意捐献 器官的表示的,就被认为是自愿捐献器官者, 而不考虑死者亲属的愿望。如法国、匈牙利、 新加坡、瑞士等国。法国《器官摘取法》规定, 为了治疗和医学研究的目的,可在一个在世时 未曾宣布拒绝摘取器官的死者身上摘取器官, 但如果死者生前是未成年人,也应经法定代理 人许可。
异种移植是指把一种生物的器官移植到 另一种生物上。 自体移植是指摘除一个体器官并把它置 于同一个体。 同种移植是指把同一种生物的某一具体 的器官移植到同种生物的另一个个体上。 我们所讲的器官移植是指同种移植,即 把一个活人或一具尸体身上的器官移植 到另一个活人身上这种意义上的移植。
二、器官移植的意义 (一)使人类崇高的医学人道主义精神得到更加 充分体现 从1954年美国医生约瑟夫·默里第一次成功进行 肾移植至今,全世界器官移植己近80万例次。 器官移植技术使许多本来难队恢复健康的病人 得以康复,使患有不治之症、过去必死无疑的 某些心脏、肝脏、肾脏病患者有了生存的希望 和可能,能够延长数年以至数十年的生命,每 年数以万计的病人在器官移植后得以生存。据 统计,肾移植的10年生存率已经超过60%,心、 肝、肺移植的生存率也已经达到50%以上。所 以,器官移植是医学领域中施行的一项具有划 时代意义的新技术,被列为20世纪人类医学三 大进步之一。
三、器官捐献程序 器官捐献的首要条件是捐献者本人同 意,即个人意志的自由表达。由于活人 器官捐献存在着损害捐献者本人健康, 甚至生命的危险,许多国家都持慎重态 度。有的还专门立法规定活人器官捐献 与移植的程序、条件及捐献者的生活安 排等。而对死人器官的捐献,有些国家 规定了很方便的法律程序。
四、活体器官采集 对于采集活体器官,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了严格的 条件。1986年国际移植学会公布的《活体捐赠者捐献 肾脏的准则》规定:①只有在找不到合适的尸体捐赠 者,或有血缘关系的捐赠者时,才可接受无血缘关系 者的捐赠;②接受者(受植者)及相关医师应确认捐赠 者系出于利他的动机。而且应有一社会公正人士出面 证明捐赠者的“知情同意”不是在压力下签字的;③ 不能为了个人的利益,而向没有血缘关系者恳求,或 利诱其捐出肾脏;④捐赠者应己达法定年龄;⑤活体 无血缘关系之捐赠者应与有血缘关系之捐赠者一样, 都应符合伦理、医学与心理方面的捐肾标准;⑥接受 者本人或家属,或支持捐赠的机构,不可付钱给捐赠 者。不过补偿捐赠者在手术与住院期间因无法工作所 造成的损失,与其他有关捐赠的开支是可以的;⑦捐 赠者与接受者的诊断和手术,必须在有经验的医院中 施行,而且希望义务保护捐赠者的权益的公正人士, 也是同一医院中的成员,但不是移植小组中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