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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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5)第一章总则 (5)第二章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7)第三章政府预算会计要素 (8)第四章政府财务会计要素 (9)第一节资产 (9)第二节负债 (11)第三节净资产 (12)第四节收入 (12)第五节费用 (13)第五章政府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14)第六章附则 (15)政府会计准则——具体准则 (17)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17)第一章总则 (17)第二章存货的确认 (17)第三章存货的初始计量 (17)第四章存货的后续计量 (19)第五章存货的披露 (20)第六章附则 (20)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 (21)第一章总则 (21)第三章长期投资 (22)第一节长期债权投资 (22)第二节长期股权投资 (22)第四章投资的披露 (25)第五章附则 (26)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27)第一章总则 (27)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确认 (27)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28)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30)第一节固定资产的折旧 (30)第二节固定资产的处置 (32)第五章固定资产的披露 (32)第六章附则 (33)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 (34)第一章总则 (34)第二章无形资产的确认 (34)第三章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 (36)第四章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 (37)第一节无形资产的摊销 (37)第二节无形资产的处置 (39)第五章无形资产的披露 (39)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 (41)第一章总则 (41)第二章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 (42)第三章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计量 (43)第四章公共基础设施的后续计量 (45)第一节公共基础设施的折旧或摊销 (45)第二节公共基础设施的处置 (47)第五章公共基础设施的披露 (47)第六章附则 (48)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 (50)第一章总则 (50)第二章政府储备物资的确认 (50)第三章政府储备物资的初始计量 (51)第四章政府储备物资的后续计量 (52)第五章政府储备物资的披露 (54)第六章附则 (54)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 (56)第一章总则 (56)第二章会计政策及其变更 (57)第三章会计估计变更 (59)第四章会计差错更正 (60)第五章报告日后事项 (62)第七章附则 (63)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 (64)第一章总则 (64)第二章举借债务 (65)第三章应付及预收款项 (67)第四章暂收性负债 (69)第五章预计负债 (70)第六章披露 (72)第七章附则 (73)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完整版)政府会计准则(全文)
目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5)第一章总则 (5)第二章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7)第三章政府预算会计要素 (8)第四章政府财务会计要素 (9)第一节资产 (9)第二节负债 (11)第三节净资产 (12)第四节收入 (12)第五节费用 (13)第五章政府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14)第六章附则 (15)政府会计准则——具体准则 (17)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17)第一章总则 (17)第二章存货的确认 (17)第三章存货的初始计量 (17)第四章存货的后续计量 (19)第五章存货的披露 (20)第六章附则 (20)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 (21)第一章总则 (21)第三章长期投资 (22)第一节长期债权投资 (22)第二节长期股权投资 (22)第四章投资的披露 (25)第五章附则 (26)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27)第一章总则 (27)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确认 (27)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28)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30)第一节固定资产的折旧 (30)第二节固定资产的处置 (32)第五章固定资产的披露 (32)第六章附则 (33)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 (34)第一章总则 (34)第二章无形资产的确认 (34)第三章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 (36)第四章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 (37)第一节无形资产的摊销 (37)第二节无形资产的处置 (39)第五章无形资产的披露 (39)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 (41)第一章总则 (41)第二章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 (42)第三章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计量 (43)第四章公共基础设施的后续计量 (45)第一节公共基础设施的折旧或摊销 (45)第二节公共基础设施的处置 (47)第五章公共基础设施的披露 (47)第六章附则 (48)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 (50)第一章总则 (50)第二章政府储备物资的确认 (50)第三章政府储备物资的初始计量 (51)第四章政府储备物资的后续计量 (52)第五章政府储备物资的披露 (54)第六章附则 (54)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 (56)第一章总则 (56)第二章会计政策及其变更 (57)第三章会计估计变更 (59)第四章会计差错更正 (60)第五章报告日后事项 (62)第七章附则 (63)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 (64)第一章总则 (64)第二章举借债务 (65)第三章应付及预收款项 (67)第四章暂收性负债 (69)第五章预计负债 (70)第六章披露 (72)第七章附则 (73)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的特点及意义探析
政府会计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的特点及意义探析1. 引言1.1 政府会计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的概念政府会计准则是规范政府财务会计活动的准则和标准,是政府财务会计的基本规则。
政府会计制度是指政府财政管理中用于编制、实施和监督财政预算的一整套体制和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是政府财务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财务管理的基础和保障。
政府会计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的确立和健全,对于提高政府财政管理水平、保障国家财政安全、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在当前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背景下,政府会计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创新,对于适应和引领时代潮流,实现政府财务管理的现代化和信息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
1.2 研究意义政府会计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在政府财务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研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政府会计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规范政府财务管理行为,提高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通过制定相应的准则和制度,可以明确政府各部门、机构和单位的财务责任,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防止资源浪费和腐败现象的发生,确保国家财政资金的合理利用。
政府会计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对于提高政府财务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准确的会计准则和制度可以帮助政府实现经济活动的全面监控和管理,提高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政府领导决策提供有力支撑。
政府会计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的研究还有助于不断完善和更新财政管理理念和制度机制。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经济形势的变化,必须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应的会计准则和制度,以适应新形势下的政府财务管理需求。
政府会计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为提升政府财务管理水平、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研究意义】的探讨将有助于加深对政府会计制度和准则的认识,推动其不断完善和发展,促进政府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2. 正文2.1 政府会计准则的特点1. 法律约束性:政府会计准则是由国家有关部门颁布和监督执行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政府会计准则(全文)
目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6)第一章总则 (6)第二章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8)第三章政府预算会计要素 (9)第四章政府财务会计要素 (10)第一节资产 (10)第二节负债 (12)第三节净资产 (14)第四节收入 (14)第五节费用 (15)第五章政府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15)第六章附则 (17)政府会计准则——具体准则 (18)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19)第一章总则 (19)第二章存货的确认 (19)第三章存货的初始计量 (19)第四章存货的后续计量 (21)第五章存货的披露 (22)第六章附则 (22)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 (23)第一章总则 (23)第二章短期投资 (23)第三章长期投资 (24)第一节长期债权投资 (24)第二节长期股权投资 (25)第四章投资的披露 (27)第五章附则 (28)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29)第一章总则 (29)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确认 (30)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31)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33)第一节固定资产的折旧 (33)第二节固定资产的处置 (34)第五章固定资产的披露 (35)第六章附则 (36)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 (36)第一章总则 (36)第二章无形资产的确认 (37)第三章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 (38)第四章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 (40)第一节无形资产的摊销 (40)第二节无形资产的处置 (41)第五章无形资产的披露 (42)第六章附则 (43)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 (43)第一章总则 (43)第二章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 (45)第三章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计量 (46)第四章公共基础设施的后续计量 (48)第一节公共基础设施的折旧或摊销 (48)第二节公共基础设施的处置 (50)第五章公共基础设施的披露 (50)第六章附则 (51)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 (53)第一章总则 (53)第二章政府储备物资的确认 (54)第三章政府储备物资的初始计量 (54)第四章政府储备物资的后续计量 (56)第五章政府储备物资的披露 (57)第六章附则 (58)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 (59)第一章总则 (59)第二章会计政策及其变更 (61)第三章会计估计变更 (63)第四章会计差错更正 (64)第五章报告日后事项 (66)第六章披露 (66)第七章附则 (67)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 (68)第一章总则 (68)第二章举借债务 (69)第三章应付及预收款项 (71)第四章暂收性负债 (74)第五章预计负债 (75)第六章披露 (76)第七章附则 (77)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5年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公布《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该《准则》分总则、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政府预算会计要素、政府财务会计要素、政府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附则6章62条,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政府会计主体)。
前款所称各部门、各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
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适用本准则。
第三条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
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
第四条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政府会计制度等,应当由财政部遵循本准则制定。
第五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算报告的目标是向决算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信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有助于决算报告使用者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为编制后续年度预算提供参考和依据。
政府决算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社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含运行成本,下同)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决策或者进行监督和管理。
政府财务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债权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第六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政府会计准则第1-10号
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5年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公布《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该《准则》分总则、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政府预算会计要素、政府财务会计要素、政府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附则6章62条,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政府会计主体)。
前款所称各部门、各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
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适用本准则。
第三条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
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
第四条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政府会计制度等,应当由财政部遵循本准则制定。
第五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算报告的目标是向决算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信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有助于决算报告使用者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为编制后续年度预算提供参考和依据。
政府决算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社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含运行成本,下同)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决策或者进行监督和管理。
政府财务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债权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第六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政府会计准则(全文)
目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4)第三章政府预算会计要素 (5)第四章政府财务会计要素 (6)第一节资产 (6)第二节负债 (8)第三节净资产 (10)第四节收入 (10)第五节费用 (11)第五章政府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11)第六章附则 (13)政府会计准则——具体准则 (14)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14)第一章总则 (14)第二章存货的确认 (15)第三章存货的初始计量 (15)第四章存货的后续计量 (17)第五章存货的披露 (18)第六章附则 (18)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 (18)第一章总则 (18)第二章短期投资 (19)第三章长期投资 (19)第一节长期债权投资 (20)第二节长期股权投资 (20)第四章投资的披露 (23)第五章附则 (23)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24)第一章总则 (24)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确认 (25)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26)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28)第一节固定资产的折旧 (28)第二节固定资产的处置 (30)第五章固定资产的披露 (30)第六章附则 (31)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 (31)第一章总则 (31)第二章无形资产的确认 (32)第三章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 (34)第四章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 (35)第一节无形资产的摊销 (35)第二节无形资产的处置 (36)第五章无形资产的披露 (37)第六章附则 (38)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 (38)第一章总则 (38)第二章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 (39)第三章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计量 (41)第四章公共基础设施的后续计量 (43)第一节公共基础设施的折旧或摊销 (43)第二节公共基础设施的处置 (45)第五章公共基础设施的披露 (45)第六章附则 (46)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 (48)第一章总则 (48)第二章政府储备物资的确认 (48)第三章政府储备物资的初始计量 (49)第四章政府储备物资的后续计量 (50)第五章政府储备物资的披露 (52)第六章附则 (52)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 (54)第一章总则 (54)第二章会计政策及其变更 (55)第三章会计估计变更 (57)第四章会计差错更正 (58)第五章报告日后事项 (60)第六章披露 (60)第七章附则 (61)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 (62)第一章总则 (62)第二章举借债务 (63)第三章应付及预收款项 (65)第四章暂收性负债 (67)第五章预计负债 (68)第六章披露 (70)第七章附则 (71)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全文及解读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全文及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5年10月23日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政府会计主体)。
前款所称各部门、各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
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适用本准则。
第三条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
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
第四条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政府会计制度等,应当由财政部遵循本准则制定。
第五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算报告的目标是向决算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信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有助于决算报告使用者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为编制后续年度预算提供参考和依据。
政府决算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社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含运行成本,下同)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决策或者进行监督和管理。
政府财务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债权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第六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政府会计主体持续运行为前提。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1]部长:楼继伟2015年10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政府会计主体)。
前款所称各部门、各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
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适用本准则。
第三条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
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
第四条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政府会计制度等,应当由财政部遵循本准则制定。
第五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算报告的目标是向决算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信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有助于决算报告使用者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为编制后续年度预算提供参考和依据。
政府决算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社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含运行成本,下同)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决策或者进行监督和管理。
政府财务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债权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第六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政府会计主体持续运行为前提。
第八条政府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按规定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政府会计准则(全文)
目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4)第三章政府预算会计要素 (5)第四章政府财务会计要素 (6)第一节资产 (6)第二节负债 (8)第三节净资产 (10)第四节收入 (10)第五节费用 (11)第五章政府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11)第六章附则 (13)政府会计准则——具体准则 (14)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14)第一章总则 (14)第二章存货的确认 (15)第三章存货的初始计量 (15)第四章存货的后续计量 (17)第五章存货的披露 (18)第六章附则 (18)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 (18)第一章总则 (18)第二章短期投资 (19)第三章长期投资 (19)第一节长期债权投资 (20)第二节长期股权投资 (20)第四章投资的披露 (23)第五章附则 (23)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24)第一章总则 (24)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确认 (25)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26)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28)第一节固定资产的折旧 (28)第二节固定资产的处置 (30)第五章固定资产的披露 (30)第六章附则 (31)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 (31)第一章总则 (31)第二章无形资产的确认 (32)第三章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 (34)第四章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 (35)第一节无形资产的摊销 (35)第二节无形资产的处置 (36)第五章无形资产的披露 (37)第六章附则 (38)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 (38)第一章总则 (38)第二章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 (39)第三章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计量 (41)第四章公共基础设施的后续计量 (43)第一节公共基础设施的折旧或摊销 (43)第二节公共基础设施的处置 (45)第五章公共基础设施的披露 (45)第六章附则 (46)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 (48)第一章总则 (48)第二章政府储备物资的确认 (48)第三章政府储备物资的初始计量 (49)第四章政府储备物资的后续计量 (50)第五章政府储备物资的披露 (52)第六章附则 (52)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 (54)第一章总则 (54)第二章会计政策及其变更 (55)第三章会计估计变更 (57)第四章会计差错更正 (58)第五章报告日后事项 (60)第六章披露 (60)第七章附则 (61)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 (62)第一章总则 (62)第二章举借债务 (63)第三章应付及预收款项 (65)第四章暂收性负债 (67)第五章预计负债 (68)第六章披露 (70)第七章附则 (71)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 财政部发布的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 财政部发布的准则中国政府会计准则是由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准则,旨在统一全国政府会计制度,促进政府会计信息的公平、准确和时效性,确保政府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可信度和可比性。
一、实施原则1. 原则性:以实施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准则和预算法相关规定及政府会计准则为依据,以实用性为原则,统一全国政府会计体制。
2. 科学性和完整性:以国家财政税收政策、财政绩效管理要求为指导,参照我国现行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会计理论完善政府会计准则。
3. 流动性和统一性:充分结合当前政府会计制度和部门标准,使政府会计制度与发展需求相切合,保持会计准则的统一性,并确保未来的流动性。
二、制定依据1.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准则》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预算管理条例》5.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报表填报指南》6. 《外汇管理条例》7. 其他有关财政政策法规三、实施范围本准则适用于全国地方政府和上级政府财政部门进行政府会计活动的财政收入、支出、财政负债和财务费用等,以及财政相关的无形资产、财政社保、外汇管理及预算管理等方面的实施。
四、会计科目1.财政收入科目:财政收入分为税收类、收费类、债务类、领款类等四大类。
2.财政支出科目:财政支出分为一般公共性支出和政府性基金支出。
3.财政负债科目:分为内部负债、外部负债和其他负债等三大类。
4.财政费用科目:按下列范围对财政费用进行分类:人工费、材料费、业务经费、福利费等。
五、会计核算1. 会计核算基本原则:政府会计采用实际制方式,按月进行会计核算,并根据财政监督和审计需要,进行年度结转汇总核算。
2. 会计核算内容:政府会计核算内容,必须同时体现财政收支、财务资产、政府内部账务清算等相关事项,以保证会计体系间活动的一致性、统筹性和完整性。
六、会计信息披露1.报告类型:以财政全过程为基础,政府会计报告包括财政收支报告、资产负债表、政府资金报告、现金流量表及按照联邦行政区域统计财务报表等。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国家机关、企业和其他组织应当以公正、客观和可靠的原则和方法实施会计核算和记录。
1、实物计量:原材料、财务等物品的计量和核算应当准确、充分地反映实际的状况。
2、会计权责:各部门应根据分配的职责进行会计核算和记录,以及大致的统计汇报和报告披露。
3、直接原则:有关的会计支出、收入及资产和负债的核算,应当依照实际的发生、支付、转让等必要事项进行。
4、增值原则:经营活动中的经济余值应该在本经济年度当月以决策时限内完成计量和核算。
5、月末实践:会计权责应当月末完成全部的计量和核算,以明确会计收入、支出和负债的总量。
6、会计规格:核算的会计凭证、会计科目及会计规定,应当遵循国家规定的规格和标准。
7、会计保密:会计信息必须严格保密,唯有获得授权的人员才可以掌握和使用。
浅析《政府会计具体准则》与《企业会计具体准则》差异
浅析《政府会计具体准则》与《企业会计具体准则》差异
《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和《企业会计具体准则》是两个不同领域的会计准则,它们在
实际应用中存在一些差异。
本文将对这两个准则的差异进行浅析,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它
们的特点和应用范围。
我们来看看这两个准则分别适用的领域。
《政府会计具体准则》主要适用于政府部门
和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等。
而《企业会计
具体准则》则适用于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可以看出,这两个准则适用的对象不同,因此在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和要
求上也会有所差异。
我们可以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比较这两个准则的差异。
在《政府会计具体准则》中,
会计核算的重点是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的财务资源和财务活动,包括预算控制、资金管理、财产权益、政府基金等内容。
而在《企业会计具体准则》中,会计核算的重点是企业的经
济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费用等内容。
可以
看出,这两个准则在会计核算的对象和内容上有所不同,因此其会计处理方法和规定也会
存在一定差异。
这两个准则在会计监管和规范的体系建设上也存在差异。
在中国,《政府会计具体准则》由国务院颁布,由财政部负责修订和管理,建立了政府会计制度。
而《企业会计具体
准则》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颁布,由财政部门和会计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建立了企
业会计制度。
可以看出,这两个准则在会计监管和规范的体系建设上也存在一些差异,因
此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按照各自的规定进行操作和管理。
最新政府会计准则及解读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为了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政府会计改革,构建统一、科学、规范的政府会计标准体系和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2015年10月23日,楼继伟部长签署财政部令第78号公布《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称《基本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政府会计主体)。
前款所称各部门、各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
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适用本准则。
第三条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
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
第四条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政府会计制度等,应当由财政部遵循本准则制定。
第五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算报告的目标是向决算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信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有助于决算报告使用者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为编制后续年度预算提供参考和依据。
政府决算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社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含运行成本,下同)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决策或者进行监督和管理。
政府财务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债权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各级政府的预算会计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各级各类行政单位的会计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补充规定
各类事业单位的会计(主要规范公立的)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通用) 》+有关补充规
定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政
府
会 计
重理 新论
归界
类对
换与预
非 名算 营 称会
利 组 织
的计 更的
会
一、政府会计准则的修改背景
18届3中全会
《决定》提出了“ 建立权责发生制的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制度”的重要战略
部署
预算法
新《预算法》也对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 按年度编制以权责 发生制为基础的政 府综合财务报告提 出了明确要求。
改革方案
2014年12月,国务院批 转了财政部制定的《权 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 报告制度改革方案》( 国发[2014]63号),确 立了政府会计改革的指 导思想和整体推进框架 。
负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预 期会导致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的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 来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 应当确认为负债(救助性责任未发生)。
政府会计主体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 债。
5.加强部门财务分析。各部门应充分利用财务报告反映的信 息,加强对资产状况、债务风险、成本费用、预算执行情况 的分析,促进预算管理、资产负债管理和绩效管理有机衔接 。
(三)编报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1.清查核实财政直接管理的资产负债。财政部门要清查核实代表政府 持有的相关国际组织和企业的出资人权益;代表政府发行的国债、地 方政府债券,举借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其他政府债务以 及或有债务。清查核实后的资产负债统一按规定进行核算和反映。
基本准则-政府会计
决算报告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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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为开展事业活动,某事业单位采用国库授权支付方式购买一项固定 资产,价值为120万元,预计使用10年,每月计提折旧1万元。
不同核算模式下的会计处理?
预算会计(收付实现制)
收到代理银行授权支付到账通知单时,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120 贷:财政补助收入 120
贷:财政拨款收入
120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120
购入固定资产时,
借:事业支出——财政补助支出 120
借:固定资产 120
贷: 资金结存—零余额账户120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120
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
借:XX费用
1
不做 处理
贷:累计折旧 1
预算管理体制 一级财政一级预算
国家预算=中央预算+地方预算
会计主体 持续经营 会计分期:年度和月度 货币计量:人民币
权责发生制
财务会计:权责发生制 预算会计:收付实现制
借贷记账法
借贷记账法
第二章 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一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 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可靠性)
不同政府会计主体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 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确保政府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可比性)
第十六条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报告使 用者理解和使用。
(可理解性)
第十七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 会计核算,不限于以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 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的价格计量。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是指指导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和报告的一系列规定和标准。
政府会计准则的制定和执行,能够有效规范政府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政府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保障了政府部门的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下面将针对政府会计准则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读。
一、政府会计准则的制定背景和意义政府会计准则的制定背景主要是为了适应国家财政体制改革和现代财务管理的需要。
传统的政府会计制度存在诸多弊端,如会计核算方式滞后、财务信息披露不足、监管不严格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政府财务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为了完善政府的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务信息透明度和规范性,国家财政部门逐步推动了政府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实施。
政府会计准则的制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政府会计准则的制定有利于统一政府部门的会计核算和报告标准,提高了财务信息的可比性和准确性。
政府会计准则的制定能够规范政府部门的财务管理行为,规避财务风险,保障公共财务的安全和稳健。
政府会计准则的制定有利于增强政府的财务信息披露透明度,提高了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政府会计准则的制定对于提高政府财务管理水平,维护国家财政安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政府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政府会计准则包含了一系列关于政府会计核算和报告的规定和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会计基本原则:包括了会计实体、会计要素、会计等式、会计主体等基本概念和原则。
2. 会计核算制度:包括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标准,以及政府部门会计核算的一般程序和方法。
3. 会计核算对象:包括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各类政府部门的会计核算对象和范围。
4. 会计核算内容:包括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成本费用等各项会计核算内容的确定和计量规定。
5. 财务报告披露:包括了财务报表的披露内容和披露期限、方式等规定。
6. 会计监管制度:包括会计核算和报告的内部监管制度、外部审计监管制度等各项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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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明晰性要求)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 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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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实质重于形式)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 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不限 于以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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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预算会计的三大要素)政府预算会计要 素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与预算结余。
24
对政府负债进行界定时,强调了“现时义务”,将 政府因承担担保责任而产生的预计负债也纳入会计 核算范围。
25
四是明确了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属性及其应用原则。 《基本准则》提出,资产的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 成本、重置成本、现值、公允价值和名义金额,负 债的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现值、公允价值、 可变现净值、重置成本和名义金额。
31
第三条 (两个体系、两个基础)政府会计由预算会 计和财务会计构成。 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 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
32
第四条 (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应用指南的关系) 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政府会计制度等, 应当由财政部遵循本准则制定。
33
第五条(双报告制度)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编制决算 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算报告的目标是向决算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 府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信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 体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有助于决算报告使用 者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为编制后续年度预算提供参 考和依据。政府决算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 府会计主体自身、社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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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利于规范政府会计核算,提高政府会计信息 质量。 为整合现行政府预算会计制度体系,建立国家统一 的政府会计标准体系奠定了基础,有利于规范各级 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提高政府会计 信息的可靠性、全面性、相关性、可比性、及时性 和可理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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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利于夯实财政管理基础(财务会计5要素+预 算会计3要素功能),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基本 准则》在完善现行政府预算会计功能的同时,强化 政府财务会计功能,在政府会计核算中引入权责发 生制原则,对资产、负债等会计要素的概念、信息 质量特征,都做出了重新界定、提出了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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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治背景。为了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 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政府会计改革,对于构建统一、 科学、规范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制定政府会计基 本准则、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和健全完善政府会 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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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3日,楼继伟部长签署财政部令第78 号公布《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称 《基本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属于 部门规章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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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及时性原则)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 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 得提前或者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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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可比性要求)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 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纵向比较即同一单位不同时间)同一政府会计主 体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 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 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其影响在附 注中予以说明。 (横向比较即不同主体同一时间)不同政府会计主 体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 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确保政府会计信息口径一致, 相互可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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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基本准则》强调了历史成本计量原则,即 政府会计主体对资产和负债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 采用历史成本。采用其他计量属性的,应当保证所 确定的金额能够持续、可靠计量。这样规定,既体 现了资产负债计量的前瞻性,也充分考虑了政府会 计实务的现状。
27
五是构建了政府财务报告体系。《基本准则》要求 政府会计主体除按财政部要求编制决算报表外,至 少还应编制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现金流量表, 并按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同时强调,政府财务 报告包括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构建了满足现代财政制度需要的政府财务报告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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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政府会计标准体系由政府会计基本准则、具 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和政府会计制度(财政总预算 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制度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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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准则主要对政府会计目标、会计主体、会计信 息质量要求、会计核算基础,以及会计要素定义、 确认和计量原则、列报要求等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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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 门、各单位(以下统称政府会计主体)。 前款所称各部门、各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 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 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 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 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适 用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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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而保证政府资产、负债等信息得以如实记录、完 整反映,有利于全面反映政府财务状况,有利于进 一步加强政府的资产管理和控制债务风险,有利于 健全预算管理基础,对于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 的现代预算制度,促进财政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 的基础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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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坚持目标、理清思路。《改革方案》提出,在 建立健全政府会计核算体系时,要推进政府财务会 计与预算会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在完善预算会 计功能基础上,增强政府财务会计功能。
5
一是不能如实反映政府“家底”,不利于政府加强 资产负债管理;二是不能客观反映政府运行成本, 不利于科学评价政府的运营绩效;三是缺乏统一、 规范的政府会计标准体系,不能提供信息准确完整 的政府财务报告。
6
1、财政部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和《改革方案》的重要成果,是全面深化财税体制 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构建统一、科学、规范的政 府会计准则体系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在我国政 府会计改革进程中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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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科学界定了会计要素的定义和确认标准。《基 本准则》针对每个会计要素,规范了其定义和确认 标准,为在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层面 规范政府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提供了 基本原则,保证了政府会计标准体系的内在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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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基本准则》对政府资产和负债进行界定 时,充分考虑了当前财政管理的需要,比如,在界 定政府资产时,特别强调了“服务潜力”,除了自 用的固定资产等以外,将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 资产、文化文物资产、保障性住房和自然资源资产 等纳入政府会计核算范围;
具体准则主要规定政府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的会 计处理原则,具体规定经济业务或事项引起的会计 要素变动的确认、计量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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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指南主要对具体准则的实际应用作出操作性规 定。政府会计制度主要规定政府会计科目及其使用 说明、会计报表格式及其编制说明等,便于会计人 员进行日常核算。
17
一是构建了政府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适度分离并 相互衔接的政府会计核算体系。相对于实行多年 的预算会计核算体系,《基本准则》强化了政府 财务会计核算,即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 计构成,前者一般实行收付实现制,后者实行权 责发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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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立足国情、借鉴国际。在充分考虑我国政府财 政财务管理特点的基础上,吸收了我国企业会计准 则的改革经验,借鉴了国外有关政府会计改革的最 新理论成果。
12
三是继承发展、改革创新。充分吸收现行行政单位 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和财政总预算会 计制度中已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内容,坚持理论 和制度创新,强化财务会计功能,准确反映财务会 计信息。同时,注重与预算管理等要求相衔接、相 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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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货币计量)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 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 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同时登记外币金额。 第十条 (记账方法)政府会计核算应当采用借贷记 账法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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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可靠性或真实性要求)政府会计主体应 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 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 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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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符合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定 义及其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政府决算报表。
49
第二十六条 政府财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 资产、收入和费用。 更加突出成本费用观念,即政府会计也要讲效率、 重公平。
46
第二十三条 预算结余是指政府会计主体预算年度内 预算收入扣除预算支出后的资金余额,以及历年滚 存的资金余额。
47
第二十四条 预算结余包括结余资金和结转资金。 结转资金有专门用途,而结余资金没有专门用途, 结余资金要统筹本级财政部门。 结余资金是指年度预算执行终了,预算收入实际完 成数扣除预算支出和结转资金后剩余的资金。 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年终尚未执行完 毕或者因故未执行,且下年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 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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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反映单位运行成本,科学评价单位绩效。《基 本准则》要求单位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各项耗 费,如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等,并要求编制收入费用表,合理归集、反映单位 的运行费用和履职成本,从而有助于科学评价单位 耗费公共资源、成本边际等情况,建立并有效实施 预算绩效评价制度,提升单位绩效评价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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