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技教育学会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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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科技教育学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学会定名为吉林省科技教育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英文名称:Jilin Province Educatio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第二条本学会是吉林省科技人员、教育工作者和科技活动爱好者自愿结合、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学术性和实践性法人社会团体,是推动吉林省科技创新教育事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本学会的宗旨是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团结组织吉林省广大科技人员、教育工作者和科技活动爱好者,充分发挥吉林省教育优势资源,开展教育研究与经验交流,注重实践创新,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科技知识普及和教育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科技教育成果转化,提升吉林省人民尤其是广大青少年的科技创新实践能力,促进科技教育事业在吉林省各层次学校的深入交流和不断发展。第四条本学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吉林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为吉林省民政局。

第五条本学会地址设在东北师大附中,邮政编码:130021。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学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积极组织科技理论与实践的学术研究,提高学术水平,推动学科创新;

(二)弘扬科学精神,大力普及科学技术知识,组织各种类型、层次和渠道的科学活动,传播先进科技知识,推广先进技术,激励吉林省科技人员开展科技创新,进一步提高广大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

(三)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吉林省各层次学校之间的教育管理理念与活动开展经验交流,促进教育资源共享,同时面向社会提供信息咨询,开展中介服务,促进信息服务产业的发展;

(四)开展教育思想交流活动,促进我省科技教育学者同国际学者的思想文化交流,发展同国外教育团体的友好交往,开拓合作渠道和项目;举办各层次校长教育思想研讨会、联席会、论坛等会议,校际之间校长带团的访问等交流活动。

(五)举办教师或教练员间相关教育教学技能竞赛,为教师或教练员进行素质提高提供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等支持,从而促进教师或教练员之间的经验交流。

(六)丰富学生课外生活,开阔视野,训练技能,展开相关的冬/夏令营、游学等活动,举办科技创新类竞赛、科技体育类和动手实践类等比赛。

(七)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举荐人才,表彰奖励为发展科技事业在科技创新中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工作者,以及为学会活动积极工作的会员,可为自主招生的学校推荐在科技创新实践中表现特别突出的青少年。

(八)编辑出版《吉林科技教育》学术交流刊物(可以使电子刊物);向吉林省内外各核心期刊(带CN、ISSN刊号和ISBN科技书号)推荐发表优秀学术论文。建立学会网站,刊登学会相关内容的信息,如各学校介绍,品牌管理,特色内容等等。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学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承认、遵守学会章程,按照规定程序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经审批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

包括从事教育工作、科技研究或相关领域的工作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或相关的产业界人士;对科技活动有兴趣的青少年及其家长。

(二)团体会员

具有一定数量的教育工作者,愿意参加本学会活动,支持本学会工作的学校、相关教育机构等团体。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志愿;

(二)经学会审查同意后,即可入会,学会对会员进行登记备案存档。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学会有权将其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确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届满可连任代表资格(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表彰、奖励为在吉林省科技普及和教育创新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会员。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各地市分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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