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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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文档涉及附件:1. 附件一:中美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文件的比较分析表格2. 附件二:中美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对比图表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知识产权:指由人类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在法律上的保护范畴,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工业设计等。
2.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分别实施的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政策。
3. 知识产权保护:指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知识产权,防止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复制、传播或销售他人的知识产权。
4. 知识产权侵权:指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权益的行为。
5. 知识产权许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授予他人合法使用自己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并在此基础上获得一定报酬的行为。
章节一:中美知识产权制度的总体概述1.1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背景和发展历程1.2 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的背景和发展历程章节二:中美知识产权法律框架的比较2.1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概述2.1.1 专利法律体系2.1.2 商标法律体系2.1.3 著作权法律体系2.1.4 工业设计法律体系2.2 美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概述2.2.1 专利法律体系2.2.2 商标法律体系2.2.3 著作权法律体系2.2.4 工业设计法律体系2.3 中美知识产权法律框架的比较分析章节三:中美知识产权保护机构比较3.1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机构概述3.1.1 国家知识产权局3.1.2 人民法院3.1.3 公安机关3.1.4 监管部门3.2 美国知识产权保护机构概述3.2.1 美国专利商标局3.2.2 美国联邦法院3.2.3 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3.2.4 监管机构3.3 中美知识产权保护机构的比较分析章节四:中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比较分析4.1 中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概述4.1.1 案件数量统计4.1.2 典型案例分析4.2 美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概述4.2.1 案件数量统计4.2.2 典型案例分析4.3 中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比较分析章节五:中美知识产权许可机制比较5.1 中国知识产权许可机制概述5.1.1 许可合同制度5.1.2 许可合作机构5.1.3 许可税制5.2 美国知识产权许可机制概述5.2.1 许可合同制度5.2.2 许可合作机构5.2.3 许可税制5.3 中美知识产权许可机制比较分析。
中美专利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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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美国专利制度比较中美两国的建国、发展大不相同,两国专利制度建立的背景也大不相同;美国是作为英国的殖民地发展而来的,很多方面受到英国的影响,但同时又有着自身的发展特色:中国的专利制度发展起步比较晚,制度各方面还不是很完善;本文将从中美专利制度背景、专利主体以及专利申请流程三个方面来比较;一、中美专利制度背景1790年,美国制定了第一个专利法,到目前美国专利已经走过了200多个年头,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在美国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工业取得了迅速发展,美国政府高度重视保护国内知识产权,奉行以信息化为中心的科技产业政策,加大信息高速公路和高科技领域的研发投入;不仅如此,美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和行政执法方面也采取了进一步的举措,如 1997年针对网上“黑客”制定了反电子盗窃法,1998年通过了跨世纪数字化版权法,2005年进一步改革专利法,对侵权的处罚也是不断加重;2011年,参议院通过了50年来对其专利体制所做的最大规模变革的法案专利改革法案2007,将带来更多的变化;我国的专利法律颁布较晚,基本上是参考了其他国家的专利制度;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制定专利法;因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在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时隔8年后,因加入WTO组织,需要履行TRIPS要求,在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间隔8年4个月后,因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可以看出前两次是被动与国际接轨和履行承诺,第三次是主动修改,突出创新能力和专利质量,今后中国的专利制度将越来越完善,专利审查将更趋于创新性;二、中美专利主体异同点1.专利申请原则中国对专利申请的审查采取的是先申请原则;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权最先申请的人;专利局据以授予专利权的原则叫做先申请原则;其中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实行形式审查,对发明专利则实行形式审查家实质审查的方式;而美国原先采用的是世界上唯一的先发明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做出发明创造的人;并对发明和外观设计都采用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相结合的方式;不过2013年3月16日,美国专利改革法案2007正式生效后,新法案将改变美国专利申请制度,采用“先申请、先受理”的方式,实质上也是先申请原则;2.专利保护范围中国专利保护的类型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美国专利保护的类型也有三种,分别是发明专利、植物专利和新式样专利即中国的外观设计专利;美国专利保护的范围十分广泛,没有规定什么成果不能获得专利权,只规定了什么成果可以授予专利权;除了科学理论,几乎任何发明或发现都可以申请专利;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明确规定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例如商业模式,这个在美国每年都有几千的专利申请数量,而在中国则会被任务是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可见,我国专利法授予专利权的客体远远不及美国广泛;3.专利保护期限对于不同种类型的专利,专利的保护期限也各不相同;中国方面,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时间都是10年,而对于发明专利,一般是固定的从申请日起算20年;而美国方面,自1995年6月8日及之后提出申请的发明专利和植物专利,专利保护期为自实际申请日起算20年;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期为专利授权日起算14年;2000年5月29日起的发明专利申请案,美国专利商标局将依照专利商标局或发明人延误的时间,适当调整专利保护期;举例来说:若专利申请案因为专利商标局的延误而没有在三年内获准,专利商标局将会将超过三年的天数加入专利期;对于1995年6月8日前申请但却在1995年6月8日后获得授权或在1995年6月8日仍有效的发明专利,专利保护期为以下两期间之较长者:从获得授权日起算17年或从申请日起算20年;4.新颖性宽限期的差异中国方面对于新颖性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4 条的相关规定,新颖性的宽限期限一般为6 个月;中国专利申请中的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公开行为只限于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在规定的学术会议和技术会议上发表以及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的内容;美国专利法第102 条规定:在专利申请人完成发明以前,该项发明在本国或外国已经取得或在印刷出版物上已有叙述,或者在本国已经公开使用或者出售,在向美国申请专利之日以前已达一年以上的,则丧失新颖性;由此可见,美国专利申请所要求满足的新颖性宽限期比中国专利法的规定要长一些;三、中美专利流程异同点1.专利申请人中国专利法规定,本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申请专利,对职务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单位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相对于实行先发明原则的美国,我国专利权的获得者为最先申请人;美国宪法规定:只有“真正的发明人”才能就其发明享有权利,除非发明人授权其他人申请;发明是职务发明的,发明人在申请专利前必须与所在单位签订合同,确定将来专利权的归属,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公司可先提交申请案,应随后补充发明人姓名,以保障发明人的权利;2.专利申请流程美国专利申请的程序与中国基本相同;包括提出申请、初步审查、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和实质审查这几道程序;不同之处在于美国在得到建议书后,不仅可以上诉,同时也可以提出延续案延续申请或者请求继续审查延续审查,中国专利申请流程则没有;美国专利审查过程要求申请人对提供已知的现有技术给美国专利局,如有隐瞒将会使专利权无效,中国专利局没有此强制要求;美国专利提交申请同时必须要求检索及审查,中国专利无检索,提实审期限为优先权日起3年内3.授权专利文件修改对于授权的专利文件,美国专利法允许对已经授权的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可以修改专利范围;中国专利申请文件只能在授权前进行修改,包括两种修改的形式: 1主动修改: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可以主动修改申请文件; 2被动修改:根据审查员的意见修改申请文件;以上两种修改都不能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4.临时专利申请和本国优先权临时专利申请provisional patent application,PPA;美国允许发明人提交一份临时申请,以相对于正式申请较低的申请费,相对简单的手续,为12个月内将提出的正式申请提前建立一个申请日的优先权;在提出暂时申请案之后,申请一方必须要在12个月内提出正式的发明专利申请案,才能主张变“暂时申请案的申请日”为“美国专利申请日”;如果没有在期限内及时提出正式专利申请,申请人将不能以临时专利申请日作为正式专利申请日的优先权日;我国目前尚无临时专利制度,只有相似的国内优先权;我国专利法中对“本国优先权”规定是申请人在中国第一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该优先权应是首次使用而且只能适用一次;这两种规定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客体都被严格限制为发明和实用新型,对有效期的规定都是12个月,如果12个月内没有提出第二次申请,则“临时申请”或“在先申请”自动失效;二者最大不同之处在于,美国专利法规定临时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不计入专利权期限,保护期限从正规专利申请递交之日起算;5.专利申请费用中国收费标准:美国收费标准:在美国,大企业申请专利的费用为中小企业的两倍;一般而言,独立发明人,非盈利性企业及员工少于500的企业均可归类为中小企业,可以享受一半的费用优惠;。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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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知识产权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创新和保护创新成果起着重要作用。
中美两国是全球最大的经济体,其知识产权制度也在全球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力。
本文将从专利、商标和版权三个方面对中美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比较。
1.专利制度专利是保护发明创造的一种方式。
中美两国在专利制度上存在一些相似之处,但也存在一些差异。
在专利授予流程上,两国都采用"先申请、后公开"的原则,即在申请日之后一定时间内保密申请内容。
然而,美国采用"一办多核"审查制度,即同一专利申请可以在多个地点提出审查,而中国则采用"一办一核"审查制度。
在专利保护范围上,美国专利的保护范围较广泛,可以保护任何有用、新颖且非显而易见的发明。
中国专利则注重技术实施和专利所关联的领域,对于商业模式和计算机软件等一些抽象的发明限制较多。
2.商标制度商标是企业品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市场秩序的一种方式。
中美两国在商标制度上存在一些相同和不同之处。
在商标注册上,中美两国都采用"先申请、先审查"的原则,即先到先得。
然而,美国在审查阶段更加注重对商标是否会产生混淆的考虑,而中国则更加强调商标注册的先后顺序。
在商标保护上,两国对商标的保护力度都较大。
然而,美国对于跨境商标侵权和网络商标侵权的打击力度较大,有较完善的法律程序和制度保障。
3.版权制度版权是保护文化作品和艺术创作的一种方式。
中美两国在版权制度上也存在一些差异。
在版权保护对象上,美国版权制度更加注重市场利益,对于商业价值较高的作品给予更大的保护。
中国版权制度则更加注重对原创作品和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
在版权侵权打击上,美国有着更加完善的法律程序和制度保障,对于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较大。
中国版权制度则需要在侵权证明和维权程序上进一步完善。
综上所述,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制度上存在一些差异。
美国在实施和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具有更长的历史和较为完善的制度,对于市场利益的保护力度较大。
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https://img.taocdn.com/s3/m/5b4ae0f6f61fb7360b4c6594.png)
商业秘密只是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 ,计算机软件保 护还存在不协调的地方 ;二是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 需要增加 ,比如 ,著作权的财产权规定比较原则 ;三 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措施尚待健全 ,比如 ,在损害 赔偿 、知识产权的行政程序 、过错推定原则等方面的 规定还有待完善 。此外 ,在一些立法的程序方面 ,比 如说一些保护变成保护外国人的多 ,保护中国人的 少 ,这叫做反过来的超国民待遇 ;在著作权 、软件 、音 像制品方面 ,盗版依然猖獗 、影响社会秩序 ;一些地 方还存在地方保护主义 ,对保护知识产权态度不坚 决 ,甚至姑息迁就等 。同时 ,知识产权法律 、法规 、规 章还存在着不尽协调的方面 ,法律的透明度也有待 提高 。这说明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和国际水准相比 还有一定的距离 。
因此 ,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应进一步加快 缩小同国际标准的差距 ,采取主动实施与被动实施 相结 合 的 做 法 , 以“主 动,结合中国国情和切身利益对国际法的 规范进行分类选择 ,不失为减少冲击 ,争取制度创新 时间的一种方法 。
二 、强有力的和有效的法律的执行体系是知识 产权保护的保证
但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起步晚 ,基础差 ,面 对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国际协调的要求和改革开放的 需要 ,必须力争做到高起点 、高标准地构建知识产权 法律体系 。为此 ,吸收发达国家的立法成果 ,引进知 识产权的国际条约的规范与标准 ,便成为中国知识 产权制度建设的必然举措 。这种吸收与引进 ,一方 面保证了中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与国际知识产权条约 惯例相适应 ,另一方面也为中国加入知识产权的国 际公约作好了准备 ;同时 ,也充分地表现出我国作为 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社会的一员 ,认真履行保护知识 产权义务的坚强决心和诚信态度 。
中美产学研结合的知识产权分配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产学研结合的知识产权分配制度比较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2d3464e14afe04a1b071de83.png)
理 得 当与 否 。本 文通 过 比较 中 关两 国在 产 学研 结合 的知识 产 权 分 配 制度 方 面 的 法律 法 规 异 同点 ,借 鉴 美 国相 关
制度 ,来完善我 国产学研 结合的知识产权分配制度,从而为提 高我国科技创新能力。
关键 词 :产 学研 结 合 ;知识 产权 ;分 配制度 中 图分 类号 :C _ , 6 2 5 文 献标 志 码 :A 文章 编号 :1 6 7 2 - 5 4 0 9 ( 2 0 1 3 ) 1 2 - 0 1 7 3 - 0 - 2
产学研 合作 中一直都存 在着知 识产权 纠纷 ,直 接影响着产学研合作的深度、广度和效率。本文通 过对 中美两国知识产权分配制度比较研究 ,借鉴美 国的经验 ,对合作 过程 中产生 的知识产权 归属及 相 关利 益分配 进行公平 、合 理 、有效 的制度 安排 。
一
、
知 识产 权分 配制度具体 程度不同
收稿 日期 :2 0 l 3 1 0 - 1 6
的研究 开发 、实施转 化 中做出重要 贡献 的有关 人员 的报酬 或者奖励 ,按 照 国家 有关规定 将其 折算 为股 份或者出资比例。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或者出 资 比例分享 收益 。 ” 我 国 目前 对发 明创造 的主要完 成人 、贡献 人在 参与专 利与专有 技术产业 化后得 到收益所 依据 的法 律法规 很多 ,但其 内容上却 不统一 ,并 缺乏具 体实 施办 法 。由此造 成 在实践 中 由于政 策规 定不 统 一 、 不 明确 ,收益权让 渡和 收益数量 的分享通 常较 难操 作 。其 次是计算基 数的概念 不 明确 、不 规范 ,难 以 操作 。 2 . 美 国相关 规定具体 明确 ,可操作性强 美国 1 9 8 0年公 布 的 《 专利商 标 法 修订 案》 对 政府资 助 的科研 项 目的专利权 问题作 了一系列 新 的 规定 : —是大学和小企业受到政府资助的科研项 目 所产生 的一切 发 明创造 ,原先归 政府所 有 ,修 正 案 将其改为归合同承包企业或津贴接受人所有 ;二是 大学 、非赢利 机构和小企 业 ,在进 行政 府资 助研究 项 目的过程 中所产生 的发 明创 造 ,有选 择和保 留发 明的权 利 ;三是 在处理 专利权 的问题上 ,修 正案对 合 同项 目和津贴项 目一 视 同仁 。1 9 8 2年美 国 国会通 过了里根总统签署的 、 企业发展法》规定 ,政府 向私营高新技术与小企业提供一定的经费 ,如研发 成功 ,小企业 可拥有全 部专利权 。 联邦政府各研发机构与工业界和大学建立 了广 泛 的联 系 ,签 定 了各 种合 作协 议 。从 发展 趋势 看 , 通 过 专利 许 可 和技 术 转 让 的模 式 来 进 行 产 学 研合 作 ,已成为美 国促进科 研成果 产业化 的主要 手段 之 为此美 国许 多高等 院校也 纷纷成立 了诸 如大 学 专利公司之类专门推销科研成果的综合服务机构 ,
从中美专利制度比较看中国创新活动的发展
![从中美专利制度比较看中国创新活动的发展](https://img.taocdn.com/s3/m/31e5aa19cc7931b765ce15a1.png)
摘 要 : 通过对 比中美两国在专利制度 方面的差异 , 阐释 中国在专利制度上 与发达 国家相 比
所存 在 的不足 。由于专利 对创 新有 重要 的影 响 , 因而这 些不足 影 响 了中国创新水 平 的提 高。 过 比 通
较分析可以看 出, 由于 中国的创新能力基础差, 基点低 , 如果要保持创新活动的可持续发展 , 必须 改革现有的专利制度, 以适应环境的变化, 有鉴于此, 从专利制度的发展历史、 专利权的保护措施 、 技术扩散的有效机制等方面给 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 : 中美专利 制度 ; 比较 ; 新 创
中图分 类号 : 36 G0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6 39 8 (0 0 — 07 0 17 — 84 2 1)4 0 1—7 1
一
、
引言
献显示 , 学者 们 在研究 中更 专注 于专利 制度 的结 构与
关 于技 术创 新与经 济 关系 的论述 ,约 瑟夫 ・ 阿洛 伊斯 ・ 熊彼特 在 创新 五个 内容 中提 到 ,经济 的变革 与 增长 归 因于创新 活动 。而在 实证 领域 , 究创 新活 动 研
是 18 9 2年 由国会 通 过 的“ 联邦法 院改 良法 ” 以及 依次
起 能够 有效 促进 专 利 从 申请 到 走 向市 场 的 制度 与 机 制。 因而 , 通过 比较 中美 两 国现 阶段 专利 制度 的差异 , 分析 不 同之 处 的优缺 点 , 以更 好地 认识 到在 鼓励 创 可 新上我 国与先进 国家 之 间的差距 , 进而 不 断调 整现 有 的制度 , 弥补 自身不足 , 创新上 实现 突破 。 有 的文 在 现
除 了能够 更好地 捋清 制度 建立 的脉 络 , 能 为结 合本 也
国国情 ,走 出符合 自身 特色 的制 度创 新 之 路 提供 参
中美企业公司治理和法律制度对比研究;
![中美企业公司治理和法律制度对比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3e4778ee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5243ec3.png)
中美企业公司治理和法律制度对比研究;中美企业公司治理和法律制度对比研究企业公司治理和法律制度是保障企业正常运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中美两国拥有不同的文化背景和法律体系,对企业公司治理和法律制度的认知和实践也存在差异。
本文从企业公司治理和法律制度两个方面进行对比研究,分析其异同点以及对企业经营带来的影响。
一、企业公司治理对比1.股东权利和利益保护在中美两国,股东是企业的所有者,拥有企业决策权和利润分配权。
然而,在保护股东的利益方面,中美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美国,股东权利被视为最重要的公司治理问题之一,因此,美国法律对于股东权利保护有着十分严格的规定。
例如,美国证券法要求企业公开披露其半年度和全年度财务报表,以便股东和投资者及时了解企业运营情况,提高股东参与决策的能力。
相比之下,中国公司治理模式相对欠缺透明度。
中国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的报告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内向股东发放,但是,企业的财务报表却不一定公开透明。
在很多中国上市公司,特别是国有企业中,股东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而股东为了互相获得资源并不惜在股权交易中牺牲其他股东的利益,而在美国,这种关系过于密切就可能会面临法律诉讼和金融制裁。
2.董事会角色差异在企业治理中,董事会是主导公司管理和决策的核心机构。
在美国法制中,董事会具有重要的决策权和监管职责,代表所有股东对企业管理层实施监督和指导。
此外,美国董事会成员通常为独立董事,不直接与公司经营管理层联系,以确保董事会独立性。
在中国,董事会成员一般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股东大会通常由大股东或管理层控制。
这就导致了董事会成员之间的客观关系比较密切,不能独立执行董事会的决策。
同时,中国大多数公司的董事长与公司CEO或总经理一样,都兼任多职位,这种模式常常会导致董事会失去对公司经营的监督和指导作用。
二、法律制度对比1.法律体系的异同美国法律体系追求的是基于法律的信仰文化,美国法律普遍透明、公正、严谨。
美国的法律制度在解决市场和企业的纷争方面是非常有效的,美国市场经济之所以能够蓬勃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健全的法律环境。
知识产权保护及中美专利制度差异比较——《科学技术在社会中——从生物技术到互联网》读后有感
![知识产权保护及中美专利制度差异比较——《科学技术在社会中——从生物技术到互联网》读后有感](https://img.taocdn.com/s3/m/d7f29e4abe1e650e52ea99fe.png)
督的一个重要保证。 ( 六) 完善会计外部监督机制。社会监督也即中介监督,
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根据有关规定以独立第三者的身 份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对依 法公开披露的单位会计报告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加强对 社会监督机构的再监督,实现监督者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平衡 与对称。如进一步完善注册会计师监管制度,变目前以清理 整顿、年度培训、年 度 检 查 为 主 的 监 管 手 段 为 采 用 注 册 会 计 师职业道德水平追踪制度,建立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信用档 案,促使注册会计师不断提高职业道德水平。
【参考文献】 1. 刘莉萍. 浅 议 企 业 会 计 监 督 职 能 的 加 强[J]. 现 代 商 业, 2010
·34·
Industrial & Science Tribune 2012.(11).24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2 年第 11 卷第 24 期
在,“专利”一词一般理解为专利证书,或理解为专利权。国家 颁发专利证书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 对制造、使用、销售( 有些国家还包括进口该项专利发明或设 计) 享有专有权( 又称垄断权或独占权) 。其他人必须经过专利 权人同意才能行使上述行为,否则即为侵权。专利期限届满后, 专利权即行消灭。任何人皆可无偿地使用该项发明或设计。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2 年第 11 卷第 24 期
知识产权保护及中美专利制度差异比较
———《科学技术在社会中———从生物技术到互联网》读后有感
□张 妍
【内容摘要】本文从《科学技术在社会中———从生物技术到互联网》一书中的知识产权部分的论据论点出发,在授权客体强制 许可等方面讨论了中美专利制度的异同,并针对作者的论据提出了个人的看法和观点。
体现中外法律差异的案例(3篇)
![体现中外法律差异的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3ab42b2a777f5acfa1c7aa00b52acfc788eb9f57.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国际竞争的重要领域。
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诸多差异,本文以一起中美知识产权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中外法律差异。
二、案例介绍案例:某中国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研发了一款具有创新性的智能手机,并在我国申请了多项专利。
随后,甲公司将该款智能手机推向国际市场,并在美国市场取得了一定的市场份额。
然而,甲公司发现美国市场存在大量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于是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三、中外法律差异分析1. 专利保护范围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均可以申请专利。
在美国,专利法同样规定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但在专利保护范围上存在一定差异。
(1)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限为20年,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为10年。
美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限为14年,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为15年。
(2)我国专利法对专利保护范围的规定较为严格,要求专利申请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美国专利法在专利保护范围上相对宽松,对专利申请的要求相对较低。
2. 专利侵权认定我国《专利法》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美国《专利法》同样规定了专利侵权行为,但在侵权认定上存在差异。
(1)我国专利侵权认定主要依据《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强调侵权行为的客观性和侵权行为的后果。
美国专利侵权认定则更加注重侵权行为的故意性。
(2)我国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可以提出抗辩,如不侵权、无效、超过诉讼时效等。
美国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除了可以提出抗辩外,还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抗辩。
3. 损害赔偿我国《专利法》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
美国《专利法》同样规定了损害赔偿,但在赔偿金额上存在差异。
(1)我国专利侵权赔偿金额主要根据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侵权人的获利确定。
中美贸易摩擦的原因分析
![中美贸易摩擦的原因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d2e9d4d7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486b9bd.png)
中美贸易摩擦的原因分析近年来,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越来越多。
从2006年开始,美国就开始逐步对中国的商品加征关税,引发了一系列的贸易争端。
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贸易争端越来越激烈,双方的摩擦也越来越多。
那么,为什么中美之间会存在贸易摩擦呢?有什么原因导致了这些摩擦的出现呢?一起来看看其原因分析。
一、制度不同导致利益分配不均中国和美国的制度不同,这也是导致贸易摩擦的一个重要原因。
中国的政治体制属于社会主义制度,而美国则是资本主义制度。
二者的区别在于,社会主义强调公有制和集体利益,而资本主义则强调私有制和个体利益。
这就导致在贸易过程中,两国的企业和政府会有不同的利益追求。
例如,中国政府会通过一些政策来支持本土企业,比如补贴等。
而这些政策对于美国企业来说却显得不公平,因为它们无法享受同样的待遇。
二、贸易逆差问题中美之间的贸易逆差是导致贸易摩擦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根据美国商务部统计,2019年上半年,中美之间的贸易逆差为1855亿美元。
这就意味着,中国在这个交易中赚取了更多的钱,而美国则是亏损的一方。
而美国的政策制定者和亿万富翁认为,这种贸易逆差是不公平的,应该采取行动来缩小贸易逆差。
三、知识产权保护中美之间的知识产权问题,同样是贸易摩擦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过去的几年中,中国的一些企业因为盗取美国的知识产权而受到了美国政府的制裁。
这也引发了一系列的贸易争端,阻碍了两国之间的经济合作。
而对于美国企业来说,他们非常关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因为这关系到他们的核心利益。
四、市场准入问题中美之间的市场准入问题同样是导致贸易摩擦的一个原因。
在某些领域,中国对于外国企业的市场准入存在着很多障碍。
例如,在金融领域,外国银行无法独立从事人民币业务。
而这些限制会导致美国企业在中国市场上的竞争受到限制,进而导致其对中国的不满和贸易争端的加剧。
总结: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是由多方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降低贸易摩擦的最佳途径是加强两国之间的沟通和交流。
中美欧知识产权适用豁免制度比较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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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 断进 一步 谋求非法 垄断或 优势竞 争地位 的 口的 ,从而直接 触犯 了反垄断法 p因此 ,对锄识 产权 - 的滥用 行为 ,反垄断 法应从社会半 位出发,对其进行必 要的限制
权与使用权 相 区别 ”原则 、 权 力耗尽 ” “ 原则 、“ 同源”原则 。【 5 1 1 权 利 存 在 与 权 利 行 使 原 则。 、 “ 16 在 9 8年 的帕 克一 戴 维斯 一 案 的判 决 中 ,法 院第 一 次使 用 了知 识产 权存 个判 决 中的主 要结 论 是 ,第 一 ,专 利 所有 权 人是 根据 成 员 国的法 律 取得 了 专 利权 ,这 个权 利 的存 在 不受 条 约第 8 5条 第 1款 和 8 6条 禁 止性 规 定 的影 响。这 说 明 ,因为 专利 二 ,如果 行使 知 识产 权会 损 害欧 盟 市场 上 的竞 争 ,特别 是如 构 成 条约第 8 5条 第 1款 意义 上 的 限 制 竞 争 ,或 者构成 条约第 8 意义上 的滥 6条 用 市场 支 配地 位 ,这个 知识 产 权 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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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 知识产权 人滥用法 律权 力.美国 可法 部又列举 了 9项 专利许可 限制的情 况.认 为它们属 下 “ 本 身违法 ” 这 9 内容是 :(1) : 项 要求被许 可人购 买非 专利材料 : (2) 要求 被 可 人转让有 关专利 年 改进 技术 ;(3 ) 限制被 许可 人转 卖该 专利产 品;( )限制 被许可人专 利范 阿以外 的产品 ;(5 ) 4 要 求被 许可人 接受一揽子 许可 ;(6)根 据产品的总 销售或总 l产额确 定专 利费用 ;(7 ) 牛 要求 被许 n f 人支付与该专 利生产的产品 无合 理关 系的专利使用 费;(V 对被许可 人用该专利 方法生产 的产品的 - ,1 销 售加以 眼制;(9 】 要求 被许可 人销售其 专利产品时 ,接 受指定价 格或最低 价格 其他不届 于这 9
中美知识产权贸易摩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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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知识产权的贸易摩擦分析吴是韬(江南大学商学院,江苏无锡214122)摘要:知识经济时代国际贸易飞速发展,知识经济背景下的知识产权贸易摩擦不断。
而伴随着中美贸易的迅速发展,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也随之频繁发生。
中美关于知识产权问题争端不断。
本文围绕中美知识产权保护摩擦的演变历程和摩擦原因进行分析,对中国知识产权的现状进行研究,将有利于了解中美知识产权保护摩擦的本质和成因,也为我国应对当前和未来激烈的知识产权保护摩擦提供启示。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中美贸易;贸易摩擦;核心技术中国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Analysis of trade friction of intellectualproperty rights of China-USWU Shi-taoAbstract: In the knowledge economy,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is rapidly and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trade friction under the Knowledge Economy continued. As the trade between China and USA grows rapidly,trade frictions between these two countries have also been happening frequently. Trade friction between China and the US also will frequently occur.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evolution of China and USA IPR protection course and friction analysis of the cause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hina'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search,this will help us to understand the nature of the friction and causes of it,but also provide inspiration for our country to deal with current and futur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tense friction.Keywords: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China-US trade; Trade Friction; Core Technology一绪论(一)研究背景步入知识经济时代,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当代,“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已经成为世界经济的主要表现。
中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立法比较
![中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立法比较](https://img.taocdn.com/s3/m/d2eef442c850ad02de80415d.png)
种 作 为 计 算 赔 偿 数 额 的依 据 。 竟 采 取 何 种 做 法 . 究 立
失 确 定 : 际 损 失 难 以 确 定 的 . 照 侵 权 人 因 侵 权 所 获 实 按
法 尚 待 统 一 明 确
得 的 利 益 确 定 : 赔 偿 数 额 还 应 当包 括 权 利 人 为 制 止 侵
性 . 往 往 难 以 补 偿 受 害 人 实 际 损 失 、 遏 制 再 次 侵 权 的 发 生 美 国 知 识 产 权 法 在 补 偿 性 损 害 赔 偿 基 础 上 适 用 惩 罚 性 赔 偿
制 度 ,补 偿 受 害者 的 同 时惩 戒 侵 权 者 ,双 向调 节 遏 制 侵 权 。我 国知 识 产 权 法 有 必 要 借 鉴 美 国立 法 , 完善 赔偿 数 额 制度
限 。 《 标 法 》 5 条 、专 利 法 》 6 条 、 著 作 权 法 》 如 商 第 6 《 第 5 《
第 4 条 均 规 定 侵 权 损 害 赔 偿 数 额 按 照 权 利 人 的 实 际 损 8
非 法 所 得 计 算 : 而 商 标 法 规 定 则 可 以 在 二 者 之 间 任 选
定 了法 定 赔 偿 制 度 . 以 辅 佐 补 偿 性 损 害 赔 偿 制 度 发 挥
侵 权 人 的 违 法 所 得 难 以 确 定 的 .可 由人 民 法 院 根 据 侵 权行 为 的情 节 确定 赔 偿 数 额 . 谓 法 定赔 偿 。 《 标 此 如 商
作 用 。 法 定 赔 偿 是 指 在 权 利 人 因 被 侵 权 所 遭 受 的 损 失 以及侵 权 人 所 获 得 的非 法 利 益 均难 以确 定 的情 况 下 . 法 院 根 据 当 事 人 的 请 求 或 者 依 职 权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幅 度
中美高校知识产权经营机构比较研究
![中美高校知识产权经营机构比较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8c710c70168884868762d677.png)
的技术 需求 和相 关材料模板 ; 为产 业界提供 的相 关信 息, 包
括 许可谈 判的流程 、发明人和 斯坦福大 学的 目标 、需求和期
部门概 况 ,包括规章制度、工作通讯、科技交流、地 区合作 和合作案例、博士 后工作站介 绍、部 门练 习方式、下载专栏 和银行账户 ; 右侧为新 闻动态 ,内容多数是描述参与地方政 府组织 的产学研对接活动 。
l 6项 , 同额 8 合 2万元 ; 款 合 同 4 8 , 款 合 同额 2 2 8 进 4项 进 6 1
万元 ,出款合 同 10项 ,出款合 同额 2 4 4 5 1万元 ;合 同到款
14 4万元 ;先后获得 了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国家技术 5 5 转移优秀示范机构等荣誉称 号。 该机构在运作过程中采 取了 和斯坦福大学 O L相似的策略保障其正常运行 : T
望 值、合 同的模板和 准备转让 的专 利项 目等 。
三
北 京大 学科 技开 发部 运营 现状
( < 北京大学科技 开发管理办法 规定 : 北京大学科技开 发部对外是依法登记的法人单位 , 其主要任务是促进科技成
四 中美高校 知识 产权 经营 机构 成功 之道 给我 们 的启 示
斯 坦福大学和 北京大学在 知识产权 经营 上各 有其独 到 之 处, 其成功背后所采 用的相 似做法值得其他高校借 鉴学 但
京大学科研成果顺 利流转 的关键 , 其成 功经验 包括 多元投 资渠道 、 完善 制度和信 息充实的官网。 这些做法值得其他 高 学 习 校
关键词 :知识产权经 营;技术许可 办公 室;科技 开发 部;信息平 台建设
中 图 分 类 号 :F 9 4 文献标识码:A 文 章 编 号 : 17 — 2 9 ( 0 2 8 0 5 — 3 6 3 2 1 2 1 )0 — 1 50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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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引言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美国,知识产权的法律框架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等。
美国的专利法在保护创新和发明方面非常强大,为广大创新者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措施。
而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相对较新,中国知识产权法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
尽管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与美国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
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有一定的提升空间。
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美国在全球范围内享有较高的声誉。
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相对完善,对于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有明确的界定,并提供了严厉的惩罚措施。
美国还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法院,专门负责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保护创新者的权益。
在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
中国政府近年来致力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通过加大执法力度和提高违法成本,有效地打击了侵权行为。
中国还在加强知识产权执法能力和知识产权审判能力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尽管如此,由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和执法工作的持续加强,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形势呈现出积极向好的趋势。
创新环境美国一直以来都是全球的创新引领者,其创新环境非常有利于创新者的发展和创新成果的转化。
美国的创新文化和创业精神深入人心,政府对创新的支持和鼓励也非常明确。
在美国,创新者可以享受到较好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环境的开放程度,这为创新者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中国以其庞大的市场规模和不断提升的创新能力吸引了全球的关注。
中国政府加大了对创新的支持力度,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创新和创业。
中国的创新环境正在逐步改善,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果的转化也取得了显著进展。
知识产权合作与争议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合作方面保持密切联系。
两国政府加强了知识产权合作,签署了一系列双边和多边协议,共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
中美知识产权争议也时有发生。
由于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差异以及经贸纠纷等原因,中美之间的知识产权争议时有发生。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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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一、引言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知识产权对促进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美作为世界两大经济体,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有着不同的制度和实践。
本文将对中美两国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比较,以便更好地了解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差异和相似之处。
二、专利制度比较1.专利申请条件●中美两国专利申请的主要条件●不同之处及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2.专利权保护期限●中美两国专利权保护期限的规定●区别对待和一致对待的原因及影响3.专利权实施和侵权惩罚●中美两国对专利权实施和侵权行为的处理方式●刑事和民事责任的差异及其影响三、商标制度比较1.商标注册要求和程序●中美两国商标注册要求的差异●商标注册程序的不同以及其对商标保护的影响2.商标使用和维护●中美两国对商标使用和维护的要求●商标优先权的不同规定及其影响3.商标侵权和纠纷解决●中美两国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与程序●商标纠纷解决的方式和效果比较四、著作权制度比较1.著作权保护对象●中美两国著作权保护对象的差异●对新媒体作品保护的态度及其对创作环境的影响2.著作权权利与转让●中美两国著作权权利和转让的规定●对著作权创造者权益的保护程度比较3.数字著作权管理和侵权●中美两国对数字著作权的管理方式●对数字著作权侵权的打击力度比较五、附件本文档附带的附件包括:中美知识产权法律文件全文、相关法规和指南、中美知识产权统计数据等。
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专利:●专利是一种授予发明者的独占权利,使其能够在一定期限内排除他人对其发明的制造、使用、销售等行为。
2.商标:●商标是一种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具有识别和区分的功能,以保护消费者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3.著作权:●著作权是对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保护,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
4.侵权:●侵权是指他人未经合法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专利侵权、商标侵权和著作权侵权等。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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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1.简介1.1 背景介绍1.2 目的和范围2.法律框架比较2.1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2.2 知识产权法律的主要法规2.2.1 中美版权法比较2.2.2 中美商标法比较2.2.3 中美专利法比较2.2.4 中美商业秘密法比较2.3 知识产权法律的实施机构和流程3.著作权保护比较3.1 著作权定义与保护范围比较3.2 著作权登记制度比较3.3 著作权侵权行为与解决方式比较4.商标保护比较4.1 商标注册制度比较4.2 商标权的保护与维权机制比较4.3 保护非注册商标的机制比较5.专利保护比较5.1 专利定义与保护范围比较5.2 专利审查与授予制度比较5.3 专利侵权行为与解决方式比较6.商业秘密保护比较6.1 商业秘密的定义与保护范围比较 6.2 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比较6.3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与解决方式比较7.执法和司法保护比较7.1 执法机构的组织和职责比较7.2 司法机构的组织和职责比较7.3 案件审理程序与赔偿计算比较8.跨国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比较8.1 中美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基础与现状比较8.2 中美知识产权法律争端解决机制比较8.3 中美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问题与建议9.附件- 附件1:中美版权法比较表- 附件2:中美商标法比较表- 附件3:中美专利法比较表- 附件4:中美商业秘密法比较表10.法律名词及注释- 版权:指对特定作品享有独立的法律保护权利的权利关系 - 商标:一种特殊的标记,用以区别来源,用于商品或服务等不同经营者间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专利:对于新发明、新设计或实用新型技术所获得的独占权利- 商业秘密:企业通过不公开的方式保护并仅限于内部使用的信息。
“中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比较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0d6ef3fe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e21fc11.png)
“中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比较研究近年来,中美两国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上的比较研究备受关注。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指在尊重著作权人的基本权利和利益的前提下,为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的需要,允许被授权人在一定范围内对作品进行利用。
本文将就中美两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进行比较研究。
一、中美合理使用制度的定义中美两国对于合理使用制度的定义有所不同。
中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明确地规定了合理使用的狭义和广义含义。
合理使用狭义上指著作权法授权行为以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利用行为或未达成许可协议的行为,但符合法定例外的情形。
合理使用广义上则含义更为宽泛,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法例外规定的情形。
而美国的合理使用制度则没有明确的法定规定,而是基于裁判实践和通常做法所形成的经验性原则。
二、中美合理使用制度的范围1. 中美的应用场景不同中国的合理使用范围主要是指学术研究、教育、新闻报导、公共利益等目的,而在美国则更多地涉及文化、艺术、政治等各个领域。
2. 中美的限制性条款不同在合理使用的限制条款设置上,中美两国也有差别。
中国著作权法规定,利用内容应当合理,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且利用行为不应影响著作品的正当使用和市场利益。
而美国著作权法则是不直接规定合理使用的限制,而是留给法院在具体案件中综合考虑的裁量权。
三、中美合理使用制度的案例比较1. 《哈利·波特》案件在《哈利·波特》一案中,中国法院判定了教授此书有违反著作权意识,最终追究其民事责任;而在美国,教授们则借助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合理地利用了书中某些部分进行学术探讨。
2. 谷歌图书馆案件在谷歌图书馆案件中,美国法院判定谷歌基于合理使用制度可复制和展示部分图书内容;而在中国,谷歌图书馆的行径则被认为侵犯了中国的著作权法。
3. 《侵权行为》电影案件在这一案件中,中国法院认为该电影是对原著作品的盗版,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使用,而美国则认为是针对原作的“转化”。
中美两国专利审查制度比较
![中美两国专利审查制度比较](https://img.taocdn.com/s3/m/55d2d090f46527d3250ce021.png)
中美两国专利审查制度比较作者:李立丽来源:《科学与技术》 2019年第2期李立丽清华大学微电子学研究所北京市海淀区 100084摘要:在国际贸易中,基于对知识产权的认知程度可以了解到各国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文化、价值观司法制度建设等。
因此,对知识产权的运用与审查已经成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贸易发展的重要内容。
要想进行贸易,就必须了解各国及各地区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差异。
通过对中国与美国之间专利审查制度的分析,对中美专利审查标准进行深层次的了解,以便积极应对各地知识产权程序中的差异带来的问题,形成应对专利审查差异的策略。
本文主要针对中美两国专利审查制度进行了比较,以供参考。
关键词:中国;美国;专利;审查制度;比较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类,而美国专利分为发明、植物发明和外观设计三类。
在种类对应关系上,我国的发明与实用新型对应于美国的发明,我国的外观设计对应于美国的外观设计。
下面介绍一下中美两国在专利审查制度上的异同。
1中美两国专利审查简述专利审查效率与案件积压情况、审查员数量等密切相关。
就目前统计数据来看,中美两国的审查效率差不多,发明类专利一般3-5年就能审结。
在审查制度上,中美两国的最大差异在于,中国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通过初审的形式审查后就可授予专利权,不再进行发明内容的实质审查,因此一般在1年左右即可授予专利权。
而美国的所有专利类型都需要进行实质审查。
在同样需要实质审查的专利中,实质审查的制度也会有细微的不同。
2中国专利审查制度中国专利的审查进度某种程度上会影响美国专利的审查进度,下面就我们最关心的公开时间与授权时间,先介绍一下中国专利申请的时间轴:如上图所示,在中国专利申请分为初审和实审两个阶段,公开技术方案后才能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也就是说,在我国公开是进入实审阶段的前置条件。
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初审合格后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开。
因此,如果不请求提前公开,初审需要1.5年,实审阶段需要1-3年不等。
解析中美知识产权争端WTO第一案
![解析中美知识产权争端WTO第一案](https://img.taocdn.com/s3/m/a49a262b53d380eb6294dd88d0d233d4b04e3f78.png)
解析中美知识产权争端WTO第一案一、前言随着全球化的深入推进,知识产权的保护愈发受到人们的重视。
中美知识产权争端WTO第一案是一个里程碑事件,在全球范围引起广泛关注。
本文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对该案进行深入解析,以期对未来中美经济关系发展带来一定的参考价值。
二、标题一:WTO第一案背景介绍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是世贸组织的三项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现代社会不可避免的问题。
中美知识产权争端WTO第一案目前已平息,但它是一段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文字。
本章将对该案的背景、诉求、裁决结果等进行系统梳理。
三、标题二:WTO第一案背后的深层因素分析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复杂的政策,其背后涉及到文化、经济、政治等多个领域。
而中美知识产权争端WTO第一案的背后,则深层次反映了中美双方在知识产权发展、自主创新等方面的矛盾。
本章将从制度、文化、市场等方面出发,分析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深层次因素。
四、标题三:WTO第一案对中美的影响及各自应对措施国家间的经济贸易交往是相互影响的。
中美知识产权争端WTO第一案对于中美双方以及全球经济的影响上是不言而喻的,包括对双方经济、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影响。
本章将探讨中美知识产权争端WTO第一案对中美的具体影响,并从不同的经济模型、个案等方面出发,提出各自的应对措施。
五、标题四:中美知识产权争端背景下的全球化趋势解读全球化是当代国际经济发展的主要趋势,而中美知识产权争端WTO第一案则反映了全球化的另一面:保护主义。
本章将从全球化的定义、特点、作用等角度出发,探讨全球化背景下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深层含义,并对全球化下的中美经贸关系发展宏观趋势进行分析。
六、标题五:启示与反思中美知识产权争端WTO第一案虽然已过去,但它对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中美经贸关系以及双边合作等方面均有着深远影响。
本章将从历史研究、政策分析、经验总结等角度出发,对该案进行全面反思,并提出具有现实意义的启示。
七、案例一:特朗普政府与华为产业链华为是中国的一家高科技企业,在欧美市场拥有大量的市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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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一、中美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发展(一)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考察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已有悠久的历史,当代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是立足本国国情、面对诸多挑战不断探索、完善的过程,同时也是将当代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与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使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向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不断接近的过程。
第一,专利权制度。
在中国,“专利”一词最早出现在《国语》中。
中国古代知识产权制度的萌芽是以专利权制度和著作权制度为先导的。
在 2000 多年以前就已经出现“专利”一词。
但是,这种“专利”并不是法律含义上的专利。
1859 年,太平天国领导人在《资政新篇》中指出,对发明实行专利保护。
1881 年,我国早期的民族资产阶级代表人物郑观应曾经就机器织布技术向清朝光绪皇帝申请专利。
1882 年皇帝批准该局可以享有十年专利,这是历史上较有影响的专利。
1898 年,在“戊戌变法”中光绪皇帝签发了《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这是历史上第一部专利法。
辛亥革命后,于 1944 年,国民政府又颁布了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专利法》,该法在 1949 年才施行。
新中国成立后,在 1950 年,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同年,又颁布了《发明审查委员会规程》。
1954 年,又颁布了《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条例》。
1963 年国务院颁布了《发明奖励条例》和《技术改进条例》,文革期间这些制度基本处于虚无状态。
第二,著作权制度。
著作权最早体现在《见闻后录》、《农书》等书中,当时五代后唐长兴二年,经宰相冯道、李愚等建议,朝廷命田敏在国子监主持校正《九经》,并且“刻板印卖”。
到了 11 世纪,北宋的毕昇发明了活字印刷术,推动了印刷业的发展,从此批量复制作品成为可能。
由此引发刻板印书的泛滥,更有一些人公然将先哲文章摘抄录用。
于是,为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宋朝时就开始出现保护复制作品的制度,对于民间以获利为目的的擅自翻版的行为,处以“追版劈毁,断罪施刑”的处罚。
鸦片战争以后,西方国家将著作权制度引入中国。
1903 年,中国与美国签订的《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中第一次提出“版权”一词。
为了履行中美条约的义务,清政府于 1910 年颁布了《大清著作权律》。
这是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
但是这部法律没有真正施行,也没有被明令禁止,一直沿用到 1915 年,才被北洋政府的《著作权法》所代替。
此后,国民政府又于1928 年颁布了《著作权法》,并且两次修改。
解放以后我国于1950 年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出版会议,在会议上通过了《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
该决议被认为是解放后最早的一部保护著作权的政府文件。
但是,从1957 年开始,由于政治运动,著作权保护制度被搁置下来。
“文革”期间,任何著作权保护与稿酬制度都不复存在。
第三,商标权制度。
商标的雏形可以追溯到东周时期。
当时在各种器皿上已经出现了具有商业性识别功能的文字及图形标记。
但是,宋代的商标权保护和宋代的版权保护不相同。
当时并没有禁止商标重复使用。
直到清朝,在苏州地方政府才把冒用别人商标的行为以禁令的形式刻在石头上,以昭示公众。
从这时开始就有了对于版权的保护。
到了晚清才开始有了对商标的保护。
1904 年,清政府颁布了历史上第一部商标法。
即《商标注册试办章程》,但是该章程没有真正施行。
1923 年,北洋政府颁布了新的《商标法》,这部商标法得到了真正实施,1927 年,国民政府颁布了《全国注册局注册条例》,这部法律一直沿用到 1923 年。
到了 1930 年国民政府又颁布了《中华民国商标法》共 40 条,后来经过多次修改。
该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国民族工商业的发展。
在我国,商标权制度经历了一段自愿注册到强制注册的过程。
后来到了“文革”时期,该条例停止了实施,此时,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管理陷入了混乱无序的状态。
目前,我国国内的相关立法有《著作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
在国际上,影响最大的四个国际公约,我国均已加入这些公约,并成为他们的成员国。
与西方知识产权制度相比,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道路既曲折又艰辛。
郭道晖先生说:“一定时代的法的精神,是于时代社会共同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上形成的,是社会共同意识所体现的共同利益与需要的反映。
”所以,我们首先要从理念上学习西方,实现知识产权理念的现代化。
(二)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考察美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起始于建国后 13 年,1789 年实施的美国《宪法》规定,“国会有权保障著作家和发明人对各自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的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
1790 年美国颁布了《专利法》和《版权法》,此后,美国又先后制定了《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法》、《软件专利》和《乌拉圭回合协议法》,至此,美国成为当今世界上最早建立并拥有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和制度的国家之一。
近几十年来,美国根据国家利益和企业竞争的需要,对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等传统知识产权法律不断地进行修改与完善,扩大了保护范围,加强了保护力度。
在专利法方面,1996 年美国国会修改了《专利法》,1999 年又颁布了《美国发明人保护法》,确立了专利先发明制度和一年的宽限期保护制度。
1996 年修订的专利法,将专利法保护从过去的 17 年延长到20 年。
对专利侵权的证据提取,扩展到全球任何一个国家,不再有国别限制。
在商标法方面,早在 1870 年美国就制定了联邦商标法,现行商标法是颁布于 1946 年的兰哈姆法,规定了商标使用在先原则。
此外,美国商品的外形、声音、颜色、味觉均可申请注册商标,并分成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证书商标和集体标志四大类。
对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不但要赔偿有形损失,而且还要赔偿无形资产损失。
在著作权方面,美国直到 19 世纪晚期关于著作权的立法和政策才开始成型。
那时,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著作权法,都是围绕伯尔尼公约来进行的。
但著作权法立法的重大事件发生在 1965~1976 年,1976 年美国国会的立法机关开始对著作权法进行重新修订,但美国 1976 年的著作权法与伯尔尼公约相一致,到 1978 年才实施,这是因为那时美国还不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
直到 1989 年才正式成为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1990 年美国的著作权保护法才与全球的伯尔尼公约更加接近。
到目前为止,知识产权制度已成为美国最为重要的长期发展目标。
二、中美知识产权制度的异同(一)专利制度美国专利制度建立于 1790 年,是实行专利制度最早的国家之一,第一部专利法也是由美国制定的。
此后在 18 世纪末到 19 世纪前叶,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都纷纷建立专利制度。
目前美国的专利法是 1952 年颁布的,1953 年开始实施。
从保护期限看,在专利保护方面,美国自由贸易协定与 TRIPS 所规定的一样,都是 20 年。
从保护的内容看,在美国自由贸易协定中美国要求所有贸易伙伴都加入国际上的《专利合作条约》。
美国专利制度主要特征是:其一,采用先发明原则。
其二,申请人必须是发明人自己。
其三,实行自动审查制。
其四,对可取得专利的主题限制较少。
其五,有独特的再颁专利规定。
在中国,第一个建立专利制度的是太平天国的洪仁玕。
1898 年,在“戊戌变法”中光绪皇帝签发了《振兴工艺奖章程》,并依照此章程授予了兵工、纺织、造船等行业中的几项技术以专利权。
1912 年民国政府颁布《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这是历史上第一部真正实施的专利法规。
1944 年民国政府又颁布了一部专利法,这是第一部以“专利法”命名的法律。
新中国成立后,1950 年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暂行条例》。
改革开放后,1980 年中国专利局成立并开始起草专利法。
1984 年颁布专利法,1985 年 4 月 1 日实施。
后来经过两次修改(1992 年及 2000 年),至今已经相当完善。
中国专利制度的特征是:其一,以法律的手段实现对技术实施的垄断。
其二,以书面的方式实现对技术信息的公开。
改革开放 20 年来,我国的专利法已经基本完成了与国际接轨。
自1989 年以来,中美知识产权四次谈判达成的协议和备忘录,不仅使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趋于一致,甚至超越了我国经济与技术发展水平,使某些知识产权保护达到了“超国民待遇”的境界。
(二)著作权制度美国著作权的保护早在 1787 年公布的《美国宪法》中就有规定。
1790 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第一部《联邦著作权法》。
1834 年美国最高法院以判例形式确定了未出版的作品受到普通法的保护。
1976 年《版权法》颁布后,无论发表与否,均实施了单一的联邦版权法保护。
1984 对 1976 年版权法进行了修改,在具体规定方面有了进一步提高。
美国著作权的特征是:其一,必须能够以有形的物质形式固定下来的作品。
其二,著作权的内容包括经济权利而不包括作者的人身权。
其三,著作权保护的重点是发行者和社会。
其四,著作权本身就已经包括了邻接权。
其五,雇用作品及委托作品属于雇主或委托者所有。
其六,著作权的登记注册制度,未向著作权局注册登记和成交样本的作品,在受到侵犯时,著作权人不能向法院提起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
在中国,最早的著作权制度体现在 1903 年 3 月清政府与美国政府签订的《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的第 11 条,规定清政府就本国国民享有的一切版权利益,一律要同等地给与美国国民,而且在保护期限上规定为10 年,被称之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涉及著作权保护的双边条约。
1910 年清政府颁布了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1911 年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未明令废除《大清著作权律》,一直沿用到 1915 年。
1928 年国民党政府又颁布了一部著作权法,并在 1944 年、1949 年两度修订。
直到新中国建立后没有一部完整的著作权法,一直到 199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1991 年正式实施,2001 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修正案。
从此,我国的著作权法才建立起来并逐渐完善。
针对社会现实需要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调整社会关系,比如《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实施国际著作权条例的规定》、《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等。
我国注重著作权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但是对于作品的范围、侵权的赔偿、作品的集体管理等方面规定的不够明确。
但在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修正案中扩大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明晰了在什么情况下免费使用作品,加强了著作权的集体管理规定,将网络传播中的合法权益纳入到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三、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的启示知识产权制度对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