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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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一、中美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考察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已有悠久的历史,当代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是立足本国国情、面对诸多挑战不断探索、完善的过程,同时也是将当代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与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使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向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不断接近的过程。
第一,专利权制度。在中国,“专利”一词最早出现在《国语》中。中国古代知识产权制度的萌芽是以专利权制度和著作权制度为先导的。在 2000 多年以前就已经出现“专利”一词。但是,这种“专利”并不是法律含义上的专利。1859 年,太平天国领导人在《资政新篇》中指出,对发明实行专利保护。1881 年,我国早期的民族资产阶级代表人物郑观应曾经就机器织布技术向清朝光绪皇帝申请专利。1882 年皇帝批准该局可以享有十年专利,这是历史上较有影响的专利。1898 年,在“戊戌变法”中光绪皇帝签发了《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这是历史上第一部专利法。辛亥革命后,于 1944 年,国民政府又颁布了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专利法》,该法在 1949 年才施行。新中国成立后,在 1950 年,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同年,又颁布了《发明审查委员会规程》。1954 年,又颁布了《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条例》。1963 年国务院颁布了《发明奖励条例》和《技术改进条例》,文革期间这些制度基本处于虚无状态。
第二,著作权制度。著作权最早体现在《见闻后录》、《农书》等书中,当时五代后唐长兴二年,经宰相冯道、李愚等建议,朝廷命田敏在国子监主持校正《九经》,并且“刻板印卖”。到了 11 世纪,北宋的毕昇发明了活字印刷术,推动了印刷业的发展,从此批量复制作品成为可能。由此引发刻板印书的泛滥,更有一些人公然将先哲文章摘抄录用。于是,为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宋朝时就开始出现保护复制作品的制度,对于民间以获利为目的的擅自翻版的行为,处以“追版劈毁,断罪施刑”的处罚。鸦片战争以后,西方国家将著作权制度引入中国。1903 年,中国与美国签订的《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中第一次提出“版权”一词。为了履行中美条约的义务,清政府于 1910 年颁布了《大清著作权律》。这是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但是这部法律没有真正施行,也没有被明令禁止,一直沿用到 1915 年,才被北洋政府的《著作权法》所代替。此后,国民政府又于1928 年颁布了《著作权法》,并且两次修改。解放以后我国于1950 年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出版会议,在会议上通过了《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该决议被认为是解放后最早的一部保护著作权的政府文件。但是,从1957 年开始,由于政治运动,著作权保护制度被搁置下来。“文革”期间,任何著作权保护与稿酬制度都不复存在。
第三,商标权制度。商标的雏形可以追溯到东周时期。当时在各种器皿上已经出现了具有商业性识别功能的文字及图形标记。但是,宋代的商标权保护和宋代的版权保护不相同。当时并没有禁止商标重复使用。直到清朝,在苏州地方政府才把冒用别人商标的行为以禁令的形式刻在石头上,以昭示公众。从这时开始就有了对于版权的保护。到了晚清才开始有了对商标的保护。1904 年,清政府颁布了历史上第一部商标法。即《商标注册试办章程》,但是该章程没有真正施行。1923 年,北洋政府颁布了新的《商标法》,这部商标法得到了真正实施,1927 年,国民政府颁布了《全国注册局注册条例》,这部法律一直沿用到 1923 年。到了 1930 年国民政府又颁布了《中华民国商标法》共 40 条,后来经过多次修改。该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国民族工商业的发展。在我国,商标权制度经历了一段自愿注册到强制注册的过程。后来到了“文革”时期,该条例停止了实施,此时,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管理陷入了混乱无序的状态。目前,我国国内的相关立法有《著作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在国际上,影响最大的四个国际公约,我国均已加入这些公约,并成为他们的成员国。与西方知识产权制度相比,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道路既曲折又艰辛。郭道晖先生说:“一定时代的法的精神,是于时代社会共同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上形成的,是社会共同意识所体现的共同利益与需要的反映。”所以,我们首先要从理念上学习西方,实现知识产权理念的现代化。
(二)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考察
美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起始于建国后 13 年,1789 年实施的美国《宪法》规定,“国会有权保障著作家和发明人对各自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的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1790 年美国颁布了《专利法》和《版权法》,此后,美国又先后制定了《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法》、《软件专利》和《乌拉圭回合协议法》,至此,美国成为当今世界上最早建立并拥有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和制度的国家之一。近几十年来,美国根据国家利益和企业竞争的需要,对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等传统知识产权法律不断地进行修改与完善,扩大了保护范围,加强了保护力度。在专利法方面,1996 年美国国会修改了《专利法》,1999 年又颁布了《美国发明人保护法》,确立了专利先发明制度和一年的宽限期保护制度。1996 年修订的专利法,将专利法保护从过去的 17 年延长到20 年。对专利侵权的证据提取,扩展到全球任何一个国家,不再有国别限制。在商标法方面,早在 1870 年美国就制定了联邦商标法,现行商标法是颁布于 1946 年的兰哈姆法,规定了商标使用在先原则。此外,美国商品的外形、声音、颜色、味觉均可申请注册商标,并分成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证书商标和集体标志四大类。对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不但要赔偿有形损失,而且还要赔偿无形资产损失。在著作权方面,美国直到 19 世纪晚期关于著作权的立法和政策才开始成型。那时,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著作权法,都是围绕伯尔尼公约来进行的。但著作权法立法的重大事件发生
在 1965~1976 年,1976 年美国国会的立法机关开始对著作权法进行重新修订,但美国 1976 年的著作权法与伯尔尼公约相一致,到 1978 年才实施,这是因为那时美国还不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直到 1989 年才正式成为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1990 年美国的著作权保护法才与全球的伯尔尼公约更加接近。到目前为止,知识产权制度已成为美国最为重要的长期发展目标。
二、中美知识产权制度的异同
(一)专利制度
美国专利制度建立于 1790 年,是实行专利制度最早的国家之一,第一部专利法也是由美国制定的。此后在 18 世纪末到 19 世纪前叶,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都纷纷建立专利制度。目前美国的专利法是 1952 年颁布的,1953 年开始实施。从保护期限看,在专利保护方面,美国自由贸易协定与 TRIPS 所规定的一样,都是 20 年。从保护的内容看,在美国自由贸易协定中美国要求所有贸易伙伴都加入国际上的《专利合作条约》。美国专利制度主要特征是:其一,采用先发明原则。其二,申请人必须是发明人自己。其三,实行自动审查制。其四,对可取得专利的主题限制较少。其五,有独特的再颁专利规定。在中国,第一个建立专利制度的是太平天国的洪仁玕。1898 年,在“戊戌变法”中光绪皇帝签发了《振兴工艺奖章程》,并依照此章程授予了兵工、纺织、造船等行业中的几项技术以专利权。1912 年民国政府颁布《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这是历史上第一部真正实施的专利法规。1944 年民国政府又颁布了一部专利法,这是第一部以“专利法”命名的法律。新中国成立后,1950 年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暂行条例》。改革开放后,1980 年中国专利局成立并开始起草专利法。1984 年颁布专利法,1985 年 4 月 1 日实施。后来经过两次修改(1992 年及 2000 年),至今已经相当完善。中国专利制度的特征是:其一,以法律的手段实现对技术实施的垄断。其二,以书面的方式实现对技术信息的公开。改革开放 20 年来,我国的专利法已经基本完成了与国际接轨。自1989 年以来,中美知识产权四次谈判达成的协议和备忘录,不仅使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趋于一致,甚至超越了我国经济与技术发展水平,使某些知识产权保护达到了“超国民待遇”的境界。
(二)著作权制度
美国著作权的保护早在 1787 年公布的《美国宪法》中就有规定。1790 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第一部《联邦著作权法》。1834 年美国最高法院以判例形式确定了未出版的作品受到普通法的保护。1976 年《版权法》颁布后,无论发表与否,均实施了单一的联邦版权法保护。1984 对 1976 年版权法进行了修改,在具体规定方面有了进一步提高。美国著作权的特征是:其一,必须能够以有形的物质形式固定下来的作品。其二,著作权的内容包括经济权利而不包括作者的人身权。其三,著作权保护的重点是发行者和社会。其四,著作权本身就已经包括了邻接权。其五,雇用作品及委托作品属于雇主或委托者所有。其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