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方法)变更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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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方法变更审批表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方法变更审批表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方法)变更审批表
第1页,共1页
注:①此表一式二份,检验检测机构和资质认定部门分别留存,与《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一并使用;
②“序号、资质认定项目名称”应与《证书附表》一致;
③如标准(方法)仅为年号、编号变化,或变更的内容不涉及实际检验检测能力变化,可填写此表;
④机构如选择自我承诺的方式,资质认定部门无需组织专业技术评价组织/专家审查,直接批准,在后续监督管理中对被审批单位承诺
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承诺内容不实,资质认定部门将撤销审批决定,并将相关情况记入
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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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材料清单(修订稿)

2021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材料清单(修订稿)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材料清单(适用于首次,受理时提供材料3项,评审组需额外补充提交的纸质材料8项)一、资质认定受理材料清单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申请书所填报注册地址与工作场所地址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分别填写,机构地址信息应与法人登记、注册文件上的注册地址一致。

证书附表1、附表2和附表5的地址要按照实际不同检测场所地址填写。

含食品类的能力附表和授权签字人表均应分别填写)。

2.法人地位证明文件(1)独立法人机构:独立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行政机关检验检测机构设立批文复印件;事业单位设立批文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复印件。

最高管理者任命文件复印件(法人不担任最高管理者时)。

(2)非独立法人机构(企业除外):所属法人单位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复印件;授权设立检验检测机构批文复印件。

法人授权文件(法律责任、业务独立)复印件。

最高管理者任命文件复印件(法人不担任最高管理者时)。

3.固定场所产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房产证或不动产证明复印件;租赁场所提供租赁合同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明。

机动车检测机构还需提供土地证或者土地证明复印件;如租赁场所需提供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证明。

注:不动产证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或者房产部门出具的合法建筑物证明文件。

土地证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合法使用证明文件。

二、评审组现场评审需要确认并补充提交的纸质材料(所提交材料需加盖机构公章)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从业人员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授权签字人资格证明(职称证书复印件和学历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及相关工作经历证明。

)4.典型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每个大类各1份,近3个月以内。

)5.质量手册6.程序文件7.仪器设备独立调配的证明文件。

(采购发票复印件或转让证明。

)8.适用时:从事特殊领域检验检测人员资质证明(如无损检测、司法鉴定、刑事技术等,针对不同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参考依据相关领域的补充要求。

1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1)--新评审准则对应的附表

1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1)--新评审准则对应的附表

附件1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检验检测机构名称(印章):主管部门名称(印章):申请日期: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编制填表须知1、本《申请书》须用墨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字迹应清楚。

2、本《申请书》填写页数不够时可用A4纸附页,但须连同正页编为第页,共页。

3、本《申请书》“主管部门”是指检验检测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或上级法人单位(独立法人单位不需填此项)。

4、本《申请书》所选“□”内划“√”。

本《申请书》的每一项须由检验检测机构如实填写,若出现不真实信息,将记入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

5、本《申请书》须经检验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适用时)签名有效。

6、本《申请书》适用于首次、变更、复查和其他申请。

1、概况1.1 检验检测机构名称:地址:邮编:传真:E-mail:负责人:职务:固定电话:手机:联络人:职务:固定电话:手机:1.2 所属法人单位名称(若检验检测机构是法人单位的不填此项):地址:邮编:传真:E-mail负责人:职务:固定电话:1.3 主管部门名称(若无主管部门的此项不填):地址:邮编:传真:E-mail负责人:职务:固定电话:1.4 检验检测机构设施特点:固定□临时□可移动□多场所□1.5 法人类别1.5.1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社团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其他□1.5.2检验检测机构所属法人(非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填此项)社团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其他□2、申请类型及证书状况2.1资质认定首次□变更□复查□其他□2.2 已获资质情况:资质认定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期至:3、申请资质认定的专业类别4、检验检测机构资源4.1检验检测机构总人数:名。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名,占%;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名,占%;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名,占%;其他名,占%。

4.2检验检测机构设备设施资产情况。

固定资产原值:万元。

仪器设备总数:台(套)。

产权状况:自有□%;租用□%;合资□%。

4.3检验检测机构总面积m2。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方法)变更审批表(样表)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方法)变更审批表(样表)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方法)
变更审批表(样表)
检睑检测机构名称
联系人
手机号码
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地址
邮编
本机构承诺已具备GB38900-2023标准所需相应资质认定条件(包括人员、设备、设施、方法等),并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请法定代表人手写以下内容:“我机构通过自我承诺申请的标准变更如被批准,我机构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监管部门在后续监督管理中发现我机构自我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或者自我承诺内容有弄虚作假、欺骗行为的,本机构愿意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同意撤销本次变更批准决定。”
自我承诺机构:(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市(州)市场监管局审核意见
XXX市场监管局意见:
(印章)
年月日
序号
类别
(产品/项目/数)
已批准的标准(方法)名称、编号(含年号)
变更后的标准(方法)名称、编号(含年号)
变更内容
1
共页第一页(加盖批准单位骑缝章)

2020年ISO17025-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核表

2020年ISO17025-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核表

2020年ISO17025-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核表表1注:①评审员需经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且评审员证书在有效期内;②组建评审组应按照专业覆盖,就近就便的原则;③监督员由资质认定部门指派。

表2表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名称变更审批表注:①如是独立法人机构,可不填上级机构意见;②随申请表提交的材料如下:需提供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原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③需一并提交名称变更后的新证书附表电子版。

表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地址名称变更审批表注:①本表仅适用于机构实际地址不变,但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情况;若实际地址发生变更时,需提交申请书,由资质认定部门现场考核确认;②随本申请表提交的材料如下:需提供地址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原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③需一并提交地址名称变更后的新证书附表电子版。

表5注:①法人性质分为: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其他组织需在备注中予以详细说明;②法人性质变更时,需提供法人地位证明文件、原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③需一并提交法人名称变更后的新证书附表电子版。

表6注:①此表一式二份,检验检测机构和资质认定部门分别留存;②变更类型包括:新增、撤销、授权签字领域调整;新增时原授权签字领域可填“无”,撤销时变更后的授权签字领域可填“无”;③授权签字人变更时,需同时提供申请书中的附表2-1授权签字人基本信息表,必要时,资质认定部门可派员现场考核,经批准后,可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④需一并提交本表的电子版。

表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方法)变更审批表第页,共页注:①此表一式二份,检验检测机构和资质认定部门分别留存;②“序号、资质认定项目名称”应与《证书附表》一致;③如标准(方法)仅为年号、编号变化,或变更的内容不涉及实际检验检测能力变化,可填写此表;④机构如选择自我承诺的方式,资质认定部门无需组织专业技术评价组织/专家审查,直接批准,在后续监督管理中对被审批单位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承诺内容不实,资质认定部门将撤销审批决定,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⑤需一并提交本表的电子版。

2018年 标准(方法)变更审批表

2018年 标准(方法)变更审批表

表7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方法)变更审批表
第1页,共 1页
检验检测机构名称
(印章)
年月日
联系人手机传真
序号
类别
(产品/项目
/参数)
已批准的标准(方法)名
称、编号(含年号)
变更后的标准(方法)名
称、编号(含年号)
限制范

变更内容依附表填写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
件》GB7258-201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
件》GB7258-2017
/年号变更以下空白
是否自我承诺
□√本次变更不涉及实际能力变化,
本机构承诺已具备新标准(方法)所
需相应资质认定条件,并对承诺的真
实性负责。

本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查意见:
签名:机构技术负责人日期:□申请资质认定部门组织专业技术
评价组织/专家书面审查。

专业技术评价组织/专家审查意见:
签名:日期:
资质认定部门
审核意见(印章)
日期:
注: ①此表一式二份,检验检测机构和资质认定部门分别留存;
②“序号、资质认定项目名称”应与《证书附表》一致;
③如标准(方法)仅为年号、编号变化,或变更的内容不涉及实际检验检测能力变化,可填写此表;
④机构如选择自我承诺的方式,资质认定部门无需组织专业技术评价组织/专家审查,直接批准,在后续监督管理中对被审批单位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承诺内容不实,资质认定部门将撤销审批决定,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⑤需一并提交本表的电子版。

GB7258-2017标准变更备案表

GB7258-2017标准变更备案表

(32)外廓尺寸《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见附件(33)逆反射系数《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见附件见附件以下空白是否自我承诺□本次变更不涉及实际能力变化,本机构承诺已具备新标准(方法)所需相应资质认定条件,并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

本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查意见:签名:日期:□申请资质认定部门组织专业技术评价组织/专家书面审查。

专业技术评价组织/专家审查意见:签名:日期:注:①此表一式二份,检验检测机构和资质认定部门分别留存;②“序号、资质认定项目名称”应与《证书附表》一致;③如标准(方法)仅为年号、编号变化,或变更的内容不涉及实际检验检测能力变化,可填写此表;④机构如选择自我承诺的方式,资质认定部门无需组织专业技术评价组织/专家审查,直接批准,在后续监督管理中对被审批单位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承诺内容不实,资质认定部门将撤销审批决定,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⑤需一并提交本表的电子版。

附件:本标准代替 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与 GB 7258-2012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2,2012 年版的3.2);——修改了乘用车、客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2.1.1、3.2.1.3,2012 年版的3.2.1.1、3.2.1.2),增加了旅居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专用客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2.1.2、3.2.1.3.1、3.2.1.3.1.3、3.2.1.3.1.4、3.2.1.3.2);——修改了载货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2.2,2012 年版的3.2.2);——删除了危险货物运输车的术语和定义(见2012 年版的3.2.2.3);——修改了专项作业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2.3,2012 年版的3.2.3);——修改了两用燃料汽车、双燃料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2.5、3.2.6,2012 年版的3.2.5、3.2.6);——修改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2.7、3.2.8、3.2.9,2012 年版的3.2.7、3.2.8、3.2.9);——修改了中置轴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3.2,2012 年版的3.3.2);——增加了旅居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3.4);——修改了铰接列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4.3,2012 年版的3.4.3)——增加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术语和定义(见3.5);——修改了摩托车、两轮普通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6、3.6.1.1、3.6.1.3、3.6.2.1,2012 年版的3.5、3.5.1.1、3.5.1.3、3.5.2.1);——修改了车身前部外表面设置的商标或厂标的要求(见4.1.1,2012 年版的4.1.1);——修改了产品标牌的标示要求(见表1,2012 年版的表1);——修改了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打刻位置要求及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 的封闭式货车的打刻深度要求(见4.1.3,2012 年版的4.1.3),增加了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的部件不应采用凿改、重新涂漆的方式处理、汽车和挂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能拍照、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总长度应小于等于200mm 且字母和数字的字体和大小应相同、起止标记(如有)与字母数字的间距应紧密均匀、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可按GB16735 的规定重新标示或变更的要求(见4.1.3);——修改了轮边电机、轮毂电机的标识要求(见4.1.4,2012 年版的4.1.4);——修改了电子控制单元(ECU)应能记载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的车型范围和读取等要求(见4.1.5、2012 年版的4.1.5);——增加了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 的部分货车和总质量大于等于10000kg 的部分挂车应在货箱(常压罐体)打刻至少两个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见4.1.8);——增加了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罐体或与罐体焊接的支座的右侧应有金属的罐体铭牌,罐体铭牌应标注唯一性编码、罐体设计代码、罐体容积等信息的要求(见4.1.9);——增加了对机动车进行修改或改装时不应破坏或未经授权修改电子控制单元(ECU)等记载的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见4.1.10);——修改了警用摩托车、发动机排量大于等于800mL 或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大于等于40kW 的两轮普通摩托车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见表2 的注a,2012 年版的表2);——删除了后悬要求(见2012 年版的4.3);——删除了汽车或汽车列车驱动轴的轴荷应大于等于汽车或汽车列车总质量的25%的要求(见2012 年版的4.5.1.4);——修改了乘客舱内部宽度、驾驶室(区)内部宽度的说明(见4.4.2.1 的注、4.4.4.1 的注,2012年版的4.5.2.1、4.5.4.1);——增加了座垫宽、座垫深的说明(见4.4.2.2 的注4、注5),以及旅居车和部分乘用车设置有后向座椅、侧向座椅时的核载要求(见4.4.2.3、4.4.2.4),修改了旅居车核定乘员数要求(见4.4.2.5,2012 年版的4.5.2.3);——增加了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56 人的要求(见4.4.3.5);——增加了专项作业车(消防车除外)核定乘坐人数应小于等于9 人、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核定乘坐人数应小于等于3 人的要求(见4.4.4.5),修改了摩托车核定乘坐人数要求(见4.4.5.1,2012年版的4.5.5.1);——修改了设计和制造上具有行动不便乘客(如轮椅乘坐者)乘坐设施的载客汽车、装备有担架的救护车等用于载运特定乘客的汽车的核载要求(见4.4.6.1,2012 年版的4.5.6.1);——修改了纯电动汽车的比功率要求(见4.5,2012 年版的4.6);——修改了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等于0.9 的乘用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消防车和前轮距小于等于460mm 的正三轮摩托车的侧倾稳定性要求(见4.6.1、4.6.3、4.6.4,2012 年版的4.7.1、4.7.3);——修改了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要求,以及多用途货车、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冷藏车的喷涂要求(见4.7.1、4.7.6,2012 年版的4.8.1、4.8.6);——修改了放大的号牌号码的喷涂/粘贴/放置要求及载客汽车的外观喷涂、行李舱可运载的最大行李总质量的标识要求(见4.7.7、4.7.8,2012 年版的4.8.7、4.8.8);——增加了部分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 的汽车应在车身后部喷涂/悬挂表示最大设计车速的标记的要求(见4.7.11);——删除了机动车外观应整洁的要求(见2012 年版的4.9.1);——修改了机动车的漏水、漏油检查要求(见4.9、4.10,2012 年版的4.10、4.11);——修改了行驶轨迹要求(见4.12,2012 年版的4.13);——修改了驾驶人耳旁噪声要求(见4.13,2012 年版的4.14、附录A);——修改了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见4.15,2012 年版的4.16);——增加了乘用车列车的特殊要求(见4.16);——增加了专项作业车及其他装备有专用仪器或设备的汽车,装备的专用仪器和设备应固定可靠的要求(见4.17.1);——增加了部分客车应装备车道保持辅助系统和自动紧急制动系统的要求(见4.17.3);——增加了车高大于等于3.7m 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应装备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的要求(见4.17.4);——增加了车辆运输车应符合GB/T26744 的要求(见4.17.5);——增加了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纯电动续驶里程要求(见4.17.6);——增加了新出厂的机动车的安全装置配备、质量和尺寸参数偏差及在用的货车、挂车的相关要求(见4.17.7);——增加了对采用了主被动安全新技术、新装置、新结构的机动车的特殊规定(见4.17.8);——删除了发动机应有良好的起动性能、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发动机应能由驾驶人在座位上起动的要求(见2012 年版的5.2);——增加了纯电动汽车的电机系统应运转平稳的要求(见5.5);——修改了允许使用方向盘转向的摩托车类型(见6.1,2012 年版的6.1);——删除了装有电动转向助力装置的汽车在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正常使用状态下应保证转向助力装置的电能供应的要求(见2012 年版的6.9);——删除了汽车和汽车列车的通过性要求(见2012 年版的6.10);——增加了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三轴的栏板式和仓栅式半挂车的所有车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的要求(见7.2.6);——增加了所有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总质量大于3500kg 的货车、专项作业车和半挂车(具有全轮驱动功能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除外)的所有行车制动器应装备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的要求(见7.2.7);——增加了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挂车的制动响应时间要求(见7.2.10);——删除了汽车列车行车制动系的设计和制造应保证挂车最后轴制动动作滞后于牵引车前轴制动动作的时间小于等于0.2s 的要求(见2012 年版的7.2.10);——增加了货车列车和铰接列车行车制动系的匹配要求(见7.2.11);——修改了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机动车范围(见7.2.12、2012 年版的7.2.11),增加了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 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应装备电控制动系统的要求(见7.2.12);——增加了防抱制动装置的特殊要求(见7.2.13);——增加了自学用车的行车制动应装备有副制动装置的要求(见7.2.14);——增加了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挂车在设计和制造上应具有可用于测试制动管路压力的连接器的要求(见7.2.15);——删除了应急制动可以是行车制动系统具有应急特性或是与行车制动分开的系统的要求(见2012 年版的7.3.3);——增加了部分汽车的剩余制动性能要求(见7.3.5);——修改了辅助制动装置的配置要求和性能要求(见7.5.1,2012 年版的7.5),增加了装备电涡流缓速器的汽车其电涡流缓速器的安装部位应设置温度报警系统或自动灭火装置的要求(见7.5.2);——修改了气压制动管路的密封性要求(见7.7.1,2012 年版的7.7.1);——增加了车长大于9m 的客车、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 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采用气压制动时储气筒的额定工作气压要求(见7.8.1);——增加了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和具有储气筒的挂车应标示储气筒额定工作气压的要求(见7.8.5);——增加了安装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的部分汽车的报警装置要求(见7.9.5);——修改了乘用车列车的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要求,以及部分汽车和汽车列车的试验通道宽度要求(见表3、表4,2012 年版的表3、表4);——删除了应急制动性能检验要求(见2012 年版的7.10.3);——修改了驻车制动性能的检验时间要求(见7.10.3,2012 年版的7.10.4);——增加了挂车的台试检验制动力要求(见表5),修改了总质量小于等于整备质量的的1.2 倍的专项作业车的空载制动力总和与整车重量的百分比要求(见表5,2012 年版的表6);——修改了允许闪烁的外部灯具的范围(见8.1.2,2012 年版的8.1.2);——修改了仪表灯的点亮要求(见8.3.1,2012 年版的8.3.1);——修改了应装备车身反光标识的车辆类型(见8.4.1、8.4.2,2012 年版的8.4.1、8.4.2),增加了后部车身反光标识的面积要求(见8.4.1);——修改了应装备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的车辆类型,修改了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式样要求(见8.4.5,2012 年版的8.4.5);——增加了安装有自适应前照明系统的应符合GB/T30036 的规定的要求(见8.5.1.2);——增加了部分汽车应具有前照灯光束高度调整装置/功能的要求(见8.5.1.4);——修改了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要求(见8.5.3.1、8.5.3.3,2012 年版的8.5.3.1、8.5.3.3);——增加了乘用车、专用校车喇叭在车钥匙取下及车门锁止时在车内仍能正常使用的要求(见8.6.1);——删除了发电机技术性能应良好及蓄电池应能保持常态电压的要求(见2012 年版的8.6.2),修改了电器导线的耐温要求(见8.6.2,2012 年版的8.6.2);——修改了机动车装备的仪表内容显示的要求(见8.6.3,2012 年版的8.6.3);——修改了行驶记录装置的技术要求及应装备行驶记录装置和车内外视频监控录像系统的车辆类型(见8.6.5,2012 年版的8.6.5),增加了车内外视频监控录像系统的摄像头配备等相关要求(见8.6.5);——增加了乘用车应配备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DR)或车载视频行驶记录装置的要求(见8.6.6);——增加了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 的货车应装备车辆右转弯音响提示装置的要求(见8.6.7);——增加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电路系统应符合GB21668 的规定的要求(见8.6.8);——增加了车身外部设有广告屏(箱)的汽车和挂车应保证广告屏(箱)在车辆行驶状态下处于关闭状态的要求(见8.6.9);——增加了旅居车和旅居挂车电气系统的特殊要求(见8.6.10);——增加了总质量大于3500kg 的货车、挂车(封闭式货车、旅居挂车等特殊用途的挂车除外)装用轮胎的总承载能力应小于等于总质量的1.4 倍的要求(见9.1.1);——增加了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等于0.9 的乘用车不应使用轮胎名义宽度小于等于155mm 规格的轮胎及设置了车内随行物品存放区的公路客车的后轮轮胎特殊要求(见9.1.5);——修改了摩托车轮胎胎冠花纹深度要求(见9.1.6,2012 年版的9.1.6);——增加了客车、货车的车轮及车轮上的所有螺栓、螺母不应安装有碍于检查其技术状况的装饰罩或装饰帽,且车轮螺母、轮毂罩盖和保护装置不应有任何蝶形凸出物的要求(见9.2.1);——增加了部分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转向轮应装备轮胎爆胎应急防护装置的要求(见9.2.4);——删除了部分乘用车的悬架特性要求(见2012年版的9.3.5);——增加了部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半挂车应装备空气悬架的要求(见9.4);——修改了自动变速器的换挡动作要求(见10.2.1,2012 年版的10.2.1),增加了变速器出现功能限制使用情形时对驾驶人应有警示信息提示的要求(见10.2.1);——修改了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通过改变电机旋转方向实现前进和倒车两个行驶方向转换的操作安全要求(见10.2.4,2012 年版的10.2.4);——修改了车长大于等于6m 的客车的超速报警功能要求(见10.5.1、2012 年版的10.5.1);——增加了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应具有超速报警功能的要求(见10.5.2);——修改了应具有限速功能或配备限速装置的载客汽车范围(见10.5.3,2012 年版的10.5.3);——修改了客车上部结构强度的要求(见11.2.1,2012 年版的11.2.1);——增加了客车车底行李舱净高的要求(见11.2.5);——增加了部分公路客车车内随行物品存放区的要求(见11.2.8);——增加了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燃油箱数量和容积的要求(见11.2.9);——增加了在设计和制造上不应设置有货厢(货箱)加高、加长、加宽的结构、装置的要求(见11.3.1);——修改了中置轴车辆运输列车的主车载货部分的结构要求(见11.3.4,2012 年版的11.3.4)——增加了罐体、货厢(箱)和侧帘式载货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燃油箱数量和容积的相关要求(见11.3.6 至11.3.12);——增加了前轮距小于等于460mm 的正三轮摩托车的特殊要求(见11.4.4);——增加了旅居车的乘客门要求(见11.5.2);——修改了乘客门开启的要求和车长大于9m 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乘客门数量要求(见11.5.4,2012 年版的11.5.4);——修改了汽车车窗采用安全玻璃类型的表述(见11.5.6,2012 年版的11.5.6);——修改了部分汽车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要求(见11.5.7,2012 年版的11.5.7);——增加了客车、旅居车、专项作业车乘坐区的两侧应设置车窗的要求(见11.5.8);——增加了电动天窗的相关要求(见11.5.9);——增加了使用遥控钥匙的汽车的特殊要求(见11.5.10);——增加了所有乘员座椅及其布置应能保证就坐乘客的乘坐空间的要求(见11.6.2);——修改了车长小于6m 的乘用车、旅居车的座椅布置要求(见11.6.3,2012 年版的11.6.3);——删除了客车车组人员若为折叠座椅时的相关要求(见2012 年版的11.6.5);——增加了客车(乘坐人数小于20 的专用客车除外)踏步区域不应设置座椅、乘客通道内不应设置供乘客使用的折叠座椅、应急门引道处座椅布置和测量及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应安装供站立乘客用的护栏、扶手等装置的要求(见11.6.5);——增加了客车座椅在车辆横向上不应采用“2+3”布置(最后一排座椅除外)的要求(见11.6.6);——增加了两轮普通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主车驾乘人员的座垫长度要求,以及装有与后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前轮的正三轮摩托车的驾驶人座位和乘员座位(如有)的布置要求(见11.6.10);——修改了发动机舱应使用的隔音、隔热材料的阻燃性能应达到GB8410 规定的A 级的要求的客车的类型(见11.7.2,2012 年版的11.7.2);——增加了汽车(无驾驶室的汽车除外)应设置用于电子标识安装的微波窗口的要求(见11.9);——增加了部分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挂车的防飞溅系统要求(见11.10.1)——修改了应装备汽车安全带的座椅范围(见12.1.1,2012 年版的12.1.1);——修改了应装备三点式(或全背带式)汽车安全带的座椅范围(见12.1.2,2012 年版的12.1.2);——增加了能折叠进入车辆的后部或行李舱的整体座椅或座垫或靠背的相关要求(见12.1.4);——修改了应装备驾驶人汽车安全带佩戴提醒装置的车辆类型和功能要求(见12.1.5,2012 年版的12.1.5);——增加了部分载客汽车应装备能有效固定轮椅、担架的安全带或其他约束装置的要求(见12.1.7);——修改了间接视野要求(见12.2.1、12.2.2、12.2.3,2012 年版的12.2.1、12.2.2、12.2.3);——增加了自学用车应安装有符合规定的辅助后视镜的要求(见12.2.6);——增加了客车应设置与其乘坐人数相匹配数量的乘客门、应急窗的要求(见12.4.1.1);——修改了撤离舱口的设置要求(见12.4.1.2,2012 年版的12.4.1.2);——增加了客车不应安装有其他固定、锁止应急门的装置的要求(见12.4.2.5);——修改了应急窗的面积要求(见12.4.3.1,2012 年版的12.4.3.1);——修改了应急窗的开启方式要求(见12.4.3.2,2012 年版的12.4.3.2);——修改了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应急窗的型式要求(见12.4.3.3,2012 年版的12.4.3.2);——增加了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应急出口形式要求及自动破窗功能要求(见12.4.3.4);——增加了应急出口字样的字体高度要求(见12.4.4.1);——增加了不准许用户改动燃料种类的要求(见12.5.1);——修改了车用气瓶出气(液)口端的过流保护功能要求(见12.6.1,2012 年版的12.6.1);——增加了液化天然气管路减压阀不应设置在密封空间或其上部有相对密封气穴的位置的要求(见12.6.4);——增加了加气量大于等于375L 的气体燃料车辆应安装导静电橡胶拖地带的要求(见12.6.8);——增加了安装在汽车后轴之后的钢瓶后方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要求(见12.6.12);——增加了货车列车、铰接列车牵引杆孔、牵引座牵引销的规格应与其挂车总质量相匹配的要求(见12.7.2);——增加了牵引连接件、牵引杆孔、牵引座牵引销、连接钩及环形孔等机械连接件的规定(见12.7.4);——增加了货车、专项作业车的前下部防护要求(见12.8);——修改了应提供后下部防护的货车、专项作业车范围(见12.9.3,2012 年版的12.8.3);——修改了客车灭火装置的配置要求(见12.10.2,2012 年版的12.9.2、12.9.3);——增加了车长大于等于6m 的纯电动客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电池箱安全防护的特殊要求(见12.10.3);——增加了公共汽车客舱固定灭火系统的性能要求(见12.10.4);——修改了封闭式货车的隔离装置的要求(见12.11.3,2012 年版的12.10.3);——增加了安装有起重尾板的货车和挂车的特殊安全防护要求(见12.11.4、12.11.5);——修改了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排气管布置和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要求(见12.12.1,2012 年版的12.11.1);——修改了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顶部的倾覆保护装置要求(见12.12.2,2012 年版的12.12.2);——增加了装有紧急切断装置的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紧急切断阀应能自动关闭或通过明显的信号装置提示驾驶人需要关闭紧急切断阀的要求(见12.12.4);——增加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特殊安全防护要求(见12.13);——增加了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1 件反光背心及车长大于等于6m 的客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 的货车应装备至少2 个停车楔的要求(见12.15.2);——增加了旅居车应在前后部设置保险杠及在前风窗玻璃上装有除雾、除霜装置的要求(见12.15.3、12.15.4);——修改了机动车排气管口的朝向要求(见12.15.7,2012 年版的12.13.7);——增加了旅居车应装备灭火器的要求(见12.15.8);——增加了两轮普通摩托车应配备1 个乘员头盔的要求(见12.15.9);——删除了典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要求(见2012 年版的附录B)。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变更申请书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变更申请书

查验检测机构法人性质更改审批表(印章)查验检测机构名称年月日法人性质更改原法人性质更改后法人性质备注(合用于法人单位)所在法人单位性质更改原法人单位性质更改后法人单位性质备注所在法人单位名称更改原法人单位名称更改后法人单位名称备注联系人电话通讯地点邮编资质认定(印章)部门建议年月日注:法人性质分为: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公司、其余组织,其余组织需在备注中予以详尽说明。

:查验检测机构人员更改存案审批表(印章)查验检测机构名称年月日职务更改古人员姓名更改后代员姓名更改种类自我申明(合用于替代、新增技术负责人和受权署名人时)联系人通讯地点资质认定部门建议本机构自我申明,更改后的技术负责人和受权署名人切合《查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并对真切性负责。

电话邮编(印章)年月日注:①此表一式二份,查验检测机构和资质认定部门分别保存;②职务种类包含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受权署名人,更改种类包含:替代、新增、撤除;③最高管理者更改时,需同时供给有关委任文件及法人受权书,无需同意,直接存案;④技术负责人更改时,需同时供给有关委任文件,无需同意,直接存案;⑤受权署名人更改时,需同时供给受权署名人申请表,经同意后,可签发查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查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方法)更改审批表查验检测机构名称联系人序号类型(产品/项目/ 参数)第页,共页(印章)日期:电话/传真已同意的标准(方法)名称、更改后的标准(方法)名更改内容编号(含年号)称、编号(含年号)□ 本次更改不波及实质能力变化,本机构承诺已具备新标准(方法)所需相应资质认定条件,并对能否自我承诺承诺的真切性负责。

本机构技术负责人审察建议:署名:日期:□ 申请资质认定部门组织专业技专业技术评论组织 / 专家审察建议:署名:日期:术评论组织 / 专家信面审察。

资质认定部门审察建议(印章)日期:注:①“序号、资质认定项目名称”应与《证书附表》一致;②如标准(方法)仅为年号、编号变化,或更改的内容不波及实质查验检测能力变化,可填写此表;③机构如选择自我承诺的方式,资质认定部门无需组织专业技术评论组织 / 专家审察,直接同意,在后续监察管理中对被审批单位承诺内容能否真实进行检查,发现承诺内容不实,资质认定部门将撤除审批决定,并将有关状况记入诚信档案。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审核记录表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审核记录表
4.5.5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合同的程序。对要求、标书、合同的变更、偏离应通知客户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相关人员。
4.5.6
检验检测机构因工作量大,以及关键人员、设备设施、技术能力等原因,需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分包给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标注分包情况,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4.4.8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对检验检测结果、抽样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显著影响的设备,包括辅助测量设备(例如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的设备),在投入使用前,进行设备校准的计划和程序。当无法溯源到国家或国际测量标准时,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检验检测结果相关性或准确性的证据。
4.4.8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标准物质的溯源程序。可能时,标准物质应溯源到SI测量单位或有证标准物质。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程序对标准物质进行期间核查,以维持其可信度。同时按照程序要求,安全处置、运输、存储和使用标准物质,以防止污染或损坏,确保其完整性。
4.5
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4.5.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实施和保持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应将其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指导书制订成文件,并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传达至有关人员,并被其获取、理解、执行。
4.5.2
质量手册应包括质量方针声明、检验检测机构描述、人员职责、支持性程序、手册管理等。检验检测机构质量手册中应阐明质量方针声明,应制定管理体系总体目标,并在管理评审时予以评审。质量方针声明应经最高管理者授权发布,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g) 设备维护计划,以及已进行的维护(适当时);

GB38900变更准备工作指南

GB38900变更准备工作指南

GB38900变更准备工作指南GB -2020变更准备工作指南在进行评审资料准备时,需要对体系文件、标准、人员培训以及仪器设备进行相应的处理。

首先,对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进行修订,涉及到的GB - -2016的内容需要进行修改,并将修订的内容填写至修订页。

修订后,需要重新进行审批。

对安全技术检验作业指导书和期间核查作业指导书进行修订或改版,修订内容也需填写至修订页。

对综合性能检验作业指导书进行作废,修订或改版后也需要进行审批。

修订或改版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需要发放,并回收旧版,同时记录回收发放的情况。

更新受控文件一览表,新装订的体系文件应加盖受控章,旧版文件应加盖作废章。

其次,需要对标准进行查新,购买正版新标准,并将其收录并加盖受控章。

对新标准进行确认后,也需要更新受控文件一览表和标准档案目录。

同时,还需要记录标准查新目录、标准查新确认表、作废标准记录、标准方法变更确认记录、标准档案目录以及购置标准/文件书籍审批表。

在人员培训方面,需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GB 宣贯培训,并做好外部培训记录。

内部培训可耦合,对公司内部人员进行标准、实际操作、新版体系文件的培训并考核,并保存相关记录,包括培训计划、培训记录、培训签到表、培训总结、考核记录、考核试卷、有效性评价。

培训应有照片和影像为依据。

根据培训考核情况进行能力确认,填写能力确认表,更新档案。

需要记录外部培训计划、外部培训记录、培训计划、培训记录、培训签到表、培训总结、考核记录、考核试卷、有效性评价记录、培训照片和影像资料、人员能力确认表、培训档案以及人员档案目录。

最后,需要对仪器设备进行处理。

根据标准要求增加或更换符合标准的仪器设备,新增金属探伤仪、油漆层微量厚度检验仪,钢直尺应达到1.5m,根据表格增加没有配备的设备。

对设备进行停用,对悬架检验台、碳平衡油耗仪、声级计等进行停用报废处理,对停用的仪器设备粘贴红色停用标识或移除报废处理。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授权签字人变更备案表(自我声明)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授权签字人变更备案表(自我声明)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授权签字人变更备案表(自我声明)
检验检测机构名称
联系人
手机
通信地址
及邮编
授权签字人
原授权签字领域
变更后的授权签字领域
变更类型
自我承诺
本机构自我承诺,变更后的授权签字人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相应评审补充要求的规定,并对真实性负责。
(印章)
备案日期:2024 年 6 月 8日
注:①变更类型包括:新增、撤销、授权签字领域调整;新增时原授权签字领域可填“无”,撤销时变更后的授权签字领域可填“无”;
②授权签字人变更时,需同时提供申请书中的附表2-1授权签字人基本信息表。
授权签字人基本信息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职务:职称:文化程度:
部门:
电话:电子邮件:
签字领域:
何年毕业于何院校、何专业、受过何种培训:
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经历:
授权签字人签名:相关说明(若来自权签字领域有变更应予以说明):
注:每位授权签字人填写一张表格,多场所的检验检测机构,签字领域应按照不同检测场所分别填写。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方法变更审批表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方法变更审批表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方法)变更审批表
第页,共页
注:①此表一式二份,检验检测机构和资质认定部门分别留存;
②“序号、资质认定项目名称”应与《证书附表》一致;
③如标准(方法)仅为年号、编号变化,或变更的内容不涉及实际检验检测能力变化,可填写此表;
④机构如选择自我承诺的方式,资质认定部门无需组织专业技术评价组织/专家审查,直接批准,在后续监督管理中对被审批单位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承诺内容不实,资质认定部门将撤销审批决定,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⑤需一并提交本表的电子版;
⑥变更内容中所涉及到变化的方法,实验室须注明是否使用。

0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变更(1)

0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变更(1)

实验室管理汇总
实验室管理汇总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变更
一、申请条件
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4、具备与其从事检测活动相适应并能够独立调配使用检测仪器、设备、设施;
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二、办理时长
法定办结时限:3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办理流程
1、受理:综合窗口,1个工作日
2、审核:评审中心,1个工作日
3、审批:9个工作日
4、办结:4个工作日
5、送达:2个工作日
四、申请材料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方法)变更审批表
2、标准(方法)变更确认的证明资料
3、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

检验检测机构变更事项流程表 .doc

检验检测机构变更事项流程表 .doc
检验检测机构变更事项流程表
序号
办理事项
提供材料
办理流程
1
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变更
1、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变更备案审批表(一式三份)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证书副本
3、变更任命文件
4、原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及证书附表
提供材料至盟质监局——核准书面材料备案
2
检验检测机构名称变更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名称变更审批表(一式三份);
向盟质监局提交申请——盟质监局核准书面材料——报自治区质监局备案,并制发变更部分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
4
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技术负责人变更
1、《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变更备案审批表》(一式三份);
2、授权签字人申请表(一式三份)
3、资质认定证书(原件);
4、变更人员的技术档案,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等级证书
向盟质监局提出申请——盟质监局审核书面材料——组织现场考核合格后登记备案。如资质认定证书到期复评审的可一并进行。
5
检验检测机构标准变更(不涉及检验程序、项目/参数数值发生变化、使用仪器/设备范围能力发生变化及环境要求)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方法)变更审批表》(一式两份)
2、检测标准新、旧文本各一份
3、《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复印件一份
4、变更标准后《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变化部分的复印件一式两份。
5、标准变更确认表
2、地址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到期前3个月内,地址变更可与复查评审一并申请
5、随备案表提交的材料(地址变更证明文件,原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
向盟质监局提出申请——盟质监局书面材料核准——报自治区质监局备案并重新换发新的资质认定证书和能力附表。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检验项目取消及标准变更申报操作说明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检验项目取消及标准变更申报操作说明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检验项目取消及标准变更申报操作说明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检验项目取消1、登录检验检测机构在线申报页面,点击在线申报,选择变更点击确认,进入变更类型及信息填写页面2、依次将信息填写完整,在“变更类型”:“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前面打√,并保存。

保存后页面自动刷新,显示申报提交所需的各种材料3、点击“变更类型”页面下方的“点击选择减项内容”,弹出页面选择需要减项的参数及项目。

在“查询条件”处,输入相应的内容可查询到需要减项的项目及参数,点击确定即可。

如果待减项的检测能力项目中未填写具体参数,本次仅减少项目中部分参数的,选中本项目点击“确定”,然后在“减项新增参数信息表”中录入本项目保留的参数信息即可。

下图是页面显示信息。

4、增加参数的信息在“减项新增参数信息表”页面填写。

点击“增加项目”选择需要减项的检验项目,保存。

保存后显示页面5、增加参数信息,增加参数前请确保“第4步操作完成”,增加参数时“所属项目”中才会有相应的项目名称。

点击“增加参数”,填写参数信息,保存保存后显示页面6、变更申请表显示页面二、检验检测机构标准变更1、登录检验检测机构在线申报页面,点击在线申报,选择变更2、依次将信息填写完整,在变更类型:标准变更前面打√,并保存。

保存后页面自动刷新,显示申报提交所需的各种材料3、增加参数的信息在“标准变更新增参数信息页面”填写。

点击“增加项目”,弹出“项目信息”窗口,根据“查询条件”查询到相应的检验项目,点击确定。

确定后显示页面4、增加参数信息,增加参数前请确保“第3步操作完成”,增加参数时“所属项目”中才会有相应的项目名称。

点击“增加参数”,填写参数信息,保存保存后显示页面三、授权签字人变更1、登录检验检测机构在线申报页面,点击在线申报,选择变更2、依次将信息填写完整,在变更类型:“授权签字人变更”前面打√,然后点击“保存”。

“授权签字人变更”这一行便会显示出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变更申请书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变更申请书

检验检测机构法人性质变更审批表
注:法人性质分为: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其他组织需在备注中予以详细说明; :
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变更备案审批表
注:①此表一式二份,检验检测机构和资质认定部门分别留存;
②职务类型包括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变更类型包括:替换、新增、撤销;
③最高管理者变更时,需同时提供相关任命文件及法人授权书,无需批准,直接备案;
④技术负责人变更时,需同时提供相关任命文件,无需批准,直接备案;
⑤授权签字人变更时,需同时提供授权签字人申请表,经批准后,可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方法变更审批表
第页,共页
②如标准方法仅为年号、编号变化,或变更的内容不涉及实际检验检测能力变化,可填写此表;
③机构如选择自我承诺的方式,资质认定部门无需组织专业技术评价组织/专家审查,直接批准,在后续监督管理中对被审批单位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承诺内容不实,资质认定部门将撤销审批决定,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取消检验检测能力审批表
注:①序号应与原证书附表一致;
②需一并提交取消能力后的新证书附表电子版;
注:①如是独立法人机构,可不填上级机构意见;
②随申请表提交的材料如下:需提供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原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人员变更备案表【模板】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人员变更备案表【模板】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人员变更备案表
注:①此表一式二份,检验检测机构和资质认定部门分别留存;
②职务类型包括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变更类型包括:替换、新增、撤销;
③法定代表人变更时,需同时提供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④最高管理者变更时,需同时提供相关任命文件和法人授权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⑤技术负责人变更时,需同时提供相关任命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⑥以上所有材料应使用A4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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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方法)变更审批表
第页,共页
注:①此表一式二份,检验检测机构和资质认定部门分别留存;
②“序号、资质认定项目名称”应与《证书附表》一致;
③如标准(方法)仅为年号、编号变化,或变更的内容不涉及实际检验检测能力变化,可填写此表;
④机构如选择自我承诺的方式,资质认定部门无需组织专业技术评价组织/专家审查,直接批准,在后续监督管理中对被审批单位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承诺内
容不实,资质认定部门将撤销审批决定,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⑤需一并提交本表的电子版;
⑥变更内容中所涉及到变化的方法,实验室须注明是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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