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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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刑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典型刑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28岁,无业。

2019年10月,张某因生活所需,产生了盗窃的念头。

他经过观察,发现某小区居民赵某家门窗较为简陋,且平时居住人较少,于是决定伺机作案。

2019年11月某日晚,张某趁赵某外出,撬开了赵某家的门锁,盗走了现金人民币5000元、笔记本电脑一台、平板电脑一台及金银首饰若干。

案发后,赵某及时报警,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

经过调查取证,张某于2019年12月被抓获归案。

二、案件审理本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张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悔过。

以下是法院审理过程中的关键证据:1. 赵某的陈述:赵某证实自己在案发当晚外出,回家后发现家中被盗,被盗财物价值约8000元。

2. 现场勘查笔录:勘查人员对张某作案现场进行了勘查,并提取了指纹、脚印等痕迹。

3. 物证:被盗的现金、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及金银首饰。

4. 证人证言:张某的朋友证实,案发前张某曾向其借过撬锁工具。

5. 张某的供述:张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悔过。

三、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综合考虑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1. 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 追缴张某盗窃所得的现金、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及金银首饰,发还赵某。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盗窃案件,以下是本案的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张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首先,张某具有盗窃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财产权,而故意为之。

其次,张某实施了盗窃行为,即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最后,张某的盗窃行为侵犯了赵某的财产权,造成了赵某的经济损失。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法律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5年6月,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告人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

被害人李某与张某系邻居,两人因琐事发生纠纷。

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

经鉴定,李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争议焦点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对张某的量刑应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张某实施了伤害行为。

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

(2)张某的伤害行为具有故意。

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李某受伤,仍然故意实施伤害行为。

(3)李某的伤情构成重伤。

根据鉴定结论,李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严重后果。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张某主动投案。

张某在案发后,没有逃避侦查,而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张某在投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如实供述。

综上所述,张某具有自首情节。

3.对张某的量刑应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具体分析如下:(1)张某的犯罪情节较重。

张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犯罪情节较重。

(2)张某具有自首情节。

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刑法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刑法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一案。

张某,男,25岁,某市某区人。

2022年6月,张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经过侦查,张某在2022年5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了某公司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财物。

以下是本案的详细分析。

二、案件事实1. 犯罪时间:2022年5月15日晚上10点。

2. 犯罪地点:某公司财务室。

3. 犯罪手段:张某利用公司员工李某的身份证,假扮成李某进入公司,趁机窃取了财务室内的5万元现金。

4. 犯罪动机:张某因欠债,急于用钱,遂起盗窃之心。

5. 犯罪后果:张某盗窃的5万元现金已无法追回,某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案例分析1. 犯罪构成:张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张某具有盗窃的故意,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次,张某实施了盗窃行为,即窃取了某公司的5万元现金;最后,张某的行为造成了某公司的经济损失。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张某盗窃的金额较大,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考虑到张某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自首情节:张某在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案例教学:案例1:被告人王某于1998年3月7日手持一张信用卡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卡上存在500元人民币,王某欲取300元。

在取款时由于操作失误多加了一个零,取300元变成取3000元。

没想到,自动取款机并未因操作失误而拒付,而是果然吐出3000元,使王某大为意外。

王某出于好奇,又操作一遍,结果自动取款机又吐出3000元。

此时,王某已经知道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但出于贪心,王某又先后从自动取款机取出人民币2万元,占为己有。

案发后,王某认为又不是我到银行去偷钱,是自动取款机把钱主动送给我,王某的辩护律师也认为这是一个不当得利的问题,属于民法调整的行为,不构成刑法中的犯罪。

那么,本案到底是民法中的不当得利还是刑法中的犯罪呢?【解析】王某第一次获得3000元人民币,是操作失误所致,具有不当得利性质,但后来他明知自动取款机发生故障,还多次取款,这是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进行盗窃的行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

由此可见,王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1991年和1996年,被告人张子强等人将在内地非法购买的一批枪支弹药偷运到香港。

1997年9月,被告人张子强等人经密谋并由张子强出资,在广东省汕尾市非法买卖大量炸药、雷管和导火线,偷运香港。

此外,被告人张子强一伙在广州等地经多次密谋策划后,分别于1996年5月和1997年9月在香港绑架了李某、林某和郭某,勒索巨额赎金。

在本案中,就走私枪支、弹药罪而言,从内地走私到香港,属于跨境犯罪。

就绑架罪而言,预备行为发生在内地、实行行为发生在香港。

那么,内地的司法机关对张子强案是否具有刑事管辖权呢?【解析】张子强案虽有一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香港,但同时也有一部分行为发生在内地,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司法机关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由于张子强在内地被捕获,因而内地司法机关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是正确的。

案例3:被告人高建生,男,24岁,某市建筑工人。

法律案例分析_刑法(3篇)

法律案例分析_刑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3月,某市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害人李某(男,28岁)与嫌疑人张某(男,27岁)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

一日,张某在李某家门口偶遇李某,遂上前理论。

双方言语不和,张某一时冲动,拿起身边的铁棍朝李某头部猛击。

李某倒地后,张某又连续击打李某,致其重伤。

李某的家人发现后,立即报警。

张某被警方当场抓获。

二、案件争议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属于防卫过当?三、案例分析(一)故意伤害罪1. 故意伤害罪的定义: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1)张某的行为具有故意性。

在本案中,张某在与李某发生纠纷后,故意拿起铁棍击打李某头部,造成李某重伤。

张某的行为明显具有故意伤害他人的主观恶意。

(2)张某的行为具有非法性。

张某在未获得任何法律授权的情况下,非法使用铁棍击打李某,损害了李某的身体健康。

(3)张某的行为具有危害性。

张某的行为造成了李某重伤,给李某的身体和精神带来了严重损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防卫过当1. 防卫过当的定义:防卫过当是指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采取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1)张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采取的防卫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并非为了制止李某的不法侵害,而是出于个人冲动,故意伤害李某。

(2)张某的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防卫行为应当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

法律案例分析刑法(3篇)

法律案例分析刑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中学发生了一起校园暴力事件。

被告人李某,男,17岁,系该校初二学生。

被害人张某,男,16岁,系该校初二学生。

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导致张某重伤。

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审理,最终作出判决。

二、案件事实1. 争执起因:李某与张某因在教室里争抢一本书而发生争执。

2. 犯罪过程: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

3. 犯罪后果:张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为重伤。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故意伤害罪的认定与处罚。

四、法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主体:李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犯罪主体要件。

(2)主观方面:李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仍然故意实施,具有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

(3)客观方面: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侵犯了张某的人身权利。

(4)客体:本案侵犯的是张某的人身权利。

2. 故意伤害罪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人重伤,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1)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李某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附加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李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人重伤,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鉴于李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六、案例分析1.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2. 在处罚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李某的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体现了我国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

法律专业刑法案例分析(3篇)

法律专业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28岁,某市某区居民。

因与邻居李某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于2021年5月20日傍晚,在张某家中将李某打成重伤,李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经鉴定,李某的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

张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案例分析(一)犯罪主体根据案情,张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资格,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张某28岁,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符合犯罪主体资格。

(二)犯罪客体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生命权。

生命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

张某故意伤害李某,导致李某死亡,严重侵犯了李某的生命权。

(三)犯罪主观方面张某的行为表现为故意。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并导致李某死亡。

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李某受伤甚至死亡,但仍然故意实施,其主观心态为故意。

(四)犯罪客观方面1. 行为方式:张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并导致李某死亡。

2. 行为对象:李某,某市某区居民。

3. 行为结果:李某死亡。

4. 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张某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张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是导致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三、定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 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李某受伤甚至死亡,但仍然故意实施,其主观心态为故意。

2. 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法律案例分析刑法(3篇)

法律案例分析刑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与乙系邻居,两人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

一日,甲与乙在村口相遇,双方情绪激动,甲对乙进行辱骂,乙忍无可忍,遂拿起路边的一根木棍击打甲的头部。

甲倒地后,乙见状慌忙逃离现场。

甲被路人发现后送往医院,经诊断,甲头部受到严重伤害,构成重伤二级。

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如果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应受到怎样的刑罚?三、案例分析(一)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1. 犯罪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主体:乙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犯罪主体要件。

(2)犯罪主观方面:乙在实施伤害行为时,具有伤害甲的故意,符合犯罪主观方面要件。

(3)犯罪客体: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生命权、健康权,符合犯罪客体要件。

(4)犯罪客观方面:乙实施了用木棍击打甲头部的行为,致使甲头部受到严重伤害,符合犯罪客观方面要件。

综上所述,乙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乙应受到怎样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虑到乙在实施伤害行为时,具有伤害甲的故意,但并非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且乙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对于乙的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四、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乙因邻里纠纷与甲发生争执,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用木棍击打甲头部,导致甲头部受到严重伤害。

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受到相应的刑罚。

本案提醒我们在生活中,应学会控制情绪,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

关于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关于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告人李某因与被害人王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王某刺伤,导致王某重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事实2018年5月,李某与王某在同一小区居住。

某日,李某与王某因小区绿化带的问题发生争执,双方情绪激动。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王某刺伤。

经鉴定,王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李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 对于李某的刑罚如何确定?四、案例分析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李某持刀将王某刺伤,导致王某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李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李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情节。

因此,对李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对于李某的刑罚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合考虑李某的犯罪情节、自首情节以及赔偿情况,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赔偿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

思修法律刑法案例分析(3篇)

思修法律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25岁,无业。

2022年5月,张某因生活所迫,萌生了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经过一周的踩点,张某选定了一处居民小区,该小区内有居民家中存放有大量金银首饰。

2022年6月10日晚上,张某趁夜深人静,潜入该居民小区,实施了盗窃行为。

经查,张某盗窃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万元。

二、案件分析1. 刑法理论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 犯罪主体分析张某符合盗窃罪的主体要件,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在本案中,张某25岁,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无精神疾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 犯罪主观方面分析张某在犯罪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他在实施盗窃行为之前,已经明确了自己的犯罪目的,即盗窃他人财物。

在盗窃过程中,张某采取了秘密手段,试图逃避被害人的察觉,进一步证明了他的犯罪故意。

4. 犯罪客体分析张某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即犯罪客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在本案中,张某盗窃的财物属于私人财产,其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

5. 犯罪客观方面分析张某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他在实施盗窃过程中,未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而是采取了秘密手段,如翻墙、撬锁等,以逃避被害人的察觉。

三、判决结果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较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张某盗窃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

法律案例分析刑法(3篇)

法律案例分析刑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2019年5月,张某因与邻居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双方互殴。

在扭打过程中,张某用拳头猛击李某头部,导致李某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颅脑损伤。

李某报警后,张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如果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应受到怎样的刑罚?三、案例分析(一)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上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 客观要件:行为人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并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后果。

2. 客观要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仍然实施该行为。

3. 主观要件: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二)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1. 客观要件:张某在扭打过程中,用拳头猛击李某头部,导致李某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颅脑损伤。

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

2. 客观要件:张某在与李某发生争执的过程中,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李某身体伤害,仍然实施该行为。

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要件。

3. 主观要件:张某的行为与李某的头部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李某的头部受伤是张某的行为直接导致的。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张某应受到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刑罚如下:1. 轻伤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 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 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李某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颅脑损伤,属于轻伤以上的情形。

因此,张某应当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五、案例分析总结1.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

真实法律案例分析刑法(3篇)

真实法律案例分析刑法(3篇)

第1篇2018年5月,某市发生一起抢劫杀人案。

被害人王某,男,35岁,某市某区某公司员工。

案发当晚,王某下班回家途中,遭遇犯罪嫌疑人李某(男,28岁,无业)抢劫。

在反抗过程中,李某持刀将王某刺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李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刑,此次作案后逃逸。

二、案件分析1. 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二)抢劫财物价值较大的;(三)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多人;(五)抢劫手段特别残忍的。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以暴力手段抢劫被害人王某的财物,并致王某死亡,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李某的行为属于抢劫致人死亡的情形,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2. 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抢劫过程中,持刀将被害人王某刺伤,并导致王某死亡。

李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且造成了严重后果,依法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 犯罪嫌疑人李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刑,属于累犯。

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4. 犯罪嫌疑人李某的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二条及第六十五条规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对犯罪嫌疑人李某的量刑如下:(1)以抢劫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某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3)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律_刑法案例分析报告(3篇)

法律_刑法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张某(男,35岁,某市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案件事实1. 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系邻居关系。

一日,张某因琐事与李某发生争执,双方言语冲突升级,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

2. 刺伤李某后,张某逃离现场。

李某被及时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重伤二级。

3.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经过调查取证,张某被抓获归案。

三、争议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四、案例分析(一)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1.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本案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导致李某重伤二级。

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二)张某不具有自首情节1.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本案中,张某在刺伤李某后逃离现场,并未主动投案。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经过侦查工作将其抓获。

因此,张某不具有自首情节。

五、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六、案例分析总结1. 本案提醒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妥善处理邻里关系,避免因琐事引发纠纷。

一旦发生纠纷,应保持冷静,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2. 在犯罪行为发生后,应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逃避法律制裁只会加重自己的罪责。

3.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严格依法判决,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4. 本案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有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第2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的基本案情如下:被告人王某,男,30岁,某市居民。

2022年3月,王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关于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关于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某市某区居民张某因生活所需,心生盗窃之意。

张某了解到邻居王某家中存放有大量金银首饰,价值不菲。

于是,张某开始密谋盗窃王某家的财物。

经过一周的观察,张某掌握了王某家的作息规律,并确定了作案的最佳时机。

2019年6月的一个深夜,张某翻墙进入王某家,并迅速找到了存放金银首饰的保险柜。

在试图打开保险柜的过程中,张某被王某发现。

惊慌失措的张某拿起一把水果刀威胁王某,并逼迫王某交出钥匙。

王某为了保命,被迫交出了钥匙。

张某打开保险柜,将里面的金银首饰全部盗走,共计价值人民币10万元。

案发后,王某立即报警。

警方根据现场遗留的痕迹,迅速锁定了嫌疑人张某。

张某在警方的强大压力下,最终承认了犯罪事实。

二、案件分析(一)犯罪构成1. 犯罪主体:张某,男,25岁,无业人员。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张某已满十六周岁,符合犯罪主体资格。

2. 犯罪客体:张某盗窃王某的财物,侵犯了王某的财产所有权。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 犯罪主观方面:张某具有盗窃的故意,且实施了盗窃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4. 犯罪客观方面:张某翻墙进入王某家,并成功盗窃了金银首饰,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二)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张某盗窃的财物价值人民币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刑罚执行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逐渐意识到刑事法律的重要性,并对其进行了相关研究和探讨。

刑法总论是刑事法律的基础,包含了刑事法律的一般原则和基本规定。

以下将通过分析一个具体案例,来探讨刑法总论的具体应用。

某小偷为了满足赌博欲望,于某个夜晚趁人不备,翻墙进入一家居民住宅,并盗窃了一台笔记本电脑。

事后,被害人发现财物丢失,迅速报警并提起了刑事诉讼。

经过警方的调查工作,小偷很快被抓获。

根据刑法总论的相关规定,小偷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以及相应的刑罚应该如何确定呢?首先,根据刑法总论的规定,小偷的行为属于盗窃罪。

小偷的通过非法翻墙进入他人住宅,并盗窃财物的行为,已经满足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即客体要素、主体要素以及主观要素。

客体要素指的是盗窃罪的客体是财物,而小偷正是盗窃了他人的财物,因此满足了这一要素。

其次,小偷是盗窃罪的主体。

刑法总论规定,谁主观地实施盗窃行为,即将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就是盗窃罪的主体。

小偷的行为正是在主观意图下实施的,因此也满足了主体要素的要求。

再次,小偷的行为也满足了盗窃罪的主观要素。

主观要素指的是实施盗窃行为时的故意或者如有伪造销售凭证、网络盗窃、伪造账目等职务犯罪行为的盗窃罪的主观要素采取了特别规定。

小偷在实施盗窃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并有意识地将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

根据以上分析,小偷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

那么,对于小偷来说,应该受到怎样的刑罚呢?刑法总论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对于盗窃罪,法院可以依法判处拘役、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等。

考虑到小偷没有犯罪前科,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我们可以对其进行温和处理。

根据对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进行统计分析,鉴于小偷盗窃财物的价值较低,可以判处小偷3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刑法总论的具体应用。

刑法总论作为刑事法律的基础,规定了刑罚种类以及其适用的具体条件,为刑事司法提供了指导和参考。

同时,在具体案例分析中,我们也要考虑到犯罪分子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以及犯罪情节等因素,来确定判罚的性质和程度,以达到公正合理的判决结果。

刑法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刑法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告人王某,男,25岁,某市某区居民。

被害人张某,男,28岁,某市某区居民。

案发时间为2019年6月15日,地点为某市某区某小区。

根据案件材料,2019年6月15日晚上,王某与张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王某持刀将张某刺伤,造成张某重伤二级。

案发后,王某逃离现场,后于同年7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分析1. 犯罪事实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王某故意伤害张某,造成张某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王某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刑事责任能力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王某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王某在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 犯罪动机据王某供述,其与张某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双方积怨已久。

案发当晚,王某酒后与张某发生争执,情绪失控,持刀将张某刺伤。

4. 犯罪情节(1)犯罪手段:王某使用刀具故意伤害张某,手段残忍。

(2)犯罪后果:张某重伤二级,给其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严重伤害。

(3)犯罪动机:王某因邻里纠纷与张某产生矛盾,酒后情绪失控,故意伤害张某。

(4)犯罪态度:王某案发后逃离现场,后主动投案。

三、判决结果根据上述分析,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四、案例分析1. 刑法适用在本案中,法院正确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王某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准确的认定和处罚。

2. 邻里纠纷的处理本案提醒我们,邻里纠纷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双方当事人应保持冷静,避免因情绪失控而造成严重后果。

3. 饮酒后避免冲动行为饮酒后,人的情绪容易失控,容易引发冲动行为。

法律案例刑法分析(3篇)

法律案例刑法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6月,张某与邻居李某因琐事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

案发后,张某潜逃至外地。

2019年2月,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鉴定,李某伤情为重伤二级。

张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案件定性本案中,张某故意伤害李某,致李某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案件分析1.故意伤害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主体:年满十四周岁的人。

(2)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伤害,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3)客观方面: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包括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1)张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张某已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张某具有故意伤害的故意。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

张某的行为表明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伤害,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具有故意伤害的故意。

(3)张某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

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

四、量刑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结合本案,张某故意伤害李某,致李某重伤,情节严重,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3.考虑到张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积极赔偿李某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五、判决建议根据以上分析,建议对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赔偿李某经济损失。

六、总结本案中,张某故意伤害李某,致李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律案例及分析刑法(3篇)

法律案例及分析刑法(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男,25岁,某市人。

2018年5月,张某因家庭经济困难,萌生了盗窃的念头。

经过一番观察,张某发现某小区居民楼的一楼阳台上有大量现金。

于是,张某在一个月黑风高的夜晚,翻墙进入该小区,潜入一楼阳台,将现金盗走。

被盗现金共计人民币5万元。

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法院判决某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鉴于张某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案例分析(一)盗窃罪的构成要件1. 客观要件: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翻墙进入居民楼,秘密窃取现金,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2. 客观要件: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案中,张某已满25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盗窃罪的主体要件。

3. 客观要件:盗窃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犯公私财产权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本案中,张某盗窃现金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其主观上是故意。

(二)盗窃罪的量刑情节1. 初犯:张某是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法院可以从轻处罚。

2. 案情轻微:张某盗窃的现金数额不大,属于小额盗窃,情节轻微。

(三)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四、案件启示1. 依法治国:本案充分体现了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对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惩,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案例教学:案例1:被告人王某于1998年3月7日手持一张信用卡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卡上存在500元人民币,王某欲取300元。

在取款时由于操作失误多加了一个零,取300元变成取3000元。

没想到,自动取款机并未因操作失误而拒付,而是果然吐出3000元,使王某大为意外。

王某出于好奇,又操作一遍,结果自动取款机又吐出3000元。

此时,王某已经知道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但出于贪心,王某又先后从自动取款机取出人民币2万元,占为己有。

案发后,王某认为又不是我到银行去偷钱,是自动取款机把钱主动送给我,王某的辩护律师也认为这是一个不当得利的问题,属于民法调整的行为,不构成刑法中的犯罪。

那么,本案到底是民法中的不当得利还是刑法中的犯罪呢?【解析】王某第一次获得3000元人民币,是操作失误所致,具有不当得利性质,但后来他明知自动取款机发生故障,还多次取款,这是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进行盗窃的行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

由此可见,王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1991年和1996年,被告人张子强等人将在内地非法购买的一批枪支弹药偷运到香港。

1997年9月,被告人张子强等人经密谋并由张子强出资,在广东省汕尾市非法买卖大量炸药、雷管和导火线,偷运香港。

此外,被告人张子强一伙在广州等地经多次密谋策划后,分别于1996年5月和1997年9月在香港绑架了李某、林某和郭某,勒索巨额赎金。

在本案中,就走私枪支、弹药罪而言,从内地走私到香港,属于跨境犯罪。

就绑架罪而言,预备行为发生在内地、实行行为发生在香港。

那么,内地的司法机关对张子强案是否具有刑事管辖权呢?【解析】张子强案虽有一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香港,但同时也有一部分行为发生在内地,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司法机关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由于张子强在内地被捕获,因而内地司法机关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是正确的。

案例3:被告人高建生,男,24岁,某市建筑工人。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

犯罪客观要件案例1、被告人张男与李女谈恋爱一年之久,多次发生关系,但因未到婚龄而未办理结婚登记。

2002年8月,因家庭琐事,张某向李某提出分手。

李伤心欲绝。

手持一瓶毒药到张某宿舍,声称如果张某坚持分手,她就服毒自杀。

张某说:“你想死就死吧,和我没有关系。

”李某当即服下毒药,张某见状,拔腿离开了宿舍。

后邻居发现李某死在张宿舍。

张是否符合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2、吴某与另外三人一道为其祖坟做清明,吴点火烧纸钱,其余三人也在场,风刮火星燃烧祖坟周边茅草,吴等四人也作了短暂扑救,但见火势越来越大,吴为逃避责任,提出尽快逃离现场。

此时尚未引起森林大火。

吴等四人在逃离途中遇见行人,行人问那里为何冒烟,吴等四人说是茅草烧着了。

吴等四人在火情出现后完全可以采取呼救报警等措施。

但不采取措施。

吴等四人逃离现场20分钟后引发森林大火。

是否不作为犯罪?3、甲邀约乙到野外狩猎,其间,乙遭到猛兽袭击,身负重伤。

但甲没有救助乙,而是立即跑回家,乙因无人救助而死亡。

甲是否负有救助乙的义务?反之,如果是乙邀约甲狩猎,甲是否负有救助乙的义务?4、行为与被害人的行为相结合的情况:(1)甲向乙食物投放毒药,乙中毒不至于死亡,但因中毒疼痛难忍,便上吊自杀身亡。

(2)甲杀乙、乙仅受轻伤,但乙因迷信鬼神,而以香灰涂抹伤口,致毒菌侵入体内死亡。

(3)甲欲杀乙,在山崖边对乙砍了5刀,乙重伤昏迷,甲以为乙已经死亡,遂离去。

但乙自己苏醒过来后,刚迈了两步跌下山崖摔死。

5、行为与被害人的特殊体质相结果的情况:(1)甲持刀杀乙,乙虽受伤,但其受伤部位与程度,不致发生死亡结果;可是乙是血友病患者,受伤后流血不止而死亡。

(2)甲开枪射乙,虽未命中,但乙患有心脏病,因枪声所惊,致心脏病发作而死亡。

(3)甲在与乙发生口角后,对准乙的胸脯打了一拳,乙倒地后抽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后查明,乙是因为受刺激,心脏病发作而死,乙的邻居都知道其疾病,但甲对此毫不知情。

6、行为与第三者的行为相结果的情况:(1)甲持刀杀乙,乙在负伤逃跑过程中被其仇人丙发现,丙认为复仇良机不可失,便拔枪射中乙,致乙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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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观要件案例1、被告人张男与李女谈恋爱一年之久,多次发生关系,但因未到婚龄而未办理结婚登记。

2002年8月,因家庭琐事,张某向李某提出分手。

李伤心欲绝。

手持一瓶毒药到张某宿舍,声称如果张某坚持分手,她就服毒自杀。

张某说:“你想死就死吧,和我没有关系。

”李某当即服下毒药,张某见状,拔腿离开了宿舍。

后邻居发现李某死在张宿舍。

张是否符合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2、吴某与另外三人一道为其祖坟做清明,吴点火烧纸钱,其余三人也在场,风刮火星燃烧祖坟周边茅草,吴等四人也作了短暂扑救,但见火势越来越大,吴为逃避责任,提出尽快逃离现场。

此时尚未引起森林大火。

吴等四人在逃离途中遇见行人,行人问那里为何冒烟,吴等四人说是茅草烧着了。

吴等四人在火情出现后完全可以采取呼救报警等措施。

但不采取措施。

吴等四人逃离现场20分钟后引发森林大火。

是否不作为犯罪?3、甲邀约乙到野外狩猎,其间,乙遭到猛兽袭击,身负重伤。

但甲没有救助乙,而是立即跑回家,乙因无人救助而死亡。

甲是否负有救助乙的义务?反之,如果是乙邀约甲狩猎,甲是否负有救助乙的义务?4、行为与被害人的行为相结合的情况:(1)甲向乙食物投放毒药,乙中毒不至于死亡,但因中毒疼痛难忍,便上吊自杀身亡。

(2)甲杀乙、乙仅受轻伤,但乙因迷信鬼神,而以香灰涂抹伤口,致毒菌侵入体内死亡。

(3)甲欲杀乙,在山崖边对乙砍了5刀,乙重伤昏迷,甲以为乙已经死亡,遂离去。

但乙自己苏醒过来后,刚迈了两步跌下山崖摔死。

5、行为与被害人的特殊体质相结果的情况:(1)甲持刀杀乙,乙虽受伤,但其受伤部位与程度,不致发生死亡结果;可是乙是血友病患者,受伤后流血不止而死亡。

(2)甲开枪射乙,虽未命中,但乙患有心脏病,因枪声所惊,致心脏病发作而死亡。

(3)甲在与乙发生口角后,对准乙的胸脯打了一拳,乙倒地后抽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后查明,乙是因为受刺激,心脏病发作而死,乙的邻居都知道其疾病,但甲对此毫不知情。

6、行为与第三者的行为相结果的情况:(1)甲持刀杀乙,乙在负伤逃跑过程中被其仇人丙发现,丙认为复仇良机不可失,便拔枪射中乙,致乙死亡。

(2)甲杀乙致乙受伤,乙在住院治疗中,丙故意放火烧毁医院,乙因伤避逃不及而葬身火海。

(3)公务员甲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严重损害丙的利益,致丙产生持枪杀甲之念。

公安人员乙极力制止丙的行为,丙开枪杀死乙(4)甲开车撞伤乙,乙因此而住院,因医生的严重过失致乙伤口恶性感染而死亡。

(5)甲坐公共汽车时因汽车拥挤,一直站在车门口。

汽车行驶过程中,售票员丁叫甲往车厢挤,甲坚决不从,二人发生激烈争吵。

后司机丙大声斥责甲,甲觉得自己受了侮辱,用脚猛踢司机的后背,司机丙返身打甲,甲躲闪,在此过程中,汽车失控,导致骑自行车的行人乙被压死。

7、行为与自然事实相结合的情况:(1)甲开枪射击立于悬崖上之乙,乙虽未被枪击中,但因枪声所吓,导致失足坠崖而死。

(2)甲杀乙致乙卧床不起,其间发生地震,乙因受伤不能逃避而死亡。

犯罪主体要件案例1、甲因为受邪教或法轮功精神控制,将父母杀害。

而司法鉴定其为无责任能力人。

问题:行为人究竟有无精神病?无责任能力的判断究竟由谁作出?他们究竟是无责任能力的人,还是确信犯?2、某国家行政机关设立了一执法机构甲,甲在具体执法中,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用于发放员工福利和开支,甲本身没有独立的财产。

在被侦查机关以单位受贿罪侦查期间,该行政机关将甲改组为另一执法机构乙,由乙行使甲的权力。

甲是否单位犯罪?如是,能否对乙起诉?犯罪主观要件案例1、北京农林科学院林业果树研究所投资40万元,历经10年培育研制葡萄新品种,一共种植110株,每株分别编号跟踪研究,品名暂定P-6-2,特点是个大皮薄汁甜无籽,9月份为果成熟期,对该品种的鉴定、验收定在2003年9月。

但4名男子于2003年8月6日晚翻墙进入该研究所内,偷摘了其中20株果实,导致整个研究链断裂。

4名男子没有认识到该葡萄“价值”,其行为成立盗窃罪吗?2、甲男与乙女恋爱,但女方家长极力反对。

为了逼使女方与自己出走,某日,甲携带三瓶用乐百氏矿泉水瓶装的汽油前往女方工作单位(某村小学)先用字条恐吓女言,纸条上写着:“我身上有汽油、炸药,马上跟我走。

”但女方未理睬,后甲将汽油浇在俩人身上,并掏出打火机作点火姿式,逼迫女方自己一起出走。

在他人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女方答应与甲走。

在校外一出租车上正准备出走时,被当场派出所干警解救,甲主动交出打火机,放走了女方。

甲有无杀故意。

3、甲在行路中,突然遭到乙的辱骂,甲便掏出手枪对准乙。

在甲还未决定是杀乙伤乙还是吓唬乙时,子弹便射中乙,致乙死亡。

能否认定甲有杀人故意?4、某村林场林业员马某,在林场间隙地种了一些南瓜。

由于南瓜经常被盗,马便向村领导反映,并在全村喊话:“大家不要盗南瓜,我已打了药。

”(实际上没打药)但南瓜依然被盗。

某日,马将南瓜、树苗上都打了药,然后用铁丝在一个南瓜上扎了四个眼,用吸管将4049农药滴入南瓜内,并插上白旗,以示打了农药。

接着,马又在全村喊话:“这次南瓜确实打药了,大家不要偷。

”次日下午,邻村农民黄某路过林场躲雨时,摘走了5个大南瓜,(其中有投入农药的一个)。

晚上,南瓜煮熟后,4个孩子争着吃,不久发生中毒症状,3名孩子脱险,一名9岁的孩子死亡。

马某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黄某是否存在过失?5、严某(大学生)从表兄处借得一支五四式手枪和子弹70发,某星期天,严与同学到山上及学校楼顶等处打着玩,共发身子弹60余发。

中午1时许,严持枪回二楼宿舍。

宿舍里有另外2人:王某正在午睡,张某躺在床上看书。

严用枪对准张某比划,张将其枪口推开,继续看书。

严玩得高兴,忘乎所以。

他走到窗前,往外眺望,发现同学段某(与严无矛盾)正从操场回宿舍楼。

严先扳动保险机头,睢准段开了一空枪响,段某颅骨被击碎。

枪声响后,严喊了一声:“坏了,打着人了。

”严即冲到楼下,看到段难以生还便逃走。

严主观上是什么心理状态?6、甲于某日晚酒后无照驾驶一辆面的在三门峡拉客。

当行至黄河路中段时,他发现车前方一人因醉酒躺在路边。

当时黄河路正在整修,路面较窄,甲为省事,认为车底盘较高,轮距宽度也够,便驾车从醉酒者脚部向头部跨过。

谁知车底部挂住了醉酒者的毛衣并拖了4000余米。

后行人发现此情况,大声惊呼,甲才下车查看,此时醉酒者已经死亡。

甲是间接故意、过失还是意外事件?7、均有醉意的两位老人甲与乙,决定比试武功,先由甲向乙的胸部推一掌,乙后退了几步,随发即向甲的胸部推一掌,甲招架不住,被迎面推倒地路边的稻田里,乙顺势扑在甲的身上,甲左手卡乙的颈部,用左手抓乙的脸部,乙也不甘示弱,用右手推挡甲的左手,用左手卡甲的颈部,结果将甲卡死。

乙的心理状态是什么?8、甲的女儿(7岁)撒谎,甲便用一根竹片抽打乙的殿部,甲每抽打一次便问一声“还撒谎吗”,乙只是哭而不回答,甲便继续抽打。

大约打了30几下后,甲听不到乙的哭声便住手,并将乙抱到床上。

20分钟后发现乙死亡。

甲的主观上有无故意?9、某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丁某驾驶出租车,沿一座小拱下坡时,由于小拱桥桥面的自然拱起遮挡视线,加之天黑,丁某发现醉倒在拱桥另一侧下坡桥面的被害人李某,将李碾压于车下。

事后,被告人丁某下车查看,发现有一人躺在其车下,想将被害人从车底下拉出来,但没有拉动,被告人即用车上的千斤顶将车顶起,将被害人从车底拉出来丢在旁边,驾车逃离现场。

被害人李某后被他人送至医院,经抢救元于当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系内脏损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认定死者李某趴在桥下坡约5米(桥长14米)处偏右位置,经开车实验,该位置在汽车上桥是不能发现的,而在汽车从桥顶下坡,如果是夜里,就较难发现,但即便发现肯定是距离的,根本不及采取措施。

丁的行为是故意,过失还是意外事件?10、某日,向某驾驶一辆“面的”车途经赵某(65岁)经营的公用电话接听电话后,因不付电话费而与赵某发生争吵,并互相殴打,向某用拳头打了赵某的头部等处数拳,被在场群众拉开。

赵某坚持要向某付电话费,见向某要走,就往其“面的”车的驾驶室挤,向某见赵某往自己的座位上挤,便用手推了赵某一下,致使赵某摔倒在车下。

向某下车看了一下赵某,见其身上没有流血,认为赵某是装的,即上车离开现场。

赵某当场死亡。

经法医鉴定,赵某系与人争执后,情绪异常激动,生气和外伤诱发脂肪心、冠心病发作而死亡。

向某的行为是故意、过失、意外事件?11、李某同刘某素不积怨。

一天,李某和几个朋友在街上闲逛时,看到刘某一个人在水果摊前买水果,便叫他的几个朋友捡砖头,并上有将刘某围住。

刘某见势不妙,随手抢到摊贩手中的水果刀不断挥舞。

李某眼见尖刀正刺向自己,情急之中随便拉了一围观的群众甲挡在自己胸前,致使甲左胸被刀刺中,因失血过多死亡。

刘某与李某各是何种心理状态?12、出租车司机甲拉乙、丙、丁到目的地后,与乙发生争执。

甲在停车后要求将汽车后排两侧车窗摇上。

乙付款下车后,将右臂伸进司机后侧窗内玻璃时,向甲索要了车票,甲明知乙右臂还在车内,突然启动汽车向前行驶,乙被迫跟车跑了4~5米,在前丙下车后前走了几米,回头见车开过来,发现乙与甲争吵,便到车右侧拊着出租车的右侧车窗与中门柱的结合部对司机说:“你应当开票!”并拉着乙的手。

此时,甲加速行驶,导致丙轻伤。

甲应否对丙的伤害负责?13、A雇请甲、乙报复B,甲得知B在某小店打牌。

于是,甲与乙商量,由甲带三人从小店前闯入,乙带三人堵小店后门,甲、乙等人分别携带枪支出发。

甲先到达后,让小店的C站起来,C说我与你们无怨无仇,为什么要杀人?甲发现不是B就没有杀C。

甲刚离开后,C觉得可怕,就从小店后门回家,走出小店60米,乙带的人到达。

乙以为C是从后店逃走的B,便近距离开枪,导致C死亡。

此案应如何处理?14、甲为了报复与自己不和的邻居乙,便用塑料注射器将毒药注入乙种的一个冬瓜中。

8天后,乙将该冬瓜摘回家中。

次日,甲的女儿丙乙家打牌后随口说了句:“今天晚上家里还没有菜。

”乙便将该冬瓜送给了丙。

丙及其丈夫、儿子吃了中毒。

甲的行为是打击错误还是对象错误?15、甲租铺店卖布,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对其实行定税制,每月2000元税款,纳税卡背面同时记载着以下内容:“如果实际经营客的应纳税额超过了定额的20%,就必须向税务局申报。

否则按偷税处理。

”(此为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甲每月缴纳2000元,但其实际经营额的应纳税额却超过了定额的98%。

与此同时,该地政府在三年前曾发文,内容一为:“对个体铺店实行年初定税,全年不变的政策。

”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甲的行为属于偷税,按照地方政府的文件,甲的行为不属于偷税。

有证据证明甲知道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而没有证据证明甲知道地方政府的规定(但甲也有知道的可能性,因为地方政策曾要求大力宣传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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