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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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思考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依据现行税法,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对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的谋划和对策。作为唯一合法的节税方式,税收筹划已经逐渐走进我国企业的经营管理中。企业所得税作为企业缴纳的最重要的税种,对企业的利润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是纳税筹划实施最广泛的领域,也是进行纳税筹划的重点税种之一。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企业之间的竞争也随之日趋激烈。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在把眼光放在广开财源上的同时,也不断地对企业各项成本开支开源节流与控制。作为企业税负的大头,对其进行纳税筹划会使企业能够在合法的前提下,降低纳税成本,从而有效地帮助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增加企业的竞争力。下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一、收入项目的纳税筹划
产品销售的具体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从总体上来讲有两种类型:现销和赊销。因为销售结算方式由销售方自主决定,这就为企业利用不同结算方式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很大的空间。不同的销售方式决定了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而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税法规定,对采取直接收款销售方式的纳税义务时间,是收到销售货款或取得销售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购买方的当天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而赊销和分歧收款室以合同约定
的收款日期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以某公司为例,其在2022年度的资产负债表中,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320万元,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525万元,而该公司这些应收账款大都
采用的是直接收款的结算方式,因而当增值税发票已经开出,但货款还未收回时,公司已经垫付了税金。如果公司将这种因为直接收款方式产生的应收账款改为赊销和分期收款或代销的结算方式,将会推迟税法规定的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从而推迟税金的缴纳时间,实现企业税收利益的最大化。
二、扣除项目的纳税筹划
根据我国税法相关规定要求,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前,可以根据税法要求对以下项目进行预先扣除,如损失、成本、税金以及费用。基于成本核算角度来讲,企业想要减轻税负,完全可以通过列支成本费用来实现。如果企业收入既定,那么企业就可以最大限度的列支规定准予项目,进而实现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少,最终为企业减轻所得税纳税额度过高的负担。
1、捐赠支出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谓公益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而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向外发生捐赠支出应列入营业外支出,但是从税法的角度看,根据相关规定,企业进行实物捐赠时,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以现金形式捐赠不视同销售,不交增值税。
由于税法制度与会计制度对不同形式、不同途径的捐赠规定了不同处理方法,从而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企业在进行捐赠时可以选择不同的捐赠形式,可以是现金形式的捐赠也可以是实物形式的捐赠。其捐出的形式不同,税收负担也不相同。
[案例]假设2022年某公司打算对当年地震灾区某市捐赠200万,该
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为3000万。该公司有两个捐赠方案可作选择:
方案1:实物
捐赠,为确保该地区人民的基本生活,某将自有存货作为捐赠对象捐
给灾区人民(间接捐赠),存货公允价值为200万元,购入存货时的成本
为120万元,增值税率为17%,所得税率25%;方案2:现金捐赠,通过
公益性社会团体对灾区人民捐赠200万元。
分析:比较以上两个方案的现金流出:
方案1:捐赠实物应交增值税=(200-120)某17%=13.6(万),其对应
的成本费用中允许扣除的进项税额为=120某17%=20.4(万)
由于是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可能向对方收取销项税额,所以销项税额34
万元应该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捐赠实物由于在扣除限额内(扣除限额
=3000某12%=360),实际减少了所得税的交纳。
捐赠实物的现金流出=200+13.6+20.4-(13.6+20.4)某25%=225.5(万)方案2:扣除限额:3000某12%=360(万)≥200(万),公益性捐赠
支出可在税前全额扣除,捐赠现金的现金流出=200—200某25%=150(万)通过以上计算可以看出,方案1的现金流出比方案2的现金流出大,
即现金捐赠方式对企业有利。因此,企业在进行捐赠时应注意以下问题:a.合理确定捐赠方式。企业可选择的捐赠方式主要有三种:直接捐赠;间
接捐赠,即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实
施捐赠。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未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及其部门,直接向受捐人进行的捐赠,不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企业在进行捐赠时,应尽可能地选择后者;b.合理确定捐赠内容。企
业可选择的捐赠内容包括货币形式捐赠和非货币形式捐赠。企业发生的公
益性货币形式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据实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非货币形式捐赠,根据规定,企业
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应当视同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这就涉
及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等问题,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和捐赠两项
业务进行处理。因此企业在进行捐赠时,选择后者更为有利。2、业务招
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纳税筹划
实务中,不少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经常发生超过
税法规定扣除限额,而导致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加重税收负担的现象。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
超过当年销售(营
业)收入的5‰。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
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
年度结转扣除。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作为期间费用筹划的基本原则是:
在遵循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尽可能加大据实扣除费用的额度,对于有
扣除限额的费用应该用够标准,直到规定的上限。
[案例]某企业计划2022年度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100万元,广告费和
业务宣传费支出为500万元。该企业2022年度的预计销售额6000万元。
试对该企业的计划进行纳税筹划。
分析:根据税法的规定,该企业2022年度的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为
30万元(6000某5‰=30万)。该企业2022年度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
为60万元,故该企业无法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30万元(60-30=3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