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税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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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税收原则

一、试述不同历史时期税收原则的主要思想。

答:考察税收原则的历史演变,税收原则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各个不同时期的税收原则与其时代背景有着密切关系。

1、在资本主义的自由发展时期,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创始人威廉•配第最早提出了税收原则。当时的英国处在早期资本主义阶段,封建的经济结构体制仍根深蒂固。配第认为当时的英国税制存在严重的弊端:紊乱、复杂、负担过重且极不公平。由此,他在其著名代表作《赋税论》和《政治算术》中,首次提出税收应当贯彻“公平”、“简便”、“节省”三条标准。他认为“公平”是税收要对任何人、任何东西“无所偏袒”,税负也不能过重;“简便”是指征税手续不能过于烦琐,方法要简明,尽量给纳税人以便利;“节省”是指征税费用不能过多,应尽量注意节约。

2、继配第之后,德国新官房派的代表任务攸士第在其代表作《国家经济论》中以征收赋税必须注意不得妨碍纳税的经济活动为出发点,就征收赋税的方法提出了六大原则:(1)促进主动纳税的征税方法(即赋税应当自愿缴纳);(2)不得侵犯臣民合理的自由,不得增加对产业的压迫;(3)平等课税;(4)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征收迅速,其间没有不正之处;(5)挑选征收费用最低的商品货物征税;(6)纳税手续简便,税款分期缴纳,时间安排得当。

3、第一次将税收原则提到理论高度,明确而系统地加以阐述者是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斯密所处的时代正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当时的欧洲,政治上社会契约说思潮甚为流行,个人主义自由放任的经济学说也正风行当时。作为新兴资产阶级的代表人物,斯密极力主张“自由放任和自由竞争”,政府要少干预经济,政府的职能应仅限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以这种思想为主导,斯密在其经济学名著《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提出了税收的四项原则:(1)平等原则,即公民应根据自己的纳税能力来承担政府的经费开支,按照其在国家保护之下所获得收入的多少来确定缴纳税收的额度;(2)确实原则,即课税必须以法律为依据;(3)便利原则,即税收的征纳手续应尽量从简;(4)最少征收费原则,即在征税过程过程中,应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费用开支,所征税收尽量归入国库,使国库收入同人民缴纳的差额最小,征收费用最少。

4、处于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社会矛盾开始激化时期的法国经济学家让•巴蒂斯特•萨伊认为,政府征税就是向私人征收一部分财产,充作公共需要之用,课征后不再返还给纳税人。由于政府支出不具生产性,所以最好的财政预算是尽量少花费,最好的税收是税负最轻的税收。据此,他提出了税收的五原则:(1)税率适度原则;(2)节约征收费用原则;(3)各阶层人民负担公平原则;(4)最小程度妨碍生产原则;(5)有利于国民道德提高原则。

5、德国新历史学派的代表人物阿道夫•瓦格纳是前人税收原则理论的集大成者。他所处的时代是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转化和形成的阶段。当时资本日益集中,社会财富分配日益悬殊,社会矛盾甚为激烈。为了解决这些矛盾,以瓦格纳为代表的德国新历史学派倡导社会改良,主张国家运用包括税收在内的一切政府权力,调节社会生产。他提出了著名的“四项九端”原则:第一项为财政政策原则(又称公共收入原则),即税收要以供给公共支出,满足政府实现其职能的经费需要为主要目的,具体又分为收入充分原则和收入弹性原则。第二项为国民经济原则,即政府征税不应阻碍国民经济的发展,更不能危及税源。在可能的范围内,还应尽可能有助于资本的形成,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具体地,他又提出了慎选税源和慎选税种两条原则。第三项为社会正义原则。税收可以影响社会财富的分配以至影响个人相互间的社会地位和阶级间的相互地位,因而税收的负担应当在各个人和各个阶级之间进行公平的分配,即要通过政府征税矫正社会财富分配不均、贫富两极分化的流弊,从而缓和阶级矛盾,达到用税收政策实行社会改革的目的。这一原则又分为普遍和平等两个具体原则。第四项为税务行政原则。这一原则是对亚当•斯密的税收原则(第二至第四项原则)的

继承和发展,具体包括三方面内容:确实、便利和节省。

6、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现代经济条件下的税收原则理论,主要渊源于凯恩斯主义以及福利经济学的思想,且基本上围绕税收的职能作用来立论。据此而提出的税收原则虽不尽相同,但综合起来,带有倾向性的说法是两大原则,即税收公平和税收效率原则。

二、什么是税收公平原则?衡量税收公平的标准有哪些?答:税收公平原则就是指政府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税收的“横向公平”,指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相同的税收,即以同等的方式对待条件相同的人;税收的“纵向公平”,指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不同的税收,即以不同的方式对待条件不同的人。衡量税收公平的标准有受益原则和支付能力原则。受益原则,是根据纳税人从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物品或服务中获得效益的多少判定其应纳多少税或其税负应为多大。获得效益多者应多纳税,获得效益少者可少纳税,不获得效益者则不纳税。受益原则在解决税收公平问题方面具有局限性。支付能力原则,亦称“能力说”,是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判定其应纳多少税或其税负应为多大。纳税能力大者应多纳税,纳税能力小者可少纳税,无纳税能力者则不纳税。支付能力原则是迄今为止公认的比较合理也易于实行的标准。在实际操作中,怎样测度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是一个关键问题。根据测度标准的不同,可分为以客观标准测度的客观说和以主观标准测度的主观说。客观说主张以纳税人拥有财富的多少作为测度其纳税能力的标准,具体分为收入、财产和消费三种尺度。主观说主张以纳税人因纳税而感受的牺牲程度大小作为测定其纳税能力的尺度。而牺牲程度的测定,又以纳税人纳税前后从其财富得到的满足(或效用)的差量为准,具体有均等牺牲、比例牺牲和最小牺牲三种尺度。

三、什么是税收效率原则?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税收效率原则就是要求政府征税有利于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国民经济的有效运行,提高税务行政和管理效率。它包括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和税收的行政效率原则两个方面。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是指,税收应尽可能地有利于社会资源配置和经济机制运行,实现税收的额外负担最小化和额外收益最大化。税收的额外负担分为两方面:资源配置方面的额外负担和经济运行机制方面的额外负担。这两方面的额外负担,都表明经济处于无效率或低效率的状态。税收的额外负担越大,意味着税收给社会带来的消极影响越大。降低税收额外负担的根本途径,在于尽可能保持税收对市场机制运行的“中性”。税收的额外收益是指税收所发挥的除筹集收入之外的调节经济的作用。增加税收额外收益的主要途径,在于重视和灵活运用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

税收的行政效率即税收本身的效率原则,旨在考察税收是否以最小的税收成本取得了最大的税收收入。税收成本,是指在税收征纳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费用支出。狭义的税收成本亦称“税收征收费用”,专指税务机关为征税而花费的行政管理费用;广义的税收成本除税务机关征税的行政管理费用外,还包括纳税人在按照税法规定纳税过程中所支付的费用,即“税收奉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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