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三板操纵股票交易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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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异常交易规则

新三板异常交易规则

新三板异常交易规则新三板异常交易规则新三板是我国发展较为快速的非上市交易市场,但是由于其立足于创新创业领域,其交易规则也存在一些特殊之处。

其中,异常交易的处理机制尤为重要。

一、异常交易的定义异常交易是指凡是发生在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上的不正常买卖行为。

其中,不正常的买卖行为包括股票的恶意炒作、洗盘、操纵等行为,或者是存在内幕交易、虚假信息等造成的误导或欺诈行为。

二、异常交易的处理机制1.监管部门的监管机制新三板的监管机制是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主导的,其负责监督股票市场中的正常交易,并针对异常交易给出处罚,以维护市场秩序。

一旦监管部门发现异常交易的行为,将会通过下发监管函等方式予以警示和处罚。

2.板块挂牌公司的自我进行监管新三板的挂牌公司也是重要的监管力量。

挂牌公司自身需要建立起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对涉及到公司内决策、财务状况等信息的泄漏、误导做到严格的自我监管,同时也需要通过公告、发函、举报等方式及时反应市场上发现的异常交易情况。

3.投资者的监督机制投资者也是监督市场秩序的重要力量。

投资者可以通过合法的手段举报市场上的异常交易行为,为监管机构提供参考,从而协助实行市场监管。

同时,也要自我提高风险意识,做到在进行投资时认真审核,如发现异常交易行为,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三、异常交易的处理方法1.处罚新三板异常交易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返还非法所得、禁止参与新三板股票交易、限制或注销证券账户、罚款等。

对于涉及到涉嫌犯罪的行为,还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纠正新三板异常交易行为的纠正方法包括非常常见的撤销交易、调整价格等方式。

四、异常交易的防范措施1.提高风险意识新三板投资者应该能够及时了解到公司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管理情况等方面信息,避免投资于错误的公司股票中。

2.合理选择经纪商在选择经纪商时应该选择信誉度高、经济实力强的机构,这也是保障其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双重保证。

操纵证券市场案

操纵证券市场案

操纵证券市场案案例名称:中国大陆操纵证券市场案【摘要】本案追溯至2010年1月,涉及罪犯王某和张某,二人利用内幕信息并采取操纵手段,成功操纵了中国大陆某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短时间内大量获利并导致市场混乱。

经过法律部门的调查和审理,二人被定罪并判处重刑。

本文将以该案为基础,详细阐述案件经过,并对律师进行点评。

【案件经过】1.事件起因2010年1月,中国大陆某上市公司公告称将在未来三个月推出一项重大收购计划,消息在市场中产生了较大波动。

其中,王某作为担任该公司高级管理职位的内部人士,利用获取的内幕信息得知了该收购计划的具体细节。

2.内幕信息的利用王某在得知公司收购计划后,秘密向自己的友人张某透露了相关信息。

通过他们之间的交流,二人商定将利用这一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并以暴利为目的。

3.操纵股票市场王某和张某在内幕信息曝光前,通过大肆购买某上市公司的股票,迅速推高了股价。

这一举动引起了其他投资者的注意,进而引发了更多人的追逐购买。

暴涨的股价使得公司迅速成为市场炒作的焦点。

4.获利及影响由于二人的操纵行为,某上市公司的股价在短时间内经历了大幅上涨,其市值一度飙升近百倍。

王某和张某在暴涨期间迅速卖出手中的股票,获利巨大。

然而,随后市场反应过度,股价出现暴跌,导致许多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

5.法律调查和审理证券监管机构对某上市公司进行了调查,并发现了王某和张某的操纵行为。

根据有关证据,王某和张某被控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名,被取保候审。

6.审判和判决经过一年的调查和审理,法庭终于审理了这起操纵证券市场案件。

王某和张某被判定有罪,并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和八年,并处罚金。

【律师点评】这起操纵证券市场案件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首先,操纵证券市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交易参与者的利益,对市场造成了深远的负面影响。

其次,该案突显了内幕交易的危害性,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严重扰乱了市场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最后,该案的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能够有效起到警示作用,提醒各类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者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案例

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案例

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案例以操纵证券市场罪为题,列举以下10个案例:1. 陈XX案陈XX是一名证券交易员,利用其职务之便,通过散布虚假信息和操纵交易价格,将某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推高,然后以高价卖出套取差价。

最终,陈XX因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2. 张XX案张XX是一名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他通过与多个投资者串通,协同操作交易,故意操纵股票价格。

最终,张XX被依法定罪并处以重罚,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判刑。

3. 李XX案李XX是一名董事长,他利用公司内部信息,提前知晓某公司的重大利好消息,并在消息公布之前大量买入该公司的股票。

随后,消息公布导致股价大涨,李XX成功套取利润。

然而,他的行为违反了操纵证券市场的法律规定,最终被判处刑罚。

4. 王XX案王XX是一名证券经纪人,他通过操纵交易价格和伪造交易记录等手段,将客户的资金转移至自己的账户,并以此获得非法利益。

最终,王XX因犯罪事实明确,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5. 赵XX案赵XX是一名股市分析师,他故意散布虚假信息,导致某上市公司股价大幅波动。

经过调查,赵XX被证实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最终被法院判刑。

6. 刘XX案刘XX是一名股票投资基金经理,他在操作投资组合时,故意隐瞒交易信息,操纵股票价格。

经过调查,刘XX因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判处刑罚。

7. 孙XX案孙XX是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他利用公司内部信息,通过操纵交易价格和内幕交易等手段获取非法利益。

最终,孙XX因犯有操纵证券市场罪而受到法律制裁。

8. 马XX案马XX是一名自然人投资者,他通过制造假交易和恶意炒作某只股票,故意操纵股价。

最终,马XX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判处刑罚。

9. 何XX案何XX是一名证券交易员,他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通过编造虚假信息和操纵交易价格,导致某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

最终,何XX因犯罪事实明确,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10. 吴XX案吴XX是一名投资银行家,他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通过内幕交易和操纵股票价格等手段,获取非法利益。

案例:操纵股价违法作业

案例:操纵股价违法作业

操纵股价违法作业(一)汪建中案2008年10月23日,中国证监会认定,汪建中构成了《证券法》第203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按照规定,对汪建中进行行政处罚,没收汪建中超过1.25亿元的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1.25亿元。

同时,对汪建中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并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

检察机关认定,2007年1月9日至2008年5月21日间,汪建中利用其实际控制交易的9个证券账户,交易38只股票,操纵证券市场共计55次,累计买入成交额52.6亿余元,累计卖出成交额53.8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1.25亿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汪建中的行为应当以操纵证券市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0年10月28日,汪建中操纵股价刑案在北京二中院开庭审理。

(二)林忠案2010年7月2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林忠操纵山煤国际(600546)股价案。

2010年6月1日,山煤国际在收盘前两分钟,股价由21元附近拉升至涨停,涨幅达13.7%,引起了广泛关注。

经调查发现,6月1日前,林忠使用其亲属账户持有山煤国际143.86万股,账面亏损。

为减少亏损,6月1日14时58分至收盘期间,林忠利用资金优势,控制两位亲属的证券账户,采用对倒方式以涨停价大量申报买卖山煤国际股票。

经调查,这两个账户对倒成交量为102.56万股,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32.46%,占收盘前15分钟市场成交量的69.49%,占收盘前2分钟市场成交量的78.13%,最终将山煤国际股价锁定在涨停价23.89元。

6月2日,林忠将两个亲属账户中的山煤国际股票全部卖出,合计亏损314.17万元。

中国证监会认为,林忠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决定对林忠处以60万元罚款。

案例问题:请分析中国证监会处罚汪建中、林忠操的法律根据案例分析:所谓操纵股价,是指少数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普通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相关规定_202012126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相关规定_2020121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五十五条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六)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七)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八)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新三板交易规则(北交所)

新三板交易规则(北交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股票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运行秩序,根据《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股票交易及相关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主办券商、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全国股转系统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为股票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并依法对相关股票交易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股票交易采用无纸化的公开交易形式,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形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设施与交易参与人第七条全国股转公司为股票交易提供相关设施,包括交易主机、交易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通信系统等。

第八条主办券商进入全国股转系统进行股票交易,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取得交易权限,成为交易参与人。

第九条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全国股转系统申请开设的交易单元进行股票交易。

第十条交易单元是交易参与人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设立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股票交易,并接受全国股转公司服务及监管的基本业务单位。

第十一条主办券商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证券经纪、证券自营和做市业务,应当分别开立交易单元。

第十二条交易单元和交易权限的具体规定,由全国股转公司另行制定。

第二节交易方式第十三条股票交易可以采取做市交易方式、集合竞价交易方式、连续竞价交易方式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

符合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单笔申报数量或交易金额标准的,全国股转系统同时提供大宗交易安排。

因收购、股份权益变动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原因需要进行股票转让的,可以申请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中“新型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中“新型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中“新型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近年来,随着证券、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新型市场操纵行为也逐渐浮出水面。

这种新型市场操纵行为不仅给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带来严重损害,还对整个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较大冲击。

因此,对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中的“新型市场操纵行为”进行准确定义和认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

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新型市场操纵行为”的特点。

与传统的市场操纵行为相比,新型市场操纵行为具有更高的技术含量和更广泛的参与主体。

例如,通过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传播虚假信息、大肆炒作个股,或者利用高频交易技术进行快速撤单等手段,对市场价格进行操纵。

这些行为往往涉及多个环节和多个参与主体,难以被传统的监管手段所察觉。

其次,我们需要明确“新型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标准。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没有明确规定“新型市场操纵行为”的界定。

因此,我们可以参考国际上的相关经验和实践,结合我国市场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建立一套完善的认定标准。

这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存在虚假信息的传播和操纵个股价格的行为、是否涉及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的使用、是否采用高频交易技术等。

最后,我们需要加强对“新型市场操纵行为”的打击和预防。

一方面,加强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完善市场监管体系,提高监管的科技含量和信息化水平,加强对市场信息的披露和监测,及时发现和打击市场操纵行为。

另一方面,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减少投资者因为虚假信息而受骗的风险。

总之,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中的“新型市场操纵行为”具有其独特的特点和危害性。

我们需要明确其认定标准,加强监管和预防措施,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打击和遏制“新型市场操纵行为”的发生,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罪名解析-操纵证券

罪名解析-操纵证券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刑法条文第一百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概念与构成要件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相,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准确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

(一) 主体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二)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

(三)客体本罪侵害了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客观方面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操纵证券罪案例

操纵证券罪案例

操纵证券罪案例
操纵证券罪案例有很多,比如在2015年,黄某某、文某某等5人操纵S公司股价,非法获利数亿元。

他们通过控制公司发布利好公告、协议转让和二级市场买卖等方式,操纵股价并从中获利。

最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操纵证券市场罪提起公诉,黄某某等5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

此外,还有吴某泽案,他犯有操纵证券市场罪、非法经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盗窃罪等多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903万元。

这些案例表明,操纵证券市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会对投资者造成损失,也会对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公平造成影响。

因此,对于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应该严厉打击并依法惩处。

中国股市操纵证券市场罪案例

中国股市操纵证券市场罪案例

中国股市操纵证券市场罪案例中国股市操纵证券市场罪是指在中国证券市场上通过虚构或者传播信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等手段,干扰、破坏市场秩序,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下面列举了10个中国股市操纵证券市场罪案例。

案例一:方某利用多个账户同时买入某只股票,制造了大量的买盘,人为推高了该股票的价格。

最终,方某通过大量卖出该股票,将其价格拉低,获得了巨额利润。

案例二:李某在微信群中发布虚假信息,声称某股票即将发布重大利好消息。

众多投资者受其影响纷纷买入该股票,导致该股票价格暴涨。

随后,李某迅速抛售手中股票,赚取非法利益。

案例三:王某是某上市公司的高管,他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通过内幕信息交易的方式操纵股价。

他在公司即将发布重大利好消息前,通过亲友口头传递消息,使得他们纷纷买入该公司股票。

消息公布后,股价大涨,王某及其亲友获得了巨额利润。

案例四:张某通过多个账户交易同一只股票,制造了大量的买卖交易,营造了高交易量的氛围。

这种操纵手法会误导其他投资者,使得他们认为该股票具有较高的投资价值。

张某最终通过抛售手中的股票,以较高的价格获利。

案例五:某券商员工利用其职务之便,获取了大量客户的交易账户信息,并通过盗用客户账户进行操纵。

他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这些账户进行大量买卖交易,制造了虚假的交易活跃度,从而操纵证券市场。

案例六:某投资公司利用庄家操纵股票价格。

庄家通过虚假宣传、散布谣言等手段,制造了大量的买盘,使得股票价格暴涨。

庄家最终通过大量抛售手中的股票,牟取非法利益。

案例七:某上市公司高管在公司即将发布重大利好消息前,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通过内幕信息交易的方式操纵股价。

他在消息公布前通过大量买入该公司股票,使得股价迅速上涨。

消息公布后,他迅速抛售手中的股票,赚取非法利益。

案例八:某投资者通过与其他投资者勾结,共同操纵股票价格。

他们通过大量买入或抛售某只股票,制造了虚假的交易活跃度,以达到操纵股价的目的。

案例九:某投资公司利用高科技手段操纵股票价格。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司法解释的法理解读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司法解释的法理解读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司法解释的法理解读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司法解释是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进行界定和规范的司法文件。

该解释的出台旨在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利益,促进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本文将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司法解释进行法理解读,分析其内容、主要原则和适用情形,为相关专业人士提供参考。

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界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通过虚构、散布虚假信息、违背公开、公平、诚实的原则,进而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等其他衍生品,影响证券、期货市场价格或者交易量的犯罪行为。

操纵行为的主要目的是获取非法利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

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司法解释的主要原则1. 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司法解释强调了市场公开、公正和透明的原则。

公开意味着市场信息及时全面披露,没有任何隐瞒和歧视。

公正要求市场参与者根据法律法规和道义标准,以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交易。

透明性要求市场信息公开透明,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取和了解市场状况。

2. 诚实信用的原则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司法解释要求市场参与者守信诚实,不得散布虚假信息、操纵市场价格或者交易量。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原则,也是保证市场稳定和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前提。

3. 严格的法律责任原则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司法解释对操纵行为的追究提出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和刑罚。

通过确定不同操纵行为的认定标准和惩处力度,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和威慑作用。

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司法解释的适用情形1. 虚构、散布虚假信息虚构、散布虚假信息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一种典型手段。

市场参与者通过发布虚假信息,影响证券、期货价格或交易量,获取非法利益。

此类行为不仅损害了市场公信力,也增加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2. 买卖证券期货等其他衍生品市场参与者通过买卖证券、期货等其他衍生品来影响市场价格或者交易量,实现操纵目的。

这种行为可能采取大量迅速买卖的方式,制造市场行情,误导其他投资者,从而获取非法利益。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练习题143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练习题143

一、选择题1. 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转让的表述中,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

A.公司一般情况下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B.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C.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发生转让的效力D.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答案:D[解答] 根据《公司法》第141条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 证券经纪业务中,客户是______,证券经纪商是______。

A.委托人;受托人B.受托人;委托人C.委托人;委托人D.受托人;受托人答案:A[解答]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客户是委托人,证券经纪商是受托人。

3. 从业人员取得执业证书后,发生下列______情形的,新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10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A.辞职B.与原聘用机构解除劳动合同C.不为原聘用机构所聘用D.变更聘用机构答案:D[解答] 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从业人员取得执业证书后,辞职或者不为原聘用机构所聘用的,或者其他原因与原聘用机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10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取得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变更聘用机构的,新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10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4. 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

A.10%B.15%C.30%D.50%答案:C[解答] 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5.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会员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行期间,应当每个交易日在交易所网站上报备经托管机构复核的______。

2017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级执法资格 考试模拟试卷

2017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级执法资格 考试模拟试卷

2017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模拟试卷(一)一、判断题(每题1分,共20分)1.当处于同一位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某个问题上有不同规定时,应当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法律。

()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3.某区公安分局依法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签名并盖章。

()4.郭某因扰乱足球比赛秩序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公安机关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

()5.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侵犯财产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6.人民警察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

()7.犯罪嫌疑人甲,17周岁,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公安机关应当依据生效的判决书,将该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8.对钱某拟任甲市乙县公安局局长的提名,应当征求甲市公安局的意见。

()9.间歇性的精神病人甲,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情况下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行为,公安机关受理该案件后,应当对甲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10.行为人多次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劵交易价格,情节严重的,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11.恐怖事件发生后,负责应对处置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决定采取紧急状态的应对处置措施。

()12.涉嫌诈骗犯罪的周某因正在哺乳自己婴儿而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果其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当在12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13.民警在抓捕犯罪嫌疑人刘某的过程中,刘某徒手打向民警,并用脚踢民警。

民警经警告无效,使用手枪将其击倒。

()14.外国人约翰因殴打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可以限期出境。

()15.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8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模拟试题卷

2018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模拟试题卷

2017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模拟试卷(一)一、判断题(每题1分,共20分)1.当处于同一位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某个问题上有不同规定时,应当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法律。

()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3.某区公安分局依法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签名并盖章。

()4.郭某因扰乱足球比赛秩序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公安机关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

()5.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侵犯财产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6.人民警察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

()7.犯罪嫌疑人甲,17周岁,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公安机关应当依据生效的判决书,将该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8.对钱某拟任甲市乙县公安局局长的提名,应当征求甲市公安局的意见。

()9.间歇性的精神病人甲,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情况下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行为,公安机关受理该案件后,应当对甲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10.行为人多次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劵交易价格,情节严重的,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11.恐怖事件发生后,负责应对处置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决定采取紧急状态的应对处置措施。

()12.涉嫌诈骗犯罪的周某因正在哺乳自己婴儿而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果其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当在12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13.民警在抓捕犯罪嫌疑人刘某的过程中,刘某徒手打向民警,并用脚踢民警。

民警经警告无效,使用手枪将其击倒。

()14.外国人约翰因殴打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可以限期出境。

()15.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份司法解释,拟为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提供适用法律的指导。

本文旨在对该解释进行一定程度的梳理与理解,并以此作为指导,准确地认知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

第一部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名认定标准人们熟知的一项罪名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这是指故意通过虚构、散布虚假信息或其他手段,向证券、期货市场内投资者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股价等,致使该市场或证券价格产生重大波动,或者其他在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中实施操纵行为的行为。

首先,要认定该罪名,需要满足以下标准:1.实行特定行为:该罪名的认定,需要以特定行为作为行为界限。

该行为必须符合法定行为规范;2.明确罪名动机:该罪名的认定,必须明确罪犯的动机或目的,即实施该类行为,带有某种特定目的;3.寻求达成非法目的:该罪名的认定,应用明确证据证明罪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带有非法目的,为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形成隐蔽的或其他非法收益;4.股票、股价明显波动:该罪名的认定,需要认为股票或股价明显波动,且股票交易中受到刑事制裁的恶意行为侵扰;通过上述标准,我们可以认为,对于任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犯罪行为,只要满足以上标准,则认定该罪名成立。

第二部分:操纵股价的标准认定除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名之外,我们还应该理解操纵股价行为的标准认定。

具体来说,我们应看操纵股价的认定应有两项:对于空头交易来说,涉及其卖空的程序;对于多头炒作内容,涉及如何操纵股价使其升值。

1.空头交易在空头交易中,投资者会出售高价的股票和计入账户,但是在短时间内,将计价低、折价股票购买账户。

这样可以托管(或逼迫)大量卖出,造成股票价格下跌,从而赚取利润。

对于操纵股价行为认定,应看存在如下情形的:(1)操纵者大量抛售该股,价格异常地下跌,该行为能带动其他投资者停止购买该股。

操纵股价立案标准

操纵股价立案标准

操纵股价立案标准
操纵股价是指通过虚假信息、市场操纵或其他手段,有意
诱导股价上涨或下跌的行为。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操纵股价
立案标准可能有所不同,下面是一般情况下的一些操纵股
价立案标准:
1. 虚假信息:如果某人或机构散布虚假信息,包括不实的
财务数据、未经证实的传闻或其他误导性信息,以影响股价,这可能被视为操纵股价的行为。

2. 市场操纵:如果某人或机构通过大量买卖股票、集中交
易或其他手段,有意地影响市场供求关系,以推动股价上
升或下跌,这可能被视为操纵股价的行为。

3. 内幕交易:如果某人或机构利用未公开的重要信息进行
交易,以获取非公平的利益,并对股价产生影响,这也可
能被视为操纵股价的行为。

4. 操纵交易量:如果某人或机构通过大量交易或其他手段,有意地增加或减少某只股票的交易量,以影响股价,这可
能被视为操纵股价的行为。

5. 市场操纵工具:如果某人或机构利用衍生品、期权或其
他金融工具,以推动股价上升或下跌,或者通过操纵相关
指数或基金来影响股价,这也可能被视为操纵股价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一些一般情况下的操纵股价立案
标准,具体标准可能因国家、地区和监管机构的不同而有
所差异。

如果怀疑某人或机构操纵股价,应向当地的证券监管机构或相关机构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以支持立案。

操纵股票市场定罪标准

操纵股票市场定罪标准

操纵股票市场定罪标准
操纵股票市场定罪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定罪标准:
1. 确定操纵行为:法庭需要确定被告是否存在操纵股票市场的行为,这可能包括人为操纵股票价格、虚假宣传、内幕交易等。

2. 证明故意或主观意图:法庭需要查明被告是否有故意操纵市场的主观意图。

被告的行为必须是有目的地、有意识地影响市场价格或其他方面。

3. 证据支持:法庭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的操纵行为,例如电子记录、证人证词、专家分析等。

4. 损害他人利益:法庭需要证明被告的操纵行为给他人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害或者损害了公众利益。

5. 追溯责任:法庭需要追溯责任,即确认被告的行为是直接导致市场操纵的原因之一,或者对于市场操纵行为起到重要作用的。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定罪标准可能存在一些细微的差异。

因此,在具体情况中,需要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法院判例。

如何认定操纵股票价格罪

如何认定操纵股票价格罪

如何认定操纵股票价格罪在实践中⼀些资本⼤鳄为了从股票市场上取得营利,会联合起来对股票价格进⾏操纵,这是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的⼀种⾏为,对中⼩投资者的影响是⾮常⼤的,那么如何认定操纵股票价格罪?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如何认定操纵股票价格罪刑法中没有操纵股票价格罪这⼀罪名,操纵股票价格罪就是刑法中的操纵证券市场罪,该罪认定的要件有四个⽅⾯。

(⼀)主观⽅⾯⾏为⼈主观上应有操纵证券市场的故意并基于该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操纵市场、欺诈其他投资者的⾏为。

没有操纵证券市场的故意不构成操纵证券市场⾏为。

实践中,在主观意图的判断上,⼀般从⾏为⼈的客观⾏为推导其主观状态,通过⾏为⼈具体的交易⾏为,以及⾏为⼈实施交易⾏为前后的证券价格和交易量的变化,对⾏为⼈的主观意图进⾏综合认定。

(⼆)客观⽅⾯客观⽅⾯,主要考虑以下两项因素:(1)⾏为⼈是否存在不正当的操纵⼿段;(2)⾏为⼈的操纵⾏为是否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1、操纵⼿段的认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操纵⼿段主要包括:(1)连续交易操纵,即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2)约定交易操纵,即与他⼈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式相互进⾏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3)洗售操纵,即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4)以其他⼿段操纵证券市场。

其他操纵证券市场的⼿段主要包括:蛊惑交易操纵、抢帽⼦交易操纵、虚假申报操纵、特定时间的价格或价值操纵、尾市交易操纵。

2、影响证券交易价格、证券交易量的认定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是指⾏为⼈的⾏为致使证券交易价格异常或形成虚拟的价格⽔平,或者⾏为⼈的⾏为致使证券交易量异常或形成虚拟的交易量⽔平。

如果出现以下情形,可以认定构成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交易量:(1)致使相关证券当⽇价格达涨幅限制价位或跌幅限制价位或形成虚拟的价格⽔平,或者致使相关证券当⽇交易量异常放⼤或萎缩或形成虚拟的交易量⽔平的;(2)致使相关证券的价格⾛势明显偏离可⽐指数的;(3)致使相关证券的价格⾛势明显偏离发⾏⼈基本⾯情况的;(4)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交易量的情形。

刑法中操控股价的定义

刑法中操控股价的定义

刑法中操控股价的定义刑法中的操控股价是指通过虚构或散布不实信息,利用股市的波动性和信息不对称性,以达到控制股价的目的。

操纵股价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后果不仅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还会扰乱市场秩序,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操纵股价的手法多种多样,常见的有以下几种:一、传播虚假信息。

操纵者通过各种方式散布不实消息,制造谣言,引导市场情绪,从而影响股价。

例如,大股东或内幕人士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在股市中传播虚假消息,导致股票价格波动,从而牟取不义之财。

二、控制股票交易。

操纵者可以通过控制股票的供需关系,操纵股票价格。

例如,控制股票流通量,通过收购或出售大量股票,控制市场供需关系,从而导致股票价格的波动。

三、利用高杠杆操作。

利用融资融券等高杠杆操作,可以将少量的资金撬动大量的股票,从而影响股价。

例如,操纵者可以通过融资手段,将自己的股票抵押给银行,获得更多的资金,进而利用这些资金去操纵股票。

针对以上操纵股价的手法,我国刑法对其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以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破坏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国证券监管机构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操纵股价的行为进行监管和打击。

例如,加强对股票交易的监管,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操纵股价是一种非常危险和恶劣的行为,它不仅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还会扰乱市场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和打击,坚决打击操纵股价的行为,维护市场的公正和稳定。

同时,投资者也应该提高风险意识,警惕操纵股价的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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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三板操纵股票交易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在新三板操纵股票交易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新三板市场(全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渐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平台。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个市场进行操纵股票交易的现象,给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严重威胁。

本文将就在新三板操纵股票交易的行为是否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展开阐述。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新三板市场的特点以及操纵股票交易的含义。

新三板市场是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和证券交易服务的平台,与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相比,新三板市场的规模相对较小,流动性和透明度较低,容易成为操纵股票价格的对象。

操纵股票交易是指投资者或个别机构通过不正当手段来干预股票市场的交易行为,以获取非法利益。

那么,在新三板操纵股票交易是否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操纵股票交易的法律要件。

根据现行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操纵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价格或者交易量构成操纵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罪,需要具备以下三个要件:一是操纵交易的主体必须是不法分子,包括个人、组织等;二是主观上具备犯罪故意,即故意进行操纵交易,以牟取非法利益;三是客观上实施了操纵交易的行为,包括多种手段,如人为集中交易、人为控制交易价格等。

从这些要件出发,我们可以看出,在新三板市场中,操纵股票交易的主体主要是某些企业、个人投资者或者股权结构合伙人。

他们通过利用对信息的垄断和信息不对称等手段,有意识地影响股票交易的价格。

然而,并非所有的操纵行为都能构
成操纵证券市场罪,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客观条件。

在新三板市场中,涉及的交易规模较小,流动性不高,投资者分散,相对不容易形成市场震荡,因此,操纵股票交易得到的非法利益相对较少。

而刑法对于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构成,一般要求操纵的市场具备一定的流动性和规模。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虽然新三板股票交易可能存在操纵行为,但是否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除了法律要件的具体判断之外,我们还应该从新三板市场的特点出发,对是否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进行进一步的思考。

新三板市场相对于其他资本市场来说,市场监管程度相对较低,信息披露不够透明,监管力度不足,让一些不法分子能够利用漏洞来进行操纵股票交易。

因此,加强新三板市场的监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有效的治理机制,对于遏制操纵股票交易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能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新三板操纵股票交易是否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的问题上,可以说存在一定的争议和困惑。

由于新三板市场的特点和监管的不足,使得操纵股票交易的行为频频发生。

针对这一问题,除了需要提高对操纵行为的判断门槛,加大对不法分子的打击力度之外,更应该完善新三板市场的监管机制,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加强对交易的监管。

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新三板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健康
综上所述,新三板操纵股票交易是否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然而,新三板市场的特点和监管不足使得操纵行为频繁发生。

因此,除了提高判断门槛和加大
打击力度外,还应加强新三板市场的监管机制,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并加强对交易的监管。

这样才能确保新三板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维护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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