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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林某某、卢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顾某某、林某某、卢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顾某某、林某某、卢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文章属性•【案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死刑复核•【裁判时间】1996.02.05裁判规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正文顾某某、林某某、卢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被告人顾某某。

1995年7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

1995年7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

1995年7月10日被逮捕。

1995年6月17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投机倒把罪对被告人顾某某、林某某、卢某某立案侦查。

经侦查查明:1993年5月,被告人顾某某个人投资开办了深圳全盛实业有限公司,自任总经理。

1994年10月,被告人林某某被顾某某雇请到深圳全盛实业有限公司工作后,便与被告人顾某某共同商定,以全盛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同谋利。

1994年11月23日,陈壮波(另案处理)找被告人林某某给河北省畜产进出口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林让陈找被告人顾某某,顾为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款人民币3302340元,税额561397.80元。

被告人顾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65100元。

事后,河北省畜产进出口公司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退得税款561397.80元。

1994年11月间,被告人顾某某经庄太和及庄某某(均在逃)介绍,给中国电子进出口重庆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顾指使其公司会计孙为民为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款人民币2422522.08元,税款411828.75元。

被告人顾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2万元。

事后,中国电子进出口重庆公司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退税,退得税款411828.75元。

1995年4月,由被告人林某某经手再次为中国电子进出口重庆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款人民币2169830.60元,税款368871.20元。

案例:虚开增值税发票

案例:虚开增值税发票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沪一中刑初字第20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1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林东品、潘国华,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1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薛进展、闫艳,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沪检一分刑诉[2012]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炜捷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及辩护人林东品、潘国华、薛进展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2008年8月至2011年5月间,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伙同黄明敏、黄步胜、池锋荣(均另案处理),在本市先后注册成立了上海熙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涛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朗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瀚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楚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泉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有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闳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闳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为熙东、涛铭、朗耀、瀚仁、楚悦、泉熠、有帆、闳声、闳冶),在无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以上述9家公司的名义为他人虚开7,2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6.04亿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税款8,778万余元,其中已被非法抵扣税款3,472万余元。

经执法部门追缴,仍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357万余元。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和宣读了下列证据材料:证人谢贵妹、吴鹏、毛美凤等人的证言;查获的熙东、涛铭、朗耀、瀚仁、楚悦、泉熠、有帆、闳声、闳冶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调取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证明;银行对账单、对受票单位的调查资料、案发经过、《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关于黄某某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意见书)等书证;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的供述。

发票法律案例(3篇)

发票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机械设备销售业务。

近年来,甲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涉嫌虚开发票,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

税务机关在调查中发现,甲公司在2009年至2015年间,通过虚构业务、虚假交易等方式,虚开发票金额高达数千万元。

税务机关依法对甲公司进行了调查,并依法将其移送司法机关。

二、案件经过1. 调查取证税务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对甲公司进行了调查。

调查过程中,税务机关调取了甲公司的财务报表、发票存根、合同等证据,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调查发现,甲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虚构业务:甲公司与多家企业签订了虚假的机械设备销售合同,以虚假交易的方式开具发票。

(2)虚假交易:甲公司通过虚假交易,将购买的商品以更高的价格销售给其他企业,从而开具虚假发票。

(3)非法获取发票:甲公司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其他企业的空白发票,并用于虚构业务开具发票。

2. 依法处理根据调查结果,税务机关依法对甲公司进行了处理。

首先,税务机关对甲公司开具的虚假发票进行了追缴,并要求甲公司补缴相应的税款。

其次,税务机关对甲公司进行了罚款,罚款金额为虚开发票金额的50%。

最后,税务机关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3. 司法机关审理司法机关接到税务机关移送的案件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审理过程中,司法机关调取了税务机关的调查材料、甲公司的财务报表、发票存根、合同等证据,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审理结果表明,甲公司确实存在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4. 判决结果根据审理结果,司法机关依法对甲公司作出了如下判决:(1)甲公司虚开发票金额为数千万元,构成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2)甲公司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数百万元。

(3)甲公司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三、案例分析1. 虚开发票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发票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为逃避税款,虚构业务,虚假交易,开具虚假发票的行为。

法律讲堂增值税发票案例(3篇)

法律讲堂增值税发票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增值税发票是企业在税务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凭证,也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管的重要依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增值税发票存在一些问题,如虚开、伪造、非法买卖等。

本文将以一起增值税发票案件为例,分析相关法律问题,以提高企业和个人的法律意识。

二、案例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与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达成协议,由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公司。

后经税务机关调查,发现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虚开、伪造等违法行为。

税务机关依法对A公司和B公司进行了处罚,并对涉案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B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公司,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法律规定,B公司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在本案中,A公司非法购买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法律规定,A公司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 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二的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黄某某、林某某、陈某1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黄某某、林某某、陈某1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黄某某、林某某、陈某1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文章属性•【案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死刑复核裁判规则行为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而互相勾结,为他人和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但归案后有重大立功的,可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死缓。

正文黄某某、林某某、陈某1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被告人黄某某,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原系广东省潮阳市峡山镇英光乡溪村村委会副主任,2000年10月7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46年7月5日出生,原系广东省潮阳市国家税务局关埠分局灶浦征收所所长,2000年11月2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1,男,1947年2月10日出生,原系广东省潮阳市国家税务局关埠分局灶浦征收所副所长,2000年11月2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2,男,1959年5月1日出生,原系广东省潮阳市国家税务局关埠分局灶浦征收所专管员,2000年11月2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58年9月23日出生,原系广东省潮阳市国家税务局关埠分局灶浦征收所副所长,2000年11月2日因涉嫌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陈某1、陈某2、郑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0年12月19日移送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00年12月20日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本案的犯罪事实如下:一、1996年7月,被告人黄某某、翁和合(在逃)、陈桂增(在逃)为牟取非法利益,找到时任广东省潮阳市国家税务局关埠分局灶浦征收所副所长的被告人陈某1,要求到灶浦征收所辖区开办贸易公司,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他人虚开,赚取开票费,并许诺赚钱后给予税所有关人员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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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打击虚开增值税票报告篇一:六种情形不可轻易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六种情形不可轻易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X-12-26 宋洪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其具有的巨大社会危害性,历来是国家打击的重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在这一背景下,为加强税收征管,遏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货、款一致"逐步成为税务执法机关判定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标准之一。

但是,这一标准不仅没有足够的理论基础支撑,而且不满足这一标准的行为在事实上也并非必然构成虚开行为。

本文通过一则实际税案,对税收执法中不可轻易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进行法律探讨。

西南某省P市N县借助自身的江运优势开展煤炭贸易和运输业务。

201X年,国家税务总局发现上海、江苏等地公司抵扣的运费发票数量激增,且均来源于N 县,意识到其中可能存在问题。

201X年6月至7月期间,由税务总局和公安部成立了专案组,共同督办此案。

调查期间,专案组共查询了100余家企业和农户的账簿,公安部门批捕约40-50人。

201X年底,专案组开展集中稽查,分别与涉案企业和农户谈话,取得了这些企业和农户承认违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举报其他农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口供。

专案组认定涉案企业和农户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拟对其进行处理和处罚。

这些公司事实上并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存在诸如通过居间人达成交易、现金流与交易存在差异等导致交易在形式上不符合票、货、款一致的情况。

考虑社会影响,除依法进行相关程序外,积极与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及当地政府沟通协调,做到有理有据,据以力争。

虚开票案例

虚开票案例

——苏州某化工颜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苏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人员于2007年3月对苏州某化工颜料公司2005年01月01日至2007年2月28日的涉税情况进行税务稽查。

苏州某化工颜料公司为股份合作企业,于2002年11月开业,主营化工原料、油漆、颜料、染料。

检查人员调取了该公司2005年1月--2006年12月的帐册、凭证、申报表及财务报表等资料,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会计徐某等人分别进行了询问。

据企业内部凭证记录,该企业2005年1月-2007年2月期间发出货物5490.85万元,同期申报销售收入为5342.73万元,未入账销售收入572.78万元。

企业内部凭证记录的总销售额与申报的销售收入之差小于其不开票销售金额。

针对这一异常情况,稽查人员从调取的其他相关资料进一步查找线索,终于发现了新情况。

企业会计将2005年-2006年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情况都记录在4本记录本上,其中部分发票没有对应的出库单编号,并注明“空开”字样,而且这些发票所涉及的销售内容均未在企业的出库记录本中反映。

通过对当事人耐心说服教育,得知企业2005年-2006年销售给个体户的货物,既不开具发票,也不申报纳税。

同时为了平衡账务,又虚开了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其熟悉的客户,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在申报中抵消了部分未开票销售额,尽管如此,两年间仍有148.12万元至检查开始日仍未申报纳税。

通过比对发票记录、出库记录以及对法定代表人李某的询问,同时进行外围取证和异地发函协查,查实该企业2005年-2006年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9份,税额28.45万元,收取开票手续费11.14万元,导致他人少缴增值税28.45万元,企业所得税8.4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企业未申报的销售收入,追缴增值税,处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没收该企业非法所得(开票费)11.14万元,并处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其他企业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24.32万元。

虚开判刑案例

虚开判刑案例

虚开判刑案例
虚开发票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它不仅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也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

虚开发票不仅仅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还涉及到刑事犯罪。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虚开判刑案例。

案例一: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陈某是某公司的会计,为了让公司少交税,他在2014年至2015年期间,虚开了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

2016年,陈某被税务机关查处,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案例二:李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李某是某公司的财务经理,他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虚开了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2017年,李某被税务机关查处,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案例三: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王某是某公司的财务主管,他在2016年至2017年期间,虚开了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金额为人民币800万元。

2018年,王某被税务机关查处,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以上三个案例都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例,这些人为了少交税,利用公司的名义虚开发票,造成了国家的税收损失。

这些人都被判处有期徒刑,同时还要缴纳巨额罚金,这也提醒了其他企业和个人,不要以为虚开发票是小事,它不仅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也会被认定为刑事犯罪。

虚开发票不仅仅是一种违法行为,它还会对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一旦被查处,不仅要缴纳罚款,还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企业和个人一定要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不要以为虚开发票是小事,它会给自己和企业带来巨大的后果。

财税合规法律问题案例(3篇)

财税合规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某企业(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机械设备的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该公司为了扩大市场份额,采取了多种销售策略,包括降价销售、返利销售、赠送礼品等。

然而,在2019年的一次税务检查中,该公司被查出存在增值税合规问题,导致公司面临巨额罚款和声誉损失。

以下是该案例的具体分析。

二、案例事实1. 案件起因2019年,税务机关对该公司进行税务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部分销售收入未入账,导致增值税申报不准确;(2)返利销售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3)赠送礼品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 案件经过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调取了该公司近年来的销售合同、发票、银行流水等证据,并依法对公司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部分销售收入未入账,导致增值税申报不准确。

具体表现为,该公司将部分销售收入以现金形式支付,未开具发票,也未入账。

这导致该公司在增值税申报时,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返利销售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具体表现为,该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对部分客户实行返利政策,但未将返利金额计入销售额,也未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3)赠送礼品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具体表现为,该公司在销售过程中,为促销产品,向客户赠送了部分礼品,但未将礼品成本计入销售额,也未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3. 案件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税务机关对该公司作出了以下处罚:(1)对未入账的销售收入,补缴增值税及滞纳金;(2)对返利销售未按规定缴纳的增值税,补缴增值税及滞纳金;(3)对赠送礼品未按规定缴纳的增值税,补缴增值税及滞纳金;(4)对该公司进行罚款,罚款金额为未缴增值税及滞纳金总额的50%。

三、案例分析1. 增值税合规的重要性增值税作为我国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税种,对于维护国家财政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进行增值税合规,不仅可以避免因违规操作而承担法律责任,还可以降低税收风险,提高企业竞争力。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例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例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例
以下是一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例:
案例:张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张某是某公司的财务经理,利用其职务之便,虚构了一批公司的业务情况,并虚开了
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查,他共虚开了50张价值合计100万元的发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属于欺诈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财政和税收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或者以牟利为目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以巨额牟利为目的,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五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这个案例中,张某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为10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况。

因此,根据刑法规定,张某可能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并处罚金。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提供了一个案例,具体的刑罚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有
所不同。

如果您有具体的案例需要咨询,请咨询专业律师。

虚开增值税法律案例(3篇)

虚开增值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5月,某市税务局在日常税收征管过程中,发现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嫌疑。

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在2018年度内,通过虚构业务、虚假开票等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达1000万元。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财务负责人李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二、案件事实1. 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事实经调查,该公司在2018年度内,通过以下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虚构业务:该公司与多家企业签订虚假购销合同,以虚假业务为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虚假开票:该公司利用其他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伪造发票内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偷税漏税:该公司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减少实际应纳税额,逃避税收。

2. 涉案金额及影响经核实,该公司在2018年度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10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相关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偷税漏税行为,涉案金额巨大,严重影响国家税收秩序。

三、法律分析1. 违反的法律规定本案中,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某、财务负责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以下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虚构交易,逃避纳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本案中,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巨大,情节严重,张某、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四、案件处理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对该公司处以100万元罚款。

虚开普票案例

虚开普票案例

虚开普票案例【篇一:虚开普票案例】被告人李某系某施工队负责人,施工队承包某公司工程,结算工程款时,因个体施工队无法开具发票,而通过正当程序由税务部门代开发票税额太高,李某遂托朋友张某找人代开发票,张某通过代开发票的小广告联系到金某(另案处理),由金某先后代开了五份累计金额为600余万元的工程费发票。

2011年12月,张某将发票交给李某,由李某交到公司结算工程款。

后金某案发,公安机关通过线索将李某、张某查获。

2012年11月,经法院审理,以虚开普通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律师评析:虚开普通发票罪是刑法新增加的罪名。

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从此,虚开普通发票行为由普通违法行为上升为刑事犯罪。

虚开发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行为人在没有真实的商品销售和提供服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发票,或者虽然销售了商品或提供了服务,但为他人开具交易内容或交易数量、金额不实的发票。

这种情形在现实中最为常见,我们每天会被这种代开发票的小广告和短信息扰得不胜其烦;二是行为人在没有商品交易或是提供或接受服务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发票,这种情形比较少见,行为人主要是为了进行财务上的处理;三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为了实现自己侵占或贪污资金、套取财政资金等不法目的,通过支付手续费等形式要求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

二是行为人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给商品购买者或接受服务者。

这种做法,往往是行为人没有开具发票的资格,或者是利用不同行业的税率差异来偷逃税款。

法律知识虚开发票案例(3篇)

法律知识虚开发票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虚开发票现象在我国市场经济活动中日益猖獗,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以某商贸公司虚开发票案为例,旨在分析虚开发票的法律问题,以期为我国税收法制建设提供参考。

二、案情简介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服装、鞋帽等商品的批发业务。

自成立以来,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2015年至2018年期间,该公司为逃避税收,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虚构业务交易,骗取国家税款。

2. 2016年至2018年期间,该公司与多家企业签订虚假合同,以虚开发票的形式骗取对方企业资金。

3.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该公司为达到虚假宣传目的,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夸大公司业务规模,误导消费者。

三、法律分析1. 虚开发票行为的法律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发票行为属于偷税罪。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行为。

2. 虚开发票的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发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四、案例分析1. 虚开发票对国家税收的影响虚开发票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税收秩序,导致国家财政收入减少,损害了国家利益。

收到虚开发票法律案例(3篇)

收到虚开发票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虚开发票是指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开具行为,包括开具不符合实际交易情况的发票、开具金额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发票等。

虚开发票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还严重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

本文将以某企业虚开发票案为例,对虚开发票的法律责任进行解析。

二、案例背景某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建筑材料的生产和销售。

甲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了降低成本、逃避税收,与多家供应商和客户串通,虚开发票以虚增成本、虚减收入,从而减少应纳税额。

三、案件经过2016年,税务机关在检查甲公司2015年度的纳税情况时,发现甲公司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

经调查,税务机关发现甲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 与供应商串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公司与供应商协商,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入原材料,同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购入原材料的成本列支在销售成本中,以达到虚减收入的目的。

2. 与客户串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甲公司与部分客户协商,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将销售收入列支在费用中,以达到逃避税收的目的。

3. 与其他企业串通,虚开其他类型的发票。

甲公司与部分企业串通,虚开其他类型的发票,如建筑安装发票、运输发票等,以虚增成本、虚减收入。

税务机关依法对甲公司进行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甲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 责令甲公司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人民币XX万元。

2. 对甲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依法处以罚款人民币XX万元。

3. 对甲公司相关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人民币XX万元。

四、案例分析1. 虚开发票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票法律案例(3篇)

发票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我国某地税务部门在对一家名为“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大量虚开发票的行为。

经进一步调查,某公司自2017年起,通过虚构交易、隐瞒真实交易内容等方式,向多家企业开具了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该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

二、案件经过1. 税务检查发现异常2018年3月,某地税务部门在对某公司进行例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2017年度的增值税申报中,存在大量进项发票抵扣异常的情况。

经初步分析,税务部门怀疑某公司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

2. 深入调查取证税务部门随即组织专案组,对某公司进行深入调查。

通过查阅公司财务资料、询问相关人员、调取银行流水等方式,专案组掌握了某公司虚开发票的大量证据。

3. 某公司涉嫌虚开发票经调查,某公司在2017年度,通过以下方式虚开发票:(1)虚构交易:某公司与多家企业签订虚假购销合同,以虚假的交易内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隐瞒真实交易内容:某公司在开具发票时,故意隐瞒真实交易内容,将实际交易金额降低,以减少应纳税额。

(3)虚构增值税专用发票:某公司虚构购进货物、劳务等,向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而抵扣销项税额。

4. 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控制在调查过程中,税务部门发现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有重大嫌疑,遂将其控制。

经审讯,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交代了其虚开发票的犯罪事实。

三、案件处理1. 某公司被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某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被认定为偷税行为。

经核算,某公司应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数百万元。

同时,税务部门对某公司作出罚款处罚,罚款金额为偷税金额的50%。

2. 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定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构成虚开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假发票法律责任案例(3篇)

假发票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在我国,发票是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凭证,是税务部门进行税收征管的重要依据。

然而,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为谋取非法利益,开具假发票的现象时有发生。

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分析假发票的法律责任,以警示社会,维护税收秩序。

一、案例背景2019年,某市税务局在开展税收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商贸有限公司存在开具假发票的行为。

经调查,该公司在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期间,通过虚构交易、虚开发票等方式,开具假发票共计300余份,涉及金额高达1000余万元。

二、案例分析1. 违法事实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伪造、变造、买卖、擅自损毁、擅自销毁发票。

本案中,某商贸有限公司通过虚构交易、虚开发票等方式开具假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开具发票。

2. 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某商贸有限公司非法开具发票,涉及金额高达1000余万元,根据规定,应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由于该公司的行为给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涉及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刑法规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优质】虚开增值税案例word版本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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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虚开增值税案例篇一: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后的几点思考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后的几点思考[摘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随着我国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而实现的一种新型危害税收征管犯罪。

通过对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几个方面简单分析本罪的几种行为和罚金刑。

【关键词】增值税;虚开;单位犯罪案情简介:201X年1月,王某注册成立了A公司,系小规模纳税人,王某是法定代表人。

自201X年1月份开始,A公司向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推销本公司的数码产品时,甲、乙、丙公司要求A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王某向以上三家公司表示A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不具备开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但是这三家公司明确表示如果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购买A公司的产品,由于A公司不想放弃做成生意的机会,于是找到了B公司,A公司在与B 公司之间不具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王某指使本公司员工张某多次找到B 公司联系开票事宜,B公司通过其在某市的多家银行的账户接收甲、乙、丙公司的汇款,然后向上述三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扣除开票金额5%的“开票费”后,通过几个账户将余款用支票或现金方式返还给A公司指定的账户,然后由A公司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寄给上述三家公司。

案发后,侦查机关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司法会计鉴定,A公司让B公司为其向上述三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92份,价税合计7047566元,上述9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被上述三家公司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抵扣1024005.29元。

通过这起案例,来分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单位犯罪的情形、个人犯罪的几种情形以及本罪的罚金刑:1、本案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根据我国刑法刑法第205条的规定,虚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

欺诈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

欺诈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

欺诈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标题:欺诈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例案例概述:在该案例中,一家公司利用虚假交易和编造的发票来进行欺诈性的增值税骗税行为。

此类虚开增值税发票事件在2010年以前较为普遍,对于国家财政秩序和税收制度的稳定造成了严重威胁。

以下将详细介绍该案例的具体时间轴与相关细节,并探讨律师对此案的点评。

时间线与案例详情:2005年至2010年期间,位于某省的A公司(化名)通过虚假的交易方式虚开增值税发票,以非法手段获取税务优惠和偷逃税款。

以下是该案的详细时间轴和事件细节。

2005年至2010年:- A公司作为一家参与钢铁贸易的企业,在这段时期内频繁与名为B公司的供应商进行交易。

- 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一个内外勾结的关系,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A公司的高层有着密切的关系。

-这段时间内,B公司向A公司开具大量虚假交易的增值税发票,并要求支付相应金额的货款。

-然而,实际上B公司未真实提供交易的相应产品或服务,该交易纯属假象。

- A公司根据这些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向税务部门申请退税,并获得了大量虚假报销。

-通过这种方式,A公司大幅减少了应纳税款的金额,同时获得了税务上的返利。

2010年:-国家税务部门开始对A公司的交易记录和报税情况进行审查,并发现了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不实交易以及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

-税务部门针对A公司开展了调查,查明了虚开增值税发票以逃避税款义务的实质。

-通过调查,税务部门确认了A公司与B公司的内外勾结关系,并进一步追查到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 A公司被税务部门处以巨额罚款,并被要求支付逃避的增值税款项,并被列入税务失信名单。

律师点评:该案例涉及到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欺诈行为,对于国家税收制度的稳定以及正常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威胁。

下面是律师对此案的点评。

律师表示,该案中A公司通过与B公司之间的虚假交易方式虚开增值税发票,以获得税务优惠和偷逃税款,显然是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

这种虚开发票行为对国家税收秩序和正常市场竞争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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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
篇一:十大典型案例:59家公司虚开1720份增值税发票
十大典型案例:59家公司虚开1720份增值税发票 201X-01-14 07:09:00来源:大众日报作者:姜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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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新闻办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我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十大典型案例。

□记者姜宏建通讯员梁涛报道
本报济南1月13日讯省政府新闻办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我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十大典型案例。

这十大典型案例是:
1、枣庄市公安局破获王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X年8月,枣庄市公安局在国税部门的配合下,成功破获了王某某虚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案,并被公安部经侦局列为督办案件。

该案涉及6个省115家企业,价
税合计6.5亿余元,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1人,挽回税款损失7000余万元。

同时,该案是201X年全国涉税领域第一起成功收网的集群战役。

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青岛市公安局破获某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X年5月,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破获了青岛某药业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
税专用发票案,摧毁了以安徽人郑某某为首的涉及7个省20余家受票企业的虚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5人。

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
审查起诉。

3、滨州市公安局破获“7·06”特大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
201X年8月,根据公安部经侦局、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统一部署,滨州市公安局
破获山东某医药有限公司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5人。

经查,201X年11月至201X年12月,该医药公司以向当地农户收购中草药材的
名义,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合计16.77亿元。

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4、济南、菏泽市公安局破获“7·15”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X年7月,根据公安部经侦局、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统一部署,在公安部、省
厅直接指挥下,济南、菏泽两地同时开展抓捕行动,共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


据案件线索,菏泽成功发起1起全国集群战役,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5、桓台县公安局破获“6·16”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X年6月,桓台县公安局破获“6·16”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共抓获
犯罪嫌疑人15人,挽回税款损失700余万元。

经查,洛阳某工贸有限公司201X
年1月以来大量接受59家石化公司、商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江苏
等10省份59家企业,涉及发票1720份,价税合计8.1亿元。

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6、潍坊市公安局破获寿光某贸易公司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X年2月,潍坊市公安局在税务部门密切配合下,成功侦破寿光某贸易公司特
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摧毁了以王某、时某等人为核心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网络。

该案涉案金额达5亿余元,涉及6省60余家企业,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2人,逮捕5人,挽回税款损失4000余万元。

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
起诉。

7、汶上县公安局破获济宁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X年3月,汶上县公安局根据国税部门移送线索,经过缜密侦查,破获济宁某
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2人,追缴税款7000万余元。

经查,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等人利用济宁某商贸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名义,虚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420份,价税合计9.26亿元。

该案成功发起全国集群战役,
并被公安部经侦局列为督办案件。

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8、东平县公安局破获“2·2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X年2月,东平县公安局破获“2·21”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该案已
抓获犯罪嫌疑人18人,挽回税款损失680余万元。

经查,犯罪嫌疑人宋某、刘某利用其注册成立的纺织制品有限公司大肆向福建、上海等13省份100余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
1.2亿余元,造成国家税款流失1800余万元。

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9、德州市公安局破获“3·27”特大虚开运输发票案
201X年11月,根据审计部门移交线索,德州市公安局成功破获“3·27”特大虚
开运输发票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5人,挽回经济损失3750余万元。

经查,该案涉及全国30多个省市,涉案金额18亿余元。

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10、青岛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破获徐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201X年7月,青岛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破获徐某某等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案。

该案是我省首起骗取出口退税团伙犯罪案件,涉案价值2.9亿元,抓获犯罪嫌疑
人8名,避免税款损失800万元。

篇二:南宫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被查处
南宫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被查处编者按增值税到底怎么啦?金华增值税大
案余波未了,南宫大案烽烟又起,真叫人难以“消化”。

中央一位领导说得好:“这是政府犯罪”。

两地的党政领导都卷入了罪案;案犯意敢散发“公开信”,拖人下水,公开向法律叫板;65岁的锅炉工、文盲,本人不知不觉却成为两家
公司的“法人代表”,甚至死人也能当“法人代表”;两地的税务局负责人不
仅成为犯罪,却昏昏然,十足的市场经济下的阿Q犯罪。

卜与赌同源,药与毒
同源,大概是人类的天性,有人为官,有人为财。

但一种制度的设计,充满了
诱惑和陷阱,难道不发人深省吗?国家税务总局于1998年11月22日公布了
河北省南宫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大案,共查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587份,涉及全国3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虚开发票金额10.65亿元,造成国家税款流失1 .3亿元。

在这起偷税案中,犯罪分子活动猖撅,大胆妄为,怪事迭出,最终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市长敦促成立“开票公司” 南宫市
发生重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是与当地党委、政府原主要领导撑起的地方主义
保护伞分不开的。

为了达到牟取暴利的目的,犯罪分子不择手段向全国各地散
发了大量的“公开信”,公开允诺为对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诸多好处。


时间,小小的南宫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风愈刮愈烈。

当记者问犯罪嫌疑人、河北巨龙公司甫官物资综合经销处原经理刘军,“你们是怎么想起开这个巨龙
公司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的?” 刘军说,市长,还有财贸副市长开会,税务局和工商局等职能部门都参加,然后让企业办起这个“联合体”。

市里为了完成
税收任务,就让下边各个企业引税(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把异地的税收引
到本地区),引税的这个单位就叫“联合体”,实际上就是开票的单位。

记者问:“你到市里开会时,市长是怎么布置的?” 刘军说,市长让我们先成立一个公司,成立公司以后,让工商局、税务局给我们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证,然
后再把发票给我们,让我们去开。

在看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受表扬捞
好处的情况后,各单位纷纷抽调精兵强将,成立专门开票公司。

烧锅炉的玉大爷竟成法人代表家住甫宫市郊武村乡的农民王大爷,在甫宫市贸易局当的是烧
锅炉的临时工。

他做梦也想不到自己的大名竟然成了两家公司的法人代表。


是这个目不识丁的王大爷,他的名字在10天内却被注册了两家企业,这两家企业先后在工商部门领取了营业执照,堂而皇之地干起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营生。

虚开专用发票者从对方收取“好处费”,对方又从税务机关得到高额税
款抵扣,国家税收莅被他们骗取并瓜分了,更称奇的是,南宫市经协物资公司
注册的法人代表竟是死人。

用虚假的人名作为企业的法人代表,难道说税务机
关在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就看不出吗?非也,原因在于甫官市国家税务局原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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