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律师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2004年制定,2006年修订)
课程编号:080023
英文名:Lawyer’s Business
课程类别:类别选修课
前置课: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等
后置课:无
学分:3学分
课时:57课时
主讲教师:杨军、王强
选定教材:谭世贵.律师法学(第二版).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
课程概述:
《律师实务》课程是法学专业本科阶段的一门选修课。该课程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概述律师实务法学及律师制度的沿革;二是我国的律师制度;三是律师的主要业务工作。第一部分内容概述律师实务法学、外国律师制度的沿革、我国律师制度的沿革,以及律师制度之比较;第二部分内容全面阐述中国现行律师制度,包括律师资格的取得、律师的权利义务、律师执业原则、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律师法律责任、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管理、律师业务范围和收费标准;第三部分具体地研究律师的主要业务工作,包括刑事诉讼的辩护与代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法律顾问工作,以及咨询与代书业务等。本教学大纲适用于本科法学专业。
教学目的:
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使学生了解律师制度的发展及现状;明确律师的性质、任务;掌握律师的权利、义务、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及法律责任;了解律师的工作机构、管理制度;明确律师的业务工作范围;熟悉有关律师工作的法律法规,系统掌握法律专业和律师职业所必需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要求学生通过学习,能够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增强应用能力,学会分析案例,解决实际问题,全面检验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教学方法:
律师实务课程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在教学内容上注意与宪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公司法等前置课程紧密联系,相互衔接。律师实务课程也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除了对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进行讲授外,还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经常性采用案例教学的方法,组织学生对实践中的重大、疑难、焦点法律问题进行课堂研讨和辨论。有条件时组织学生访问律师事务所、旁听法庭审理,了解律师解决和处理各类法律事务、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活动。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律师制度进行有机地介绍,拓宽学生的视野,使学生对律师实务这门课程有更深刻的认识。
各章教学要求及教学要点
第一章律师实务法学概述
课时分配:3课时
教学要求:
掌握律师、律师法、律师实务法学的概念,律师法的地位、作用,律师实务法学的体系。
教学内容:
第一节律师
一、律师的概念和特征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专业性、服务性、委托性、公正性。
二、律师的性质和职能
律师的性质是自由职业者。
1.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3.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第二节律师法
一、律师法的概念
律师法是国家制定的,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关系以及律师进行业务活动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二、律师法的调整对象
1.确定律师、律师执业机构、律师组织和律师管理机关的法律地位
2.调整律师、律师执业机构、律师组织和律师管理机关之间的关系
3.调整律师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
4.调整律师在业务活动中与有关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的关系
三、律师法的地位和作用
(一)律师法的地位
综上所述,律师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律师的组织法和保障法,它与其他部门法相辅相成,互相促进,从而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有机的和重要的组成部分。(二)律师法的作用
(二)律师法的作用
1.有利于律师制度的完善
2.有利于保障律师依法执行业务,规范律师的行为
3.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4.有利于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
第三节律师实务法学
律师实务法学是一门以律师法及其相关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律师实务法学的体系应由两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研究和论述律师的基本问题以及基本制度,第二部分研究和论述律师实务问题。
思考题:
1、如何理解律师职业的性质?
2、我国律师法的主要内容?
3、如何理解律师实务法学?
第二章律师制度的沿革和比较
课时分配:3课时
教学要求:
重点掌握外国律师制度的沿革、我国律师制度的沿革及现代各国律师制度的比较。
教学内容:
第一节外国律师制度的沿革
一、外国律师制度的起源
律师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占希腊和古罗马时期,那时在诉讼中就曾出现过“辩护士”、“保证人”,并逐步发展为律师。
二、欧洲封建社会律师制度的存续
律师的作用变得极为有限。
十三世纪法国实行全国性司法改革
中世纪末,律师学院已成为英国司法制度的个抠和法官的摇篮。
三、资本主义律师制度的创立
资本主义律师制度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启蒙思想家为形成辩论式诉讼制度奠定了思想基础。
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将律师制度写入宪法性文件,并在诉讼法中详加规定。有的还专门制定了《律师法》,对律师制度作出专门规定。
四、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创立
苏联创建的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在世界上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成立的社会主义国家纷纷仿效苏联的模式,建立起本国的律师制度。
第二节我国律师制度的沿革
一、我国古代的辩护士、讼师和代理人
我国古代没有关于律师的记载,也没有律师的称谓,因而也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但在我国古代曾先后出现过辩护士、讼师和代理人,他们类似于律师。
二、我国近代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存续
清王朝于1906年完成修订《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律师”专列一节。于1911年编成《刑事诉讼律草案》和《民事诉讼律草案》,再次对律师在刑事、民事诉讼中的职责等内容作了规定,当时在某些租界地城市中实际上已出现了少数律师。清王朝被推翻,两部法典均未及审核与颁行。
洋政府统治时期先后制定《律师暂行章程》、《律师登录暂行章程》、《律师惩戒会暂行规则》、《律师甄别章程》等,成为我国正式颁布施行的律师立法的起点和我国近代律师制度建立的标志。
三、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l956年5月,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请求报告》,同年7月又颁布了《律师收费暂行办法》,从而使我国律师制度正式建立起来。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颁布了我国第一个《律师暂行条例》。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律师法》,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的初步健全和完善,是新中国律师制度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第三节现代各国律师制度的比较
一、律师人数比较
我国大陆现有律师10万人,总人口为12亿,律师占总人口的万分之零点八三,约1.2万人中有1名律师。内此可见,律师在总人口中的比例仍然是较低的,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相比还有一定差距,需要进一步发展。
二、律师分类比较
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律师既有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之分,又有初级律师、中级律师和高级律师之分。其中,律师可以由其他行业的人兼做成由律师管理部门特邀担任,这既不符合律师的专业化要求,也不符合律师平等原则;人为地对律师评定初级、中级和高级职称,亦不利于律师之间的公平竞争。出此,我国应尽快取消对律师的分类,以利于律师业的健康发展。
三、律师资格比较
在世界上,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对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以保证律师的质量和律师职业的神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