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建业非法集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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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弘鑫、三合、建业理财受损户的心声

睢县弘鑫、三合、建业理财受损户的心声

***领导:您好!我叫***,身份证号:,居住地:。

近年来,我全家积蓄*万元均存入睢县三合(弘鑫、建业)投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利息8厘)。

该公司法人是王文瑞(王飞之父),他们在睢县还开两家:弘鑫、建业。

王飞因违法犯罪被商丘公安局立案侦查,已拘押一年多了(之前我们并不知情)。

但其下属的理财公司仍正常经营,也有营业执照,最近这三家公司却被查封了,公安局也介入调查。

可是我们能不能、何时能拿回存款却没有答案。

我们只是普通百姓,存的都是省吃俭用的血汗钱,公司出事取不出钱寝食难安,甚至失去了活下去的勇气。

受害人之中,有一位七十多岁的老人无儿无女,靠捡破烂为生,辛辛苦苦攒了几个养老钱存进了弘鑫,谁承想竟出了这事;还有一位聋哑人,有两个年幼的孩子,小儿子还嗷嗷待哺,急需这钱买奶粉,家里还有一位年迈的老爹需要赡养……5月5号上午,约一百多受害人集聚到县政府门前维权,要求面见县委书记吴海燕未果,被县武警强制驱赶,之中有孕妇、老人,他们毫无怜悯之心,推推搡搡恶意驱赶受害人群。

并抢夺拍视频者的手机,几名受害群众被特警架上车强行带离现场,关进派出所。

一位七十岁老人被强行带离后突发疾病,被送进县中医院急救。

我想问政府部门,错全在群众吗?弘鑫等三家理财公司在睢县开了十年之久,受害者达上千户,它开业时县委书记胡学亮及其他县领导,市领导都参加了剪彩。

并且有营业执照。

现在公安机关突然说它是非法集资,监管部门干啥哩?十年都没发现它的非法行为吗?任其吸收睢县百姓上亿的血汗钱。

真是坑苦了睢县上千个家庭,使他们一下转成贫困户。

肯请***领导急群众所急,督促公安机关迅速查清事实,尽快结案。

追回我们的血汗钱为盼!!!手机号:*******。

王中良、河南君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中良、河南君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中良、河南君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13【案件字号】(2021)豫01民终96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胜利陈赞高镭【审理法官】王胜利陈赞高镭【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中良;河南君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国际【当事人】王中良河南君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国际【当事人-个人】王中良王国际【当事人-公司】河南君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中良【被告】河南君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国际【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申请再审审判监督法律援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一审、再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2018年12月21日,君太公司与河南奥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承包金水路西延工程照明施工。

同日,君太公司出具委托书授权王国际为代理人,对王国际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君太公司均予承认。

2020年7月16日,郑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对君太公司的授权委托人赵林娜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君太公司在该次询问中认可朱刚等是该工程进行施工的工人,王国际是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系借用君太公司的资质。

原审审理中朱刚出庭作证证明与王中良系工友一起施工。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商事暨涉企典型案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商事暨涉企典型案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商事暨涉企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19•【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商事暨涉企典型案例一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与袁某某、中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郑州新能源乘用车运营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瑕疵出资股东责任及司法介入公司自治的边界基本案情2015年8月27日新能源公司登记成立,股东为:中鑫公司、投资公司、日产公司、比克公司,认缴出资额及比例分别为:6500万元占比65%、1500万元占比15%、1500万元占比15%、500万元占比5%。

中鑫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实缴货币出资额1839.224857万元,比克公司实缴出资额为0,投资公司、日产公司投资到位。

袁某某等六人与中鑫公司漯河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漯河法院的审判及执行,将中鑫公司在新能源公司的实缴出资额作价抵偿其欠袁某某等六人的债务,袁某某等人据此成为新能源公司新增自然人股东,并于2018年3月5日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2017年8月14日,新能源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1)中鑫公司出资不足部分应于2018年5月13日前全部到账,比克公司的出资2017年8月31日到账,如逾期不履行,新能源公司不再另行催告缴纳、不再另行召开股东会,中鑫公司按照实际出资额享有股东权利,未出资部分配合股权转让,解除比克公司的股东资格,不再享有股东权利,并配合办理股权转让或减资手续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等。

后投资公司从2018年4月起陆续以中鑫公司、比克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比克公司股东资格,中鑫公司按出资额享有股东权利等。

法院先后裁判,判令中鑫公司向投资公司支付466.0775143万元违约金;解除比克公司股东资格,配合办理减资及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并支付违约金50万元等。

焦作市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元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焦作市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元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焦作市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元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2【案件字号】(2020)豫08民终35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海王石柱张前进【审理法官】朱海王石柱张前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焦作市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元成;邓方亭【当事人】焦作市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元成邓方亭【当事人-个人】李元成邓方亭【当事人-公司】焦作市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袁伟河南因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袁伟河南因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袁伟【代理律所】河南因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焦作市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李元成;邓方亭【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表见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义务。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邓方亭是否具有代建月三期项目部对外借款的职能,以及建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

依据《项目开发托管协议》的约定:“……九、甲方筹资300万,乙方筹资500万用于本项目四证办理,不足部分双方按5:5比例另筹,但乙方总额度不超过600万元,乙方筹资按年息15%支付利息,项目资金充足时优先偿还乙方。

……十二、在取得四证后两个月内,甲方可以土地和本项目作担保用于融资,融资总额不低于1000万,用于本项目实施。

甲方承担这部分资金的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该协议附件1载明,项目总负责人的责任与义务包括项目所需资金的筹集与保障。

《项目开发托管协议》约定龙源公司和建业公司负责筹资的金额和方式,是建业公司和龙源公司双方履行《项目开发托管协议》的合同内容,并非赋予建月三期项目部对外融资的权利或义务。

胡燕、徐建设贪污、挪用公款一案

胡燕、徐建设贪污、挪用公款一案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胡燕、徐建设贪污、挪用公款一案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2)鹤刑初字第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燕,女,1953年5月4日生于河南省郑州市,汉族,硕士研究生,原系河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代理总经理。

住郑州市经五路18号院1号楼49号。

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于2001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犯罪,于同年9月11日被逮捕。

现押鹤壁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思之,北京市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会更,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建设,男,1952年8月25日生于山东省龙口市,汉族,研究生毕业,河南省博弈实业有限公司、博弈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森伟有限公司业主,住郑州市丰产路社科联五楼,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犯罪,于2001年9月12日被逮捕。

现押鹤壁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刘长栓,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鹤壁市人民检察院以鹤检起诉(2001)27号起诉书于200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6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进行了审理。

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关庆林,检察员苗雨、管明卫、王丽红、刘波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胡燕及其辩护人张思之、李会更,被告人徐建设及其辩护人刘长栓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1998年9月,被告人胡燕得知司法机关对其涉嫌经济犯罪问题进行调查后,便安排叶太顺、郭菊花先后两次从河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取出现金80万元,作为非法活动经费,欲阻挠司法机关对其调查。

后被告人胡燕又指使公司有关人员将证券公司的帐目作平。

2、1997年11月,被告人胡燕与徐建设共同挪用河南证券公司资金200万元,用于徐建设开办的河南博弈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进行营利活动。

【腐败现象】河南开发商违规售楼十万团购金买纸上楼阁

【腐败现象】河南开发商违规售楼十万团购金买纸上楼阁

河南开发商违规售楼十万团购金买纸上楼阁河南省鹤壁市一家开发商在尚未拿到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以团购形式违规销售房屋数百套,融资近3000万元。

目前,团购协议中允诺的住宅项目仍为一片耕地,引发了部分团购户的不安和不满。

10万团购订金竟成纸上楼阁鹤壁盛典置业有限公司是河南省鹤壁市本地的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

从2009年至今,该公司在未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通过签订团购协议的形式,违规预售出280套房屋,每户交纳订金10万元,以此融资近3000万元,支撑其房地产开发活动。

一位要求匿名的团购户说,他2009年底以10万元预订了一套房子。

按照其同盛典置业签订的团购协议,这套房子位于鹤壁市南海路以北、滨河路以东。

不过,时至今日,这里仍是一片耕地。

团购协议写明了房屋结构、均价、楼层和面积,约定了团购房屋的标准、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房屋建设周期等内容。

团购协议还约定,如因政府要求提高建筑规格标准及小区配套标准而变更设计,需增加房价时,团购业主可选择退出或同意加价;若退出,公司按照月息1分退还已交购房款本息。

据了解,盛典置业开发的另一个项目橡树玫瑰城,也采取了相同手段融资。

目前,虽然部分住宅已经开建,却因在团购协议价的基础上多次上调价格和延误工期,引发团购户的不满。

团购户反映,其涨价幅度高达上千元,他们曾多次到鹤壁市有关部门反映,却没有得到答复。

采访中,一些团购户告诉记者,盛典置业的团购活动至今仍在进行中。

一纸招商协议成开发商护身符2009年11月4日,盛典置业同鹤壁市淇滨区政府签订了“帆旗大厦及商住项目协议书”及其备忘录,该项目由A、B、C三个子项目组成,总占地面积近70亩。

项目A为帆旗大厦,是鹤壁新区十大标志性建筑之一,也是鹤壁市的重点工程。

项目B、C规划为住宅用地,即团购户预订的南区项目。

根据协议及备忘录,双方同意项目土地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淇滨区同意将项目A的土地出让金在摘牌后60日内作为奖励金全额返还给盛典置业,项目B、C的土地出让金区政府按每亩30万留取,超出部分全部返还。

南国雪都非法集资判决书

南国雪都非法集资判决书

南国雪都非法集资判决书
审理法院: ***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5)登刑初字第***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裁判日期: 20**-**-**
审理经过
**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15]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李某2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某3、赵某4、韩某5、王某6、冯某7、李某8、李某9、徐某10、李某11、谭某12、宋某13、马某14、吴某15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卫东、余旖旎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王某1、李某2、王某3、赵某4、韩某5、王某6、冯某7、李某8、李某9、徐某10、李某11、谭某12、宋某13、马某14、吴某15及各被告人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鹤壁升龙置业有限公司、王安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鹤壁升龙置业有限公司、王安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鹤壁升龙置业有限公司、王安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7【案件字号】(2021)豫06民终10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苗国庆祁祎王建霞【审理法官】苗国庆祁祎王建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鹤壁升龙置业有限公司;王安琪【当事人】鹤壁升龙置业有限公司王安琪【当事人-个人】王安琪【当事人-公司】鹤壁升龙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任建文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任建文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任建文【代理律所】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鹤壁升龙置业有限公司【被告】王安琪【本院观点】双方对该证据真实性均认可,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升龙公司所提出的一审判决认定升龙公司应该向王安琪交付房屋及地下室钥匙没有事实依据,适用法律不当的上诉理由。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升龙公司所提出的一审判决认定升龙公司应该向王安琪交付房屋及地下室钥匙没有事实依据,适用法律不当的上诉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本案中,升龙公司与王安琪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升龙公司应当在2017年5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该商品房经五大责任主体验收后交付给王安琪使用。

升龙公司与王安琪签订的两份地下室专有使用权协议约定,升龙公司收到王安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的全额地下室专有使用权费用之后,将该地下室交付给王安琪使用。

王安琪已按照约定支付相应购房款,升龙公司应当按照约定交付涉案房屋及地下室钥匙。

江苏省法院关于非法集资类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法院关于非法集资类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法院关于非法集资类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0.22•【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全省法院非法集资类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省法院更新时间:2013-10-22一、石国豹、王继闯等集资诈骗系列案【裁判文书】【被告人以时下房地产等热门投资项目为名,利用公众理财逐利心切的心理,许以高息利诱,采取口口相传方式,大量吸纳资金,前期尚能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返还部分投资者资金,一旦资金链断裂,将造成投资者血本无归。

】2009年初至2011年6月间,被告人石国豹成立个人独资公司,以投资开发房地产为名,以月息10%-15%的高利率、甚至最高1万元一天150元的高利息为诱饵,采取口口相传方式,明知自己不具备偿还能力,仍然置巨额资金风险于不顾,仍先后非法向王继闯等人向社会大量吸纳资金,后潜逃。

石国豹非法集资合计人民币约19亿余元,其中用于经营不足1亿元,归还本息合计9.6亿余元,案发时3.5亿余元未能返还。

2010年9月至2011年6月间,被告人王继闯在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仍以经营宾馆、投资房地产等为名,以给付高额利息或承诺给付回报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约3.1亿元。

其中0.67亿余元用于经营活动,大部分集资款被其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在无法保障资金安全的情况下放贷给他人、用于个人高档消费等。

至案发时,尚有1.6亿余元未能返还。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石国豹、王继闯等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根据被告人各自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于2013年6月分别判处石国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王继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核准了对石国豹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

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9.22•【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目录1.“e租宝”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昆明泛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3.上海“阜兴”集资诈骗案4.沈阳“老妈乐”集资诈骗案5.江西“老庆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执行案6.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温德乙等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7.张家港保税区伊世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文献等操纵期货市场案8.远大石化有限公司、吴向东操纵期货市场案9.袁钢志洗钱案10.周张成洗钱案案例1“e租宝”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借互联网金融名义实施非法集资犯罪一、基本案情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

被告单位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人丁宁,男,汉族,1982年7月11日出生。

被告人丁甸,男,汉族,1987年6月24日出生。

其他被告人身份情况,略。

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间,在不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前提下,利用“e租宝”平台、芝麻金融平台发布虚假融资租赁债权项目及个人债权项目,包装成“e租年享”、“年安丰裕”等若干理财产品进行销售,以承诺还本付息等为诱饵,通过电视台、网络、散发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向115万余人非法吸收资金762亿余元。

其中,大部分集资款被用于返还集资本息、收购线下销售公司等平台运营支出,或被挥霍以及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造成集资款损失380亿余元。

此外,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宁等人还走私贵重金属、非法持有枪支、偷越国境。

二、裁判结果本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丁宁、丁甸、张敏等10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之焕等16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河南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河南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河南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01•【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河南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1.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案例特点预留共益债解决挂靠项目工程款支付障碍,为建筑企业重整闯出新路一、基本案情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集团)前身是1953年成立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建筑工程局,后改组为河南省建设总公司,2008年改制为河南省建设集团,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等,是河南省唯一一家省管国有建筑企业。

近年来,建设集团因自身发展迟缓、业务模式落后等原因,发生危机后无法自救。

后建设集团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申请破产重整,郑州中院于2019年7月31日裁定受理。

二、审理情况截至审计基准日,建设集团全部资产市场法评估值为7.3亿元,清算状态下评估值为7.2亿元。

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共528笔,确认债权金额为13.8亿元,待确认债权共69笔,涉及债权金额为5.4亿元。

2019年8月7日,建设集团管理人申请许可建设集团继续营业,郑州中院于2019年9月2日决定准许建设集团在管理人的监督下,由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河南建设集团托管工作组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019年10月14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19年11月、2020年1月分别公开招募战略投资人,2020年1月22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其他债权组和出资人组通过。

2020年4月30日,债权人会议再次表决,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020年7月21日,郑州中院裁定批准建设集团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建设集团进入重整程序后,仍有大量挂靠施工的在建工程项目,涉及建设方、承包方、分包方、实际施工人、供应商、农民工、购房户等众多利益群体,如果简单适用破产法禁止对债权人个别清偿的规定,必然导致项目停工,将会导致资源的极大浪费,并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大局。

珲春白万春非法集资案判决书

珲春白万春非法集资案判决书

珲春白万春非法集资案判决书原判认定:2013年8月,被告人XXX伙同他人成立河南泽华艺术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华公司),XXX任公司董事长。

公司成立后,XXX指使公司员工采用印发宣传资料、聘请专家讲座、邀请客户参观等方式对外虚假宣传,以回报高额增值金为诱饵,吸引社会不特定人员投资古玩、玉器、字画等艺术品。

泽华公司与客户签订艺术品投资协议及委托拍卖协议,承诺每月向客户支付1.5%至2.4%不等的增值金,艺术品拍卖成功后,扣除费用和增值金后的利润由泽华公司与客户按3:7的比例分成,如果客户投资的艺术品不能在投资期限内拍卖,由泽华公司按投资原价收回,且前期支付的增值金归投资客户所有,泽华公司并夸大艺术品投资高额回报空间大和拍卖会成交盛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大量吸收资金,所得资金仅少部分资金用于购买艺术品。

2014年底,泽华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兑付客户的增值金,公司无法正常运营,XXX又指使采取众筹方式继续向公司员工及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12,609,600.00元,用于支付到期投资客户的本金和增值金。

经司法会计鉴定,泽华公司自2013年8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共向868名客户吸收资金人民币302,927,079.00元,未兑付资金人民币197,589,027.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涉案艺术品494件(幅)、轿车一辆,冻结资金人民币3,146,176.74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尹某证言证实:泽华公司2013年8月成立,XXX是董事长,占股80%,其本人出资30万元,占股10%,任公司监事长,法定代表人是其爱人段某。

公司的经营模式是所有员工都可以开展业务做艺术品投资,公司提供艺术品,员工介绍客户,公司和客户一对一签投资协议,在客户投资期间,公司把客户投资的艺术品进行拍卖和销售,没有成交的时候,公司每月向客户支付最高不超过2%的增值金(利息),公司与客户签的投资合同有半年的,一年的,到期后可以续签。

洛阳徐柏生西工法院刑事判决书

洛阳徐柏生西工法院刑事判决书

洛阳徐柏生西工法院刑事判决书
洛阳市徐柏生西工法院
刑事判决书(2021)洛西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柏生
被告人徐柏生于2020年8月20日到2020年9月10日期间,在洛阳市某银行内部,多次侵占单位资金共计人民币97万余元,数额较大;上述行为已构成单位财务人员侵占单位资金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柏生的事实及证据材料有力有序,且得到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不同程度的认可,本院查验了公诉机关递交的证据并进行了法庭质证,也听取了当事人和辩护人的陈述以及辩护意见,合议庭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并已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徐柏生犯单位财务人员侵占单位资金罪,判决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柏生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2.被告人徐柏生的个人财产及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三、被告人徐柏生不服本判决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副本份数提出副本。

审判长:XXX年月日
陪审员:XXX年月日
陪审员:XXX年月日
书记员:XXX年月日
附:本判决书正本、副本、被告人公诉人签收条及证据材料明细共1份。

洛阳市徐柏生西工法院盖章。

濮阳建业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杨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濮阳建业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杨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濮阳建业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杨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8.25【案件字号】(2022)豫09民终15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孔德军魏献忠李光胜【审理法官】孔德军魏献忠李光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濮阳建业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杨瑛【当事人】濮阳建业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杨瑛【当事人-个人】杨瑛【当事人-公司】濮阳建业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宣有坤金博大律师事务所;谢向涛金博大律师事务所;乔静大沧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宣有坤金博大律师事务所谢向涛金博大律师事务所乔静大沧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宣有坤谢向涛乔静【代理律所】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大沧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濮阳建业城市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杨瑛【本院观点】一审法院委托河南省基本建设科学实验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质量问题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22年3月4日作出豫基研[2021]建质鉴字第8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审法院委托程序合法。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恢复原状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委托河南省基本建设科学实验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质量问题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22年3月4日作出豫基研[2021]建质鉴字第8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审法院委托程序合法。

一审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向鉴定机构发函征询。

鉴定机构的《回复函》内容是对鉴定报告的解释说明和补充。

《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回复函》系一个综合整体。

建业公司虽对该《回复函》提出异议,但未提出证据证明该《回复函》确实存在错误,故建业公司该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河南盈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赵润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盈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赵润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盈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赵润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6【案件字号】(2019)豫11民终30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吕茹辛林晓光张素丽【审理法官】吕茹辛林晓光张素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河南盈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赵润生;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当事人】河南盈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赵润生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当事人-个人】赵润生【当事人-公司】河南盈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河南盈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赵润生;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本院观点】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仅依当事人的约定而免除。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仅依当事人的约定而免除。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上诉人未按照法律规定为被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明显违法,一审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判决其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二审亦于以维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9元,由河南盈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6:55:35河南盈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赵润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豫11民终300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盈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中国中原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A座2楼216、217、218号。

长葛市建安公司(张洪亮)知园项目行政处罚

长葛市建安公司(张洪亮)知园项目行政处罚

长葛市建安公司(张洪亮)知园项目行政处罚
(最新版)
目录
1.长葛市建安公司简介
2.知园项目行政处罚的背景和原因
3.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和影响
4.对公司的警示和启示
正文
1.长葛市建安公司简介
长葛市建安公司,成立于 20xx 年,是一家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企业。

公司一直以来秉持“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经营理念,为社会大众提供优质的房地产开发和建设服务。

2.知园项目行政处罚的背景和原因
知园项目是长葛市建安公司的一项重要房地产开发项目。

然而,近期,该项目却因违反相关法规,被相关部门处以行政处罚。

据查,知园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施工,同时也未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的管理,导致施工现场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这些都是导致行政处罚的主要原因。

3.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和影响
根据相关法规,长葛市建安公司被处以罚款 xx 万元,并被要求立即停工整改。

此次行政处罚对公司的声誉和经济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4.对公司的警示和启示
此次行政处罚对长葛市建安公司来说是一次深刻的教训。

公司应当以此为鉴,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施工的安全和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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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建业非法集资案例
背景
河南建业非法集资案是中国近年来发生的一起重大非法集资案件之一。

该案涉及河南省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业集团”)以及其子公司和分支机构。

建业集团成立于1996年,是一家以房地产开发为主营业务的大型民营企业,总部位于河南省郑州市。

由于河南省房地产市场火热,加上建业集团在房地产开发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信誉,吸引了大量投资者投资于该企业。

然而,在高额回报的诱惑下,建业集团开始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过程
1. 高额回报承诺
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建业集团向潜在投资者承诺高额回报。

他们声称通过投资建设项目可以获得较高的利息收益,并展示了一些虚假的项目合同和财务报表来证明自己的实力和信誉。

2. 多层级推广
为了扩大非法集资规模,建业集团采用了多层级推广的方式。

他们通过在不同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并组建销售团队进行推广,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加入。

同时,为了增加投资者对该项目的信任度,建业集团还聘请了一些知名人士作为形象代言人。

3. 资金链断裂
随着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加入,建业集团开始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问题。

他们无法按时兑付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并开始出现拖欠、逃避等行为。

4. 上级监管介入
随着投资者的投诉和举报增多,河南省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对建业集团进行调查。

经过调查发现,建业集团存在非法集资、虚假宣传、贷款违规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

结果
1. 涉案金额巨大
根据公安机关披露的数据,河南建业非法集资案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亿元人民币。

这些非法集资款项主要用于支付之前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并未真正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

2. 责任人被追究刑责
经过调查和审判,建业集团的主要负责人以及涉案分支机构的负责人被判处不同程度的有期徒刑,并处以巨额罚款。

同时,他们还被责令退还非法集资款项,并追缴其非法所得。

3. 受害投资者维权
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了大量的受害投资者,并协助他们进行维权。

通过与相关部门合作,一部分受害投资者成功追回了一部分本金和利息。

4. 加强监管措施
河南省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了全面整顿和监管,加强了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加强了市场准入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提高了市场透明度和投资者保护水平。

启示
河南建业非法集资案给我们带来了以下启示:
1. 警惕高额回报承诺
投资者应警惕那些承诺高额回报的项目,特别是涉及到房地产开发等行业。

如果一个项目的回报率过高,在合理范围内难以实现,则有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

2. 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
投资者应提高自身的风险意识,了解投资项目的风险和收益情况,并通过多方渠道获取相关信息。

同时,要保持理性思维,不被高额回报承诺所迷惑。

3. 加强监管力度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其他涉及集资行为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市场准入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提高市场透明度和投资者保护水平。

4. 增强公众教育
通过加强公众教育,提高广大民众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认知程度,增强其防范意识,从而减少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

总之,在金融市场中要保持警惕,增强风险意识,并通过合法渠道进行投资。

只有加强监管、提高公众教育、加大打击力度等多方面综合措施的共同努力下,才能有效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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