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劳动合同(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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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劳动合同(通用5篇)

全日制劳动合同篇1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止。其中,试用期(有/无),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的工作为,工作地点为。

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工作制(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

第四条甲方于每月日前以现金或转账形式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资(计时/计件)标准为。其中,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为。

第五条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项目为。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

第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安全生产培训,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当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

乙方发生工伤时,甲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使乙方得到救治,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

第七条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变更、解除、终止本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情形的,甲方应当依法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第八条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依法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第九条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劳动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日期:签字日期:

全日制劳动合同篇2

借款合同关系的认定

一、一般责任主体的认定:

借款合同一般应为要式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故以书面形式表现出来的借款凭证一般都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产物,因此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可以从借款凭证本身直接确定借款合同关系的主体。*不再赘述。

二、特殊情况下的责任主体认定:

民事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借款合同上既有企业名称又有自然人(往往为企业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签名的情况,在偿还债务的责任问题上,经常是企业与签名的人员互相推诿。其原因就是相关的直接证据常常不是很足,较难认定借款合同的主体究竟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还是自然人。针对这一情况,笔者提出如下个人的浅见:

(一)下列情况下认定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借款合同的主体:

1、如果有证据(例如:企业出具的身份证明书、入帐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明借款的自然人系企业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借款又确系用于企业建设,贷款人也认可钱是借给企业的,则法院可以由此认定借款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出面借贷的自然人是以企业的名义行使的职务行为,因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认定企业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2、如果有证据证明借款的自然人系企业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借款又确系用于企业建设,而贷款人庭审中承认钱是借给了企业,但又否认借款合同是对准企业,而是对准个人。在这种情况下,审判人员首先应当查明借款双方签定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既然贷款人知道也承认钱是借给了企业,那么又否认借款合同是对准企业,显然自相矛盾。根据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另外在证据的审查上,如果借款的时间和数额与企业入帐凭证相吻合,存在证据的关联性,可以认定属同一笔借款。据此能够认定借款合同的真正借款人应当是企业,而不是个人,企业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二)下列情况下认定自然人为借款合同的主体:

1、如果贷款人有证据(例如:借据、借款时在场证人出庭作证的证言等)证明借款是针对自然人个人,而不是针对企业,借款人也无充足证据予以反驳,则即使借款凭证上言明钱是用于企业,也只能认定此笔借款的主体为个人。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这一规定是为了保证贷款人的知情权,也是为了降低贷款人贷出款项的风险性,并不能因为借款合同中对借款用途的单方说明而就此否认真正的借款人。因为借款合同一旦成立,钱的所有权就转归借款人,他可以随意支配借款,贷款人仅享有贷款返还请求权,无权干涉钱的用途。至于钱借出后借款人又与其他人订立合同关系,则形成新的合同关系,与原来的借款合同关系无关。

2、如果借款合同中署名的自然人并非企业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而是介绍贷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企业)认识的中间人,借款时企业的负责人也一同在场,贷

款人也知道钱是借给企业用,但是基于彼此的信任关系,在借款合同订立时,贷款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表明借款只对准介绍人个人,不对准企业,该介绍人也同意自己作为借款人在合同上签字。那么在认定合同关系时就要以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准,既然订立合同时借款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表明借款只对准介绍人个人,不对准企业,而且介绍人也同意在合同上署名,就可以认定双方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受此借款合同约束的就只能是该自然人,不能是合同以外的企业。至于该自然人将款再转借给其他企业或个人,则同样会形成另外的借款合同关系,与原来的借款合同并不是一回事。

综上所述,在民事审判过程中,处理借款合同关系,首先就要认定借款合同的关系问题,这不仅关系到所诉当事人是否是案件的适格主体问题,也关系到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审判问题,更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问题。因此在审判过程中应当把握两个大的方向:

1、努力探求当事人订立借款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2、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这样才能使案件的处理更加公正、合理,有利于案件审判质量的提高。

全日制劳动合同篇3

甲方:乙方:

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规定,根据我镇《中小学教育人事制度改革事实意见》要求,甲方因教育教学工作需要,与乙方经共同商定,签定本劳动合同如下:

一、甲方聘用乙方为聘期年(自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教育教学、办公条件和力所能及的生活条件。乙方在受聘期间,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遵纪守法,尽职尽责,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甲方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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