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释义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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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释义范本
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标识的管理,防止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化妆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化妆品包装附着的文字、图案、标志、色彩、图形、形状、字体等可供直接或间接识别的任何信息。
第三条化妆品标识应当遵守以下原则: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明确性、规范性、统一性。
第四条化妆品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产品名称;2.产品功能;3.生产单位名称;4.生产单位地址;5.产品批号;6.生产日期和有效期;7.产品条码;8.使用方法;9.注意事项;10.生产许可证号;11.进口化妆品应当标明进口许可证号;12.其他与产品质量、安全、卫生有关的信息。
第五条化妆品标识的文字应当准确、清晰、易于辨认,图案应当与产品特性相符,不能误导消费者。
第六条化妆品标识的形状、色彩、字体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使用影响健康、违反社会道德的图案、字样、色彩等。
第七条化妆品标识应当采用耐磨损、不易褪色的材料制作,确保标识的持久性和可读性。
第八条化妆品标识的文字、图案不得与化妆品的实际效果不相符合,不得夸大功效,不得对消费者进行误导宣传。
第九条化妆品标识应当在产品包装的显著位置附着,确保消费者容易看到和辨认。
第十条化妆品的停售后,其标识不能继续使用,不得继续对市场宣传。
第十一条化妆品标识的修改、变更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二条化妆品标识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产、吊销许可证等。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有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