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资产评估等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5〕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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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

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

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决定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以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指工程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勘察设计费,包括工程勘察收费和工程设计收费。

工程勘察收费,指工程勘察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定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工程设计收费,指工程设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招标代理费,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代理工程、货物、服务招标,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四)工程监理费,指工程监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五)环境影响咨询费,指环境影响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上述5项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后,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告知委托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价格等,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99号文(发改价格〔2015〕299号)__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99号文(发改价格〔2015〕299号)__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发改价格〔2015〕299号国家发改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决定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以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指工程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勘察设计费,包括工程勘察收费和工程设计收费。

工程勘察收费,指工程勘察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定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工程设计收费,指工程设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招标代理费,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代理工程、货物、服务招标,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四)工程监理费,指工程监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五)环境影响咨询费,指环境影响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上述5项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后,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告知委托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价格等,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

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

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决定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以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指工程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勘察设计费,包括工程勘察收费和工程设计收费。

工程勘察收费,指工程勘察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定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工程设计收费,指工程设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招标代理费,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代理工程、货物、服务招标,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四)工程监理费,指工程监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五)环境影响咨询费,指环境影响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上述5项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后,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告知委托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价格等,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0年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0年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0年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2.30
•【字号】青发改法规〔2020〕811号
•【施行日期】2020.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0年省发展改革委行政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青发改法规〔2020〕811号
各市(州)、县(市、区、行委)发展改革委(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加快法治机关建设,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第四次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青府法〔2020〕49号)要求及有关规定,我委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了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并继续适用的6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1)予以保留,继续有效;
二、对已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替代或适用期已过的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2)予以废止(失效)。

予以废止(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
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1.省发展改革委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省发展改革委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30日附件
1.省发展改革委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69件)
2.省发展改革委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4件)。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1.07.19•【字号】青发改价格〔2021〕445号•【施行日期】2021.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十四五”规划《纲要》部署以及省委十三届九次全会精神,深化我省“十四五”时期重点领域价格机制改革,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689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省委十三届七、八、九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市场化方向,坚持系统观念,重点围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质量,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深入推进价格改革,完善价格调控机制,提升价格治理能力,确保价格总水平在合理区间运行。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到2025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主要由市场决定,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科学定价机制全面确立,能源资源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更加健全,公共服务价格政策基本完善,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价格政策体系基本建立。

二、加强和改进价格调控(一)健全监测预测预警体系。

进一步完善重要民生商品和工业品监测预警机制,创新监测方式,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动态跟踪分析国内外市场形势,增加线上线下监测点,一体监测重点商品生产、运输、销售、成本、价格动态,提高监测及时性有效性,加强综合研判和趋势分析,强化风险评估和预测预警。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涉企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涉企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涉企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7.12•【字号】青发改价格〔2016〕555号•【施行日期】2016.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涉企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放、管、服”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清理减少涉企收费,降低企业运营成本,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青政〔2016〕5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重点任务台账的通知》(青政办〔2016〕91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全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青财综字〔2015〕8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清理规范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涉企服务收费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决取缔涉企乱收费根据国家有关收费管理政策规定,下列涉企收费行为属于乱收费,一律取消,不得收取。

1.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行政权力或资源,强制企业参加培训、学术研讨、考核评比并收取费用的。

2.无法律法规依据,有关主管部门要求企业通过中介服务机构、专业技术机构或事业单位开展各类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定、认证、审查报告、证明、勘查、测绘等前置服务,并由相关服务单位收取费用的。

3.有关社团开展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包括经审核保留的全国性或行业性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向企事业和基层单位及个人收取的申报费、评审费、评价费、评比费、奖牌证书费等各种收费。

4.有关社团接受委托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向被评审者收取的评审费、评定费等各种收费。

5.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等社团并收取会费的;以及强制企业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强制赞助捐赠等行为。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青海省定价目录》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起草了《青海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附件:青海省住宅物业服务星级标准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12月28日青海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相关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体现“质价相符、优质优价”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青海省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确定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星级标准和收费标准,或按照当地政府价格、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与物业服务星级标准相对应的收费标准,对特定住宅小区内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共有部分进行管理、养护、维修,维护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相应费用的行为。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13年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13年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13年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1.02
•【字号】青财综字〔2014〕11号
•【施行日期】2014.01.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13年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青财综字〔2014〕11号各市(州)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发委),省级相关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对我省目前正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整理,编制了《2013年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2013年12月31日我省仍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本通知以及所附《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或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

2014年1月1日以后,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或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014年1月2日附件。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已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已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已取消下放行政审
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8.23
•【字号】青发改法规〔2021〕524号
•【施行日期】2021.08.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行政许可,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
正文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已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目录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近年来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决定,我委共取消和下放了132项行政审批事项,现梳理形成《省发展改革委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省发展改革委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132项)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8月23日附件
省发展改革委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132项)。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0.27•【字号】青发改价格〔2023〕705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3〕705号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为加强我省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们对2006年印发的《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2023年10月27日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三章审批程序和原则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对收费标准的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海省境内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申请、受理、调查、论证、审核、决策、公布、公示、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22•【字号】青发改收费[2011]2322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发改收费[2011]2322号)各州(市、地)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为规范我省资产评估收费行为,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青海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青海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我省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的业务指:(一)资产占有单位进行资产拍卖、转让,企业注册、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资产抵押及其担保,企业租赁,企业清算,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合资或者合作经营企业;(二)各类企业的股东以及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资产;(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11.17•【文号】发改价格[2009]2914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重新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企业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附件: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2.15•【字号】青发改经体〔2015〕992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发改经体〔2015〕992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简政放权等改革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发展改革系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向纵深发展,我委研究制定了《省发展改革委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实施意见》,并取消和下放了65项行政审批事项。

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省发展改革委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汇总表(共65项)(略)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12月15日省发展改革委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的意见》和省政府《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转变职能工作方案》,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就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向纵深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刻认识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的重要性长期以来,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干预过多、管得过死,重审批、轻监管,不仅抑制了经济发展活力,而且阻碍了政府自身改革。

深化简政放权等改革,对于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和作用。

(一)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是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适应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必然要求。

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紧紧抓住了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把握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社会建设的要害。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决定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以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指工程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勘察设计费,包括工程勘察收费和工程设计收费。

工程勘察收费,指工程勘察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定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工程设计收费,指工程设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招标代理费,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代理工程、货物、服务招标,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四)工程监理费,指工程监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五)环境影响咨询费,指环境影响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上述5项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后,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告知委托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价格等,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5.05•【文号】发改价格〔2019〕798号•【施行日期】2019.05.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持续改善营商环境,以更实举措更大地激发市场活力,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不断提高政府定价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现就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缩减政府定价范围和定价项目层级严格按照“凡是市场能自主调节的就让市场来调节”的原则,放开机动车检测类、气象服务类、地震安全评价类等收费项目,进一步缩减政府定价范围,对已经形成竞争的服务,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对能够区分竞争性领域或环节的,竞争性领域或环节的收费标准一律实行市场调节;对市场竞争不充分、仍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下同)管理。

各地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得超过规定范围(具体范围详见附件),可根据实际情况缩减,不得通过改变名称等方式扩大范围。

切实减少并严格限定定价项目层级,原则上不得设立三级项目,确有必要增加项目或设立三级项目的,需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各地压缩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如需修改有关法律、法规的,须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再行调整。

地方政府定价目录应相应做出调整修订。

二、规范定价主体和收费标准制定方法要区分不同收费项目和性质,对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制定方法。

原则上,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采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制定,对具备条件的鼓励采用市场化的方式定价,鼓励价格主管部门由直接定价转为制定定价机制,具体价格依照定价机制由市场调节形成;对政府投资或参与投资建设的项目,应以扣除政府投入后的成本为依据制定收费标准,充分体现公益性。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价格认定专家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价格认定专家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价格认定专家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27•【字号】青发改价格〔2021〕52号•【施行日期】2021.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市场规范管理,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价格认定专家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1〕52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为规范价格认定专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价格认定工作中的作用,我委对原《青海省价格认定专家管理办法》(青发改价格〔2015〕853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月27日青海省价格认定专家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认定行为,提升价格认定工作能力和水平,统筹合理使用价格认定专家人员,保证价格认定结论科学、客观、公正、合理,根据《青海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在办理价格认定过程中,对遇有的专业、技术等相关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时需聘用的相关领域具有专业技能、学识和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价格认定专家库由具备本办法规定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各类专家分省、市(州)、县(区)三级。

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可根据需要建立本级专家库,并上报省价格认定机构所管理专家的人员名单、变更情况等,省价格认定机构定期统计、更新价格认定专家的相关信息和数据,供全省价格认定工作需要备查。

各级专家库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有所侧重地突出地域特色。

第三条价格认定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熟悉所从事专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相应领域有多年的工作经历,在专业研究领域有突出贡献,熟悉相关领域价格构成和市场行情;(三)具备土地、房地产、工程造价、二手车、虫草、藏獒、唐卡、文物、农林、矿产、珠宝、玉石、古玩、字画等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同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的执业资格;不具备以上条件,但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在所从事的专业中具有一定权威和声誉的专业人员。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1.27•【字号】青发改收费[2011]99号•【施行日期】2011.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通知(青发改收费[2011]99号)各州、地、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为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会计师事务所及会计市场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会计师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青海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青海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类服务收费标准》及《青海省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咨询类服务收费市场调节参考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原青海省物价局《青海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管理办法》(青物价[2004]38号)文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事项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附件一:青海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在青海省行政区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经省财政厅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执业证书与营业执照年检合格的;且在省发展改革委办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的执业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

异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在青海省行政区执业的可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规定开展相关服务,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发改价格〔〕299号文件精编版

发改价格〔〕299号文件精编版

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决定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以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指工程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勘察设计费,包括工程勘察收费和工程设计收费。

工程勘察收费,指工程勘察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定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工程设计收费,指工程设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招标代理费,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代理工程、货物、服务招标,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四)工程监理费,指工程监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五)环境影响咨询费,指环境影响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上述5项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后,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告知委托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价格等,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青财综字[2015]78号【发布部门】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1.27【实施日期】2015.0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青财综字〔2015〕78号)各市(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发委),省直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负担,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现公布《青海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青海省涉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详见附件1、2)。

凡未列入目录清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不得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执行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如有变化,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将及时更新目录清单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2015年1月27日附件1:青海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收费项目收费性质管理方式审批机关政策依据一政府办(无委会)1.无线电频率占用费行政缴入国库中央青计收费[2004]159号二发展改革委2.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事业缴入国库中央青计收费[2004]21号三公安3.证照费(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行政缴入国库中央青发改收费[2006]477号①号牌(含临时)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③号牌架(2)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含临时)行政缴入国库中央青发改收费[2006]477号(3)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含异动登记)行政缴入国库中央青发改收费[2006]477号(4)驾驶证工本费行政缴入国库中央同上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行政缴入国库中央同上5.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行政缴入国库省级青政办[2011]258号6.机动车抵押登记费行政缴入国库中央青发改收费[2013]1335号四国土资源7.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含煤炭、原油、天然气)行政缴入国库中央青发改收费[2004]257号▲★8.土地登记费行政缴入国库中央青发改收费[2004]257号9.地质成果资料费行政缴入国库中央青发改收费[2004]257号★10.耕地开垦费行政缴入中央青政办[2004]147号、青财综字[2004]1055号国库★11.土地复垦费行政缴入国库中央同上★12.土地闲置费行政缴入国库中央13.测绘仪器检测收费行政缴入国库中央青发改收费[2004]257号14.测绘成果成图资料费行政缴入国库中央青政[2010]26号15.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行政缴入国库中央青价综[1992]095号五住房和城乡建设▲★16.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行政缴入国库中央青发改收费[2008]345号17.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行政缴入国库中央青计收费[2004]151号六交通18.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事业缴入国库中央青发改物价[2004]581号▲19.船舶港务费行政缴入国库中央同上▲20.船舶登记费行政缴入国库中央同上21.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行政缴入国库中央同上七通信22.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行政缴入国库中央信部联清[2004]517号八水利23.水资源费行政缴入国库中央青政办[2005]129号24.河道采砂管理费行政缴入国库中央青计收费[2004]145号25.水土保持补偿费行政缴入国库中央同上九农业▲26.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行政缴入国库中央青计收费[2004]146号▲27.国内植物检疫费行政缴入中央同上国库▲28.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行政缴入国库中央青计收费[2004]146、44号青发改收费[2011]1644号、青发改收费[2013]1335号▲29.农药登记费行政缴入国库中央青计收费[2004]146▲30.《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行政缴入国库中央同上▲31.新兽药审批费行政缴入国库中央同上▲32.《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行政缴入国库中央同上▲33.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行政缴入国库中央同上34.检验检测费行政缴入国库中央同上(1)新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2)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费(3)新兽药质量标准复核检验费(4)兽药委托检验费(5)农作物种子检验费35.农机监理费(含"九二"式拖拉机牌证费)行政缴入国库中央青计收费[2006]477号▲(1)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封装置)费▲(2)拖拉机行驶证(含临时)费▲(3)登记证费▲(4)驾驶证费▲(5)安全技术检验费▲(6)驾驶许可考试费36.草原植被恢复费行政缴入国库中央青发改收费[2010]1731号十卫生37.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事业缴入国库中央青发改收费[2004]255号38.医疗事故鉴定费事业缴入国库中央同上十一人防办★39.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行政缴入国库中央青计收费[2004]166号十二法院40.诉讼费行政缴入中央国务院令第481号国库十海关三。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资产评估等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资产评估等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资产评估等专业服务价格
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评估
【发文字号】青发改价格[2015]323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5.08
【实施日期】2015.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资产评估等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青发改价格〔2015〕323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经发委),省级有关部门: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相关服务行业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放开部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专业服务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资产评估、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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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资产评估等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正文:
----------------------------------------------------------------------------------------------------------------------------------------------------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资产评估等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青发改价格〔2015〕323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经发委),省级有关部门: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相关服务行业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放开部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专业服务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资产评估、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水文专业有偿服务等专业服务价格,以及公路工程质量检测及材料试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上述6项专业服务价格放开后,各相关专业服务单位应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委托人等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地位优势,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

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收费行为的监管,进一步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要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服务、指定服务,或截留定价权。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专业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依法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五、本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此前凡与本通知不符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5月8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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