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年检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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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报刊登记年检网上申报流程

北京地区报刊登记年检网上申报流程

北京地区报刊登记年检网上申报流程首先,您需要一台连接互连网的计算机。

打开IE浏览器,登陆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的首页。

在首页中找到“快速通道”,找到“报刊管理”业务,点击“报刊管理”进入登陆界面。

第一步,在登陆界面,点击界面右下角的“下载控件”超连接下载相关插件到本地,并安装。

(已使用过该系统的拥护不再下载、安装)第二步,输入您的用户名和密码,点击“登录”按钮进入网上申报系统(您的用户名为国内同意连续出版物号,即CN11-****/*英文字母大写)。

第三步,进入系统后点击左边菜单中的“报纸(期刊)登记”或“报纸(期刊)年检”连接进入登记或年检申报界面。

第四步,在登记申报界面,点击界面左上角的“增加报纸(期刊)登记”或“增加报纸(期刊)年检”按钮进入申办事项基本信息填写界面。

第五步,在申办事项基本信息界面,填写完相关基本信息后,点击按钮,进入登记、年检表单界面。

第六步,在记者站年检表填写界面,根据表单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填写过程中可以按按钮以保存您填写的信息,此时,你的登记、年检表状态为“未完成”;在填写完数据并确认无误后,点击“完成”按钮,提交到报刊处审核,此时,你的登记年检表状态为“未审”,当您的年检表处于保存状态时,您可以随时登陆并修改数据,提交报刊处审核后,数据将不能再做修改。

第七步,若审核通过,您的年检表状态为“锁定”,此时您可以点击表单上的按钮打印本表单,盖章后送我局进行年检表备案。

若审核没有通过则会退回申请,您的年检表状态将为“未通过”,您可以把鼠标放在“未通过”一列查看未通过的原因,也可以对表单进行修改。

当您修改完成后,点击“完成”按钮再次提交审核,通过后点击表单上的按钮打印本表单,送主观主管、主办单位盖章。

各报刊出版单位携带以下文件到我局行政办公大厅办理年度核验及换发出版许可证手续。

1、用A4纸打印的经出版单位、主办单位(所有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的《报纸(期刊)登记表》一式五份;2、《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用A4纸打印的经出版单位、主办单位(所有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的《报纸出版年度核验表》或《期刊登记项目年度核验表》一式三份;4、报纸出版单位2007年度连续出版的30期样报一套,期刊出版单位2007年度连续出版的样刊一套;5、社长、总编(主编)《新闻出版行业领导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6、2007年报刊出版单位年度自检报告一份。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网络出版服务的管理和监管的法规和规定。

该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出版资质和许可: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必须获得相应的出版资质或许可证,符合国家规定的出版管理要求。

2. 内容审核和审批: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须对其发布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批,确保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3.版权保护: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须尊重和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

4. 违法违规内容处理: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及时处理用户举报的违法违规内容,并依法向执法机关报案。

5. 公共安全保护: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内容的监管,防止出现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清理或下线。

6. 用户隐私保护: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保障用户的隐私权益。

7.市场竞争秩序维护: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市场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网络出版市场的健康发展。

8. 培训和宣传: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其业务水平和法律意识,开展网络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

以上内容为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一般性要求,具体管理规定可能会根据地区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有所不同。

国务院关于《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11.18•【文号】国函〔2023〕130号•【施行日期】2023.11.1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关于《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23〕13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商务部:你们关于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工作方案》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推动发展和安全深度融合,充分发挥我国超大市场优势,提升服务领域贸易投资合作质量和水平,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开展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先行先试,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贡献。

三、北京市人民政府要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加强对《工作方案》实施的组织领导,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精心组织,大胆实践,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在努力构建高标准服务业开放制度体系、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等方面取得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更好为全国服务业开放创新发展发挥引领作用。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

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推进,组织开展督促和评估工作,确保《工作方案》各项改革开放措施落实到位。

五、需要暂时调整实施相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icp许可证年检流程

icp许可证年检流程

icp许可证年检流程ICP许可证年检流程。

ICP许可证是指互联网内容提供者许可证,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法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准入许可证。

根据相关规定,持有ICP许可证的单位需进行年检,以确保其依法合规运营。

以下将介绍ICP许可证年检的流程及注意事项。

首先,ICP许可证年检的时间安排。

根据相关规定,ICP许可证持有者需在每年的许可证颁发日起计算一年后进行年检。

在进行年检前,ICP许可证持有者需提前关注当地通信管理部门发布的年检公告,了解具体的年检时间安排。

其次,ICP许可证年检的材料准备。

在进行年检之前,ICP许可证持有者需要准备相关的年检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ICP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网站备案信息等。

在准备年检材料时,需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免影响年检的顺利进行。

接下来,ICP许可证年检的流程。

ICP许可证年检主要包括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两个环节。

首先是资料审核,ICP许可证持有者需将年检材料提交至当地通信管理部门进行资料审核。

审核通过后,通信管理部门会安排现场核查,核查内容包括网站备案信息、网站内容等。

在现场核查时,ICP许可证持有者需配合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最后,ICP许可证年检的注意事项。

在进行年检时,ICP许可证持有者需注意以下几点,首先,确保年检材料的准备完备,以免耽误年检时间;其次,配合通信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并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最后,关注通信管理部门发布的年检公告,及时了解年检时间安排。

总之,ICP许可证年检是确保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法合规运营的重要环节。

ICP许可证持有者需严格按照年检流程和要求进行操作,以确保年检顺利通过。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ICP许可证持有者更好地了解年检流程,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公布日期】2013.08.16•【字号】京广发[2013]144号•【施行日期】2013.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广发〔2013〕144号)市属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持证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业管理,特制订《北京市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2013年8月16日北京市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管理,根据《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以及相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网络视听节目发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中央或国家机关直属单位在京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除外)向公众提供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活动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

第四条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指导北京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教育培训,倡导文明上网、文明办网,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以及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网络视听节目的审核鉴定工作等。

第五条依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未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网络视听节目服务。

第六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其相关网络运营单位,是重要的网络文化建设力量,承担维护网络文化信息安全的责任。

从事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不得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视听节目。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4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4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4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日期】2024.03.18•【文号】国新出发电〔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4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国新出发电〔20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是强化意识形态管理、落实“宽进严管”要求、推动发行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

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

发行行业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高质量做好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范围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为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发行单位(含2023年新批准设立的发行单位)。

二、组织实施(一)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对相关单位获得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进行年度核验。

(二)各省级新闻出版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批发单位进行年度核验,负责对本地区获得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发行单位基本信息、经营状况、储运能力、发行网点等相关资质条件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报告和相关年度核验材料报送国家新闻出版署。

(三)各县级出版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零售单位进行年度核验。

三、核验内容(一)核查发行单位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行为。

(二)核查发行单位是否仍具备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基本条件。

(三)组织本地区发行单位登录全国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系统(http://111.203.109.223:8055),填写提交并打印《2024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各级出版主管部门务必对本地区发行单位网上填报的登记表进行审核。

出版主管部门要指导新审批设立的发行单位及时上网填报基本信息,确保随审批随填报。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是指中国政府对网络出版服务的管理所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这些规定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 出版单位登记和审核: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注册,提交相关材料并接受审核。

出版单位需要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以确保其能够适当地开展网络出版服务。

2. 内容审查和审批: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需要对其提供的内容进行审查,并根据规定要求进行审批。

禁止发布违法、淫秽、恶心等内容。

合法合规的内容需要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审批。

3. 版权保护: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需要采取措施保护相关作品的版权,并防止盗版和侵权行为。

对于发现的盗版和侵权行为,需要及时处理,并配合权利人进行维权。

4. 广告管理: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需要对广告进行管理。

禁止发布虚假广告、诱导点击广告和违法广告等。

广告的内容和形式需要符合相关规定。

5. 用户信息保护: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需要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不得采集、存储、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超过必要的范围,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用户的个人信息。

6. 违法违规处理:对于违法违规的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相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暂停服务甚至吊销许可证等。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网络出版服务行业的秩序,保护版权和用户权益,维护国家的文化传播秩序和社会稳定。

2023年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2023年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2023年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网络出版服务的管理,优化网络出版环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出版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服务是指利用互联网和其他信息化手段,向公众提供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其他出版物的网络传输、网络发行、网络访问等服务。

第三条网络出版服务的提供单位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出版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提供相关服务。

第四条国家出版管理部门是网络出版服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有关网络出版服务的政策和管理规定,指导、监督和执法网络出版服务活动。

第二章网络出版服务的内容和标准第五条网络出版服务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含有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公民合法权益的内容。

第六条网络出版服务的内容应当积极向上,传播科学知识,促进文化繁荣,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七条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对不同年龄段、不同教育程度的用户提供相应的内容,遵守相关的出版行业标准。

第八条网络出版服务的提供单位应当保护原创作品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著作权、版权等知识产权。

第九条网络出版服务的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版权保护机制,严禁对他人作品进行盗版、侵权等行为。

第三章网络出版服务的经营管理第十条网络出版服务的提供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网络出版服务的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服务流程、内容审核、版权保护等责任和要求。

第十二条网络出版服务的提供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具备相关的出版、编辑、审查等专业知识。

第十三条网络出版服务的提供单位应当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用户的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

第四章网络出版服务的监督和执法第十四条国家出版管理部门对网络出版服务进行日常监督,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网络出版服务的提供单位应当配合国家出版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出版物零售许可证年检流程

出版物零售许可证年检流程

出版物零售许可证年检流程嘿,咱今天就来讲讲出版物零售许可证年检那档子事儿哈。

你说这年检吧,其实就像是给咱的许可证做个体检。

首先呢,咱得准备好一堆东西,就跟出门得带齐家伙事儿一样。

像什么许可证的正副本啦,这可不能少,不然咋证明咱是合法经营呢。

还有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这就好比咱的家,得有个证明是咱住这儿的。

然后就是各种人员的信息资料啦,这都是要齐全的哟。

有一次我就去办年检,哎呀,那可真是紧张又兴奋。

我仔细地把该准备的都准备好,还反复检查了好几遍,生怕漏了啥。

到了办事的地方,那场面,人还不少呢。

我就排着队,心里七上八下的,就怕有啥问题。

等轮到我了,工作人员仔细地看了我的材料,还好还好,都没啥问题,我这心里的石头才落了地。

等材料都审核通过了,接下来就是等消息啦。

这就跟等考试成绩似的,有点小期待又有点小紧张。

要是没啥问题,那就年检通过啦,咱的许可证又能继续合法使用咯。

总之呢,这出版物零售许可证年检啊,虽然有点小麻烦,但也是为了咱能合法合规地经营嘛。

可别小瞧了这事儿,咱得认真对待,这样才能把咱的小生意做得稳稳当当的呀。

这不就是咱今天说的出版物零售许可证年检流程嘛,大家可得记住咯!。

北京ICP年检申请所需材料

北京ICP年检申请所需材料

北京ICP申请及ICP年检材料很多刚刚申请下来北京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可能不太了解icp 经营许可证年检是怎么回事,是每年都需要年检吗? 是的,ICP 是一年一检的。

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ICP的申请材料和ICP年检材料。

一、北京icp许可证申请材料1. 《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申报表》和《信息安全责任书》2. 书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3. 域名登记证明;4. 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情况、场地情况和设施情况;5. 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或企业预登记名称证明;6. 公司章程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7. 公司近期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定的财务报表或验资报告;8. 公司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9. 业务发展可行性报告,包括业务发展计划、市场分析、项目内容及收费方案等内容;10. 技术方案,涉及短信服务的还需提交有关60天信息保存和有害信息过滤的技术方案;11. 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其中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请分别以小标题标明;涉及短信服务的还须包括60天信息保存和有害信息过滤等管理制度;12. 涉及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的批准文件;13. 法人代表签署的《承诺书》内容包括:保障用户权益的承诺、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服从主管部门行业监管的承诺。

增值电信经营许可证(即ICP经营许可证):必须由公司办理,并且注册资金不小于100万。

二、北京icp证年检材料:(一)报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报告\业务年检报表(网上下载,用计算机填写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参加过年检的单位需持年检合格通知书。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本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五)公司经营报告:内容包括本年度公司电信业务经营情况整体回顾本年度公司新增电信业务或栏目、对电信市场环境的情况分析。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北京市版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北京市版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北京市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14]17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3.28【实施日期】2014.03.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北京市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1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北京市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28日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北京市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北京市版权局)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5号),设立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简称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是负责本市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和著作权管理工作的市政府直属机构,加挂北京市版权局(简称市版权局)的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市广电局、原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市版权局)。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组织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公共服务,大力促进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促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繁荣发展。

2.加强指导、协调、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优化配置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资源,加强业态整合,促进综合集成发展,组织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走出去”工作。

3.加强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

4.加强对数字出版以及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影视节目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协调推动其健康发展。

5.加强著作权保护管理和公共服务,促进《著作权法》的贯彻实施。

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北京市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登记及换发许可证的通告

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北京市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登记及换发许可证的通告

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北京市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登记及换发许可证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公布日期】2008.01.15•【字号】•【施行日期】2008.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北京市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登记及换发许可证的通告北京市各出版物发行单位:根据新闻出版总署要求,兹定于2008年1月25日至4月5日期间,对我市出版物发行单位进行年检登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年检范围1、凡2007年12月31日之前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北京市出版物批发、本版总发行、本市连锁经营、网上销售及零售单位,均须参加此次年检登记并换发许可证。

2、由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设立满一年的在京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全国性连锁经营总部、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出版物发行单位,须参加此次年检登记。

二、年检内容(一)检查企业2007年中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发行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无被处罚记录。

如存在上述问题应督促企业及时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二)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检查各发行单位是否仍具备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各项基本条件。

(三)总结2007年的经营状况,包括发行品种、数量、销售收入、利润总额、纳税总额及库存等情况。

三、年检程序(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审批设立的出版物批发、本版总发行、本市连锁、网上销售单位:1.首先须登录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网站(),点击“行政服务大厅”或者“快捷通道--出版物发行企业年检”,凭许可证号登录“出版物发行管理系统”,在网上填写提交《年检登记表》并打印。

2.根据“年检内容”要求,写出自查报告,加盖单位公章。

3.将填报完毕的年检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后,会同自查报告、《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报送到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发行处审核。

4.审核合格的,由原发证单位换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二)各区县文化委员会审批设立的出版物零售单位:1.我市出版物零售单位的年检审核登记工作由各区县文化委员会负责。

【政务民生】图书经营许可证年检流程

【政务民生】图书经营许可证年检流程

图书经营许可证年检流程1️⃣ 年检准备阶段在图书经营许可证的年检工作正式开始前,经营者需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这包括但不限于:资料整理:收集并整理上一年度的经营报告、财务报表、图书进货及销售记录、版权使用证明等相关文件。

这些资料是评估经营者是否合规运营的重要依据。

自查自纠:对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检查自身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如销售非法出版物、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等,并及时整改。

系统登录:登录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官方网站或指定的年检系统,了解年检的具体要求、流程及所需材料清单。

2️⃣ 在线申报与材料提交在线填写信息:根据系统提示,逐项填写年检申请表,包括经营者的基本信息、经营范围、上一年度的经营概况等。

上传材料:将准备好的纸质资料扫描或拍照后,按照要求上传至年检系统。

确保所有文件清晰可读,信息准确无误。

确认提交:仔细核对填写的信息及上传的材料,确认无误后提交申请。

系统通常会生成一个提交确认单,作为后续查询或跟进的凭证。

3️⃣ 审核与反馈初审阶段: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会对提交的年检材料进行初步审核,主要检查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如发现问题,会及时通知经营者补充或更正。

现场检查(如适用):对于部分经营者,尤其是存在疑虑或历史违规记录的,行政部门可能会安排现场检查,核实经营场所、库存图书及经营活动的真实性。

审核结果反馈:完成审核后,行政部门会通过官方网站、短信或邮件等方式,向经营者反馈年检结果。

合格者将获得新的图书经营许可证(或年检合格标识),不合格者则需按指示进行整改并重新申请年检。

注意事项:时效性:年检通常设有固定的时间窗口,经营者需密切关注行政部门的通知,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

合规经营:年检不仅是形式上的要求,更是对经营者合规经营能力的考验。

因此,经营者应日常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各项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积极沟通:在年检过程中遇到问题时,应及时与行政部门沟通,寻求帮助和指导,避免延误年检进度。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年检流程日期格式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年检流程日期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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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局关于修订发布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修订发布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修订发布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文化局•【公布日期】2012.12.27•【字号】京文法发〔2012〕1060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北京市文化局关于修订发布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京文法发〔2012〕1060号各区(县)文化委员会:按照文化部关于实施《〈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有关事项的通知(文市函【2012】1916号)要求,对《北京市文化局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布区县文化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京文研发〔2009〕)739号)第(一)款相应的行政许可程序进行了修订,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上述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文化局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布区县文化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京文研发〔2009〕)739号)第(一)款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地方,请按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文化局2012年12月27日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项目序号:19-1法定实施主体:区、县文化行政部门行政许可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文化部关于实施《〈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有关事项的通知(文市函【2012】1916号);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对〈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征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意见的函〉的办理意见》。

数量限制: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本市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实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的意见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实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的意见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实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1.03.26•【字号】京公网安字〔2021〕 252号•【施行日期】2021.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实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的意见京公网安字〔2021〕252号公交总队,各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公安部总体工作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审批方式,确保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工作规范实施,依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工作意见如下:一、告知承诺的涵义本意见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告知承诺,是指区公安分局一次性公布告知申请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事项的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和法律责任,申请人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违反承诺的后果。

公安机关审核后当场作出决定,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办理条件的行为。

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按原程序办理。

除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外,市场主体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办理流程1.申请人可以在北京市公安局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或在办理场所索取告知承诺书。

2.申请人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区公安分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3.区公安分局接收申请人签署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申请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当场作出同意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证明,依法送达申请人,审核证明应当注明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审批决定;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2024年出版物单位核验工作总结

2024年出版物单位核验工作总结

2024年出版物单位核验工作总结一、工作背景2023年是信息时代的全面发展年代,出版物的数量和种类呈现爆炸式增长,出版物的质量和可信度也备受质疑。

为了确保出版物真实、准确、可信,保持媒体生态的健康发展,各单位纷纷加强了对出版物的核验工作。

本文通过对2023年出版物单位核验工作进行总结,以期为后续工作提供经验和参考。

二、核验工作内容1. 加强出版物单位的资质审核工作。

对出版物单位的营业执照、出版许可证等资质进行全面核查,确保其合法合规。

特别是对新媒体出版单位,要加强对其互联网出版服务许可证的审核,防止非法出版物的滋生。

2. 加强对出版物内容的审核。

出版物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是核验的重点。

通过了解相关法律政策和专业知识,进行精准的核验。

对于存在虚假报道、不实宣传、违法违规内容的出版物,在核验过程中要及时发现并进行处理。

3. 建立网络平台核验机制。

加强对网络媒体出版物的审核,特别是社交媒体平台上的出版物。

通过技术手段,对出版物的真实性和可信度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屏蔽虚假信息。

4. 强化版权保护和防止盗版工作。

对于出版物的版权进行核实,加强对盗版行为的打击和防范。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建立版权保护的体系。

三、核验工作的亮点1. 创新科技手段,提高核验效率。

在核验工作中,采用了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提高了核验的准确性和效率。

通过网络爬虫技术,对大量的出版物进行全面搜集和分析,及时发现虚假出版物。

2. 加强对出版物质量的把控。

通过建立诚信档案,对出版物单位的质量进行评估和排名,强化单位的信誉意识和责任感。

并通过定期抽查和监测,对出版物的质量进行监管,推动单位加强自律和内部管理。

3. 健全投诉举报机制。

建立了出版物核验投诉举报平台,为公众提供举报渠道。

对公众投诉的出版物进行快速核查,并及时作出回应和处理,增强民众对核验工作的信任。

四、存在的问题和对策1. 核验工作人员专业素质不足。

核验工作需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分析能力,但目前在一些单位中,核验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不够。

北京市电子出版物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电子出版物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电子出版物经营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6.17•【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96年第8号]•【施行日期】1996.07.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6年第8号)现发布《北京市电子出版物经营管理暂行规定》,自1996年7月15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七日北京市电子出版物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实施《北京市图书报刊音像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完全所称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阅读使用,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体。

电子出版物主要包括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图文光盘(CD-G)、照片光盘(PHOTO-CD)和集成电路卡(ICCARD)等。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子出版物的批发、零售、出租(以下统称经营)和展览展销活动,必须遵守《条例》和本规定。

第四条市新闻出版局是本市电子出版物经营管理的主管机关;区、县文化文物局负责本辖区内电子出版物经营的日常监督管理。

广播电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海关等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对电子出版物经营业务进行管理。

邮政、铁路、民航、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协助市新闻出版局和区、县文化文物局做好电子出版物经营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请从事电子出版物经营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熟悉电子出版物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设备;(三)网点建设应当符合本市电子出版物经营的发展规划。

第六条申请从事电子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必须持有关材料向市新闻出版局申领经营许可证,并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

申请从事电子出版物零售和出租业务的单位,必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区、县文化文物局申领经营许可证,并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关于对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进行年检的通知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关于对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进行年检的通知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关于对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进行年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公布日期】2002.08.01•【字号】京新出发[2002]404号•【施行日期】200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关于对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进行年检的通知(京新出发[2002]404号2002年8月1日)各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经营单位:根据《北京市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管理条例》规定,我市自今年8月20日至9月30日对在北京从事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进行2002年度审核、换发新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核对象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国有书店、出版单位及其发行部、社会办批发单位、图书和电子出版物交易市场、地铁系统、邮局系统、连锁店和大型商业企业及涉外宾馆、饭店等书报刊和电子出版物经营单位的年度审核换证工作。

各区县文化委员会负责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其他零售、出租单位的年度审核换证工作。

二、时间安排1、领表时间请持有我局颁发的许可证的经营单位于8月20日至30日期间到我局发行管理处(205房间)领取《北京市出版物发行业经营单位年检登记审核表》。

持有各区县文化委员会颁发的许可证的经营单位按各区县文化委员会自定的时间参加年检。

2、审核时间(1)9月2日至10日为出版单位、图书进出口公司、有批发权的社会办书店和大型商业企业、涉外宾馆、饭店等书报刊和电子出版物经营单位的年检时间。

(2)9月11日至13日为新华书店、外文书店、中国书店年检时间。

(3)9月16日至30日为图书、电子出版物交易市场、地铁系统、邮局系统、连锁店年检时间。

三、注意事项1、本次年检将统一换发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发行许可证》,各书报刊和电子出版物经营单位要按时参加年检。

2、《北京市出版物发行业经营单位年检登记审核表》需用钢笔如实填写,并加盖有效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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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年检事项!
好多人都不了解,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也是需要年检的,那么北京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年检是如何办理的呢?
网络出版许可证是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最新版,这两个证实际上是一个证,只是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是原来的称呼,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是最新的称呼。

与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一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也需要年检的,只是年检的要求和流程不同而已。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提交年度自检报告,内容包括:
本年度政策法律执行情况,奖惩情况,网站出版、管理、运营绩效情况,网络出版物目录,对年度核验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编辑出版人员培训管理情况等;
1、填写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印制的《网络出版服务年度核验登记表》,与年度自检报告一并报所在浙江省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2、浙江省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设立条件、登记项目、开展业务及执行法规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在收到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年度自检报告和《网络出版服务年度核验登记表》等年度核验材料的45日内完成全面审核查验工作。

3、对符合年度核验要求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予以登记,并在其《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上加盖年度核验章;
情况及有关书面材料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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