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CR脱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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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CR脱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HB-20)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环境保护管理,确保脱硝设施正常运行,进一步消除环境污染,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达到环境治理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脱硝设施运行及日常管理。
第三条引用法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水泥工厂脱硝工程技术规范GB51045-2014》
第四条工作程序
(一)生产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对脱硝设施运营实施标准化管理,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二)脱硝设施应与窑生产系统同步投运,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降低脱除效率、停运脱硝设施;发生故障确需停运时,必须提前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脱硝设施的规模、地点、发生重要变化时,应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依据标准及法规要求,与当地在线监控中心联网并接受监督管理。
生产部门、安全环保部门必须做好系统的运行管理并纳入考核体系。
(四)脱硝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应有完整的记录,并实行严格的档案管理。
(五)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必须依据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及时通知周边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和上级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司和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对重要和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和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启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第五条规定内容
(一)脱硝氨站的出入规定
1.脱硝氨站正常运行期间为无人值守岗位,中控人员通过接入中控室的控制系统对氨站的设备运行参数进行远程监控,由生产部运行室值班人员定期巡回检查。
2.因工作需要进入氨站的设备管理人员、检修人员、运输人员必须经安全环保主管部门许可后方可入内。
3.外来参观、检查人员进入氨站必须有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陪同。
4.进入氨站人员必须穿全棉工作服,不得穿带铁钉的鞋,严禁携带火种,禁止在氨站进食和饮水,熟悉氨站的安全风险及紧急处理措施,遵守各项规定。
(二)日常运行规定
1.生产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氨站的日常运行和机组的供氨操作,对氨站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正确处置。
2.巡检人员进入氨站前须确认无漏氨报警。
3.氨泄漏监测仪和漏氨报警装置必须在有效检定期内,应定期对计量表进行校验。
4.出现漏氨报警时,氨站巡检人员立即停运相关运行设备,启动喷淋装置,如发生氨水泄漏,应及时汇报当班值班经理,汇报上级进行妥善处理。
5.在氨站内进行设备操作时,操作人和监护人必须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操作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脱硝设施安全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
6.生产部门要健全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定期组织氨系统人员培训教育,建立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档案,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三)氨水、接卸规定
1.氨水的接卸工作由运行室当班值班经理和氨水运输人员共同完成。
2.氨水运输车辆到现场时,运行室当班值班经理负责审核氨水出厂单据、质量证书,并确认运输人员是否携带《危险品运输操作证》,如有缺项应拒绝接卸。
3.进行卸氨操作时,运行室值班经理和运输人员需穿好防化服,戴防护手套、护目眼镜、带有氨气过滤功能的口罩或防毒面具。
4.巡检人员陪同卸氨运输人员到现场进行系统确认,口头交代好注意事项。
由卸氨人员连接好运输车辆的进出口管道。
通知中控操作人员开启相关阀门,氨水接卸时应注意控制流速不能过快,防止因静电摩擦起火。
5.当氨水运输车辆液位指示为0,停运卸氨压缩机后,由氨水运输人员关闭运输车辆上的气、液相截止阀,并分离运输车辆的连接软管及接地线,经中控操作人员确认后运输车辆方可离开。
(四)其它安全措施
1.脱硝氨站门口必须设置明显的危险品警示标识和相关注意事项,必须设置洗眼器或清洗装置,保证装置有效。
2.氨站内严禁明火,氨储存区半径25米范围内需动火操作时,应执行相应的动火管理规定。
3.氨站所有设备和操作工具必须采用防爆型设计。
4.一般情况下保持一个氨水贮罐运行,使用的储罐最高液位不超过罐容积的70%,罐内压力低于1.5MPa,温度在35℃以下。
第六条报告与记录
(一)脱硝设施计划性检修报告程序
1.脱硝设施检修计划由生产部按照检修计划工期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当地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经环境保护局同意并备案后按照计划工期实施检修工作。
2.由中控窑操作员做好操作记录工作。
(二)脱硝设施异常报告程序
1.脱硝设施非计划性检修特指因故造成脱硝设施或脱硝设施主要辅助设备退出运行的,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情况:
(1)脱硝设施未经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或故障情况下退出运行的;
(2)脱硝设施或主要辅助设备故障或异常情况下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
(3)污染物在线连续监测系统故障造成在线数据中断的。
2.脱硝设施发生故障或异常情况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值班人员应立即向公司汇报
3.值班人员为脱硝设施事故处理现场第一负责人,在处理事故时,应尽量限制事故发展,消除事故根源恢复脱硝设施运行,确保污染物浓度达标排放。
4.发生重要环境污染事故,应立即启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5. 值班人员应记录异常主要原因及处理经过。
第七条管理职责
1.公司总经理、分管生产副总(或总助)负责脱硝设施全面管理工作。
2.安全环保部负责脱硝设施日常督查管理工作。
3.运行室负责人负责脱硝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4.运行室负责脱硝设施氨水进购计划及监督卸氨工作,负责喷枪及高压管巡检工作,负责脱硝设施的维护及保养工作,中控窑操作员负责氨水用量记录工作,脱硝设施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监督管理、磅单和发票的登记及台账填报工作。
第八条检查与考核
1.因脱硝设施管理不当,造成脱硝设施停运一天,扣运行室当月环保管理5-10分。
2.因无氨水影响脱硝设施正常运行3小时及以上时间,扣运行室当月环保管理5-10分。
5.因脱硝氨水用量记录不清楚、不完善,扣运行室当月环保管理3-5分。
6.及时登记氨水进购记录,做好磅单、发票记录工作,未完成,扣运行室当月环保管理1-5分。
7.做好脱硝设施维护保养运行台账工作,未完成,扣运行室当月环保管理1-5分。
第九条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