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评估行业执业自律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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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评估公司管理制度

上海评估公司管理制度

上海评估公司管理制度一、总则上海评估公司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公司的运作,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本制度适用于上海评估公司的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行政人员。

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或违背本制度的规定。

二、公司治理1.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上海评估公司的基本管理规范,所有员工都必须遵守和执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董事会:公司设有董事会,负责公司的战略规划和决策。

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组成,必须定期召开会议,审议公司的重大事项。

3. 管理层:公司设有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

总经理必须服从董事会的领导,执行董事会的决策。

4. 决策机制:公司实行分权管理制度,各部门负责人有权对本部门的事务做出决策。

重大事项必须报董事会审批。

5. 内部控制:公司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合法性。

各部门需制定并执行相关的内部控制措施。

6. 风险管理:公司建立风险管理体系,识别、评估和管理公司所面临的各类风险。

定期做好风险评估和应对措施,确保公司的安全稳定运行。

三、人事管理1. 用人原则:公司重视人才,遵循公平、公正的用人原则,选拔和培养符合公司需要的人才。

不得因性别、种族、宗教等原因歧视任何员工。

2. 招聘程序:公司招聘人员必须按照程序审核,不得随意招聘,必须符合公司招聘条件和标准。

3. 岗位设置:公司设定合理的岗位设置,明确各岗位职责和权利。

员工必须按照岗位要求履行职责,发挥专业技能。

4. 培训计划:公司定期组织培训计划,提升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员工有义务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活动。

5. 聘用劳动合同:公司与员工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到期前不得私自解除或变更。

6. 奖惩制度:公司建立奖惩制度,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违规违纪的员工做出相应处罚。

7. 离职程序:员工离职须提前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内处理离职手续。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3.02•【文号】建房[1995]147号•【施行日期】1995.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1995年3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估价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房地产估价在房地产交易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估价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估价人员执业资格认证和注册登记制度。

凡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单位,必须配备有一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

第四条建设部和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考试、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五条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原则上每二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

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组织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会同人事部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必须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一)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八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五年;(二)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六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四年;(三)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四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三年;(四)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二年;(五)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的;(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六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土地估价行业职业道德准则.doc

土地估价行业职业道德准则.doc

附件土地估价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关键字】:法正护规爱道信约职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土地估价行业行为、维护良好行业环境、防范行业风险,提高行业社会公信力,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章程》,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土地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职业道德,包括社会公德和职业素养两部分。

第二章社会公德第四条对国家爱国守法.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第五条对社会遵德守正.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应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尊重他人,宽厚包容,弘扬正气。

第六条对环境珍惜守护。

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应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和节能环保意识,珍爱自然资源.第七条对单位尽责守规。

评估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关爱员工。

评估专业人员应自重自爱,遵守单位规章制度,爱岗敬业。

第八条对家庭用心守爱。

评估专业人员应保持生活和工作平衡和谐,有家庭责任感,尊老爱幼,关注健康和安全,邻里友善。

第三章职业素养第九条对竞争公平守道。

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应尊重同行,团结合作,良性竞争,坚决反对不正当竞争;不以明显低于工作客观成本的价格进行项目竞标,不采用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不夸大事实误导宣传;不伤害同行信誉和损害同行利益。

评估机构应杜绝“挂证"行为的发生;不得允许其他土地评估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土地评估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评估专业人员不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承办业务、收取费用;不冒用他人名义开展业务;不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土地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第十条对行业自律守信。

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督管理办法和自律规范,廉洁自律,不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除委托合同约定收取费用外的不正当利益;持续学习,诚信执业;积极参与行业公益活动,维护职业形象和行业信誉.第十一条对委托公正守约.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应尊重客户,与客户充分沟通,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回避与自己、近亲属以及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有利害关系的业务;不承接超出专业胜任能力的业务,审慎执业;不准违反规定泄露商业秘密。

房地产评估师的行业规范和行为规则

房地产评估师的行业规范和行为规则

房地产评估师的行业规范和行为规则房地产评估师是专门从事房地产评估工作的专业人员。

他们的职责是使用专业的知识和技术手段,对不动产的价值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估。

为了确保评估工作的高效准确,行业内制定了一系列的行业规范和行为规则来约束评估师的行为,保障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一、行业规范1. 专业知识:房地产评估师应具备扎实的房地产经济学、土地利用规划、市场分析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不断学习更新行业动态,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能力。

2. 独立公正:评估师在进行评估工作时应做到独立客观,不受任何利益关系的影响,不能接受与评估对象相关的任何利益。

评估师的评估结果应基于客观事实和科学依据,不偏不倚地反映不动产的真实价值。

3. 保密义务:评估师应严守评估工作的保密义务,不得泄露评估对象和相关当事人的信息。

对于评估报告和数据,评估师应妥善保管,严禁非法复制或转让。

4. 诚信守法:评估师要具备高度的诚信和职业道德,恪守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的行为。

评估师应确保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不得故意歪曲事实或虚构信息。

5. 管理规范:评估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规范,规范评估师的日常工作,确保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评估机构应定期组织评估师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评估师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二、行为规则1. 诚信自律:评估师应以诚实守信的精神对待评估工作,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诈骗、虚报、夸大价值等违法违规行为。

评估师应自觉遵守行业规范,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

2. 资料准确:评估师在进行评估工作时应准确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资料,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评估师应主动了解评估对象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做到真实客观。

3. 行为规范:评估师应规范自身的行为举止,不得有冷漠态度、无礼行为或不专业的表现。

评估师应尊重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的权益,虚心听取各方意见,充分沟通交流,使评估结果更加准确和公正。

4. 保护环境:评估师在进行实地考察和勘察时,应尊重自然环境,保护生态环境。

房地产评估师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房地产评估师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房地产评估师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概述房地产评估师是一种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职业。

为了保证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评估师必须遵守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本文将介绍房地产评估师所需遵守的相关法规和规范。

法律法规1. 房地产评估法律法规的基础房地产评估师的工作受到多个法律法规的约束。

其中最重要的包括《房地产估价法》、《房地产评估业管理办法》和《注册估价师暂行办法》等。

2. 《房地产估价法》《房地产估价法》是我国评估师行业的基础法律。

该法规规定了房地产评估的定义、组织形式、从业资格等方面的规定。

评估师必须遵守该法规,并在评估过程中提供准确、真实的估价结果。

3. 《房地产评估业管理办法》《房地产评估业管理办法》细化了房地产评估的管理规范。

其中包括评估师的资格认定、估价报告的编制、评估机构的设立等方面的规定。

评估师必须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确保评估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 《注册估价师暂行办法》《注册估价师暂行办法》则是对估价师注册制度进行管理的法规。

根据该办法的规定,评估师必须具备一定的学历和从业经验,并通过国家评估师考试后方可注册。

评估师应遵守注册制度,不得从事超出注册范围的评估工作。

行业规范1. 国际评估准则和规范房地产评估师在评估实践中通常参考国际评估准则和规范。

国际上被广泛应用的准则包括“国际评估标准”(International Valuation Standards,IVS)以及“国际估价师职业规范”(International Valuation Professional Standards,IVS 100)。

评估师应熟悉并遵循这些国际准则,以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2. 房地产评估行业规范此外,国内也有一系列专门针对房地产评估行业的规范和标准。

例如,《估价师估价报告编制规程》和《房地产估价技术规范》等。

评估师应在评估过程中参考相应行业规范,确保评估结果的合规性和可信度。

3. 伦理规范和职业道德作为一名评估师,遵守伦理规范和职业道德是职业操守的核心。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的通知-中评协[2012]248号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的通知-中评协[2012]248号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的通知正文:----------------------------------------------------------------------------------------------------------------------------------------------------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的通知(中评协〔2012〕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具有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为促进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恪守独立性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评估行业社会公信力,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及时转发评估机构,组织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12年12月28日附件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遵守独立性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独立性,是指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受利害关系影响、不受外界干扰的执业原则。

第三条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恪守独立性理念,针对不同资产评估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独立性原则得到有效遵守。

第五条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执行必要程序,使拥有相关充分信息的理性第三方,能够据此认为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遵守了独立性原则。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公布日期】2005.12.22•【文号】中评协[2005]183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中评协〔2005〕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大连市、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为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监管工作,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试行),该办法已于2005年8月31日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会。

附件: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试行)(2005年8月31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监管工作,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行为,提高资产评估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制度以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本办法予以自律惩戒:(一)违反资产评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二)违反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规范;(三)违反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和执业纪律;(四)违反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不履行相关义务;(五)其他应予惩戒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自律惩戒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惩戒和教育相结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自律惩戒工作人员与相关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道德守则

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道德守则

资产评估公司(事务所)职业道德守则(参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单位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提高职业道德素质,维护职业形象,根据《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本守则适用于本所及全体从业人员,全体从业人员包括注册资产评估师及相关人员.第三条执业人员应遵守执业道德规范,维护职业形象。

第四条执业人员应当诚实正直,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五条执业人员应当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始终保持在应有的水平之上,能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

第六条执业人员应当对因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获知的信息予以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提供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七条执业人员应在所有的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中保持正直和诚实,公正处事、实事求是,维护委托方与相关当事方的利益。

第八条执业人员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九条执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十条执业人员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出具含有虚假、不实、有偏见或具有误导性的分析或结论的评估报告.第二章职业道德教育第十一条本单位采取下列方式强化职业道德教育:1、在本所内形成重视职业道德的氛围,并通过各种途径将相关政策和程序传达给本所有从业人员;2、本所应向所有从业人员提供适用的专业文献和法律文献,并告知希望他们熟悉这些文献,所有从业人员应定期接受职业道德培训;3、本所通过定期检查,监督有关职业道德规范的政策和程序设计是否合理,运行是否有效,并采取适当行动,改进其设计和解决运行中存在的问题;4、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机构和人员,按照本所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第三章独立性第十二条合理保证所有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保持实质和形式上独立于委托单位和相关利益主体。

上海市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估价师自律守则

上海市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估价师自律守则

上海市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注册从事房地产(土地)估价业务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房地产估价人员的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定义)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经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定资质等级的从事房地产评估的公司或事务所。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执业房地产估价人员,是指通过国家或者本市考试,依法取得资格,并按规定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房地产估价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房地产估价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第五条(资质等级及资格认证制度)本市实行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年检、抽查、评议制度和房地产估价人员执业资格认证、注册登记制度。

第二章房地产估价人员管理第六条(房地产估价人员的执业资格)房地产估价师应当经国家建设部、人事部组织的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后,按规定注册,并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方具有执业资格。

土地估价师应当经国土资源部组织的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统一考试,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后,按规定注册,方具有执业资格。

协助房地产估价师或土地估价师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房地产估价员,应当通过本市组织的房地产估价员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员考试合格证》后,按规定注册,方具有执业资格。

第七条(房地产估价人员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以下简称房地产估价人员)的注册分初始注册、变更注册、续期注册和撤销注册.房地产估价人员取得资格证书后,应当自该证书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房地资源局授权的机构申请初始注册。

房地产估价管理规章制度

房地产估价管理规章制度

房地产估价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估价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房地产估价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第五条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未经资质核准,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第六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专业设备和资金;(三)有符合规定数量的取得房地产估价资格的专业人员;(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

第七条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资质等级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房地产估价活动管理第九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第十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估价合同;(二)指派具备相应资格的估价师进行估价;(三)严格执行估价规范和标准;(四)向委托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估价报告;(五)妥善保管估价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一条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房地产估价资格证书;(二)具有三年以上房地产估价工作经验;(三)参加继续教育,保持专业水平。

第十二条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同时在两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估价活动;(二)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三)收取不正当利益;(四)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上海市房地产估价行业业务指南试行

上海市房地产估价行业业务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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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职业准则制度范本

评估机构职业准则制度范本

评估机构职业准则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评估机构职业道德建设,规范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的职业行为,维护评估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我国依法成立的各类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专业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不断提高评估质量,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二、职业行为规范第四条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受任何利益相关方的不当影响,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五条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确保评估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条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礼貌待人,公平对待客户,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八条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应当注重团队协作,合理分工,相互监督,共同提高评估质量。

第九条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应当积极参与行业培训、交流和研究,推动评估行业的发展和创新。

三、职业道德要求第十条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应当诚实守信,不得虚构、篡改、隐瞒评估数据和结果。

第十一条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应当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积极参与诚信体系建设。

四、违规处理第十三条违反本准则的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将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调查和处理,必要时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违反本准则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暂停业务、吊销资质等处罚。

第十五条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违反本准则,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附则第十六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评估机构行业协会。

第十七条本准则的修订,由评估机构行业协会提出,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评估机构职业准则制度范本旨在为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提供明确的职业行为规范,促进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

房地产评估师的职业道德与规范

房地产评估师的职业道德与规范

房地产评估师的职业道德与规范房地产评估师是一个专业的职业领域,其职责是对房地产进行准确、公正的评估,为各方提供可靠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信息。

在这个行业中,职业道德与规范是评估师必须遵守的重要原则。

本文将探讨房地产评估师的职业道德和遵守的规范。

一、职业道德概述职业道德是从事某一职业活动所必须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作为房地产评估师,他们需始终遵循以下的职业道德原则。

1. 诚实正直:评估师应当诚实正直地履行其职责,始终保持诚信的态度。

他们应当提供准确、可信的评估结果,不得故意歪曲事实或隐瞒信息。

2. 独立公正:评估师应当保持独立和公正的态度,不受任何不正当利益的影响。

他们必须客观地评估房地产的价值,而不受他人的指示或压力的干扰。

3. 保密:评估师必须保护客户的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将客户的信息披露给未经授权的第三方。

他们应当妥善保存评估相关的文件和数据,并严格遵守保密义务。

4. 追求专业知识:评估师要不断追求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提升,不断学习和研究相关领域的最新发展。

他们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专业守则,并纳入自己的日常工作实践之中。

二、评估师的规范除了职业道德外,房地产评估师还需遵守相关的规范和标准。

这些规范和标准的目的是确保评估师的工作质量和专业水平。

1. 国家和地区标准:评估师需要遵守国家和地区颁布的相关评估标准。

这些标准规定了评估师在评估过程中应该采取的方法和步骤,并确保其工作结果公正、可靠。

2. 信息收集:评估师在评估过程中应当收集合理、可靠的信息,包括房地产的市场情况、法律法规、土地利用与规划等方面的信息。

他们应当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并及时更新。

3. 专业判断:评估师在评估过程中应当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做出独立、客观的评估判断。

他们需要评估房地产的市场价值、风险和可行性等因素,并在评估报告中准确地呈现这些信息。

4. 报告编写:评估师应当编写清晰、准确、可读的评估报告。

报告应当包含评估的目的、方法和结果,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风险提示等内容。

资产评估人员廉洁管理制度

资产评估人员廉洁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资产评估人员的廉洁自律,规范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资产评估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和资产评估辅助人员。

三、廉洁自律要求1. 资产评估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诚信公正,廉洁从业。

2. 资产评估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收受、索取贿赂或者其他非法利益。

3. 资产评估人员不得与委托方、相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得泄露评估业务秘密。

4. 资产评估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性的活动,如股票交易、期货交易等。

5. 资产评估人员不得利用评估业务影响、干预其他评估业务或相关业务。

6. 资产评估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提供便利。

四、监督管理1.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廉洁自律制度,加强对资产评估人员的监督管理。

2.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定期对资产评估人员进行廉洁自律教育,提高资产评估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

3.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资产评估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评估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将廉洁自律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内容。

5.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对资产评估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

五、责任追究1. 资产评估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轻微的,由资产评估机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2. 资产评估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 资产评估机构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资产评估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资产评估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资产评估机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

上海市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

上海市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摘要:1.上海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定义与背景2.上海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运作方式3.上海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在房地产金融调控中的作用4.全国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名单5.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优化措施6.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国际经验及启示正文:上海市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是指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的监督指导下,由在沪银行金融机构组成的自律协调机制。

这一机制在上海市房地产金融调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调控要求,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的指导下,各金融机构按照因城施策的原则,协商确定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调整方案。

上海市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运作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统一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具体执行标准,规范商业银行与房地产中介业务合作,防范首付贷等房地产市场场外配资加杠杆行为,维护住房金融市场秩序。

2.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对各金融机构的利率定价行为进行监督,确保金融机构在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合理竞争,维护市场正当竞争秩序。

3.通过会议、培训等形式,加强各成员单位间的沟通与协作,推动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完善与发展。

目前,全国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包括10 家核心成员银行(如工行、农行、中行等)以及93 家基础成员银行。

这一机制在全球范围内具有普遍性,实行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是诸多已经实现利率市场化国家的普遍经验。

我国利率管制的全面放开,使得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

近年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在应对经济金融形势变化、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果。

然而,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加以改进和完善。

为此,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将采取一系列优化措施,如调整存款利率自律上限的确定方式,优化贷款利率自律管理方案等,以期在促进有序竞争的同时,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

综上所述,上海市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为金融市场的一种自律管理机制,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的通知

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的通知

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公布日期】2018.05.24•【文号】中评协〔2018〕23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的通知中评协〔2018〕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已于2018年5月15日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2018年5月24日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2018年5月15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监管,规范会员执业行为,提高资产评估执业质量,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负责对会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律惩戒。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中评协会员中的个人执业会员和评估机构会员。

本办法所称违法违规行为是指会员在执业过程中发生的,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其他相关规定的,应予自律惩戒的行为。

第三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本办法予以自律惩戒:(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二)违反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三)违反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和执业准则的;(四)违反《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五)存在其他应予惩戒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条自律惩戒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房地产评估师的职业道德与规范

房地产评估师的职业道德与规范

房地产评估师的职业道德与规范房地产评估师作为专业领域的从业者,其职业道德与规范对于保障评估工作的公正性、准确性以及行业的声誉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不同方面探讨房地产评估师的职业道德与规范,以及其对于评估行业的影响。

一、客观公正作为房地产评估师,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避免受到利益方的干扰。

评估师需基于真实的数据和事实,进行准确的评估工作,不应为了个人利益而偏离专业准则。

此外,评估师还应当遵循行业规范,对每一个评估项目都要严谨细致地进行研究和评估,并对评估结果做出客观公正的表述。

二、保护客户利益评估师的核心责任之一就是保护客户利益。

评估师在评估过程中应当尽力保护客户的利益,根据专业知识和经验,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评估师还应当与客户保持透明的沟通,及时提供评估结果和相关信息,并尊重客户的意见和决策。

三、保守保密评估师在评估过程中接触到大量的敏感信息和客户的商业机密,因此必须保守保密。

评估师应当确保评估报告和相关信息的安全性,不得泄露给未经授权的第三方,并为客户的隐私和商业机密负责。

如果评估师需要与他人协作完成评估项目,在涉及到信息交流的时候也应当保持保密,并要求协作方与其签署保密协议。

四、持续学习与提升房地产评估行业在不断发展变化,评估师应当保持学习的态度,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评估师可以通过参加行业研讨会、培训课程以及阅读相关专业文献,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储备和了解行业最新的规范和技术。

只有持续学习,评估师才能保持竞争力,提供更为优质和专业的评估服务。

五、遵守法律法规评估师在评估工作中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

评估师应当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评估工作符合规定。

评估师还应当遵循行业准则和行规,避免违反行业的职业道德要求。

综上所述,房地产评估师的职业道德与规范对于评估行业的发展和维护行业声誉至关重要。

评估师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保护客户利益,保守保密,并持续学习与提升自身能力。

房地产评估师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原则

房地产评估师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原则

房地产评估师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原则房地产评估作为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一环,直接关系到各方的权益和市场的稳定。

在评估过程中,评估师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原则是必须遵循和尊重的基本要求。

本文将就房地产评估师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原则进行探讨。

一、公正性原则公正性原则是评估师职业道德的核心要求,评估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做到客观、中立、公正。

具体来说,评估师需要遵循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 独立性:评估师应独立执行评估工作,不受其他利益方的影响,不得接受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任务。

独立性的保持是评估专业能力和形象的关键,评估师应当始终保持自身的独立性,不受公司或客户的操控和左右。

2. 客观性:评估师在评估工作中应当客观公正,基于真实、可靠的数据和信息,不受主观意识和个人喜好的影响。

评估结果应当与市场实际趋势相一致,并遵循评估专业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3. 公平性:评估师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歧视任何利益方,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评估,不得偏袒或亏待任何一方。

不论是委托人还是被评估的对象,评估师都应当保持公平的态度,依法依规进行评估工作。

二、独立性原则独立性原则是评估师在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的重要原则,它包含了评估师自身的专业独立性和经济独立性两个方面。

1. 专业独立性:评估师的专业独立性要求评估师在评估工作中独立地行使职权和发表意见。

评估师应当以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术为基础,提供真实、准确的评估结果,不受他人的操控和干扰。

在评估过程中,评估师应当依法依规,自觉恪守评估行业的准则和规范,做到严谨、细致、可靠。

2. 经济独立性:评估师的经济独立性是指评估师不受任何经济利益方的支配和左右,不得接受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做法。

评估师在评估过程中应当严守职业操守,不以任何形式接受被评估对象或其他利益方的金钱、礼品、回扣等不当利益,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综上所述,房地产评估师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原则是保证评估工作质量和市场稳定的重要保障。

房地产评估廉洁制度范本

房地产评估廉洁制度范本

房地产评估廉洁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评估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评估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房地产评估机构与评估人员的廉洁要求1.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评估业务。

2. 房地产评估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取得评估人员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

3. 房地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应当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受到任何利益干扰,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准确和公正。

4. 房地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不得利用评估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接受可能影响评估公正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5. 房地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职业操守,不得有欺诈、虚假陈述等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评估流程与监督1.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评估业务的特点和需要,制定评估流程,明确评估的各个环节和责任分工。

2.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评估业务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评估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3.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评估质量控制制度,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和验证,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和相关资料,接受社会监督。

5. 房地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条违规行为的处理1. 房地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违反本制度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定金额的罚款。

2. 房地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3. 房地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违反本制度,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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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产评估行业执业自律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人员的执业水准,坚持房地产评估的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保证房地产评估质量,维护房地产评估行业形象,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地产评估法律、法规、《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及《关于本市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及《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章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房地产评估行业执业自律准则,是指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在房地产评估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业规范。

本准则所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是经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局依法批准进入房地产(土地)评估行业执业的、持有房地产评估资质证书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本准则所称的执业人员,是指经依法准入本行业,在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执业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和取得上岗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员。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

本准则对房地产评估机构中参与执行房地产评估业务的其他人员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章基本准则
第四条在本市执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取得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核定的房地产(土地)评估机构资质等级,及其颁发的房地产(土地)评估机构资质证书。

第五条执业人员应取得建设部、人事部颁发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书、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土地估价师证书或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颁发的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员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办理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入会手续,成为当然会员。

第六条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在执行业务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市房地产评估行业的行规、行约。

第七条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十分重视自身的信誉和品牌,教育和督促本机构从业人员恪守诚信服务原则,健全机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执业质量审核制度和执业道德管理制度,制止各种违规操作行为。

第八条执业人员从事房地产(土地)评估业务,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廉洁自律,恪守执业自律准则。

第九条执业人员应不断更新知识,必须参加本协会每年组织的规定学时的专业继续教育培训,以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条执业房地产(土地)估价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

房地产评估机构不得聘用在其他单位注册从业的估价师。

估价师改变执业机构必须按规定办理注册变更登记及劳动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房地产评估机构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团结协作,公平竞争,不得诋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

第三章执业规则
第十二条房地产评估机构在承接业务、评估操作和评估报告形成过程中,应当按评估技术规范操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第十三条执业人员在资料收集、调查、判断和意见表达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地对待评估业务中有关各方,不得牺牲一方利益而使另一方受益,不以主观好恶或个人偏见行事,不允许因成见或偏见影响评估结果的客观性。

第十四条房地产评估执业人员应具有的执业能力:
(一)熟悉和掌握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和法规及行业协会的行规、行约。

(二)熟悉掌握评估技术规范、规程和掌握与房地产评估有关的市场信息,能把掌握的评估理论知识和评估实践相结合,独立完成承接的房地产评估业务,履行房地产评估协议书中规定的各项职责。

(三)撰写的评估报告书中的数据信息资料均应真实可靠,有据可查。

房地产权属核实、现场实地勘察状况以及评估方法选择等评估过程均应形成文字资料。

第十五条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执业:
(一)签订评估协议评估业务由房地产评估机构统一接受委托。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房地产评估协议,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安排承办人员房地产评估机构承办房地产评估项目时,应当指定项目责任估价师。

项目责任估价师应对评估报告负主要责任。

(三)现场查勘执业人员必须对承接的评估项目进行实地查勘,并用摄影手段,作出记录,现场查勘收集的资料应作为工作底稿归档。

(四)资料准备执业人员应当根据委托评估的目的收集相关资料,必须对评估对象、交易案例等市场信息资料充分具备后,方可进行评估。

(五)选用评估方法执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技术规范、规程、结合评估目的、房地产现状或规划用途、价格类型,确定评估方案,选用评估方法。

评估一项房地产价格,评估方法一般不少于两种。

(六)撰写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按本市规定的规范格式书写。

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执业估价师撰写的评估报告应当建立严格的质量审核制度,向委托方出具的评估报告应有审核估价师、责任估价师及其他执业估价师签名、盖章(即本协会统一颁发的执业会员估价师专用印章)及评估机构印章。

第十六条机构统一收费房地产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按执业规则规定,完成评估业务后,由机构统一收费;评估项目的执业人员应当获得按规定的或约定的服务报酬,同时也承担相应的责任风险。

第四章回避与禁止行为
第十七条执业人员与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存在以下利害关系时,应向所在的评估机构申请回避:(一)曾在委托单位任职,离职后未满两年的;
(二)持有委托单位股票、债券或在委托单位有其他经济利益的;
(三)与委托单位的负责人、董事或委托事项的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
(四)其他为保持独立性而应回避的事项。

第十八条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或转包评估业务,收取费用;
(二)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同行的信誉,干预委托单位对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择;
(三)以采取回扣、提成、削价竞争的方式招揽业务;
(四)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五)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为他人的评估结果签字盖章;
(六)违反法律、法规要求,泄漏委托人商业秘密;
(七)承接超过其资质规定范围的评估项目;
(八)擅自提高或压低收费标准;
(九)对管理部门要求填报的情况,不如实填报,弄虚作假;
(十)接受委托单位的不合理要求,抬高或压低评估价值,或隐瞒重要事实出具不真实的评估报告;
(十一)以任何方式从委托单位接受或向委托单位索取贿赂和其他好处;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评估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时,评估机构及责任估价师应有责任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和解释。

当事人仍不满意,在申请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组织的专家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时,原评估机构应积极配合,并尊重鉴定结果。

第二十条凡有违反本准则行为者,由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依违章违规的不同情况,可予以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等惩戒;情节严重的则建议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理,降低或暂停或撤消房地产评估机构执业资质。

对负有相应责任的执业人员,其从业机构要进行教育、批评,警告,对不符合要求的执业人员要及时调整或清理,情节严重的则建议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局暂停或撤消其执业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准则经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会员大会通过后颁发并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和上海市市场中介发展署备案,本准则由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负责解释及监督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准则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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