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国家高新区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创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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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国家高新区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创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高新区》
【年(卷),期】2015(000)012
【总页数】4页(P174-177)
【正文语种】中文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苏南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14】138号)、《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
通知》(国发【2014】62号)、《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要求,结合无锡高新区实际,现将锡高管发【2014】8号《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创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修订如下:
1、加快构建众创空间、培育创新创业主体。

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可享受租金、创业辅导等创业支持,具体按照《无锡新区科技众创空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2、对“原生原创”类的创新创业项目,遵循其不同发展阶段,按孵化期、加速期、成熟期(按《无锡新区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阶段认定管理试行办法》认定)予以持续、精准化支持:
(1)租金支持:提供人均不超过15平方米以及必要的研发、生产设备使用空间;单位面积房租支持标准按定期公布的评估价为准;
对处于孵化期的企业,给予100%房租支持;
对处于加速期的企业,给予一定房租金支持,即:早期加速期企业按孵化期企业支
持;中期企业租金支持50%;后期企业支持30%;
对处于成熟期的企业,给予30%的租金支持,支持最长不超过2年;
对孵化期内经营不正常的企业予以清退。

(2)财务支持:孵化期企业向区科技局、财政局招标或备案的财务、税务中介机构购买的代理记账基础服务项目,按实际发生的服务费用给予100%的支持;企业委托区科技局、财政局招标或备案的财务、税务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财务审计,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支持。

(代理记账业务费、财务审计费用由招标或备案的
中介机构集中向区科技局申请)
(3)创投支持:可参照《无锡新区创新创业种子资金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孵化期企业进行跟投或联投。

3、对到位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属于科技招引项目的房租支持需根据考核标准完成情况拨付。

前三年每平方米产出不低于1万、2万、3万,且税负率不低于3.5%(电商不低于1%)的,给予100%房租支持;第四、五年年销售收入、税收贡献递增均超30%(含)以上的,给予50%房租支持。

4、对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软件企业、信息服务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引进的核心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在高新区范围内购买首套商品房自住,可享受不超过实际支付房款10%的一次性
支持。

(核心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年薪需在20万元以上,在高新区连续缴纳个税5年以上,支持不高于其5年实际缴纳个税的地方留成贡献,由企业税收所
在地兑现)
5、对园区新兴产业发展具有引领和支撑作用的新引进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和新建研发机构,经管委会批准可给予重点支持。

6、经认定的园区领军人才创业项目,视情况给予创业启动资金、创业股权投资、研发用房、公寓配套等支持。

具体按照《无锡高新区领军人才创业项目认定办法》。

1、推动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对药物、医疗器械研发和产业化进展中各关键环节给予支持,鼓励申请各项国际国内相关认证。

对于药物类项目,获得一期、二期、三期临床试验批件并完成临床研究总结报告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支持;获得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给予20万元支持。

三类医疗器械中植入式医疗器械完成临床试验的,给予30万元支持;企业自主研发获得二类、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给予5万元、10万元支持;二类、三类医疗器械获得相应产品注册证的,给予10万元、20万元支持。

以上支持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对于
通过国家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企业,凭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支持;对实现与发达国
家双边或多边互认的GMP、GLP、GCP技术平台,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支持。

2、推动物联网产业发展。

(1)鼓励企业开展国际、国家和行业产业联盟标准制订,给予主要起草单位最高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重点产业联盟与重大行业协会,对
理事长单位或秘书长单位在新区注册并实际运营法人单位,或者联盟核心成员单位注册在新区比例不低于30%,视年度考核情况给予每年不高于20万元的运行经费支持。

(2)对于区内企业应用物联网新技术、新产品,承担区内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并形成社会认可的应用示范标准的本地集成商,择优按照本地采购物联网产品的30%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新区物联网企业承担省部级重大行
业应用智能化、信息化工程招标示范项目,工程开票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支持50万元。

3、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产业发展,包括互联网+、软件和服务外包、IC设计、电商服务、文化创意等。

(1)人才支持。

规模企业选择高新区备案培训机构进行人才培训,并与新区企业
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培训周期在6个月以内(含),给予800元/人的培训支持;培训周期6个月以上的,给予2000元/人的培训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技类支持人次不超过员工总数的10%,软件类企业支持人次不超过员工总数的20%。

(2)服务外包企业发生的国际专线费用给予不超过30%的支持,总额不超过30
万元,自企业注册之日起支持3年。

产业化企业以海关统计数据为依据,对于通
过海关出口的外汇收入,每年以50万美元为基数,每新增1美元补助0.2元人民币,补助不超过3年。

企业参加MPW项目的费用,给予20%到60%的支持;企业参加工程批的制版费用,给予15%到25%的支持。

企业自主研发的网络游戏,含网页游戏、手机游戏等,单款游戏若上线运营单月收入达到500万元,给予研
发支持20万元;若达到1000万元,给予支持至50万元。

第2~3条产业类支持条款由相关牵头部门会同科技局、财政局根据相关实施细则执行。

4、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自主创新类科技企业营业收入(销售自主产品50%以上,不含关联交易)超1000万元的,营业收入每500万元,次年度可申请不超过5
万元的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年开票收入超1亿元的(不含关联交易),营业收入
每2000万元,次年度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支持。

以上支持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00万元。

(由企业税收所在地兑现)
5、对落户园区且销售收入达到一定规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服务外包、电商等企业,根据企业发展的实际需求,经批准购买新区三创载体或标准厂房,可申请实际成交价10%的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资金分三年到位。

具体参照《无锡新区政府主导“三创”载体转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6、科技企业达到上市条件可参照管委会《关于推动企业上市挂牌的实施意见》执行。

1、各参与投资新区认可的种子期或初创期项目的股权投资机构投资风险补偿办法参照无锡新区新管发【2014】195号《无锡新区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锡新管办发【2011】3号《无锡新区加快科技金融创新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2、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的加速期、成熟期科技企业向银行申请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可申请贴息补助,贴息额度按不超过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50%确定,连续补助2年,单个企业年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引导科技企业组建中小企业银团。

1、鼓励科技创新创业企业积极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上年度销售收入小于2000万元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支持5万元。

2、鼓励境内外机构、企业或个人投资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

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支持;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支持至80万元;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支持至100万元。

3、支持研发机构建设,规模以上企业建立的独立市级研发机构,给予20万元的支持;经省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省级工程中心、研发中心、院士工作站的给予50万元的支持;认定为国家级工程中心、研发中心支持至100万元。

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分站并引入博士工作的,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支持;设立研究生工作站的给予5万元支持。

4、鼓励企业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合作项目经过科技局、财政局备案后实施的给予政策扶持。

给予新区企业实际支付给大学、科研院所研究开发经费10%的扶持(对已在无锡高新区落户发展产学研合作机构所对应的母校、科研院所合作项目,比例可上调到20%),单项合作最高支持3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最高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5、支持举办有助于推进科技创新创业和新兴产业发展的各类全区性的创业服务、人才招引、技术论坛、产业峰会、创客大赛等活动,经主办方申请和区科技局批准,给予不超过获得总支出金额30%的支持,单个活动支持不超过15万元。

经管委会批准的重要全国性和国际性会议、论坛,可提高至50%,单个活动支持不超过
100万元。

(费用标准参照国务院厉行节约有关规定和新区相关办法)。

6、建立面向创业企业的公共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支持区内企业使用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公共服务平台从事研发设计、试验验证、科技成果转化、数据应用开发、科技资源共享、知识产权应用等,给予实际发生费用不超过20%的支持,单个企
业年度支持额度不超过30万元。

对将重大仪器设备、大型软件数据库等对创业者开放共享资源的企业,根据实际使用成效予以一定补贴,有关实施细则另行公布。

7、支持科技中介、金融创投、咨询策划等机构落户发展,对其租赁场地的费用三年内支持50%,进入新区创业广场的予以三年100%支持。

对从事技工贸一体化
发展的企业,其租赁场地的费用三年内支持30%,且以其对新区贡献为限。

8、对申报并获立项的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需要区级匹配的,按规定给予配套;同一项目获得上级多项计划资助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配套;项目执行期内区级已扶持资金视同新区配套。

具体参照《无锡新区专利资助和支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1、申请企业需落户新区,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

企业获得政策支持结束后5年内不得迁出新区,不得削弱在新区的实体经营规模;在新区内部
迁址发展的,不重复享受新区扶持政策。

涉及功能区、街道项目,支持资金采取五五分担。

2、申请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财务核算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

并配合科技部门进行统计、调研等相关工作。

3、对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政府扶持和资金的企业(单位),追回已经取得的
扶持资金,计入企业诚信记录,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财政扶持项目,并将按相关规定依规依法处理。

4、区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监督管理和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年度扶持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5、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采取“网上直报,公开评审”方式,经科技、财政联合会审仍有疑义项目,科技局牵头组织上会讨论,形成会议纪要,报经管委会同意后执行。

本意见自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本意见出台后高新区颁布的原有鼓励科技创新的相关资金扶持政策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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