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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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医院生物安全管理,并保障医院工作人员和患者健康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院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依法治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医院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相关政策要求,保障医院内生物安全的健康和稳定。
第二章生物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院长是医院生物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总责。
院长应对医院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整体规划、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六条医院设立医务处、护理部、卫生防疫科、实验室和感染管理科等职能部门,各部门负责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医务处、护理部负责医院内部生物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协助院长做好生物安全工作。
第八条卫生防疫科负责医院感染控制工作,开展医院内环境监测、清洁消毒和医疗废物处理等工作。
第九条实验室应建立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实验室内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感染管理科应负责医院的感染病例的报告、登记和隔离治疗工作。
第十一条各部门应建立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并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做好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生物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医院应建立健全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其中包括生物安全预防、检测、应急处理和评估等环节。
第十三条医院应建立生物安全培训制度,对医务人员和服务人员进行生物安全知识培训和技能培训,提高其应对生物风险的能力。
第十四条医院应建立生物安全检测体系,定期对医院内部以及医疗器械、药品等进行生物安全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存在的生物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医院应建立生物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对于突发的生物安全事件能够及时做出应对和处理措施,保障医院内的安全和秩序。
第十六条医院应建立生物安全评估体系,对医院内部生物安全风险进行定期评估,提出改进建议,为医院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七条医院应建立医院内感染控制管理体系,对于感染病例进行报告登记、隔离治疗等工作。
第四章生物安全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医院应建立生物安全管理督导机制,对医院内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对重点环节进行专项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九条医院应建立生物安全管理考核制度,对各部门和相关人员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对考核结果进行评价和优胜处奖。
第二十条监督部门应对医院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和评估,对医院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和评估。
第五章生物安全管理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医院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人员,医院应根据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记过、降职、开除等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对于医院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的修订和补充,由医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并报院领导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医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医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