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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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于本市境内的住宅区、商业区和办公区等物业管理活动,以及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保障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正常秩序。
第四条本市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依法组织和管理物业管理活动。
第五条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循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业主和使用人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当采用科学、规范的管理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物业管理应当保护环境,提倡节约能源、保护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物业管理应当保障失能人士和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业主依法享有自己的财产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权。
第十一条业主有权参预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并配合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业主有义务遵守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维护社区的安全和秩序。
第十四条业主有权了解和监督物业管理的执法情况,有权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第十五条业主有义务保护环境,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不得进行污染环境的行为。
第十六条业主有义务保障公共设施设备的完好和安全。
第十七条业主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秩序。
第十八条业主有义务积极参预社区公共事务,共同营造和谐的社区环境。
第十九条业主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积极举报,配合有关部门的查处工作。
第三章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定期换届。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业主参预物业管理活动,制定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职责,不得有失职、溺职行为。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业主的投诉、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按时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的工作情况和财务信息。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服务应当包括日常维修、清洁、绿化、保安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保障业主的生活需求,提供便利
和舒适的生活环境。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依法处置和处理社区内的危(wei)险和妨害正常生活秩序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物业管理服务应当及时响应业主的请求和需求,提
供解决方案。
第五章物业管理资金
第三十条物业管理费的计算和征收应当合理、公正、透明。
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费应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的提供和维护。
第三十二条物业管理费应当根据业主使用的面积、设备设施等
进行合理分摊。
第三十三条物业管理费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违规和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责令改正,并
可以处以警告、罚款等相应处罚。
第三十五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将违规行为报告给有关部
门,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没有涉及附件的内容。
【法律名词及注释】
1.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负责组织业主参预物业管理活动,制定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2. 物业管理费:由业主按照一定标准支付的费用,用于物业管理服务的提供和维护。
3. 违规行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包括不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