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审判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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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审判工作制度
为了树立司法为民理念,更好地贯彻落实“公正与效率”这一司法主题,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构建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职能作用,对辖区内受理的各类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不得公开审理外,开展巡回审理、就地办案方式,制定巡回审判工作制度如下:
一、根据工作需要,在所辖的不驻庭的街道、乡镇,设立巡回审判点。

二、巡回审判采取因案制宜和定期制相结合的办法,除具体案件尽可能地就地开庭审理外,可定期到巡回审判点,就地受理告诉、开庭审理、调处纠纷、接受咨询、开展法律宣传、协助乡镇开展信访工作。

三、按照既定日期准时到达审判点,遇节假日顺延。

四、接受人民群众法律咨询,耐心细致听取陈述,认真负责地提供帮助,做到件件有登记,件件有答复。

五、适时向人民群众发放诸如诉讼须知,及有关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等资料,做好法律宣传工作。

六、接受当事人口头告诉(如赡养案件等)时,应及时做好口诉笔录,符合起诉条件的,可即时予以立案,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上,当即就地开庭审理,并可径行判决。

如案情较为疑难、复杂,审判人员应做好审理前的
准备工作,并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地点。

七、巡回审理的案件坚持着重调解的原则,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对案情简单、标的额小、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可以迅速到场的案件则采取速裁方式,做到即告即立、即立即审、即审即裁。

八、建立巡回审判工作日志,记录工作情况,注意工作衔接。

九、在审理影响较大的案件或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应当安排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并主动邀请纠纷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政领导、人民调解员及普通群众旁听庭审,力争使巡回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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