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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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耕地占用税是以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建设的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以纳税人实际
占用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计税标准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收。
做好耕地占用税
的征管工作,不仅可以增加财政收入和农业投资,而且可以通过税收手段保护有限的耕地
资源,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
随着城镇规模的不断扩大、产业集群的不断完善和耕地占税
税额的提高2022,耕地占用税成为近年来的一个税收增长点。
为此,我们积极开展耕地占用税征管研究,分析耕地占用税征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希望进一步推动和
规范耕地占用税征管。
一、当前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一)税务宣传不到位,申报纳税的主动性较低。
主要体现在:第一,2022年后耕
地占用税政策的宣传力度较弱,部分纳税人对这一税收知之甚少。
二是认识上存在误区。
从2022起提高税收标准后,纳税人的直觉意识是,他们缴纳更多的税款,忽视税收是为
了更好地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
第三,耕地占用税属于征地税,应纳税额较大。
以企业占
用的土地为例,可以少到几十万,多到几百万或几千万。
由于未投入运营的企业资金困难,纳税人往往会推迟申报和纳税。
(二)纳税意识淡薄,纳税期限滞后。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期限是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
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然而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较为普遍。
表现在纳税
人只有在办理土地使用证时才会缴纳,逾期短则几个月,长达几年,“先税后证”规定不
能发挥应有作用。
甚至有的“未批实占”“以租代征”占用耕地的纳税人,长期不纳税、
不办证。
(三)部门间合作不足,信息共享差。
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
管理部门有义务配合征收耕地占用税。
有必要先共享信息并获得税后证明,但实际工作中
的合作不到位。
首先,国土部门掌握第一手税源信息,也是税前凭证规定的执行者,涉及
建设用地、地籍、检查、储备、交易等多个关键部门。
该部门协调困难,合作随意,缺乏
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措施。
二是土地管理体制导致欠税和征管滞后。
例如,土地审批通常是
向当地政府批准的,或者政府将土地征收为储备土地。
在没有“挂、射、挂”的土地转让
之前,政府不承担银行NACO的义务,具体土地使用单位未知,导致耕地征用(转换)与
土地供应之间存在税收联系。
(四)政府行为较多,税款征收难度大。
一方面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实际中存在县乡公路建设、城区道路延伸等占地行为,纳税人为政府的交通、公路等职能
部门,另一方面部分招商引资项目政府承诺有优惠、方便,先占地、后报批,这些情况都
造成税款征收难度大。
二、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征管的建议
(一)强化政策宣传。
以提高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为目标,进一步扩大税收宣传的覆盖面,一是多宣传:既要搞好“税法宣传月”的集中宣传,又要抓好日常工作中的针对性宣传。
二是早宣传:要依托税情信息早介入、早宣传,使纳税人了解耕地占用税的政策,充分考虑安排投资计划,自觉在征地环节履行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
三是要创新纳税服务举措对重点税源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为纳税人提供“零距离”服务,
(二)定期进行税源普查。
抓好税源管理是开征耕地占用税的前提。
税务机关要主动结合一次性征税的特点,认真扎实地做好这项基础工作。
首先,为了找到税源,税务管理员应积极联系土地管理部门,及时、准确、详细地掌握税源信息。
第二,检查税源,税务管理员应定期检查辖区内的税源
地情况进行巡查,从中发现新增的税源。
三是管税源,对已掌握税源情况,按时建立税源台帐,定期核对纳税情况,督促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
(三)建立协调沟通机制。
一是强化税务协调和税收保护意识,定期召开由县政府牵头的联席会议或协调会议,明确部门协作职责,充分发挥部门协作的管理优势。
第二,定期检查并报告纳税情况。
不能提供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或者免征证明的,不予出具建设用地批复和办理土地使用证。
对长期不纳税、不办理证件的,将组织联合清理清查。
查处非法占用耕地案件,应当通知税务机关,协助征收税款。
第三,对于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的占地,地方税务部门应争取县政府的支持,确保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
(四)规范征管行为,优化纳税服务。
第一,加强商业学习。
税务管理人员应熟悉土地占用税政策,了解与土地有关的其他税费、土地管理等相关知识,提高征收管理水平。
二是全面清理耕地占用税的政策解释,取消取消,重新统一和明确保留的实施。
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办法,明确执法程序,规范征收。
三是优化纳税服务,准确、全面地回答纳税人的问题,一次通报纳税申报材料,按时办理税收征免业务,方便纳税人纳税。
(五)加大执法力度。
一是耕地占用税征收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坚持依法征收或减免,二是把房地产涉及的多个税种结合起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