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退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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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退药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医院药品的管理,保证广大患者的用药安全,规范退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各调剂部门患者退药、药学部各部门之间的退药和药库将购入药品退回供货单位。
一、患者退药
(一)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原则上发出药品,概不退换。
(二)退回药品必须是医院药学部发出药品,批号与医院购入药品相符;药品应包装完整、清洁;封口密闭完好且药品在有效期内。
(S)凡属下列情况概不退换
1.因费用报销原因的。
2.自己点名开的药。
3.无原始凭据的。
4.药品有特殊保存要求的,如低温、冷藏等。
5.病区药房摆药发出的药品。
6.毒、麻、精神药品和易制毒药品(患者死亡的按有关规
定办理)。
7.退回药品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
(四)下列情况可以退换
1.经证实确属因用药引起不良反应的。
2.经证实确属药品存在质量问题的。
3.经证实确属工作人员发错药品,无论药品情况如何,相关药房予以退换。
4.经证实确属医生开错药,如没有问清患者病史、过敏史、用药情况等而错开或重复开药;违反药品禁忌证等。
5.患者住院治疗后,病房诊断与门诊初诊诊断不一致,医生认为药物治疗方案需要改变的。
6.患者在治疗中死亡的。
7.患者病情发生变化,需更改用药方案的,或住院期间因病情变化需转科治疗,经会诊需更改用药方案。
(五)门诊患者因以上原因退药,须经临床处方医师开具《医院退款凭证》,经确认签字后方可到原发药部门进行退药。
(六)药学部各药房设专人办理退药手续,经过相关确认后按退药流程执行。
(七)退回药品能确认质量无问题的,办理入库手续后再应用;不能确认质量状况的,办理入库手续后按有关规定报废处理。
(A)不属于上述各种情况的不能劝阻的退药事宜,由
药学部主任和医务科或门诊办公室领导协商处理。
二、药学部各部门之间的退药指各部门从药库请领的药品退回药库,及各部门之间调拨的药品退回原调拨部门;按《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药品效期管理制度》执行。
三、药库将购入药品退回供货单位包括在库存储滞销或因药品价格等非质量原因退回供货单位的药品以及供货单位通知退回的非假劣药品。
采购员负责与药品供货单位协商退换货事宜,质量不合格的药品不得退货。
四、病区多余剩余药品按《病房不需要使用的药品定期办理退药的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