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受虐妇女综合症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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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虐妇女综合症与正当防卫
据统计,我国30%以上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其中受害者90%以上为女性,而家庭暴力中受虐妇女不堪忍受丈夫长期虐待最终杀害丈夫以寻求自救的案例也不在少数,文中以张金芳杀夫案为例,引出“受害妇女综合症”,对我国传统理论上的正当防卫制度提出质疑,并借鉴国外经验,提出将该理论用作正当防卫的可采证据,以专家证言的形式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为受虐妇女的杀夫行为减轻刑罚提供合理的依据。
标签: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综合症;正当防卫
51岁的张金芳是一名农妇,在与丈夫结婚的30年间丈夫长期酗酒,经常在酒后辱骂、殴打张金芳,并经常在殴打完后将其衣物脱光赶出家门,张金芳与丈夫结婚30年,就忍受了30年的家庭暴力。
2011年3月30日晚,其夫曾凡云在酒后再次辱骂和殴打张金芳,在殴打完后把其衣服脱得只剩下内裤且扬言要将其赶出家门,随后便倒在床上睡去,这次张金芳感到空前的无助和绝望,多年的积怨促使她拿起屋里的钢钎挥向躺在床上的丈夫。
事情发生后,张金芳在儿子的帮助下拨打了110投案自首。
10月底,检察院以张金芳涉嫌故意杀人罪向市中院提起公诉。
12月5日,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庭审期间,律师拿出一份当地村民出具的请愿书,在请愿书的最后,是当地一百多个村民的签名,每个村民在自己的名字后面都留下了手印和身份证号码,这其中包含很多曾凡云的亲戚。
在请愿书中,村民们都表示多年亲眼目睹张金芳忍受曾凡云的家庭暴力,张金芳杀害曾凡云的行为情有可原,希望法院能减轻或免除对张金芳的处罚。
法院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金芳七年有期徒刑。
村民和张金芳的亲属认为法院量刑过重,张金芳的儿子请律师写上诉状为母亲提起了上诉。
像这类的受虐妇女不堪忍受长期家暴,最终选择杀夫的案例大量存在,对于此类案例,人们往往感觉情有可原,因此倘若受虐妇女最终被判刑严重,就会感觉法制不公,义愤填膺。
因此,针对此类案件,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外国“受害妇女综合症”的相关理念,对我国传统的正当防卫制度提出质疑,并提出探讨性的意见。
一、受虐妇女杀夫案件的特殊性
(一)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
此类案件中,在案件发生以后被害人是作为受害者出现的,而从另一个角度来讲,案件发生以前的长时间内被害人存在长期施暴的行为,其是作为加害人而存在的,相反案件中的杀人者则是长期遭受家暴的受害者。
因此,此类案件中。
被害人是存在明显的过错的,正是其长期的施暴行为而诱发、激化了犯罪人的犯
罪行为。
(二)受虐妇女特殊的心理特征
很多人对于受虐妇女最终选择以这种极端的方式结束长期受虐待的非人生活感觉匪夷所思,人们会问,为何她们不选择离婚,却是选择长期忍耐。
而通过心理学专家分析,这类女性往往认为自己是社会的“弱者”,离婚会导致自己在社会上“抬不起头来”,而且感觉离婚不仅不能有效地保障自己的生命安全,反而会遭致丈夫更加严重的暴力殴打,〔1〕同时,基于对保护家庭和子女的考虑,这类妇女往往充满期待,认为先忍一忍,等日后年纪大了,丈夫可能会有所收敛,自己终将会拥有一个幸福和谐的晚年生活。
而恰恰是这种心理态度,导致了受虐妇女忍耐家暴生活长达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直到有一天心理崩溃,最终难以忍受,选择以极端的方式予以反抗。
(三)社会层面缺乏有效救济
在社会救济上,我国对于家庭暴力中受虐待妇女的救济帮助不到位,导致了很多妇女不愿也不敢离婚。
像这种家暴案件多发生在偏远或者贫困地区,受害者往往不具有独立的经济来源,一旦离婚,自己便无能力养活自己和孩子,因此,综合考虑,她们宁愿选择在这样的生活状态下忍辱负重。
在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上,也存在很多弊端,调查显示,很多妇女表示自己在经历家暴后都有过寻求帮助的经历:比如向村委会或居委会求助,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但结果大都是以调解了事,而后便是在调解人员离开后自己遭受更加严重的暴力殴打,这样的恶性循环导致了受害妇女最终失去了寻求救助的勇气。
因此,最终会感觉自己求助无门而选择杀害丈夫寻求解脱。
(四)施暴行为和杀人行为非同时发生
此类案件中,一个典型的特征是丈夫的施暴行为和妻子的杀害行为并非同时发生,这就导致了此类案件很难直接以传统的正当防卫来定性了。
而受虐妇女之所以不选择在丈夫施暴的当时即时实施反抗是由于像这种长期遭受家暴的妇女一般是不具有和施暴者抗衡的能力的,因为调查显示,在家庭暴力中,如果妇女稍有反抗,反而会遭致更加暴力的毒打。
所以,受虐妇女往往都是选择在丈夫醉酒或熟睡后杀害丈夫,以寻求解脱。
〔2〕
二、我国对此类案件处理的不合理性
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审判机关,在此类案件的处理上都有不妥之处:在普通的家庭暴力还没有升级之前,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后大都采取息事宁人的方式予以调解,而这导致的直接后果往往是在民警离开后,受虐妇女遭致更加严重的暴力。
〔3〕而审判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也往往会受到群众非议:比如一个长期虐待妻子的丈夫在某次家暴后被妻子愤怒的杀死了,该妻子被判处了长达十几年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而在另一个案子中丈夫长期家暴导致妻子
死亡,却仅仅以虐待罪被判处了几年的有期徒刑,此类案件比比皆是,社会反响越来越大。
我国刑法对此类案件的处理违背了刑罚的公正性、谦抑性以及人道性:首先,受虐妇女在遭受长期的家暴过程中通常求助无果,许多部门包括司法部门在接受求助信号后一般都认为这类事件属于家庭纠纷,不便多参与,于是大多都以家庭纠纷调解的方式处理,结果导致恶性循环,家暴频频上演,相关部门介入调解走人后妇女往往会遭致更加严重的暴力,于是受虐妇女迫于无奈为了自救而选择杀人,事实上这类妇女在杀人后往往就没有了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此时司法机关若只是一味的追求严惩而不考虑其遭受家暴的原因,就会使得受虐妇女处于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都得不到的两难境地,这时刑法就丧失了公正性。
其次,与施暴者相比,受虐妇女通常都是由于长期遭受暴力,往往在实施泄愤杀人后不会再有危害社会的意识和危险性,因此从刑法谦抑性的角度来看,如果对于这样的人群仍然以极其严重的刑罚来评价和惩罚就不合适了。
第三,此类案件中,受虐妇女长期忍受着丈夫的虐待,其身体上和精神上都深受伤害,在遭受长期虐待而又求助无门的时候选择了杀人自救,而此时如果刑法对于其所遭受的状况不予考虑,只是追求严厉的刑罚,是很不人道的。
三、“受害妇女综合症”的提出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针对此类案件,笔者认为,可借鉴外国法院的“受虐妇女综合症”,结合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将其纳入证据的范围之内,作出有利于受虐妇女的解释。
最先提出“受虐妇女综合症”这一理论的是美国心理学者、女性主义先锋雷妮·沃克(Lenore Walker),她认为,长期生活在受虐状态下的女性,患有“受虐妇女综合症”。
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会经历暴力循环和习得无助两个阶段:家庭暴力往往会恶性循环并不断升级,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往往在遭受家庭暴力后能够预知自己是否会在将来再次遭受暴力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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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还认为受虐妇女在长期的受虐状态下,会产生心理瘫痪,即随着时间的推移,受虐妇女会变得被动,认为根本无力改变即将发生于自己身上的暴力行为,所以即使遭受了暴力伤害也不再想着逃脱。
这个“习得无助”的理论,加之妇女一般有保护自己家庭和子女的想法,有利于消除人们对受虐待妇女是“受虐狂”的偏见。
“受虐妇女综合症”一般是以专家证言的形式在法庭上被采用,作为正当防卫的可采证据,作出有利于此类妇女的判决。
5目前在加拿大、美国等一些国家已经被纳入了刑事审判的程序,例如截至1999年,美国已有12个州在立法上采纳了将“受虐妇女综合症”作为抗辩理由,判决此类杀夫的妇女无罪。
笔者认为,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的价值取向在于充分鼓励公民打消顾虑,勇于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避免犯罪行为对国家、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
基于我国刑法正确的价值取向以及此类案件的
特殊性质,结合“受虐妇女综合症”的理论,本案中长期遭受暴力虐待的张金芳的行为是出于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而实施的,符合正当防卫的价值取向。
而是否使用正当防卫存在的最大的争议是是否具备正当防卫要件中的“紧迫性”。
笔者认为,本案中,乍一看张金芳在实施反抗时曾凡云的暴力虐待行为已经结束,不法侵害并未正在进行,但是不法侵害并不仅仅包括单一的一次性侵害行为,就比如曾凡云暴力虐待张金芳的行为,有可能在其酒醒之后继续实施,而对于这种连续频繁的暴力殴打,张金芳在犯罪笔录中曾多次提到,周围邻居作证时也提及到曾凡云有时一天内两次将张金芳殴打脱光后撵出家门,可怜的张金芳只有全身赤裸的躲到小树林后面等曾凡云熟睡以后再偷偷溜回家中。
因此,对于曾凡云基于醉酒而短暂性的停止暴力行为,受虐者有理由相信殴打行为随时会继续,因而趁此时机予以反抗,符合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这个“紧迫性”的要件。
四、结语
笔者认为,虽然我国和加拿大、美国是属于不同法系的国家,但是在各个国家,使受虐妇女的权利得到保障的目标却是一致的,在世界各地,像本案中张金芳基于长期的家庭暴力而激愤杀人的案例数不胜数,针对此类案件,我国可以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将“受虐妇女综合症”纳入正当防卫的可采证据的范围内,作出对受虐妇女公平、合理的判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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