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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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06.27
•【字号】浙保监发[2008]69号
•【施行日期】2008.06.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保监发[2008]69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代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湖州市人事培训考试中心:
为加强农村保险营销队伍建设,完善农村保险销售和服务体系,促进农村保险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8]17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现予印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浙江省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工作由我局统一领导组织,各地区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工作由目前各地负责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机构具体实施,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和各保险代理公司负责本公司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申请及管理工作。
二、实施时间
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工作从2008年7月7日开始实施,各考点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考试的具体实施方案,并于7月4日前上报我局。
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工作从2008年7月开始实施,每季度授予一次。
三、系统管理
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和资格授予的工作均在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各考试中心和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及时升级操作系统,确保考试和授予工作顺利进行。
各单位可以从中国保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政务公开栏目中下载相关系统操作流程介绍。
四、相关要求
1.各保险机构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保险营销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加强农村保险营销服务网点建设和农村保险营销队伍管理,积极发展和建设农村保险营销队伍,完善农村保险销售和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农民、农业、农村风险保障体系中的作用。
2.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对照方案组织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联系人:宋旭芒、唐炯;联系电话:85777793。
特此通知
附件:浙江省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实施方案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七日附件
浙江省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实施方案
为规范农村保险营销员的管理,完善农村保险市场的保险销售和服务体系,促进“三农”保险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有
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8]1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以考试为主,授予为特例”的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制度,完善农村保险市场的销售渠道和服务体系,构建一支了解农民保险需求、诚信度高、能够被农民信任和接纳的农村保险营销服务队伍,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为农民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推进农村保险业务发展。
二、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获取方式及有关规定
拟在农村地区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取得《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
1.参加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2.少数有一定管理经验、威信较高的当地农民,由于年龄偏大,难以适应应试制度,由所属保险机构组织培训、推荐,经浙江保监局审核后授予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
取得《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只能在其住所所在乡镇地区销售产品,且不能销售投资连结和万能保险产品。
三、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方案
(一)考试方式
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使用全国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题库和试卷模版,合格分数线暂定为50分,以后根据实际考试情况进行调整,原则上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合格率不超过70%。
(二)报名条件及应提交的材料
1.报名参加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的考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农村户籍;
(2)住所在乡镇(不含县政府所在地的乡镇);
(3)受一家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或专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意向委托,拟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
该保险机构应在乡镇设有保险营销网点。
2.报名参加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报名表》(见附件1);
(2)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户籍证明文件复印件;
(4)住所地村委会提供的定居证明;
(5)保险机构委托意向证明文件;
(6)保险机构在乡镇设有保险营销网点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7)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
(三)考试组织
各地区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由当地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考务组织机构具体负责。
具体考务工作和流程参考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和流程。
四、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方案
(一)授予条件
1.申请授予的保险公司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乡镇设有保险营销网点;
(2)有适合在农村销售的保险产品;
(3)制订了农村市场的长期拓展规划;
(4)制定了农村保险营销员培训制度和培训计划;
(5)在农村保险营销队伍建设、农村保险业务管理等方面有健全的配套制度。
2.申请授予的人员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
(1)具有农村户籍;
(2)由乡镇的保险营销服务网点管理;
(3)年龄不低于40岁;
(4)住所在乡镇(不含县政府所在地的乡镇),且连续定居时间不少于15年;
(5)至少参加过2次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6)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7)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且在当地有一定威信;
(8)接受保险知识培训、法律及职业道德教育时间不得少于80小时。
(二)授予比例
原则上全省每年直接授予的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的人数不得超过年初全省保险营销员总人数的2‰,累计直接授予(包括按照浙保监发[2006]69号文件授予的人员)且仍在从业的人数不得超过全省保险营销员总人数的5%。
(三)授予流程
1.拟申请授予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人员填写《浙江省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申请表》(见附件2),并附相关材料,递交给所属保险机构;
相关附件应包括以下材料:
(1)农村保险营销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2)住所地村委会提供的定居证明;
(3)工作经历证明文件;
(4)接受保险业务、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培训的证明;
(5)其他证明文件。
2.所属保险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拟推荐的人员出具推荐意见,并将
申请人员的基本信息录入《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系统》;
3.各保险机构所属申请人员的申请材料由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法人汇总,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浙江保监局。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法人报送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授予农村保险营销员从业资格的请示;
(二)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申请表及相关附件。
4.浙江保监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公布拟授予资格证书的名单,并在浙江保险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接受社会监督。
5、公示结束后,浙江保监局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营销员发文授予资格证书。
五、相关要求
1.各保险机构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保险营销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加强农村保险营销服务网点建设和农村保险营销队伍管理,稳定和规范农村保险营销队伍,完善农村保险销售和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农民、农业、农村风险保障体系中的作用。
2.获得《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80学时的岗前培训,并取得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后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和《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由中国保监会统一监制。
获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0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8小时。
3.各地考务组织机构应对报名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严格执行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4.农村保险营销员信息应当纳入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各保险机构应妥善保存相关书面档案。
5.各保险机构应加强对农村保险营销员的管理和培训,落实农村保险营销员
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管理制度,建立农村保险营销员代理业务回访制度,规范农村保险营销员的销售和服务行为,切实为农民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
附件1:
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说明:1、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复印件、住所地村委会提供的定居证明及保险机构委托意向证明文件附在本表背面;2、报名编号前1-4位为机构统一代码,后5-10位为本次报名人员流水顺序号;3、户籍填写农业或非农。
附件2:
说明:1、其它相关证明材料附后;2、本表要求真实准确、字迹工整、不得涂改;3、“有关事项说明”栏应如实在“有”或“无”的括号中划“√”。
4、户籍填写农业或非农;5、主要工作事迹填写取得的主要工作成绩及取得的奖励等,需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