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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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国防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国防科技奖)申报、评审和管理等工作的质量,根据《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防科技奖的申报、评审、异议处理和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国防科技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以调动国防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鼓励自主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从而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国防科技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凡参与申报、评审和授予工作的人员,都有保守国家秘密和保护申报项目知识产权的义务。

第五条国防科技奖是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授予单位和个人的荣誉,成果知识产权的转移不影响其主要完成人获得国防科技奖的权利,同时,授奖证书也不作为界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国防科工委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国防科技奖的管理工作,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技奖评委会)负责国防科技奖的评审,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防成果办)负责国防科技奖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防科技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国防科技奖实行限额申报、限额授奖,每年评审一次。国防科工委科技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各有关单位的历史获奖情况、科研情况和成果登记情况下达其当年申报限额数,根据总的成果申报情况和科技奖励政策导向,确定当年授奖项目限额数量。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奖励范围内的科技成果,可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型号工程及项目研制成果,其范围包括:

(一)在武器装备及其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试验及相关工作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二)在主导产业型号工程和军民两用工程及其配套项目的科研、生产、试验及相关工作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三)应用于国防的先进工业技术和军民两用技术开发成果;

(四)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研究应用新技术而取得的国防科技成果;

(五)在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开发的国防科技成果。

第二类:预先研究及基础研究成果,其范围包括:

(一)完成武器装备预先研究项目取得的科技成果;

(二)完成国防基础研究项目取得的科技成果。

第三类:技术基础(不含科技情报)成果,其范围包括:

(一)研究制定的国家军用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标准化理论、方法和应用等研究成果;

(二)各级计量标准和校准装置、计量测试方法和测试系统、计量基础理论和新技术等研究成果;

(三)质量与可靠性理论、方法研究,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可靠性分析、试验验证和评价技术研究,可靠性技术及应用研究等成果;

(四)环境试验与观测、检测技术的研究与应用等成果。

第四类:软科学和科技情报成果,其范围包括:

(一)为制定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政策法规等提供决策依据而进行的研究中取得的成果;

(二)武器装备、重大工程和重大引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技术经济分析与论证等研究成果;

(三)为提高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分析研究现代管理理论并应用于实际而取得的成果;

(四)科技信息数字化资源的研发与建设、大型工具书编著、科技情

报理论和方法以及情报分析等研究成果。

第九条型号工程及项目研制类成果的奖励等级按下列指标进行综合评价:

(一)工程与技术创新程度;

(二)工程与技术难易程度、复杂程度;

(三)技(战)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

(四)成熟性、完备性与可靠性情况;

(五)综合效益(军事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六)应用情况与效果、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意义。

第十条型号工程及项目研制类成果奖励等级的评价标准:

(一)特等奖。在技术(含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十分复杂、难度极大,促进了科学技术、国民经济和武器装备跨越式发展,在国际、国内影响巨大,对推动国民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国防科技工业发展作用意义特别重大,综合效益巨大。

(二)一等奖。在技术(含系统集成)上有很大创新,显著增强了国防实力,对国防建设和国防科技工业发展具有重大作用;解决了难度大、复杂的关键技术问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理论上有较大深度,技术难度大或系统集成度高;技术很成熟、完备,可靠性高;主要技(战)术指标和性能参数达到国际同类技术和产品的先进水平;应用效果和潜在应用前景十分突出,取得了重大的军事、社会和经济效益。

(三)二等奖。在技术(含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突破,对本领域或行业科技发展有很大推动作用;解决了难度较大、较复杂的技术问题,拥有(或与其它单位共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理论上有一定深度,技术难度较大或系统集成度较高;技术成熟、完备、可靠;主要技(战)术指标和性能参数接近国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应用效果和潜在应用前景突出,取得了显著的军事、社会和经济效益。

(四)三等奖。在技术上有创新,对推动本行业或专业技术进步有明显作用;解决了技术难点;技术较成熟、完备、可靠;主要技(战)术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应用效果和潜在应用前景良好,取得了明显的军事、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预先研究及基础研究类成果的奖励等级按下列指标进行综合评价:

(一)技术创新程度;

(二)技术难易程度、复杂程度;

(三)技(战)术指标的先进程度;

(四)成熟性、完备性;

(五)综合效益(军事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六)应用前景、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意义、科学技术价值。

第十二条预先研究及基础研究类成果奖励等级的评价标准:

(一)特等奖。在技术(含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十分复杂、难度极大,实现了技术或理论上的跨越式发展,为武器装备的重大发展提供了成熟技术,在国际、国内影响巨大,对国防建设和国防科技工业发展作用意义特别重大,综合效益巨大,科学技术价值极大。

(二)一等奖。在技术(含系统集成)上有很大创新,显著增强了国防重大技术储备,对国防建设和国防科技工业发展具有重大作用;解决了难度很大、很复杂的关键技术或理论问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理论上有很大深度,技术难度大或系统集成度高;技术成熟、完备;主要技(战)术指标和性能参数达到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应用前景十分突出,有重大的军事、社会或经济效益,科学技术价值重大。

(三)二等奖。在技术(含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突破,对本领域或行业科技发展有很大推动作用;解决了难度较大、较复杂的技术问题,拥有(或与其它单位共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理论上有一定深度,技术难度较大或系统集成度较高;技术较成熟、完备;主要技(战)术指标和性能参数接近国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应用效果和潜在应用前景突出,取得了显著的军事、社会或经济效益,科学技术价值较大。

(四)三等奖。在技术上有创新,对推动本行业或专业技术进步有明显作用;解决了技术难点;技术较成熟、完备;主要技(战)术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应用前景良好,有明显的军事、社会或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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