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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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制度
1、涉外活动中,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既要热情友好、以礼相待,⼜要提⾼警惕,防范各种可能出现的情报收集活动;
2、对外接待要实⾏统⼀领导、分⼯负责。
在对外接待活动中,应从实际出发,规定参观区域、路线,有禁区的要明确标明禁区,向参观⼈员介绍情况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和安排,任何涉密单位不得擅⾃接待境外⼈员参观访问;
3、同境外⼈员洽谈业务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在业务洽谈中,除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外,不得超出或改变洽谈范围,更改洽谈⼝径;
4、如有境外组织、机构和⼈员来电、来函或来⼈了解情况、索取资料时,属于保密部分的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保密部门请⽰,不得擅⾃回复,更不得在回复中涉及国家秘密。
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确需提供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并通过⼀定的形式要求对⽅承担保密义务,所提供的秘密事项应当有⽂字记录;
5、凡因⼯作需要,外出考察、的⼈员必须经过审查,并在出国前接受保密教育,出国时不得擅⾃携带秘密⽂件、资料、物品等,确因⼯作需要携带的,应按照国家海关和国家保密⼯作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续;
6、出国期间应保持⾼度警惕,严格遵守我国保密法规,不在不
利于保密的场合谈论或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事项;
7、涉外⼯作⼈员要热祖国,保持民族⽓节,不做有损国格⼈格的事;严守纪律,严格执⾏请⽰报告制度;不拿原则作交易,不利⽤职权谋私利,⾃觉抵制腐朽思想侵蚀;懂得涉外保密知识和防间谍知识,具有应变能⼒。
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制度 [篇2]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加强我院涉外保密管理,防⽌涉外活动中发⽣失泄密事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条本制度适⽤我院各部门涉外交流、合作与谈判等的保密管理。
第三条涉外管理,指以各种⽅式与境外组织、机构和⼈员开展交往活动中的保密管理⼯作,涉及与境外机构或⼈员开展项⽬合作、举办有境外⼈员参加的各项会议以及涉密⼈员出境等各项业务活动的保密管理。
第四条保密提醒制度,是指对参与涉外活动⼈员适时提出保密要求,指出问题,及时制⽌的措施。
第⼆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科技处负责涉外活动审查⼯作。
第六条⼈事教育处负责出国出境管理。
第七条保密办公室负责审核涉外活动管理⽅案和重要涉外活动的现场监督。
第⼋条组织外事活动的部门负责根据业务⼯作需要,组织开展涉外接待、涉外会议、交流的过程管理和实施。
第三章制度内容及要求
第九条涉外活动的种类。
(⼀)根据涉外活动的性质,涉外活动主要分为:
1.因公出国(境):含参观访问、开展交流、合作和谈判等;
2.因私出国(境):见《中国科学院重庆绿⾊智能技术研究院涉密⼈员管理制度》;
3.因公涉外接待:含参观访问、开展交流、合作和谈判等;
4.召开涉外会议:含开展交流、合作和谈判等;
5.提供⽂件资料和物品给国(境)外⼈员;
6.其他与境外⼈员进⾏接触的涉外活动。
(⼆)根据涉外活动的'重要程度,涉外活动分为:
1.重要涉外活动:根据我院实际情况,重要涉外活动界定为国(境)外⼈员参与⼈数多、涉及⾯⼴、在政治、军事、外交等⽅⾯较为敏感的涉外活动;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涉密涉外活动。
2.⼀般涉外活动:除重要涉外活动以外的其它涉外活动。
第⼗条涉外保密管理策划
(⼀)各类涉外活动应经过审批后才能实施。
因公出国(境),组织部门和出国⼈员应熟知《中国科学院重庆绿⾊智能技术研究院出国(境)保密提醒》内容(具体见《中国科学院重庆绿⾊智能技术研究院涉密⼈员管理制度》相关内容);涉外接待、涉外会议等活动,组织或主要参与⼈员应熟知《中国科学院重庆绿⾊智能技术研究院涉外活动保密提醒要求》(见附件1)。
(⼆)组织部门应根据批准的涉外活动,组织制订《中国科学院重庆绿⾊智能技术研究院涉外活动保密⽅案》(以下简称《保密⽅案》,见附件2),明确保密事项,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执⾏保密提醒制度,并指定专⼈负责涉外活动全过程的保密管理。
(三)对重要涉外活动,由保密办公室负责进⾏保密检查,参与现场监督。
(四)《保密⽅案》的内容⼀般包括:任务性质、交流谈判的内容和⼝径、责任分⼯、保密措施和具体要求(活动事由、活动路线、参观项⽬、提供资料等)。
第⼗⼀条涉外保密管理实施
(⼀)涉外接待
1.接待外籍⼈员(包括外国⼈、外籍华⼈、华侨以及港澳台⼈员)参观访问,或开展交流、合作、谈判等,负责接待的部门须填写《中国科学院重庆绿⾊智能技术研究院因公接待外籍⼈员审批表》(见附件3),经有关部门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2.涉外接待必须制定《保密⽅案》,经批准后执⾏。
在制订和执⾏《保密⽅案》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接待部门及其⼯作⼈员应严格执⾏《保密⽅案》,未经批准不得擅⾃改变;
(2)任何部门和个⼈不得将境外⼈员带⼊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其它不对外开放的场所;
(3)对涉外参观路线中不允许境外⼈员参观的涉密物品和部门部位采取回避、转移或覆盖等措施。
对不允许拍照的部门部位,接待部门应设置“请勿拍照”的中外⽂标志;
(4)对聘请的外国专家、顾问以及合作项⽬中的外⽅⼈员,经科技处和保密办公室进⾏保密审查、保密委员会审批后,可提供其⼯作范围之内必需的⽂件资料,并与其签订《中国科学院重庆绿⾊智能技术研究院涉外活动保密承诺书》(见附件4);
(5)涉外接待活动中要注意保护我院与其他合作⽅的秘密。
应将有关保密事项纳⼊合作或协作合同中。
严禁将我院与第⼆⽅合作事宜、接触渠道以及在合作协议下进⾏的其它合作事项泄露给第三⽅;
(6)接待⼈员不得在涉外接待活动办理境外⼈员和随⾏⼈员托办的与⼯作有关的其他事宜,严禁在接待境外⼈员的会议室或办公室存放涉密⽂件资料和其它国家秘密载体。
(⼆)因公出国(境)
1.我院各类⼈员因公出国(境)参加对外科技交流、合作谈判等涉外活动,须填写《中国科学院重庆绿⾊智能技术研究院职⼯出国(境)审批表》(见附件5),经相关部门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才能实施。
2.我院各类⼈员因公出国(境)必须制定《保密⽅案》,经批准后执⾏。
制订和执⾏出国(境)《保密⽅案》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因公出国(境)应推荐政治思想过硬,业务能⼒和保密观念强的同志参加,并按照国家和我院有关规定办理因公出国(境)⼿续,执⾏保密提醒制度。
保密提醒内容包括:爱国主义教育、外事纪律须知、保密法规知识、保密法律责任、密品密件管理、通信保密和紧急情况处置等;(2)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出国(境)⼈员不得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国(境)。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国(境),必须使⽤保险箱随⾝携带,且⾄少两⼈同⾏;
(3)出席国际会议和出国学术交流、讲学、进修,所携带或邮寄出的⾮涉密业务⽂件资料、论⽂、讲稿,以及为国外刊物撰写的稿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在外出或邮寄前必须按照《中国科学院重庆绿⾊智能技术研究院宣传报道保密管理制度》相关要求进⾏保密审查;
(4)出国⼈员在国外期间要严防被窃-听、窃照,不得在旅馆、饭店、车船以及其它公共场所谈论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5)我院职⼯与国外同⾏建⽴学术交流关系,须报请主管院领导批准。
(三)召开涉外会议
1.负责组织召开或承办涉外会议的部门,须按照我院会议管理的有关要求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才能实施。
2.召开涉外会议必须制定《保密⽅案》,经批准后执⾏。
在制订和执⾏涉外会议《保密⽅案》的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严格执⾏我院涉外接待的⼀系列保密管理规定;
(2)涉外会议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如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涉外会议,必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并严格执⾏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科学院重庆绿⾊智能技术研究院涉密会议保密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3)提供涉外会议的对外宣传报道材料应执⾏《中国科学院重庆绿⾊智能技术研究院宣传报道保密管理制度》有关保密审查的规定;
(4)组织召开或承办涉外会议的部门及其⼯作⼈员,应严格执⾏涉外会议《保密⽅案》,未经批准不得擅⾃改变。
未经事先批准,涉外会议主办或承办部门不得安排国(境)外⼈员到我院参观或从事其它活动。
(四)对外提供⽂件资料或物品的管理
1.因⼯作需要对外提供⽂件资料和物品,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其内容必须经科技处和保密办公室进⾏严格的保密审查,并报主管院领导批准,明确发放⼈员、发放数量,以及回收和销毁的要求。
2.对外提供涉密⽂件资料和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3.涉外活动组织或参与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任何⽂件资料和物品,不得携带任何国家秘密载体或密品参加涉外活动。
第⼗⼆条涉外保密管理总结。
涉外活动完成后,组织或主要参与部门要收集整理涉外活动中的⽂件资料,编制《中国科学院重庆绿⾊智能技术研究院涉外活动总结报告》(见附件6),汇总总结涉外管理⼯作。
第⼗三条涉外泄密事件处理。
(⼀)涉外活动中要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防⽌泄密事件的发⽣。
(⼆)在涉外活动中如疑似发⽣或已经发⽣泄密事件,按照《中国科学院重庆绿⾊智能技术研究院保密突发事件的报告和应急处理制度》执⾏。
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制度 [篇3]
1⽬的和适⽤范围
为保守本单位秘密,维护国家和公司的利益,保护本单位⽣产经营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本单位对内、对外涉密活动、涉密会议、报道宣传等管理办法。
本制度适⽤于本本单位对内、对外涉密活动, 本单位科研活动、⽣产等过程召开的各种涉密会议、宣传报道⼯作。
2管理内容与⽅法
2.1涉外活动保密管理
2.1.1 坚持"内外有别,军民有别。
"的原则,外来单位参观、访问,应填写《参观申请表》事先报架⼦队主管领导批准后,由架⼦队长统⼀安排,明确接待⼈员及参观区域、参观路线和介绍内容。
凡属于国家秘密产品、设备、材料等,不能参观,不对外介绍。
在必要时应予遮盖,妥善看管。
严禁对在不对外的⼯程程序上进⾏摄像和摄影,确实需要的、必须经架⼦队长以及项⽬部领导批准。
2.1.2对外介绍中,应指定主要⼈,要明确题⽬,统⼀⼝径;⽆关的秘密图纸⽂件、图纸资料、⼯作记录本等不得对外;涉及秘密载体项⽬的,应经项⽬部领导批准,并填写"外事活动携带涉密载体保密审批表" (见附4、5)。
2.1.3来本队参观、检验产品,在逗留期间,应在与其产品、项⽬有关的范围活动,不得进⼊与其⼯作⽆关的范围和区域。
2.1.4外出⼈员携带使⽤的计算机内禁⽌留存任何涉密信息。
使⽤的活动硬盘应加密,专⼈负责,妥善保管。
在境外期间,不得在⽆保密措施的场合谈论项⽬秘密或起草秘密事项,以及泄露不宜公开的任务或事项,禁⽌利⽤电话谈及项⽬秘密内容,不得⽤电话答复密电。
凡需与对⽅交谈的涉密内容应通过稳妥的渠道告知对⽅。
2.2会议保密管理
2.2.1各种办公会、专题会等研究讨论、分析、决定的重⼤问题和事项未经公开前,到会⼊员不得私⾃泄密、扩散。
2.2.2研究部署⽣产经营的各类会议,到会⼈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保密制度,承担保密责任。
2.2.3参加涉密会议的个⼈记录簿及会议记录簿必须妥善保管。
⼀旦丢失,应⽴即向有关领导汇报。
2.2.4对泄露重要会议秘密的⼈员,本架⼦队将依照保密制度的规定,视情给予惩处。
2.3重要涉密会议保密⼯作管理
2.3.1架⼦队办公室负责指导会务准备事项的保密管理⼯作。
在具体业务⼯作中,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3.2筹备或召开会议期间,必须同步规划落实相应的保密设施,会前要向与会⼈员强调会议保密事项和要求,增加
保密防范意识。
2.3.3会场选址、⼈员、会场设备等,必须符合保密要求,异地召开会议,⽂件材料、⼯作⼈员、计算机、摄像机、车辆保障等必须指定专⼈操作,具体由本队⼈员携带或提供,本队保密办公室负责对异地会场保密保障措施的审查。
2.3.4会议⽂件、计算机信息、拍摄录像带的密级,按会议的最⾼密级来设定。
对涉密⽂件、计算机信息、摄影要采取与密级相适应的保密措施,配备经过架⼦队主管领导认可的保密专⽤设备。
2.4会场的安全保密
2.4.1会场的选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与会⼈员范围,并根据会议涉密程度设定必要的控制区域,未经批准⽆关⼈员不得进⼊。
2.4.2会场使⽤的扩⾳设备,其⾳响分贝值不得覆盖到会场周围有他⼈活动的区域。
2.4.3会场⼯作⼈员须经过严格审查。
2.4.4严禁⼿机、BB机等通信设备在会场的使⽤,会场应开启⼿机⼲扰器。
2.4.5会上使⽤的计算机应采取有效的防病毒。
2.4.6由保密办公室负责涉密会议会场的保密检查⼯作。
2.5会议资料信息的安全保密
2.5.1存储会议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包括软盘、硬盘及光
盘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按所存储信息的最⾼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件进⾏管理。
(2)不能降低密级使⽤,不再使⽤的媒体应在保密办公室的监督下及时销毁。
2.5.2会议涉密材料包括⽂字、图像、资料、录⾳带等,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会议⽂件准备之前,要制定密级,由架⼦队主会⼈员按定密制度具体负责。
(2)⽂件需外部单位印刷、装订时,必须选择国家保密局确认的有保密资格的单位承担,严禁到⼀般印刷⼚或社会上的誊印社缮印复制。
打字、复印、印刷会议秘密⽂件过程中的蜡纸、衬纸、废页和作废件应及时销毁,对外联系涉密会议材料的印刷须有双⽅签订的保密协议书。
(3)涉密计算机打印输出的涉密⽂件以及会议中的图像、录⾳带应按相应密别进⾏管理。
(4)确定印发⽂件份数,属于会议涉密材料要有密级标识及顺序号,发⽂单位应按相对固定的发⽂顺序号分发与会代表,并严格分发登记、交接、收回、销毁⼿续,统⼀由架⼦队主管⼈员负责。
2.6本制度⾃2012年2⽉16⽇起施⾏。
【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