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信贷基本制度及重点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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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业务经营范围、信贷资源投入、审批权限、创新权限等方面区别对待 限制不具备条件的分支机构的小微信贷业务经营权限
第六条 从业队伍:“专家治贷”
p
小企业金融业务主 管部门及小微中心 营销管理人员
专业类营销序列(小 企业金融业务)专业 资格 其主要负责人还须具 备信贷A类中级(含 )以上专业资质
p
Ø
小微企业融资业务 调查人
信贷B类初级(含) 以上专业资质
p
小微信贷业务审查 和审批人
信贷A类中级(含) 以上专业资质
Ø
Ø
p
Ø
Ø
小微企业主融资业 务调查人
信贷C类初级(含) 以上专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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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小微客户融资限额 Nhomakorabeap单户小微企业
p单户微型企业
p单个小微企业主 (经营性)
p关联企业及小微企业 主构成的关联方整体
不含强担保融资 我行总余额 含强担保融资 我行总余额 含强担保融资 银行业总余额
第三章 评级、授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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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小微客户融资期限与用途
短期融资产品 融资期限与用途
(融资期限需与还 款资金来源匹配, 避免短贷长用)
一般用于日常经营,包括但不限于购 买原材料,支付员工工资、水电费、 运输费用、差旅费、租赁费用,偿还 短期债务,置换他行融资等 一般用于扩大再生产,包括但不限于 购买、新建、装修经营用房,购置设 备、专利,置换现有债务等
微型客户 3家 5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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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客户禁入要求
p p
持续经营不满1年的小微客户 “裸贷”客户:在我行账户收支金额明显低于其经营规模和我行 融资同业占比水平的小微客户
p强担保融资或产品管理制度允许准入的,可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四条
异地客户管理要求
p 执行总行境内法人客户跨区域信贷业务管理相关规定(工银规章[2016]72号)
第十九条
p p p
特殊客户评级规定
在我行仅办理强担保融资的小微企业,可直接认定为N级 符合总行供应链融资相关规定的小微企业,可执行供应链融资相关政策 符合总行违约定义的小微企业,可直接认定为B级(不限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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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p
小微客户授信管理
小微客户办理的表内外融资业务及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纳入统一授信管理,执行《小微客户 授信管理办法》(工银规章[2016]117号)
p
保证人保证能力估算
Ø 小微客户作为保证人的,可按小微客户授信管理办法测算,也可按近半年内小微企业及其业主 名下可用于偿还付息性债务的净资产测算,例如:
金融资产日均余额+期末房地产价值-付息债务总余额(包括银行业融资总余额及已掌握的民 间融资总余额)-为第三方融资提供的保证责任余额(含本次新增保证责任)>0
第四十六条 放款流程 第四十七条 贷款收回流程 第四十八条 其他规定(一)
第四十一条 强担保项下小微企业信贷业务流程
第四十二条 尽职调查人员职责
第四十九条 其他规定(二)
第 五 十 条 其他规定(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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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小微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主要环节
市场规划 业务拓展 尽职调查
审查审批
放款核准(作业监督)
因本次政策调整需从内部口径调出的小微客户,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给予
不超过3年的过渡期(至2019年末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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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微信贷管理基本规定
1.3 评级、授信管理
第十六条 小微客户评级范围
第三章 评级、授信管理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小微客户评级流程
小微客户评级推翻 特殊客户评级规定 小微客户授信管理
第三章 评级、授信管理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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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抵押担保管理
异地抵押物
可接受的抵押物:
Ø主要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 物、建设土地使用权 Ø一般不得将存货、设备、无形资 产抵押作为主担保方式
Ø
审慎评估并严格落实存续期管理
Ø
抵押物位于发放贷款的二级分行辖区之外,一般需报 一级(直属)分行审批;一级(直属)分行也可向小 微中心或管理能力较强的二级分行转授部分审批权
Ø Ø 上述测算保证能力不足的,不能作为主担保方式 一般公司法人作为保证人的,执行公司客户相关规定
Ø
将保证作为主担保方式时,一般需同时占用保证人和借款人的授信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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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微信贷管理基本规定
1.5 融资产品管理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融资产品范围 产品执行制度 融资期限与用途 禁止性用途 信用等级要求 还款管理要求 定价管理要求
质押担保管理
p
特定权利:支票、本票,银行承兑汇票及我行认可的商业承兑汇票,国债、金融债券等债务融资工具,存单,理财产品, 账户贵金属,积存贵金属,标准仓单,提单,保险单 其他符合总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质押物
Ø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p p
抵(质)押率和押品评估要求
依据变现难易程度、变现价值、变现费用等合理确定抵(质)押率 对于押品增值过快或价值波动较大的,须谨慎掌握抵押率
存续期管理
贷款回收等
贷前
贷中
贷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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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信贷业务审批流程
调查
审查
审批
Ø 一般执行双人调查 Ø 标准化程度较高的业务: Ø 小微中心受理的业务: 单人调查(具体遵照产品管理制度执行)。 一般应增加两个环节 Ø 贷款经办支行负责人调查复核 Ø 小微中心负责人审查复核
Ø 适用简易流程的强担保项下小微信贷业务:
p
与公司客户存在管理关系、须与公司客户进行统一授信的小微企业,可纳入内部口径小微客户 管理,具体产品与授信对应规则如下:
经营型物业贷款、固定 资产构建贷款等中长期 贷款产品 衍生品交易 衍生交易专项授信 项目融资专项授信
其他融资产品
非专项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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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微信贷管理基本规定
1.4 担保管理
第二十一条 小微信贷担保 基本要求 抵押担保管理 质押担保管理 抵(质)押率要求 押品评估要求 保证担保管理 补充要求
3000万元
5000万元
500万元
3000万元
300万元
1000万元
1亿元
1亿元
1亿元
5000万元
2000万元
2亿元
p一级(直属)分行可根据本地市场和本行管理能力向下调整单户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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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微信贷管理基本规定
1.2 客户准入
第九条
小微企业基本准入
第十三条
客户禁入要求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小微企业主基本准入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从业队伍管理要求
单户融资限额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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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整体目标
规范小微信贷业务经营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控信贷风险
第二条
小微客户范畴
国标(农林牧渔业除外)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融资主体: 小微企业
个体工商户
小微企业主 (含其配偶)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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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小微信贷业务
p小微企业贷款
Ø小微企业短期贷款 Ø中长期贷款 Ø循环贷款 Ø账户透支 Ø贸易融资 Ø逸贷公司卡 Ø单位卡透支等
微型企业评级
新业务发生,需发起独
立评级流程
小微企业主通过个人客户信用评分模块进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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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p
小微客户评级推翻
小型企业客户原则上采用机评等级,机评等级不能反映真实信用状况的可向上推翻(最高不超过2级)
小型企业评级推翻 其中:小微中心权限客户 单户500万以下的客户 报一级(直属)分行审定 可授权小微中心所在行审定 可随同信贷业务授权二级分行审定
p
新购置1年以内的房地产,可按购置价格直接认定押品价值(关联交易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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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可作为主担保方式的保证方式
Ø Ø Ø
保证担保管理
p
经我行准入的专业担保公司保证担保 贸易融资核心企业为上下游小微企业提供的保证担保 总行及一级(直属)分行认可的其他保证方式 Ø 针对特定客户群,通过细分市场规划,采用一般法人、小微客户保证担保 Ø 对区域信用环境好、单户融资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客户群,通过个性化融资方案,采 用互保和联保方式
第三十六条 小微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主要环节 第三十七条 细分市场规划职责划分 第三十八条 信贷业务审批流程 第三十九条 评级、授信、押品评估 和业务审批流程 第 四 十 条 授信项下授权审批制适用范围
第三章 评级、授信管理
第四十三条 审查人员职责 第四十四条 审批人员职责
第四十五条
GCMS系统标准化风险视图
中长期融资产品
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用于股本权益性投 资,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 禁止性用途 除已明确可用于经营用房购建的产品外,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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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信用等级要求
p
对信用等级不符合具体产品准入要求的客户,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可按以下原则办理
Ø 原业务审批权在一级(直属)分行的,经二级分行行长调查复核、一级(直属)分行有 权人审批同意
小微信贷基本制度及重点产品
普惠金融事业部
2017.10
1
目录
一、小微信贷管理基本规定 二、小微信贷新产品介绍
2
一、小微信贷管理基本规定
重在为小微金融业务搭建基础管理框 架,明确基本方法和标准,突出关键管理 要求,删减了原制度中繁杂的管理细则, 为分行预留了一定的灵活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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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微信贷管理基本规定
p
风险闭环管理
Ø 前端做好市场规 划,指导后续业务 拓展和风险管理 Ø 后端做好违约贷 款风险成因分析, 反馈给规划、销售 、尽调、审批等环 节
p
风险与效率兼顾
通过客户分类提 高风险管理针对 性,精简流程
Ø
Ø
Ø
Ø
Ø
Ø
Ø
Ø
采用批量化管理 手段,强化市场 规划、贷后非现 场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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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p p
经营机构分类管理
p小微企业表外业务
Ø信用证 Ø银行承兑汇票 Ø保函 Ø衍生品交易 Ø其他承担小微客户信用风险的 表外业务
p为小微企业主提供的经营用途的贷款
Ø个人经营贷款、个人助业贷款、个人商用车 贷款等经营性贷款业务 n不包括为小微企业主办理的信用卡、个人住 房贷款,以及消费用途的个人贷款业务
强担保融资:法人客户优质金融资产质押融资、法人客户优质机构信用支持融资、个人客户低风险质物质押融资
Ø 原业务审批权在二级分行及以下的,经二级分行行长或主管小微信贷业务审批的副行长 审批同意
第三十四条
还款管理要求
p p p
期限在1年以上的小微贷款,一般采用分期还款方式(强担保融资除外) 依据借款人还款现金流设计具体还款计划 产品管理制度允许的,可设置还款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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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微信贷管理基本规定
1.6 流程与职责
行业准入 “小额化”准入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异地客户管理要求
客户批量准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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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行业准入
p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行业(绿色)信贷政策
第十二条
“小额化”准入
p p p
逐步提高单户融资500万元以下的业务占比 限制进入关联关系复杂的小微客户 限制小微客户融资业务合作银行数量
小型企业
一般不超过 最多不超过 5家 7家
第三方提供押品
Ø
第三方抵押物权属人不涉及经济纠纷、不存在申请破 产或即将破产的情况,同意配合办妥抵押登记 抵押物权属人与借款人之间不存在未履行的债务关系 原则上不得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不动产作抵押
Ø
易处置 易变现 易监测 易保管
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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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可接受作为主担保方式的质押物
Ø Ø Ø 保证金 黄金等实物贵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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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p
小微客户评级范围、流程
在我行办理融资业务或为第三方在我行融资提供保证担保的小微客户,均需进行信用评级或评分
执行《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及相关细则
评级有效期终止前(评
小型企业评级
一般与信贷业务流程合并发起
由信贷业务审批人审定 以机评等级为准
级认定之日起12个月或 每年8月31日前)若无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总则 客户准入 评级、授信管理 担保管理 融资产品管理 流程与职责 存续期管理 其他规定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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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微信贷管理基本规定
1.1 总则
第一条
整体目标
第五条
经营机构管理要求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小微客户定义
小微信贷业务范畴 小微信贷管理原则
33q无法通过网络核实抵质押登记结果则登记手续原则上须实行换手管理q管户客户经理和尽调人员不应单独代表我行办理相关抵质押登记手续保证抵押q双人与保证人当面核保q双人对抵押物进行现场勘察签订借款相关合同办理质物交付冻结止付等手续q双人核对并见证作业监督环节换手管理第五十九条业务依据小微企业贷款展期和重组公司客户相关规定小微企业贷款再融资续贷相关规定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展期和重组个人贷款合同要素变更管理相关规定个人经营贷款再融资小微企业续贷相关规定小微信贷产品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不许展期重组的除外产品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不许展期重组的除外45第六十条小微企业信贷资产质量分类小微企业主贷款质
第十五条
客户批量准入要求
p 强化市场规划工作,加紧目标客户库建设,做好目标客户批量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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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其他重要变化
p p p
行业准入方面,取消了对公共事业服务等行业的限制,统一执行我行行业政策 废止了“不得向同一经营实体同时发放个人经营贷款和小企业贷款”的限制性要求 允许与一般法人客户关联的小微企业在纳入一般法人授信管理的前提下,继续适用 小微客户政策、产品和流程
(工银规章[2016]217号、工银规章[201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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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小微信贷管理的基本原则
p
责权利统一
赋予贷款行必 要的经营权限 明确贷款行的 风险管理责任
p
原则性与灵 活性相统一
总行搭建基础框 架、明确基本方 法和标准 分支机构采用细 分市场规划等方 式制订细则
p
小额化原则
合理限制客户在 我行及同业融资 总量 在产品、流程方 面为小额信贷创 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