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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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定义

第一种,不会导致病人提前死亡而能帮助病人减轻病痛的纯粹安乐死

第二种叫作间接安乐死,它能够帮助患者缓解病痛,但随之而来的是会加速病人死亡;

第三就是通常所说的积极安乐死,这种安乐死的直接目的就是加速病人死亡从而帮助病人彻底摆脱病痛,使其不再感受到痛苦;

第四,是与积极安乐死相对立的消极安乐死,它是指在病人身患现有技术无法治愈的病症而临近死亡时,为了避免病人承受更多的肉体上的痛苦而不对其采用生命延长设备,让其病情自然发展;

第五,特指二战时期希特勒政府实行的对无价值的生命的杀害行为,这种行为被国际社会公认为是一种野蛮的暴力行径?。

符合安乐死的条件

①人患有不治之症,且临近死亡。②病人肉体上承受难以忍受的极端的病痛折磨。③病人本

人要求或者同意加速死亡

不同意安乐死的原因

(1)人的生命权不仅属于个人,也属于社会和国家,个人无权支配、处分生命权。即使是危重的病人亦没有选择死亡的权利。

(2)安乐死违反了人道主义的精神。尽管安乐死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它到底还是剥夺了人的生命。这有违人道主义的最基本的原则,也与中国刑法的立法精神相违背。

(3)违反医生的职业道德。治病救人是医生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这一职业道德要求其必须尽力挽救病人的生命,而非实施相反的行为。只要病人还有一口气在,医生就该竭尽全力挽救他的生命,而不能坐视病人死亡,更不能帮助病人提前结束生命。

(4)安乐死被合法化以后,极有可能会被某些心怀E测的人利用,成为这些人实施杀人的工具。病人的家属为了分得遗产或者为了减轻给病人治病而带来的压力,极有可能会通过实施安乐死而达到目的,一旦安乐死行为合法化,就使得这些别有用心之人的行为有了逃过法律制裁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助长这些人的气焰。医生也有可能接受病人家属的贿赂或者为了其他的不良动机和目的,jr而对不符合实施安乐死条件的病人采取安乐死。

(5)尽管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得医生在确定病人所患疾病上有了更多可以利用的方法,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一定不会出现误诊,现实生活中也经常出现误诊的情况。医生在给重症患者确诊的时候也不例外。如果允许医生实施安乐死,出现误诊时很有可能造成病人枉死。这是对病人的不负责任,是对生命的挑战,存□t在很大的隐忧。

(6)安乐死合法化后,容易使病人错过三个机会:第一是病人可以自然改善的机会,病人的病情可能会出现“奇迹”;第二是通过继续治疗而彻底康复的机会,经过治疗,病人完全有可能彻底康复;第三是有可能通过使用某种新的治疗方法使患者得到全面治疗的机会。

(7)一定程度上会阻碍医学的发展。医学的进步总是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前进的,是随着医生不断地客服治疗困难而取得的,如果一味地同意安乐死,则会使医生丧失钻研疾病的

机会,进而阻碍医疗进步。

学者者的观点又可以分为两类,其中一种主张在现有刑法框架下,通过刑法解释就可以使安乐死合法化,这种主张被称为形式的安乐死合法理论;另一种观点主张,在我国现行刑法的框架下安乐死是违法的,但安乐死实质上是不违法的,应通过立法将安乐死合法化。下面依次详细介绍两种主张。

形式安乐死合法理论

这种观点试图在我国现行刑法的框架内,通过刑法解释来寻找支持安乐死合法化的根据。其中又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规定为范围的行为要受到刑罚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则不能给与刑罚处窃,前半句是积极的罪刑法定主义,后半句是消极的罪刑法定主义,根据后半句,安乐

死在中国是合法的?。原因在于,现行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安乐死是非法的。这种观点的最大弊端在于,没有将安乐死和嘱托杀人、同意杀人罪区分来。尽管我国刑法并没有像日本刑法那样明确规定嘱托杀人罪、同意杀人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将嘱托杀人罪、同意杀人罪作为一种犯罪类型来处罚。依据这种观点,将安乐死看作是故意杀人罪的一种表现形式,这样解释也并没有违反罪刑法定的原则,故这种理论是站不住脚的。第二种观点主张,从犯罪构成的要件分析,安乐死不满足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它认为,目前中国的犯罪构成要件采用的是四要件说,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首先,从犯罪主体来看,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凡是符合这个条件的公民都可能成为故意杀人罪的主体;而安乐死的主体是医生,具有特殊性。接着从犯罪的主观方面而言,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即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安乐死的行为人是出于对身患绝症承受着巨大痛苦并且临近死亡的病人的同情,目的是为了帮助病人减轻痛苦,并不具有杀人的故意,前者主观上是恶的,而后者主观上是善的。再次,从犯罪客体上比较,故意杀人罪侵犯的是受刑法保护的生命权,而安乐死并没有侵犯病人的生命权,安乐死是由于病人承受巨大的身体痛苦,病人为了摆脱这种痛苦而选择地一种具体的死亡方式。

2、实质安乐死合法理论

目前,在我国刑法学界,只有极少数学者支持这种形式合法理论。多数学者认为,在现行刑法规定下,安乐死的确是非法的,但是如果不把安乐死和普通的故意杀人行为加以区分,则欠妥当;应该通过专门的立法使安乐死合法化,这种主张即为实质合法理论。

在它看来,安乐死合法化至少有以下四大好处:

(1)符合人道主义要求。人道主义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要尊重生命,但是如果一个人已经身患绝症,整日遭受病痛折磨,如果一味地强调生命的长度,则只能增加病人的痛苦,这对病人而言不是幸福,反而是一种折磨。当病人提出安乐死要求时,我们应该满足他的要求,这是对病人生命权的一种尊重,符合人道主义要求。(2)是对病人生命处分权的尊重。这种理论认为,安乐死并不是对生与死的选择,而仅仅是死亡方法和死亡时间的选择,病人可以选择继续忍受极端痛苦而在不久后

死去,也可以选择不再忍受这种痛苦而早些死去。人既然有生存的权利,就应该有支配生命的权利,而尊重病人对死亡方法和死亡时间的选泽,其实就是尊重病人生存权的一种表现。

(3)符合社会利益。这种观点认为,犯罪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理应受到法律的处罚,而安乐死不仅没有社会危害性,反而对社会还有好处。首先,它可以减轻医生的负担,保证医生能有更多的精力去治疗那些有望能康复的病人;其次,对病人实施安乐死能够使病人家属早日回到正常的生活学习中去,从而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

(4)符合刑罚目的。首先,从特殊预防的角度看,医生是出于对身患重病且备受病痛折磨的病人的同情才对病人实施安乐死,主观上不是恶意,而且也不会给社会带来危害,如果对这种行为进行处罚,不但无法实现刑罚目的,反而会引起人们对法律的质疑。再者,从一般预防的角度而言,刑法之所以具有威慑作用,能够防止犯罪,就是公民相信刑法裁判具有公正性、合理性,如果对实施安乐死的医生进行刑法处罚,无法发挥刑法的威慑作用。

中国与安乐死有关的刑事案件

中国和日本一样,目前尚没有关于安乐死的专门法律,中国现行刑法也没有曰本法律规定的自杀关联罪和帮助自杀罪,在审理安乐死案件时,经常涉及到刑

法第232条和第261条的内容。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轻微的,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261条规定,对老年人、儿童、患病的人等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的人,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情节恶劣者,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在研究罪与非罪的问题时,还会涉及到刑法总论中有关犯罪定义的内容,根据刑法第13条规定,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行为都是犯罪,要受到刑罚处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下面结合具体案例论述这些刑法规定在安乐死案件中的具体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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