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章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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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本社的活动行为,根据国家及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是在农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遵循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赢余返还的原则,按照本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社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四条本社努力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组织成员开展生产经营,扩大产业规模,提升产品质量,提高成员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降低风险,依法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

第五条本社名称: 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社住所: 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镇____________村____________号。

本社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_位成员组成。

本社业务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的种植; __________________销售。

第六条本社出资额由成员认缴的出资总额组成。

第七条成员认缴出资额后,本社向成员签发出资清单,作为所有者权益和赢余分配的依据,并以记名方式进行登记。

第八条本社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______万元整,成员的姓名(名称)、住所、成员出资额、出资方式、所占比例及出资时间如下 :
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住所出出资额占注册资出资时间(注册号) 资 (万本的比例%
第九条 成员部份或者全部出资额,经成员会大会审议通过,可以在成员之间转让,也可以向符合 成员条件的非成员转让,向非成员转让出资额的,原成员在同等条件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条 凡从事与本社同类或者相关产业,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或者经营、服务能力,具有彻底民事行 为能力的农民、组织或者其他人员,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自愿提出入社申请,自愿出资,经成员大 会讨论通过,即可成为本社社员。

第十一条 成员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社成员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享有按出资金额和交易额参加赢余分配权;
(四)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有权拒绝本社不合法的负担;
(六)有权申请退出本社;
(七)享有本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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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及本社各项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二)按本社规定的成员出资额,承担责任;
(三) 严格履行与本社签订的各项协议或者合同,按规定的生产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生产、提供产品;
(四)积极参加本社组织的学习、培训等各项活动,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五)根据社内工作分工,发扬互助协作精神,积极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六)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财产,爱护本社设施;
(七)承担本社认为需要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三条成员退出本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承担字据,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

退社后,其入社出资额于该年度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

合作社公共积累不能分配 ,并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不履行成员义务;
(三)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伤害;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罚的。

第十五条成员死亡的,其成员资格和出资额,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由其具有入社条件的继承人继承。

继承人不愿意入社或者难以继承的,可按本章程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六条成员办理退社手续后,应到原工商登记机关并依法办理合作社成员、注册资本等事项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本社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执行监事等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成员大会由全社成员组成。

第十九条成员大会的职权:
(一) 修改章程;
(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赢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和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需要社员大会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时召开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二十以上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召开暂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成员大会应当有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方式,也可以按交易额与出资额结合实行一人多票方式,但单个成员拥有的表决权最多不得超过总票数的百分之。

第二十三条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个成员最多只能代理名成员。

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以上的成员允许,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理事
人组成,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 1 人,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向成员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等有关事项;
(三)讨论决定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四)讨论决定入社、退社、除名和继承;
(五)讨论决定对成员与职员的工资、奖励和处分;
(六)聘用或者解雇本社职员;
(七)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
(八)履行章程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2 次。

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允许方可形成决定。

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应邀请执行监事列席,必要时应邀请成员代表列席。

列席者无表决权。

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允许见时,须将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理事会会议,执行监事表决实行一票制。

第二十七条理事长的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日常工作,负责召开理事会议;
(二)根据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三)组织拟订本社内部业务机构和各项制度;
(四)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
(五)提请礼聘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六)组织落实本社的各项任务;
(七)履行本社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执行监事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

执行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 5 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执行监事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及赢余分配情况;
(三)监督成员履行义务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工作报告;
(五)列席理事会议,向理事会提出工作建议;
(六)提议暂时召开成员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本社理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并依法登记,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本社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

本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成员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三十三条本社为每一个成员设立成员财产帐户,用于记载成员出资和应当量化为成员的财产份额。

第三十四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
(一)、成员出资额;
(二)、赢余分配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
(三)、未分配利润;
(四)、金融机构借贷款;
(五)、政府扶持资金和接受的捐赠;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五条成员出资属于该出资成员所有。

本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应量化为积累形成时每一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政府扶持和其他组织、个人赠予本社的资产,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并平均量化为每一个社员的份额,用于本社的发展。

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本社资产。

第三十六条本社按日历年度进行会计核算。

理事会须在每一季度(或者每月)终了时将上期财务收支情况向成员发布。

理事会须于每年月日前向成员大会提交上年经监事会(执行监事)审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

第三十七条扣除当年生产成本、经营支出和管理服务费用等,年终赢余按下列项目顺序分配和使用:
(一)公积金,按赢余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能力、奖励及亏损弥补;
(二)公益金,按赢余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风险金,按赢余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本社的生产经营风险;
(四)赢余返还,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按交易额和出资额进行统筹分配。

上述分配项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本社的经营期限为,从本社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本社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成员出资额、业务范围等发生变化时,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本社遇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予以终止:
(一)规定的解散事由浮现;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的;
(五)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

第四十一条本社决定终止后,由成员大会选出 ______人组成清查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批准。

本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所欠职员劳动工资;(3)缴纳所欠税款;(4)抵偿债务;(5)按成员认购出资额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完毕后,应及时向成员发布清算情况,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修订,由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应报农业(农经)主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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