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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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4.04.16
•【字号】宁人社发[2014]19号
•【施行日期】2014.04.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人社发[2014]19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宁东基地管委会: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审批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满50周岁的女职工,在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工作年限达到或超过本人整个工作年限三分之一,如转岗到工人岗位(含内部退养、解除劳动关系)工作满3年以上,以其现岗位认定身份。

二、女性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身份在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之间相互转换的,其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中的职工参保缴费记录累计达3年以上,其参保身份按照职工认定。

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原编制内劳动合同制职工,其退休年龄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机构统一确定。

四、本通知从2014年4月12日起执行,以前我区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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