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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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了加强大庆石化公司消防设施、器材管理,提高公司防灾、抗灾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
2 范围和定义
本规定合用于大庆石化公司所属各单位专门用于预防、扑救火灾和在火灾现场防护、救生使用的消防设施、器材等的管理。
定义:消防设施是指固定式火灾报警系统及灭火系统 (含挪移式消防炮);消防器材是指各类灭火器、消防带、消防带接扣、消防枪头等。
3 职责
3.1 质量安全环保处是公司消防设施、器材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的制定、修订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参加并监督建设项目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参加并监督在用装置消防设施、器材的新增、改造及更新的管理。
负责采购过程中消防设施、器材技术参数、质量要求的提出,组织签订技术协议。
负责组织消防设施的定期检测;负责消防设施、器材报废的审批;组织开展消防新技术、新装备的研究和推广应用工作。
3.2 消防支队负责公司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管理、检查及监督。
负责职责范围内消防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参预开展消防新技术、新装备的研究和推广应用工作;配合各二级单位进行消防设施使用、维护、
保养等的培训、指导。
3.3 机动设备处负责界区内消防设施检维修管理。
3.4 电子商务部负责消防设施、器材的采购管理。
3.5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新改扩建项目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
3.6 生产运行处负责消防设施正常运行管理。
组织编制、修订消防设施操作规程及执行情况检查。
3.7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办公区域等职责范围内消防设施、器材管理。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办公区域等职责范围内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
3.8 各二级单位参照公司机关相关部门的职责落实各职能科(处) 室的管理责任,执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
做好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
4 管理程序
4.1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地方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严格执行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检测、维护、使用、维修和报废标准。
加强各类消防设施、器材管理,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
4.2 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必须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凡是本单位配备、管辖的消防设施、器材,必须由本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应纳入安全和设备管理工作中,设专人负责,建立消防设施台帐。
要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试验等,并做好记录。
岗位人员应每班对本岗位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并记录消防设施、器材的完好、盘车、试运行等情况。
基层单位管理人员每周、二级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每月应至少对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等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
各级安全消防监督管理人员要对消防设施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3 各单位要加强岗位人员的消防设施、器材原理、使用、维护、保养等知识培训,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演练中应尽量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试用,确保员工全面掌握本岗位消防设施情况,要做到懂原理、会保养、会操作使用。
4.4 消防设施、器材的新增、更新及改造
4.4.1 生产维护新增、更新消防器材,由所在单位将采购计划上报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报质量安全环保处审批,报电子商务部组织采购。
公司机关各部门对本单位消防器材的新增、更新计划进行审批。
4.4.2 建设项目消防设施、器材配备管理。
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消防设施、器材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消防设施、器材的设计及其审查、验收,确保符合国家标准,并列入资金概算,具体执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4.4.3 公司范围内配备的消防设施、器材由公司统一采购。
每年初,由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对消防设施、器材的供方相关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合格供方。
消防设施、器材的采购要优先考虑产品质量优越、性能可靠、操作简单、维护方便,确保公司各类消防设施、器材始终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对于比较复杂、技术含量高、投资较大的消防系统,由质量安全
环保处和消防支队组织技术交流或者现场演示,确定采用的方案,签订技术协议。
在消防设施、器材使用过程中发生严重问题的,质量安全环保处和消防支队可将问题反馈到电子商务部,建议取销其供应商合格供方资格,电子商务部按照供应商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对供应商进行处理。
4.4.4 电子商务部和使用单位应检查所采购的消防产品及包装物上是否标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电话、注册商标、产品的中文名称、型号、规格;是否有产品合格证、生产日期;对报警、防火门、消防应急灯具等需要安装的工程产品,还需附产品的安装说明书等。
还应核对产品的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性能指标是否与该产品市场准入的相关证明材料一致。
同时还要对消产品的包装完好情况及产品是否缺损等进行检查。
4.4.5 不得采购未经消防强制性认证、认可或者未经消防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失效或者被公安消防机构和相关部门住手生产、销售和安装的产品。
4.5 消防设施、器材日常管理
各类消防设施、器材必须按照要求在醒目部位设置消防标志。
消防设施、器材要定期粉刷油漆(除另有规定外,消防设施、器材一律涂红色油漆),避免外表腐蚀。
对各类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维护、保养、试运行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处理结果、采取的措施等要进行记录。
4.5.1 消防泵房(站)的管理
(一)消防水泵房、泡沫泵站是重要的消防设施,各单位要加强
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严禁将泵房(站)改作它用或者乱放杂物,保持室内整洁,四周道路畅通。
泵房(站)的管理应纳入设备创完好管理活动中。
(二)在泵房(站)临近操作的明显位置应设有工艺操作流程图
和操作程序说明,操作流程图醒目、直观,操作程序简洁、准确、实用。
低压和暂时高压消防系统消防水泵能在接到火灾报警后2 分钟内
投入运行,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水泵应为自动控制。
(三)消防泵房(站)机泵、备用泵、仪表、电器、罐等应保持
完好,零部件齐全,机泵运行时振动符合规定,压力、流量满足设计要求。
(四)消防水泵房(站)及其配电室应设事故照明,连续供电时
间不少于 20 分钟。
消防泵房(站)应设报警电话。
(五)建立 24 小时值班制,有专人负责,对于消防泵房(站)出
现的故障要即将处理,时刻保持战备状态。
消防水泵、泡沫泵等按照公司《机动设备管理制度》规定定期润滑、维护和保养,每周试运行1 次,内燃机每周试机一次,认真填写运行和润滑记录。
内燃机的优
良储备量应能满足机组连续匀转 6 小时的要求。
(六) 消防水源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水
池应设水位标志,确定警戒水位,应安装自动补水系统。
(七) 使用后的泡沫灭火系统应即将清洗,吹扫干净,防止锈蚀,泡沫罐及时填加灭火剂。
(八)泡沫液贮存到期前,必须取样送到专业部门化验合格后,方能继续使用,鉴定书复印件送到质量安全环保处部门备案。
化验不合格的,必须即将更换药剂,做好登记。
(九)更换泡沫液前,应对灭火系统进行一次摹拟灭火试验,查看系统是否完好,有异常情况应检查修复。
(十) 每年应利用消防演练等时机对消防水系统的功能进行全部测试,通过水泵控制柜现场启动、自动启动、消防控制室远程启动等方式来启动消防水泵进行测试。
4.5.2 消防管网
(一) 消防管网应按照设计要求运行,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压力应保持在 0.7— 1.2MPa。
低压消防给水系统压力不低于 0.15 MPa。
(二)消防管网浮现泄漏等故障,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即将维修,处理过程中不得住手整个管网消防水,应暂时关闭故障管段的截止阀进行维修,要尽快恢复消防给水,保证消防管网系统稳定可靠。
(三) 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切断消防管网给水或者住手消防水泵。
特殊情况下必须切断消防管网给水或者住手消防水泵的,要做出切实可行的预案和防范措施,经消防支队和质量安全环保处审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恢复消防管网系统运行。
(四)新建、改建消防管网,应在投入使用前对管网系统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洗,清除管道内杂物。
4.5.3 消火栓、消火栓井、消防阀井
(一)消火栓、消火栓井、消防阀井(消火栓井、消防阀井以下
简称消防井)应有统一编号和明显标志,高压、低压消火栓和泡沫消火栓及其消防井应标识清晰。
消防井内不得有积水、杂物,周围不得有杂草、垃圾、积水等。
(二)定期检查消火栓、消防井是否完好,无锈蚀、无渗漏、无损坏,零部件齐全,接口垫圈完整无缺,老化的应及时更换,并定期润滑,发现漏水必须及时处理。
(三)定期对消火栓、消防井进行维护保养。
消火栓、消防井的阀门等要定期整修油漆,避免外表生锈。
每年 11 月 15 日前完成保温工作,每年 4 月 15 日前完成解除保温工作。
保温前要认真检查消火栓、消防井有无损坏,要将井中积水抽净,掏净杂物污泥。
消火栓出水口凹槽纹要除净积水和杂物,涂上润滑油。
保温时,保温物要沿栓体和井内壁塞严。
保温结束后,要清净保温物,盖好井盖。
解除保温后,要对保温材料进行晾晒,防止霉变。
(四)消火栓、消防井在使用后 24 小时内应恢复完好;冬季雪后 48 小时内要清扫干净。
(五)消火栓、消防井不得被埋压、圈占或者私自使用,不得因保温质量不合格、保养不及时等原因影响使用。
(六) 每年冬防开始前和冬防结束后应对消火栓进行试用,使阀门转动机构得到转动机会,保证开启灵便自如。
4.5.3 消火栓箱
(一)消火栓箱内应按要求配备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消防泡沫枪、消火栓卷盘及电器设备等,并有明显标志和编号。
灭火器箱外表
面应为大红色,正面上应用直观、醒目、匀整的字体标注中文“灭火器箱”字样。
字的颜色为白色。
灭火器箱箱门采用玻璃时,字的颜色为红色。
中文字体不小于 60mm×40mm。
翻盖式灭火器箱宜在翻盖上标注其开启方向。
(二)低压管网应配备8 型消防水带,稳高压、暂时高压管网应配备 13 型消防水带。
(三)消火栓箱应保持内部清洁、干燥,防止锈蚀、损坏。
外观漆色无脱落、无破损,门玻璃无破损,拉环铅封无脱落,型号统一。
(四)消火栓箱内水枪、泡沫枪、水带等应完好无损,水带不得霉变。
如果消防水带浮现渗水、漏水、发霉变质等应及时更换。
(五)灭火或者演练后,应将器材清洗晾干,水带要彻底干燥后才能装入消火栓箱内。
做好箱体内的整理工作,如果锁面板上的玻璃被击破,应及时安装新玻璃。
4.5.4 消防水炮
(一) 消防水炮必须为直流-水雾两用水炮,覆盖红色防水炮衣,并有编号,保持整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对水炮转动部位进行润滑,使之处于灵便、完好状态。
(二) 消防水炮喷嘴内保持干净,不得有杂物,水炮零部件齐全。
(三)水炮及其阀井按照要求进行防冻保温工作。
(四) 每年冬防开始前和冬防结束后均应对消防炮进行试射,确保正常工作。
4.5.5 消防喷淋
(一)消防喷淋必须专人管理,防止管道、筛孔或者喷嘴阻塞。
(二)消防喷淋系统每半年试验一次,确保正常工作。
4.5.6 蒸汽灭火系统
(一)输气管应良好,要时常充满蒸汽,排除冷凝水设备工作正常,管网不积累冷凝水。
(二)保温设备、补偿设备、支座等应保持完好,无损坏。
(三)管线上的阀门灵便,不漏气。
筛孔管、喷嘴等畅通,配气管清洁卫生。
4.5.7 泡沫灭火系统
(一)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应管道畅通,无腐蚀和损坏;接扣保持完好,阀门灵便。
(二)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必须每年试验一次,做到不堵、不漏,处于完好状态,保证接警后 2 分钟内泡沫灭火系统投入运行。
(三)每年春秋两季定期检查泡沫输送管线和泡沫产生器是否完好,做好防腐保护。
(四)半固定灭火设施的泡沫管线接口应采用跨越方式引出到防火堤外的适当地点,接口处应有泡沫产生器型号的标牌,便于消防车队应供给泡沫混合液。
有关的固定、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和冷却水竖管下端应设排渣口,防止竖管内锈蚀物阻塞管路。
(五)液上喷射空气泡沫产生器
(1)应定期清除空气泡沫产生器滤网内杂物,以保证空气通道畅通。
(2)定期检查密封玻璃片,发现破碎应及时调换,以免贮罐内易燃气体外漏。
(3)使用后必须用清水冲洗干净,恢复原来技术状态。
(六)液下喷射空气泡沫产生器
(1)发生器每次使用后,应及时用清水冲洗干净,并检查各部件是否完好,连接处是否紧固。
如发现松动、损坏时,应及时修理或者更换。
(2)喷嘴等处如有杂物,应及时清除,用后应将喷嘴等部件涂上防腐脂。
(3)发现泡沫喷筒变形时,及时修复或者更换新筒。
(4)定期检查泡沫网是否完整,发现破损应及时修复调换。
4.5.8 干粉灭火系统
(一) 在干粉灭火设备存放地点要设详细的操作说明,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二) 干粉灭火系统罐体 5 年应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密封性试验为工作压力的 1.1 倍。
试验时罐体不得有渗漏,宏观变形等影响正常工作的缺陷。
(三)定期检查动力瓶的气体压力和质量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低于规定的数值时,要找出原因,即将处理。
检查喷嘴的位置和方向是否正确,喷嘴上有无积累污物。
对于加密封措施的喷嘴,要检查密封是否完好。
检查阀门、减压阀、探测器、压力表等部件是否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
(四)干粉灭火剂应每隔 2—3 年进行开罐取样检查,样品送专业单位检测,如不符合性能标准要求,要即将更换干粉灭火剂。
(五)干粉灭火系统尽可能置于干燥通风的地方,防止爆晒、雨淋、高温烘烤等。
每年作防锈、刷漆处理。
(六)现场手动按钮中的电池,每年要更换一次,期间应作 1—
3 次检查。
(七)喷粉管网应尽量减少弯头数量,以减少喷粉阻力。
(八) 严禁使用万用表测量点火系统电路,需要时只能用电雷管测试仪检查。
4.5.9 消防水泵接合器
(一) 消防水泵接合器是为高层建造配套的自备消防设施,用以连接消防车、机动泵向建造物管网输送消防水,以扑救不同楼层的火灾。
闸阀在管路上作为开关使用,平时常开。
(二)消防水泵接合器必须定人管理,定期保养,保证在使用时能正常工作。
(三)对已老化的密封件应及时更换。
4.5.10 消防给水竖管
(一) 消防给水竖管要定人管理,每年春秋两季对阀门进行注油保养,确保灵便好用。
(二)对已老化和损坏的密封件、闷盖应及时更换。
(三)管道畅通,无腐蚀和损坏。
4.5.11 火灾报警系统
(一) 火灾报警系统应建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技术档案,建立操作规程和岗位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的控制室应设火灾报警专用电话。
感烟、感温、火焰等自动报警器的信号盘应设置在其保护区的控制室或者操作室内。
(二) 火灾报警装置的配装要采用经国家鉴定的合格产品,由专门训练的人员负责使用、管理和维护。
(三)值班人员应掌握火灾报警装置的报警部位和各监护场所的具体位置。
(四)甲、乙类装置区及罐区四周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钮。
(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
为确保运行正常,必须定期严格检查。
火灾报警探测器在投入运行二年后进行首次清洗,以后每隔三年清洗一次。
并做响应阈值及其它必要的功能试验,合格者方可继续使用,不合格者严禁重新安装使用。
(1)日检查。
通过手动检查装置控制器各项功能(如:火警功能、故障功能)是否正常、有无指示灯损坏。
(2)每季度应检查和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下列功能,并填写记录。
a. 采用专用检测仪器分期分批试验探测器的动作及确认灯显示。
b. 试验火灾警报装置的声光显示。
c. 试验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报警功能、信号显示。
d. 对备用电源进行 1~2 次充放电试验, 1~3 次主电源和备用
电源自动切换试验。
e. 用自动或者手动检查下列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显示功能:
*防排烟设备、电动防火阀、电动防火门等的控制设备;
*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水系统的控制设备;
*七氟丙烷、二氧化碳、泡沫、干粉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
*火灾事故广播、火灾事故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灯。
f. 强制消防电梯停于首层试验。
g. 消防通讯设备应在消防控制室进行对讲通话试验。
h. 检查所有转换开关。
i. 强制切断非消防电源功能试验。
(3)每年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功能,应做下列检查和试验,并应填写记录。
每年应用专用检测仪器对所安装的探测器试验 1 次;
进行季度检查中除 a、b 以外的各项试验,其中 e 项固定灭火系统试验可作摹拟试验;
试验火灾事故广播设备的功能。
4.5.12 灭火器
(一)各单位(部门)统一到指定的消防维修单位有偿配换和维修灭火器,所需费用可用内部结算证结算。
(二)公司新、改、扩建项目,设计部门应依照消防规范配置灭火器,必须选用消防部门认证合格的生产厂家的产品。
新增岗位首次配备灭火器,由二级单位主管安全的部门提出申请,经质量安全环保
处审核后,有偿领取灭火器。
(三) 灭火器要严格按照《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要求,在生产、使用、储存可燃物质的各种场所配置相应类型灭火器,定岗、定人、
定期检查,专人维护管理,并建立灭火器台帐(见附表一、二)。
(四)岗位配备的灭火器使用后,或者泄压、损坏、丢失以及用于灭火演习的,应于三日内到辖区消防部门更换。
(五) 动火现场需用灭火器时,必须经车间安全管理人员允许并
签发审批手续方可使用。
看火期间未使用并保持完好的,要及时放回
原岗位。
(六)灭火器必须保持清洁,不得随意挪用。
铅封、保险销、喷射管、压力表等各部件保持完好,每班检查情况要写入交接班日记。
(七)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者强腐蚀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灭火器箱,或者有防日晒、雨淋保护措施。
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环境的地点。
(八) 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
每一个设置点
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
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九)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
置在挂钩、托架上或者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 1. 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 . 15m。
(十)符合下列条件灭火器应到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定期
进行检查、维修。
(1)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2)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每两年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十一)灭火器生产日期及钢印号码应永久性的标志在灭火器上,没有永久性出厂标志的灭火器,到 2022 年 12 月 30 日前,做报废处理。
(十二)灭火器的报废。
灭火器的报废年限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1)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 年;
(2)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 年;
(3)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 年;
(4)手提式 1211 灭火器——10 年;
(5)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 年;
(6)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 年;
(7)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 年;
(8)推车式 1211 灭火器——10 年;
(9)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 年。
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1)筒体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不允许补焊。
(2)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
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者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3)内扣式器头没有(或者未安装)卸气螺钉和固定螺钉的。
(4)手轮式阀门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必须更换压把势阀门;灭火剂量大于等于 4 ㎏的灭火器,应更换带间歇喷射机构的器头或者增装喷枪。
无法更换的应报废。
(5)筒体严重变形的。
(6)结构不合理的(如筒体平底的灭火器)。
(7)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贴花脱落,或者虽有贴花,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
(8)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和认证厂家生产的。
(9)公安部或者各省(市、区)公安消防部门命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
4.6 消防设施的检测
4.6.1 新建、改建、扩建、建造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造工程项目在建造工程完工后,报质量安全环保处,委托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检测合格后,方可向消防部门申请验收。
4.6.2 已经投入使用的建造消防设施,每年 3 月 31 日前由二级单位将消防检测计划上报质量安全环保处,质量安全环保处委托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出具相应的报告,报告报政府消防部门备案。
各二级单位要对检测发现的问题组织进行整改。
4.7 消防设施报废
消防设施、器材的报废由二级单位提出申请,说明报废理由,经
质量安全环保处审批后,办理相应报废手续。
5 违反本制度规定,将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细则考核。
6 本规定由大庆石化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7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