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听政程序的不足及完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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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倾 听 , 平等协商 。
3 我国 行政 听政 程序 的不足
() 1确定听证代表 的遴选程序 、 数量 和标 准不透明 。什么
人可以参加听证会? 谁来决定 ? 用什么标准决定? 是保证 听证
相 对人 随之 向行政主体表达意见 、 提供证据 , 以及行政 主体 听 取其意见 、 接纳其证据 的程 序所 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听证 程
范围的标准上两个法系 国家也有 所不同 ,大陆法系 国家根据 行 政行为性质和种类确定听证范 围 ,普通 法系 国家从受行政



[] 明安. 1 姜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 法 ] . : 北京 北京大学 出版社 、 高等教 育 [ 汪全胜. 2 ] 立法听证研 究[ ] M. 北京: 北京大 学出版社,0 3 20 .
中的争议都应 当适时地纳入到行政救济的范围之中 。
方面: ①查 明事实真相 。正式 听证 采用诉讼程序 中双主对抗 、 主持人居 中主持 的结构模式 : ②保证 裁决 中立 、 行政结果 的正 当。作决定 的人处于 中立 的地位 、 不偏袒任何 一方 , 是程 序公 正最基本 的要求 ; ③保 障相对人平等 、 有效参与行政决定 和行 政决策 , 实现行政 决定的民主 : 体现行政权——相对方 权利 ④
要规 则 可避 免。 听 证 制 度 在 我 国 的发 展 从 无 到有 , 长 远 的 眼光 看 , 从 听证
() 3 逐步扩大听证程序的适用范 围。国外听证程序的适用 范围具有三个 特点 : 一是范 围较广 , 一般不加 太多 限制 ; 二是 主要适用 于对相对人不 利的处理处分 : 三是在有些国家 . 听证
【] 3王名扬. 英国行政法[ . M] 北京 : 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9 7 18 .
行 为影响的利益或权利的范 围出发划定 听证范围 。行政机关
( 上接 第 19页) 2 也常连用几个感 叹号 。
4 结语
现 代语言学之父索绪尔 曾明确指 出 :在任何 时候,同表 “
3 网络语 言现 象 : 会 因素与 语 言的“ 缘化 ” 社 边
收 稿 日期 :0 10 — 2 2 1 - 3 2
4 我 国行 政听证 程序 的 完善
() 1进一步完善关 于行政 听证 主持人 的规定 。 由于行政 听
作者简介: 贺娜(93 )研究生, 18一 , 助教, 研究方向: 法学。
第3 8卷第 5期
贺 娜 : 国行政听政程序的不足及 完善措施 我
第 3 8卷 第 5 期 ・ 术 学
V0I3 . 8 N 0 5




2011年 5 月
M a .01 v 2 1
HUNAN AGRI CUL TURAL M ACHI NERY
我 国行政 听政程 序 的不 足及完善措施
贺 娜
( 太原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 山西 太( i a lc i Pw rC l g ,T i a ,S ax 3 0 1 hn) T y n Eetc o e ol e ay n hn i 0 0 ,C ia au r e u 0
Ab ta t E e u ie a mi it t e h a i g i a rl t e t r t c h g tt e d t e ev s t e mo ti o t n sr c x c t d n s a i e rn s ea i o p o e tt e t h o d  ̄n h ms le h s mp ra t v r v v i a d c i c l p o e s s se .He rn s t e c r f t e mo e n s s m f a mi i rt e p o e u e l w s a r lt e t n r ia r c s y t ms t a i g i h o e o h d F y t e o d n s ai r c d r a ,i ea i o t v v p rii a e i a mp ra t fr o d n s ai e p o e u e .Ad nsr t e e r g p o e u e o p oe t t e eai e a t p t n n i o n om f a mi it t rc d rs c t r v mi it i h a i r c d r s t r t c h r lt av n v r h s h s p a e o i v o e b t C i a s a mi i r t e h a i g p o e u e t ln e u h ri r v me t i t a l y d a p st e rl . u h n d n s ai e r r c d r s s l e d f r e mp o e n . g i t v n i t Ke wo d :a mi i r t e p o e u e a t e r g e rn r c d r s y r s d n s ai r c d r c;h a i ;h a g p o e u e t v n i
表性 . 只是某些具体利益群体 的代表 , 也 这就决定 了不 可能所
有 的听证 意见都会被采 纳。公听的功能不在于立法机关 必须
采纳 和吸收所有 的听证 意见 ,但 有关 方面必须 向公众表 明不
接受代表 意见 的理 由 , 这样才能使 人信 服。 () 5 进一步完善对听证程序 的审查 。 对行政程序 的审查是 指对听证程序是否合法 ,以及经过 听证后的行 政行政是否合 法 、 当问题进行审查 。这是行 政行为的一种监督 , 适 也是对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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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制 度具有准 司法 的属性 ,这也使得人们特别关 注听证 过程 中听证 的主持人 的身份 问题 ,因为主持人在一定程度上要 有
中立性与公开性等 特征 。我国现 行价格法规定政府价格 主管 部门为听证 的主持人 ,而立法法也 同样规定听证会 的主持人
影响 当事人法律权利时必须履行 听证义 务外 ,当它影响 当事 人合理的 、建立在一定事实基础上 的符合逻 辑的未来 即将得
到的法律权利和 自由时 , 也必须给予 当事人 听证 的机会。 () 4 建立听证 回应制度 。公 听制度 中的代表 , 即使再有 代
为行政立法机关 ,至于其他省 市的听证法规关于 主持人 的资
格规定更少 。由于听证 主持人制度 同程序公正紧密联 系在一 起 , 了达到程序公正 的 目标 , 为 人们要求 主持人相对具有一定 的中立性 , 笔者认为应该从制度上 解决主持人问题 , 切实贯彻 职能 分离 的原 则 ( 指主持听证 的人不能 同时是 本案件的调查 者 ) 以避 免明显的不公 平听证。 , () 2 明确公众 听证 代表 产生 的办 法和程序 。 总结此前某些
公众听证活动被广泛诟病 的原 因 ,在很大程度上是 因为 听证
侵害的相对人 的一种救济。 听证制度 目前我国尚属初创 阶段 .
代表产生 的过程和标准 , 既不确 定也不公 开。 明确公 听代 表的 行 政机关 和行政相对人 对此都未有充分 的认识 .也没有多少 选拔 标准 , 开选拔 的过程 , 公 是确保公 听制 度实现其功能 的重 经验 。 在执行当 中难免会有差错 , 违反听证程序 的现象也 属不
制度不仅会扩大适用范 围,而且还将在具 体的操作程序上 日 显成熟 。 我们期待着通过听证 的行政行为更加理性化 。 也期待 着在未来 的行政程序法的制定 中能有相 当完善 的听证制度 的 规定 —— 这正是民主政治的理性 。

出版 社 ,9 9 19 .
不仅是用 于具体处分行为 ,而且 还广 泛适用于制定法规 等抽 象行为 。大陆法系 国家一般采用 制定 法方式 明确规定 听证适 用的范围 , 普通法 系国家则采 用判例法方式加 以规 定 国虽 美 系英 美法系国家 , 但也采用 了制定法方式 。 而在确定 听证适用
摘 要: 行政听证是一项保 障行政 相对人 中辩权利最重要 、 最关键 的程序制度 。听证是现代行政程序 法的核 心制 度, 是相 对人参 与行政程序的重要形式。行政 听证程序在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等方面发挥 了积极的作用 , 但我 国的行 政 听证程序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 关键词 : 政程序 法; 行 听证 ; 证 程 序 听
1 行政 听 政程序 的 涵义
行政 听证程序是 指行政 主体在作 出影 响行政相对人合法 权 益的决定之前 , 由行政 主体告 知决定理 由和 听证权利 , 政 行
的平衡 。 现代行政法治要求依法行政 , 在市场 经济中行 政权 的
作用应 当弱化 , 表现为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之间的对话 , 互
中 图分 类 号 : 9 21 G 2 .1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0 7 82 (0 0 — 10 0 10 — 3 0 2 1 ) 5 0 3 — 1 1
The i a e u c f a m i it a i e h a i g n m p o e e r g a n d q a y o d n sr tv e r n s a d i r v m nt p o r m
2 行 政 听证 程序 的功 能
听证制 度作 为民主政 治的一个组成部 分 ,在现代 的行政
管理 中具 有重要的功能和意义 。听证 的功能表现为 以下 四个
充分 的辩论 , 就成 了决定听证制度实施效果好坏 的关键 。 现实
中,普通 消费者代表往往 因处 于信息劣势地位而无 法与经营 者 就实质 问题展 开针锋相对 的辩论 。 一方 面 , 消费者代表缺乏 足够 的时间掌握 与听证 有关的信息。 另一方 面 。 经营方所提供 的相关 信息不全 、 释不清且专业色彩过 于浓厚 。 解 () 4 缺乏救济途径 。法谚 云“ 有权利必有救济 ” 。听证过程
语 言是 一种社会现象 ,正如社会语 言学家陈原在其论著 中所提 出的 :语 言不是社会意识形态 ,语 言不属于社会结构 “
面现象相反 , 语言都不 能离开社 会事实而存 在, 因为它是一 种 符号现象 。 它的社 会性 质就是它的内在特 征之一 。 ”网络社会 是一个 多语 社会,世界上不 同地方 的人可 以通过 网络联上 同
和 当事人就 案件事 实及其证 据进行陈述 、质证 和辩论的法定
程序 ”
公开 。 可是许多听证会开过后就把记 录放在抽屉里 ,听证会 ” “ 变成 “ 听过会 ”甚 至成为掩 盖部门利益的幌子 。 , () 3 听证 过程中信息不对称 。当听证会代 表产生后 , 各方
代 表能否利 用其所 掌握的信 息就听证的主要议题进 行深 入且
会公正的关键 。但是 目前许多 听证会 既不公 布真正 的遴选标
准, 也不接受公众监督 。 () 2 缺乏 听证代表意见 的回应制度 。 不是说每个 意见都要
采 纳 , 不采 纳也 要 回 应 , 给 出理 由 。 并 将 意 见 和 回应 都 要 但 要
罚决定之前 ,由行政机关 指派专人主持 听取 案件 调查人员和
序是一种行政程序 。 狭义的听证指将 听证界定 为行 政机关 以听证会 的形 式听 取 当事人意见 的程序 , 是一种正式的 听取 当事人意见 的形式 , 相 当于美 国的正式 听证 。 国对 听证也采 用了狭义 的理解 。 我 我
国行 政 处 罚 法 中规 定 的 听证 即 是 “ 在 行 政 机 关 作 出 行 政 处 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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