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课 计划生育 两孩政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五课计划生育两孩政策
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
这是我国人口与生育政策的又一次历史性调整。
随后,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明确在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全面两孩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政策背景
在经历了迅速从高生育率到低生育率的转变之后,我国人口的主要矛盾已经不再是增长过快,而是人口红利消失、临近超低生育率水平、人口老龄化、出生性别比失调等问题。
国内20多位顶尖
二胎政策
人口学者历经两年的研究指出,我国的人口政策亟待转向,尤其是生育政策应该调整。
之前,以独生子女政策为核心内容的我国计划生育政策,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严格推行。
其间略有微调,如放开‚双独二
胎‛(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及部分省份农村地区实施的‚一孩半‛政策(第一个孩子为女孩,可生育第二个孩子)等。
原国家人口计生委的统计资料表明,2011年之前,独生子女政策覆盖率大概占到全国内地总人口的35.4%;‚一孩半‛ 政策覆盖53.6%的人口;‚二孩政策‛覆盖9.7%的人口(部分少数民族夫妇;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也可生育两个孩子);三孩及以上的政策覆盖了1.3%的人口(主要是西藏、新疆少数民族游牧民)。
二、出台过程
计划生育作为一项政策,从初始实行时就知道是有代价的。
但从1980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发表《计划生育公开信》开始,该
政策已执行35年。
其间,人口专家曾于2004年、2009年先后集体谏言,建议中央及早取消独生子女政策,但并未被采纳。
2001年,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顾宝昌与复旦大学教授王丰牵头组建了‚21世纪中国生育政策研究‛课题组。
14年来,他们多次提出调整中国生育政策、放开二胎生育的建议。
2007年,中国人民大学的研究在原国家计生委支持下启动了,‚最开始是调查了解中国育龄女性的生育水平、生育意愿等等,做了很多方案和测算‛。
2009年末,中科院国情研究中心主任胡鞍钢、社科院人口研究所原所长田雪原分别在《经济参考报》和《人民日报》上撰文,呼吁调整人口政策。
2010年,中国社科院重大课题——‚中国生育政策调查定量研究‛启动。
2010年1月6日,国家人口计生委下发的《国家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思路(征求意见稿)》提到要‚稳妥开展实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家庭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政策试点工作。
‛2012年7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研究部葛延风、喻东、张冰子三位专家在《中国经济时报》发表文章《完善社会政策需要着重解决的关键体制机制问题》,提出尽快调整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
30多年来,针对过大的人口压力,中国实施了
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率快速下降。
学界普遍认为中国的生育水平远低于1.8的官方公布水平。
北京、上海等大城市按户籍人口计算则出现了低于1的超低水平。
2014年‚单独二孩‛公布实施后不久,国家卫计委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和劳动经济研究所研究员王广州和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院长、中国人口学会会长翟振武各自带领团队继续研究‚二孩‛。
研究课题组需要弄清关于全面放开二孩的诸多问题,包括‚单独二孩‛成为生育政策后,以及实行‚全面二孩‛政策后,中国会增加多少人口。
2015年10月26日至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全会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
中国从1980年开始,推行了35年的城镇人口独生子女政策真正宣告终结。
2015年12月21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
草案提出,本修正案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独生子女政策将在下周五正式宣告终结,强制避孕节育也将成为历史。
三、法律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现行)‚第二十五条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注:人口的增长包括人
二胎政策口的负增长、不变、正增长。
前面一个编者狭义地将此处的增长理解为日常生活中的正增长,人口的减少叫人口的负增长,所以应该将前一个编者括号里的字去掉)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前一个编者提到这句话的意思是想表达国家实施计划生育政策违法了宪法中的尊重和保障人权,认为生几个孩子是他的权力,这种认识是错误的,计划生育不是剥夺你生育孩子的权力,又不是不让你生,还不是让你生了一个,只是对你生几个进行限制罢了,计划生育法第17条指出计划生育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所以应该将这句话去掉)‛;第四十九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
育的义务。
‛[参考资料:人口不增长的生育率:发达国家为2.17胎,发展中国家为2.3胎,中国是典型的发展中国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注:高风险的一胎家庭,根本不可能幸福,这句话也不对,应该去掉,谁说一胎家庭根本不可能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第二条:‚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注:不是强制)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
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第二十条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中共十八大报告(2012年)
‚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逐步完善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
四、政府工作报告(2013年)
‚逐步完善人口政策。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适应我国人口总量和结构变动趋势,统筹解决好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和分布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重视发展老龄事业,切实保障妇女和未成年人权益,关心和支持残疾人事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