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法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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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十三章第二节第5页教学内容
文本材料
二、形式正义的标准
上述三个形态的形式正义均有各自的标准。(1)第一种形式正义(法律正义)的标准实际上就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古今许多思想家对此做了精辟的论述,本书第十六章“法治国家”也对此做了一定的阐述;(2)第二种形式正义(抽象正义)主要是指平等问题;(3)在这里,我们重点要阐述的是第三种形式正义,即程序正义。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意识到正义概念的多义性;
了解法律与正义之间的相互关系;
着重掌握形式正义的三种形态和形式正义的标准;
掌握形式正义的局限性;
了解实质正义的标准;
了解实质正义的妥协对于推行法治的重要性。
教学要求
1、在了解正义的多义的基础上,掌握首要的实质正义是什么,及其原因;
2、了解八种正义观以及六种最流行的正义标准;
第六,文明。与野蛮对立,意指程序应当合乎文明与生活道德。程序就是为当事人双方提供不用武力解决争端的方法。
三、形式正义的局限性
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之间在许多方面存在不可兼得之处,要完全实现形式正义,在一定的限度内就要牺牲实质正义。这就是形式正义的局限性,具体体现在:
第一,相对于社会正义来说,形式争议可能没有准确地反映社会正义。例如,一些法律曾经为计划经济所服务,若在经济体制改革中仍坚持不变,则不能体现社会正义,阻碍了改革的进程。
当分配正义原则被一个社会成员违反的时候,平均正义就开始起作用。这就引起了后面两方面关于惩罚和补偿的讨论。
第二,惩罚罪恶以声张正义。这是法律平均正义的一个方面。以刑罚为代表的法律上的惩罚之基本目的不外乎报应与预防两方面。这是基于道义要求所产生的正义观念的应有内涵。
第三,补偿损失以恢复正义。惩罚罪恶是基于道义的正义要求,而补偿损失则是基于功利的正义要求。法律在平均正义方面除了对犯罪予以惩罚外,还在合同、侵权方面表现为试图补偿受害者蒙受的损失。以赔偿为主的补偿性责任主要是为了恢复分配正义。
二、第二十三章第二节第4页教学内容
文本材料
第二节法的形式正义
一、形式正义的三种形态
正义有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之分。和正义一样,它们都是具有多种理解的含义,这里我们先谈形式正义。
罗尔斯将形式正义与社会正义相对应,他的形式正义概念是指公共规则的正规和公正地执行,称为“作为规则性的正义”。这主要是关于法律上的形式正义,可以把它与整个“法治”概念相等同,主要包括下列含义:法律规定的行为应该是可能实现的行为;类似案件类似处理;法无明文不为罪;一些规定自然正义的准则,是用来保护司法诉讼的正直性的指针。
比利时法学家佩雷尔曼对正义的研究是从分析最流行的正义概念入手,他认为最流行的正义概念有六种标准;对每个人同样的对待;对每个人根据优点对待;对每个人根据工作对待;对每个人根据需要对待;对每个人根据身份对待;对每个人根据法律权利对待。也就是说,正义标准至少有上述六种。
正义标准之所以如此复杂多样,关键是因为正义的历史性、阶级性和具体性。正义的标准在不同时代、不同阶级的人有不同的解释,即使同一时代、一阶级的人,由于利益的差异,也可能持不同的观点。
(二)法律对于正义的作用第一,分配权利以确立正义;第二,惩罚罪恶以声张正义;第三,补偿损失以恢复正义。
第二节法的形式正义
一、形式正义的三种形态
法律正义,抽象正义,程序正义。
二、形式正义的标准
中立、平等、公平、科学、效率、文明
三、形式正义的局限性
第三节法的实质正义
一、实质正义及其标准
对每个人根据优点对待;对每个人根据工作对待;对每个人根据需要对待;对每个人根据身份对待;对每个人根据法律权利对待。
第二,因为它相对于法律形式上的分配正义具有母体性。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决定并派生了法律形式上的正义。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第三,因为它相对于其他领域或层面的一切正义具有实质性。正义可以划分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但这种划分不是绝对的,一种正义形式在一种分类中是形式正义,在另一种分类中则属于实质正义。相对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一切正义都属于形式正义。
二、第二十三章第一节第3页教学内容
文本材料
正义标准之所以如此复杂多样,关键是因为正义的历史性、阶级性和具体性。正义的标准在不同时代、不同阶级的人有不同的解释,即使同一时代、一阶级的人,由于利益的差异,也可能持不同的观点。
三、法律与正义的一般关系
(一)正义对法律的意义
第一,正义观念的进步能够引起法律的革新。不同时代的正义观念具有差异,因此正义观念的变革会引起法律的变革。社会正义观的改进和变化,常常是法律改革的先驱。人们在评价法律是否优良或合理的时候,总是按照特定时代和社会条件下的正义观念作为标准。20世纪80年代,人们在反思文革的教训之后,普遍认为人格尊严不受法律保护是违背正义的,宪法于是首பைடு நூலகம்赋予公民人格尊严权。
最为程序正义或诉讼正义的形式正义,它起源于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在近代英国,“自然公正”概念包含两项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一是任何人不能审理自己或与自己有厉害关系的案件,即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二是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
程序公正是一个涵义丰富的概念,其标准也是多方面的。公正的程序至少以下六方面的标准:
2、在理解形式正义的局限性和实质实质正义的妥协时,充分运用辩证法的思想。
内容提要
第一节正义的概念
一、不同角度和层面的正义概念
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是首要的正义。
二、正义标准的多样性
八种正义观,以及最流行的六种正义标准
三、法律与正义的一般关系
(一)正义对法律的意义第一,正义观念的进步能够引起法律的革新;第二,正义是衡量法律优劣的尺度和标准;第三,正义观念能够引导法律朝正义的方向发展。;
戈尔丁的形式正义与实体正义相对应,是指程序正义,特别是诉讼正义。
由上可知,形式正义作为一个多义词,在不同的语境中代表不同的语义。法律意义上的形式正义至少存在三种形态,这是我们经常使用的形式正义所指的含义:
第一,与社会正义相对应的形式正义,即法律正义或制度正义。在这里,社会正义主要是指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这是实质正义。法律正义或制度是指受社会基本结构决定并反映的法律上的正义。相对于社会正义而言,一切法律上的规定,不论是程序法上规定的程序规则,甚至包括实体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都属于形式正义。
第一,中立。与偏私相对立,意指“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纠纷解决者应该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预。
第二,平等。与差别对立,意指无差别对待,纠纷解决中,对各方当事人都应给予公平的注意,纠纷解决者应听取双方的论据和证据。
第三,公开。与秘密对立,意指程序活动过程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开进行,并告知和保障参加机会;而且,纠纷解决者应当在一方在场是听取另一方的意见。
一、不同角度和层面的正义概念
在生活中,正义概念的含义是不确定的。“正义具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在各种正义的含义中,社会体制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具有决定性意义,是首要的正义。所谓社会基本结构,是指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把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作为首要的正义,是因为三个理由:
(二)法律对于正义的作用
第一,分配权利以确立正义。这是实现分配正义方面的作用,包括把指导分配正义的原则法律化、制度化,并具体化为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实现对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进行权威性的、公正的分配。在这种权利义务的分配中,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是带有根本性的、决定性的。国家权力在和何种情况下才能剥夺人民的基本权利、科以何种义务和责任的问题,成为分配正义的核心问题。
第二,形式正义可能因其抽象性和一般性特点,从而导致个案中的实质不正义。如查封一家污染严重超标有关系到几百位残疾人生计的福利工厂,若严格执行了环保法,虽然实现
二、第二十三章第二节第6页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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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形式正义,却有背于个案中的实质正义,这就反映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在特殊情况下的矛盾。
第三,作为诉讼正义意义上的形式正义,它是一种高成本的正义,并且具有与实质正义会有距离。这种正义以国库和当事人负担诉讼制度所花高额费用为前提条件;而且,有时候会因为证据不足而当庭释放明明是犯有罪行的人,如美国的辛普森案件。
但请记住甜言只是修饰蜜语一无是处平凡却无私的人啊奋起你不是命运的傀儡她同样爱你平凡却无私的人啊雄起你没有被命运束缚他同样宠你平凡却无私的人啊千万不要抱怨命运的不公尝试去征服命运如果成功了全世界都会为你喝彩励志的话每个人都是自己命运的设计师和建筑师要想有所作为就不能等待幸运降临
一、第二十三章第1页教学目的、教学要求、学习方法、内容提要
二、法律的实质非正义
三、实质正义的妥协与法治的推行
二、第二十三章第一节第2页教学内容
文本材料
第一节正义的概念
正义一直被视为人类社会的崇高理想和美德,法一直被视为维护和促进正义的艺术或工具。但是,什么是正义?法与正义的关系是什么?法怎样保障和促进正义?这些问题探讨了两前多年,也争论了两千多年,但始终没有定论,这种探讨将继续下去。
佩雷尔曼的形式正义与具体正义相对应,是一种抽象正义,是指“对每个人同样地对待”,所有被考虑到的人必须受到同样的对待,而不管他们是长者或晚辈、健康或虚弱、富裕或贫困、正直或可耻、有罪或无罪、高贵或卑贱。佩雷尔曼认为,人们之所以普遍接受形式正义,是因为人们有一种惯性倾向,即与支配物体运行的惯性相似的心理特征的普遍性或准普遍性。具体正义或准具体正义之所以不能获得普遍的承认,因为它们的合理性不取决于全人类共同的心理特征,而取决于个人或某一集团的特殊利益和是非标准。
第二,与具体正义或特殊正义相对应的形式正义,即抽象正义。具体正义或特殊正义是指个案中的实质正义,它是存在于具体的人、行为或事件之中的具有实际的、具体内容的正义。与此相对应的形式正义是抽象正义,是指舍弃了具体内容和特殊情况的一般正义,也就是“对每个人同样地对待”。
第三,在法律体系中划分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的话,前者指实体法上的正义,立法上的正义,即实体权利义务在立法上进行分配的正义;后者指程序法上的正义,即程序正义、诉讼正义,指法律适用或执法阶段的正义,比如关于平等问题,所谓“法律上一律平等”是一种实质正义,所谓“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一种形式正义。
二、正义标准的多样性
正义标准具有多样性,它不可能有一个确定的、永恒的标准。自古以来,不知有多少人流了宝贵的鲜血和痛苦的眼泪,不知有多少杰出的思想家,从柏拉图到康德,绞尽了脑汁;可是现在和过去一样,什么是正义这个问题依然未获解决。
根据正义标准的不同对法学史上关于正义的法学理论进行分类,有八种正义论:客观正义论、主观正义论、理性正义论、神学正义论、法规正义论、相对正义论、社会正义论和形式正义论。
第一、因为它对于个人生活的影响具有根本性。社会基本结构对个人的具体生活起着最持久的和自始至终的带根本性的影响。这种基本结构包含着不同的社会地位,生于不同地位的人们有着不同的生活前景,这些生活前景是由政治体制和经济、社会条件决定的。这类不平等是一种特别深刻的不平等,它们不仅涉及面广,而且影响到人们在生活中的最初机会。
第四,科学。与愚昧对立,意指解决纠纷过程中应当以理性推理为依据和基础,排除任意性的擅断。如果程序中的证明活动与证明结论没有客观联系,它往往是一种带有巫术性质的程序。
第五,效率。与浪费对立,意指纠纷解决的程序成本与纠纷解决的结果之间的关系问题。需要指出的是,程序中的效率不单纯追求程序成本的最低化和效益的最大化;相反程序的效率是在公正前提下要求提高解决纠纷的失效性,程序的效率首先服从公正性。
第二,正义是衡量法律优劣的尺度和标准。虽然正义是一个见仁见智的概念,但是正义观念中也存在某些相对稳定的内涵,即最低限度的正义要求。例如,杀人应当受到谴责;未违反法律者不应被判有罪;任何人均不应在自己的案件中充当法官,等等。基本稳定的正义观念就是衡量法律优劣的基本标准。
第三,正义观念能够引导法律朝正义的方向发展。法律可能落后与正义观念,或因解决特殊的专门问题主要采用方便、功利和实用等标准,因而没有符合正义原则。也就是说,正义原则可能没有被正式的法律渊源所明文确认,但是这不等于这些正义原则就不起作用。社会的正义观念始终不断地在影响和引导着法律发展的方向。
3、掌握正义与法律的相互作用;
4、着重掌握形式正义的三种形态和形式正义的标准;
5、掌握形式正义三方面的局限性以及两种弥补手段;
6、了解实质正义的五个标准和实质非正义的两种情形;
7、了解在法治推行过程中,实质正义妥协的两种情形;以及法治对此的三个弥补机制。
学习方法
1、抱着多元的观点理解正义的含义,不用简单的对错来理解对于正义的各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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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形式正义的标准
上述三个形态的形式正义均有各自的标准。(1)第一种形式正义(法律正义)的标准实际上就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古今许多思想家对此做了精辟的论述,本书第十六章“法治国家”也对此做了一定的阐述;(2)第二种形式正义(抽象正义)主要是指平等问题;(3)在这里,我们重点要阐述的是第三种形式正义,即程序正义。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意识到正义概念的多义性;
了解法律与正义之间的相互关系;
着重掌握形式正义的三种形态和形式正义的标准;
掌握形式正义的局限性;
了解实质正义的标准;
了解实质正义的妥协对于推行法治的重要性。
教学要求
1、在了解正义的多义的基础上,掌握首要的实质正义是什么,及其原因;
2、了解八种正义观以及六种最流行的正义标准;
第六,文明。与野蛮对立,意指程序应当合乎文明与生活道德。程序就是为当事人双方提供不用武力解决争端的方法。
三、形式正义的局限性
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之间在许多方面存在不可兼得之处,要完全实现形式正义,在一定的限度内就要牺牲实质正义。这就是形式正义的局限性,具体体现在:
第一,相对于社会正义来说,形式争议可能没有准确地反映社会正义。例如,一些法律曾经为计划经济所服务,若在经济体制改革中仍坚持不变,则不能体现社会正义,阻碍了改革的进程。
当分配正义原则被一个社会成员违反的时候,平均正义就开始起作用。这就引起了后面两方面关于惩罚和补偿的讨论。
第二,惩罚罪恶以声张正义。这是法律平均正义的一个方面。以刑罚为代表的法律上的惩罚之基本目的不外乎报应与预防两方面。这是基于道义要求所产生的正义观念的应有内涵。
第三,补偿损失以恢复正义。惩罚罪恶是基于道义的正义要求,而补偿损失则是基于功利的正义要求。法律在平均正义方面除了对犯罪予以惩罚外,还在合同、侵权方面表现为试图补偿受害者蒙受的损失。以赔偿为主的补偿性责任主要是为了恢复分配正义。
二、第二十三章第二节第4页教学内容
文本材料
第二节法的形式正义
一、形式正义的三种形态
正义有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之分。和正义一样,它们都是具有多种理解的含义,这里我们先谈形式正义。
罗尔斯将形式正义与社会正义相对应,他的形式正义概念是指公共规则的正规和公正地执行,称为“作为规则性的正义”。这主要是关于法律上的形式正义,可以把它与整个“法治”概念相等同,主要包括下列含义:法律规定的行为应该是可能实现的行为;类似案件类似处理;法无明文不为罪;一些规定自然正义的准则,是用来保护司法诉讼的正直性的指针。
比利时法学家佩雷尔曼对正义的研究是从分析最流行的正义概念入手,他认为最流行的正义概念有六种标准;对每个人同样的对待;对每个人根据优点对待;对每个人根据工作对待;对每个人根据需要对待;对每个人根据身份对待;对每个人根据法律权利对待。也就是说,正义标准至少有上述六种。
正义标准之所以如此复杂多样,关键是因为正义的历史性、阶级性和具体性。正义的标准在不同时代、不同阶级的人有不同的解释,即使同一时代、一阶级的人,由于利益的差异,也可能持不同的观点。
(二)法律对于正义的作用第一,分配权利以确立正义;第二,惩罚罪恶以声张正义;第三,补偿损失以恢复正义。
第二节法的形式正义
一、形式正义的三种形态
法律正义,抽象正义,程序正义。
二、形式正义的标准
中立、平等、公平、科学、效率、文明
三、形式正义的局限性
第三节法的实质正义
一、实质正义及其标准
对每个人根据优点对待;对每个人根据工作对待;对每个人根据需要对待;对每个人根据身份对待;对每个人根据法律权利对待。
第二,因为它相对于法律形式上的分配正义具有母体性。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决定并派生了法律形式上的正义。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第三,因为它相对于其他领域或层面的一切正义具有实质性。正义可以划分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但这种划分不是绝对的,一种正义形式在一种分类中是形式正义,在另一种分类中则属于实质正义。相对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一切正义都属于形式正义。
二、第二十三章第一节第3页教学内容
文本材料
正义标准之所以如此复杂多样,关键是因为正义的历史性、阶级性和具体性。正义的标准在不同时代、不同阶级的人有不同的解释,即使同一时代、一阶级的人,由于利益的差异,也可能持不同的观点。
三、法律与正义的一般关系
(一)正义对法律的意义
第一,正义观念的进步能够引起法律的革新。不同时代的正义观念具有差异,因此正义观念的变革会引起法律的变革。社会正义观的改进和变化,常常是法律改革的先驱。人们在评价法律是否优良或合理的时候,总是按照特定时代和社会条件下的正义观念作为标准。20世纪80年代,人们在反思文革的教训之后,普遍认为人格尊严不受法律保护是违背正义的,宪法于是首பைடு நூலகம்赋予公民人格尊严权。
最为程序正义或诉讼正义的形式正义,它起源于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在近代英国,“自然公正”概念包含两项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一是任何人不能审理自己或与自己有厉害关系的案件,即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二是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
程序公正是一个涵义丰富的概念,其标准也是多方面的。公正的程序至少以下六方面的标准:
2、在理解形式正义的局限性和实质实质正义的妥协时,充分运用辩证法的思想。
内容提要
第一节正义的概念
一、不同角度和层面的正义概念
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是首要的正义。
二、正义标准的多样性
八种正义观,以及最流行的六种正义标准
三、法律与正义的一般关系
(一)正义对法律的意义第一,正义观念的进步能够引起法律的革新;第二,正义是衡量法律优劣的尺度和标准;第三,正义观念能够引导法律朝正义的方向发展。;
戈尔丁的形式正义与实体正义相对应,是指程序正义,特别是诉讼正义。
由上可知,形式正义作为一个多义词,在不同的语境中代表不同的语义。法律意义上的形式正义至少存在三种形态,这是我们经常使用的形式正义所指的含义:
第一,与社会正义相对应的形式正义,即法律正义或制度正义。在这里,社会正义主要是指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这是实质正义。法律正义或制度是指受社会基本结构决定并反映的法律上的正义。相对于社会正义而言,一切法律上的规定,不论是程序法上规定的程序规则,甚至包括实体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都属于形式正义。
第一,中立。与偏私相对立,意指“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纠纷解决者应该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预。
第二,平等。与差别对立,意指无差别对待,纠纷解决中,对各方当事人都应给予公平的注意,纠纷解决者应听取双方的论据和证据。
第三,公开。与秘密对立,意指程序活动过程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开进行,并告知和保障参加机会;而且,纠纷解决者应当在一方在场是听取另一方的意见。
一、不同角度和层面的正义概念
在生活中,正义概念的含义是不确定的。“正义具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在各种正义的含义中,社会体制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具有决定性意义,是首要的正义。所谓社会基本结构,是指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把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作为首要的正义,是因为三个理由:
(二)法律对于正义的作用
第一,分配权利以确立正义。这是实现分配正义方面的作用,包括把指导分配正义的原则法律化、制度化,并具体化为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实现对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进行权威性的、公正的分配。在这种权利义务的分配中,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是带有根本性的、决定性的。国家权力在和何种情况下才能剥夺人民的基本权利、科以何种义务和责任的问题,成为分配正义的核心问题。
第二,形式正义可能因其抽象性和一般性特点,从而导致个案中的实质不正义。如查封一家污染严重超标有关系到几百位残疾人生计的福利工厂,若严格执行了环保法,虽然实现
二、第二十三章第二节第6页教学内容
文本材料
了形式正义,却有背于个案中的实质正义,这就反映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在特殊情况下的矛盾。
第三,作为诉讼正义意义上的形式正义,它是一种高成本的正义,并且具有与实质正义会有距离。这种正义以国库和当事人负担诉讼制度所花高额费用为前提条件;而且,有时候会因为证据不足而当庭释放明明是犯有罪行的人,如美国的辛普森案件。
但请记住甜言只是修饰蜜语一无是处平凡却无私的人啊奋起你不是命运的傀儡她同样爱你平凡却无私的人啊雄起你没有被命运束缚他同样宠你平凡却无私的人啊千万不要抱怨命运的不公尝试去征服命运如果成功了全世界都会为你喝彩励志的话每个人都是自己命运的设计师和建筑师要想有所作为就不能等待幸运降临
一、第二十三章第1页教学目的、教学要求、学习方法、内容提要
二、法律的实质非正义
三、实质正义的妥协与法治的推行
二、第二十三章第一节第2页教学内容
文本材料
第一节正义的概念
正义一直被视为人类社会的崇高理想和美德,法一直被视为维护和促进正义的艺术或工具。但是,什么是正义?法与正义的关系是什么?法怎样保障和促进正义?这些问题探讨了两前多年,也争论了两千多年,但始终没有定论,这种探讨将继续下去。
佩雷尔曼的形式正义与具体正义相对应,是一种抽象正义,是指“对每个人同样地对待”,所有被考虑到的人必须受到同样的对待,而不管他们是长者或晚辈、健康或虚弱、富裕或贫困、正直或可耻、有罪或无罪、高贵或卑贱。佩雷尔曼认为,人们之所以普遍接受形式正义,是因为人们有一种惯性倾向,即与支配物体运行的惯性相似的心理特征的普遍性或准普遍性。具体正义或准具体正义之所以不能获得普遍的承认,因为它们的合理性不取决于全人类共同的心理特征,而取决于个人或某一集团的特殊利益和是非标准。
第二,与具体正义或特殊正义相对应的形式正义,即抽象正义。具体正义或特殊正义是指个案中的实质正义,它是存在于具体的人、行为或事件之中的具有实际的、具体内容的正义。与此相对应的形式正义是抽象正义,是指舍弃了具体内容和特殊情况的一般正义,也就是“对每个人同样地对待”。
第三,在法律体系中划分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的话,前者指实体法上的正义,立法上的正义,即实体权利义务在立法上进行分配的正义;后者指程序法上的正义,即程序正义、诉讼正义,指法律适用或执法阶段的正义,比如关于平等问题,所谓“法律上一律平等”是一种实质正义,所谓“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一种形式正义。
二、正义标准的多样性
正义标准具有多样性,它不可能有一个确定的、永恒的标准。自古以来,不知有多少人流了宝贵的鲜血和痛苦的眼泪,不知有多少杰出的思想家,从柏拉图到康德,绞尽了脑汁;可是现在和过去一样,什么是正义这个问题依然未获解决。
根据正义标准的不同对法学史上关于正义的法学理论进行分类,有八种正义论:客观正义论、主观正义论、理性正义论、神学正义论、法规正义论、相对正义论、社会正义论和形式正义论。
第一、因为它对于个人生活的影响具有根本性。社会基本结构对个人的具体生活起着最持久的和自始至终的带根本性的影响。这种基本结构包含着不同的社会地位,生于不同地位的人们有着不同的生活前景,这些生活前景是由政治体制和经济、社会条件决定的。这类不平等是一种特别深刻的不平等,它们不仅涉及面广,而且影响到人们在生活中的最初机会。
第四,科学。与愚昧对立,意指解决纠纷过程中应当以理性推理为依据和基础,排除任意性的擅断。如果程序中的证明活动与证明结论没有客观联系,它往往是一种带有巫术性质的程序。
第五,效率。与浪费对立,意指纠纷解决的程序成本与纠纷解决的结果之间的关系问题。需要指出的是,程序中的效率不单纯追求程序成本的最低化和效益的最大化;相反程序的效率是在公正前提下要求提高解决纠纷的失效性,程序的效率首先服从公正性。
第二,正义是衡量法律优劣的尺度和标准。虽然正义是一个见仁见智的概念,但是正义观念中也存在某些相对稳定的内涵,即最低限度的正义要求。例如,杀人应当受到谴责;未违反法律者不应被判有罪;任何人均不应在自己的案件中充当法官,等等。基本稳定的正义观念就是衡量法律优劣的基本标准。
第三,正义观念能够引导法律朝正义的方向发展。法律可能落后与正义观念,或因解决特殊的专门问题主要采用方便、功利和实用等标准,因而没有符合正义原则。也就是说,正义原则可能没有被正式的法律渊源所明文确认,但是这不等于这些正义原则就不起作用。社会的正义观念始终不断地在影响和引导着法律发展的方向。
3、掌握正义与法律的相互作用;
4、着重掌握形式正义的三种形态和形式正义的标准;
5、掌握形式正义三方面的局限性以及两种弥补手段;
6、了解实质正义的五个标准和实质非正义的两种情形;
7、了解在法治推行过程中,实质正义妥协的两种情形;以及法治对此的三个弥补机制。
学习方法
1、抱着多元的观点理解正义的含义,不用简单的对错来理解对于正义的各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