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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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离婚时如何分割
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身体受到伤害一方的个人专属财产,在离婚的时候是不能进行分割的。
概念解读
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身体受到伤害一方的个人专属财产,在离婚的时候是不能进行分割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参考案例
案例简介
李某与张某相恋7年,终于在亲朋好友的祝福下,步入婚姻的殿堂。但好景不长,两人的距离越来越远,张某向李某提出离
婚,并要求分割二人的财产。李某听到张某提出离婚,伤心过度,在晚上回家的路上,发生了车祸造成了1级伤残。事后,肇事者赔偿了10万元。两人对离婚也达成一致,张某认为李某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10万元的赔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人离婚时应该分割该笔财产。
案件分析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可知,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案件中,二娃因交通事故受伤而获得的10万元的医疗费,具有人身专属性,属于二娃的个人财产,在离婚的时候是不参与分配的。
解决方法
提示: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赔偿,因为具有极其强烈的人身专属性,所以该类财产属于受害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在离婚时该财产不作为共同财产参与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