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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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和《〈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精神,以及落实《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的要求,加快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下简称第三方治理),以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领域为重点,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营造有利的市场和政策环境,改进政府管理和服务,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推动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

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重点领域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工作取得明显进展,环境公共服务领域第三方治理企业占比显著提高,国控、省控污染源全部实现自动监测设施第三方运营,完成“二七路小吃街”餐饮油烟第三方治理试点和大健康产业园的污染治理的托管运营;到2023年,全区第三方治理取得显著进展,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污水处理厂等环境公用设施,以及工业园区等重点领域全面推行第三方治理,第三方治理成为环境污染防治的优选方式,高效、优质、可持续的环境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体系基本形成。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排污者付费。

根据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排污者承担治理费用,受委托的第三方治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专业化治理。

(二)坚持市场化运作。

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尊重企业主体地位,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积极培育可持续的商业模式。

(三)坚持政府引导推动。

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创新投资运营机制,加强政策扶持和激励,强化市场监管和环保执法,为社会资本进入创造平等机会。

三、创新企业第三方治理机制
(一)明确相关方责任。

排污单位是污染治理主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引导排污单位自愿选择第三方治理机构开展污染治理,并与第三方治理机构签订环境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责任。

第三方治理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及排污单位的委托要求,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

第三方治理机构未达到相关治理标准及委托合同约定事项而造成污染的,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依据合同补偿排污单位经济损失。

对排污单位委托的治理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第三方治理机构可进行检举,并可依据合同向排污单位追索经济补偿。

排污单位应向第三方治理机构提供真实数据和相关资料,第三方治理机构应严格保守排污单位商业、技术秘密。

企业污染治理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

企业
应将第三方治理情况主动公开,规范信息报送、公开的流程和要求。

(二)规范合作关系。

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签订治理服务合同,约定治理标准、内容、费用等。

对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机构实行保证金制度、履约保函制度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履约方式,规范双方履行权利义务。

合同双方及关联方应建立日常协调沟通和风险共同承担应对机制。

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三)扩大市场规模。

各部门要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污染治理工程,增加环境基本公共服务有效供给,拓展环保产业市场。

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强化环保执法,增强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治理的内生动力。

鼓励政府投融资平台和社会资本建立混合所有制企业参与第三方治理。

第三方治理取得的污染物减排量,计入排污单位的排污权账户,由排污单位作为排污权的交易和收益主体。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城管局、区农水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生态局)
(四)加快创新发展。

支持第三方治理机构加强科技创新、服务创新、商业模式创新,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

以环保产业园区、骨干环境服务公司等为载体,建设一批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环保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平台。

鼓励第三方治理机构创新和采用新技术对污染治理过程产生的废弃物进行资源综合利用,产生的经济效益可不与排污主
体共享。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生态局)
(五)发挥行业组织作用。

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加强对第三方治理的跟踪研究。

开展业务培训和案例分析,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的商业模式;组织开展技术咨询、绩效评估等。

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生态局、区工信局、区农水局)
(六)规范市场秩序。

对环境公用设施,主要采用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来确定特许经营者,依法不能确定特许经营者的,在建设、环境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下,可以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授予经营权。

建立第三方治理机构诚信档案和信用累积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单位基本信息、治理项目范围、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污染排放、治理效果评价、单位信用记录等第三方治理服务信息。

对综合信用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第三方治理机构,将其列入负面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责任单位:区城管局、区农水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住建局、区生态局)
(七)完善监管体系。

健全政府、投资者、公众等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实行准入、运营、退出全过程监管,探索综合监管模式。

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开展的第三方治理项目,要认真编制实施方案,从项目可行性、财政负担能力、公众意愿和接受程度等方面进行科学评估和充分论证。

依法公开第三方治理项目环境监
管信息,积极鼓励公众参与,充分发挥公众对排污单位和第三方的监督作用。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生态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市场监管局)
(A)严格执法监管。

严格环境执法监管,依法查处第三方的违规操作、数据作假等违法行为,对第三方和排污单位相互串通、作假、骗取政府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进行严查重处,通过媒体对企业或第三方的违法行为给予曝光。

(责任单位:区生态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市场监管局)
(九)实施第三方治理。

引导排污单位采取委托治理、委托运营、环境绩效合同管理等方式引进第三方治理机构,开展工艺设计、工程建设、设备采购、运行管理、资源综合利用全过程污染治理服务,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对已开展第三方治理(运营)的排污单位,要巩固第三方治理成果,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新建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制度,达到条件的,要积极开展污染治理设施第三方治理(运营);对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要求的企业实施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到期仍不达标的,强制排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委托第三方治理机构实施污染治理。

开展国控、省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重点推广现有成功经验,进一步扩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的实施范围,引导企业开展第三方运营;在开展第三方运营的企业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形成市场运作、专业运维的治理运维模式。

以城区工地为重点,结合文明施工,落实扬尘控制技术规范,
加大环保措施力度。

试点推广实施工地扬尘在线监测监控,推进重点集中开发地区的建筑工地安装扬尘污染在线监测监控系统,提高扬尘治理第三方监测、评估和治理水平。

(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城管局)
(十)实行运行维护,完善第三方运维责任机制,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格局,提高运维水平和监督监控效率。

四、强化政策引导和支持
(一)完善价格和收费政策。

严格落实差别电价、加大差别水价实施力度。

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辂、镉、类金属碑),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污染物排污费标准。

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制定我区推进污水处理调整工作实施方案,改进处理费征收方式,逐步覆盖全处理成本。

2016年底前,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原则上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已经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实现补偿污水、污泥处理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应当结合污染防治形势等进一步提高。

(二)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项目,优先争取中央、省级、市级部门支持,或通过区级现有专项资金对项目投资和运营给予支持。

认真落实国家第三方治理税收优惠政策,排污单位用于第三方治理的费用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享受相应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享受相
应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五、加强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协调。

成立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协调解决工作存在的问题。

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分管副主任、区发改局局长、区生态局局长、区财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区工信局、区农水局、区城管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为成员单位。

(二)将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

区发改局、区生态局、区财政局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加强统筹协调,牵头制定投融资、财税、价格和收费等相关配套政策;区生态局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标准,强化环境执法监督;区农水局、区城管局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市场化进程,加强设施建设和运营指导;区工信局加快推行工业园区、工业领域第三方治理;区市场监管局加快建立第三方治理机构诚信档案、信用累积制度和负面清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各责任单位要及时将进展情况报送区发改局、区生态局汇总,由区发改局和区生态局按要求分别上报市发改委及市生态委。

(四)区政府全面推进各试点工作,明确各自“重点”工业园区、重点污染行业开展第三方治理试点。

区发改局、区生态局、
区农水局、区城管局等部门,要密切跟踪试点进展情况,帮助协调解决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

六、监督考核
我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的管理办法、考核办法及考核评分细则参照文件执行。

具体考核工作由区生态局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完成。

七、经费来源
根据《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试行)中第七条“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第三方运营经费由省财政、市财政、区财政及企业按照省政府规定的比例分别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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