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持规则汇总(整合了9号文减持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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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底,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减持股份的若⼲规定》,深交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就相关⼈员减持⾏为提出了新的要求,深圳他⼭咨询以此为出发点,对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规则进⾏了归纳,以供各位查阅。
⼀、
减持的期限和数量限制
公司⾸次公开发⾏限售期
上市前持有股票的股东上市交易之⽇起1年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级管理⼈员上市交易之⽇起1年不得转让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上市交易之⽇起36个⽉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再融资限售期
认购股份的股东发⾏结束之⽇起12个⽉不得转让
认购股份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发⾏结束之⽇起36个⽉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收购限售期
收购⼈收购完成后12个⽉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重⼤资产重组限售期
以资产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或者其控制的关联⼈
股份发⾏结束之⽇起36个⽉不得转让
以资产认购上市公司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
控制权的特定对象
股份发⾏结束之⽇起36个⽉不得转让
以资产认购上市公司股份,且对资产持续拥有
权益的时间不⾜12个⽉的
股份发⾏结束之⽇起36个⽉不得转让
构成重组上市的,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原实
际控制⼈及其控制的关联⼈,以及在交易过程
中从该等主体直接或间接受让该上市公司股份
的特定对象
股份发⾏结束之⽇起36个⽉不得转让
构成重组上市的,除收购⼈及其关联⼈以外,
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取得的股份
股份发⾏结束之⽇起24个⽉不得转让
其他以资产认购⽽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特定对
象
股份发⾏结束之⽇起12个⽉不得转让
股东减持限售期、数量限制
5%以上股东和控股股东(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以下简称“⼤股东”)及其⼀致⾏动⼈连续90个⾃然⽇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任意连续90⾃然⽇通过⼤宗交易⽅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上市公司或者⼤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案侦查期间,以及在⾏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的,禁⽌减持
⼤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的,禁⽌减持
持有公司⾸次公开发⾏前股份的股东(减持⾸次公开发⾏前的股份)、上市公司⾮公开发⾏股份的股东(减持⾮公开发⾏股份的)任意连续90⾃然⽇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任意连续90⾃然⽇通过⼤宗交易⽅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上市公司⾮公开发⾏股份的股东(减持⾮公开发⾏股份的)在股份转让限制期满后12个⽉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该次⾮公开发⾏股份的50%
⼤股东、持有⾸次公开发⾏前股份的股东(减
⼤股东、持有⾸次公开发⾏前股份的股东(减
持⾸次公开发⾏前的股份)、持有⾮公开发⾏
股份的股东(减持⾮公开发⾏股份)通过⼤宗
交易减持股份之交易受让⽅
受让后6个⽉内不得转让受让的股份
因协议转让⽅式减持股份后不再具有⼤股东⾝份的股东及其⼀致⾏动⼈、交易受让⽅出让⽅与受让⽅在6个⽉内的任意连续90个⾃然⽇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采取协议转让⽅式减持股份的持有⾸次公开发⾏前股份的股东(减持⾸次公开发⾏前的股份)、持有⾮公开发⾏股份的股东(减持⾮公开发⾏股份)出让⽅与受让⽅在6个⽉内的任意连续90个⾃然⽇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的,为第⼀⼤股东及第⼀⼤股东的实际控制⼈)及其⼀致⾏动⼈上市公司因欺诈发⾏或者因重⼤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政处罚,相关决定作出之⽇起⾄公司股票终⽌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禁⽌减持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相关决定作出之⽇起⾄公司股票终⽌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禁⽌减持
董监⾼任职限售期、数量限制
董监⾼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董监⾼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案侦查期间,以及在⾏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的,禁⽌减持
董监⾼因违反证券交易所⾃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的,禁⽌减持
董监⾼及其⼀致⾏动⼈上市公司因欺诈发⾏或者因重⼤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政处罚,相关决定作出之⽇起⾄公司股票终⽌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禁⽌减持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相关决定作出之⽇起⾄公司股票终⽌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禁⽌减持
董监⾼离职限售期、数量限制
董监⾼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董监⾼(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中⼩板公司董监⾼申报离任6个⽉后的12⽉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例不超过50%
在⾸次公开发⾏股票上市之⽇起6个⽉内申报离
职的创业板公司的董监⾼
⾃申报离职之⽇起18个⽉内不得转让在⾸次公开发⾏股票上市之⽇起第7个⽉⾄第
12个⽉之间申报离职的创业板公司的董监⾼⾃申报离职之⽇起12个⽉内不得转让
⼆、
减持的信息披露要求
股东类型信息披露要求
所有限售股股东限售股上市流通前3个交易⽇披露提⽰性公告
公开发⾏前持股5%以上股东披露减持意向,减持时提前3个交易⽇予以公告
⼤股东、董监⾼;
因协议转让⽅式减持股份后不再具有⼤股东⾝份的股东及交易受让⽅(6个⽉内)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次卖出的15个交易⽇前向交易所报告,备案并披露减持计划
在减持计划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2个交易⽇内予以公告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内予以公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及其⼀致⾏动⼈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之⽇起2个交易⽇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信托或其它管理⽅式,预计6个⽉内减持5%以上的,应在⾸次出售2个交易⽇前刊登提⽰性公告
创业板5%以上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信托或其它管理⽅式,持股变动1%的应在2个交易⽇内披露
股份减持是资本退出的重要渠道,⼀个健康的市场⼀定是进出有序、能满⾜不同交投需求的。
虽然监管要求颇多,但是并不像⼤家想象中那样容易动辄得咎,只要各位股东、董监⾼们稍加注意,合规减持其实并不难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