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业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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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业会计制度
典当行业会计制度
财政部于06年1月底发布了《典当业务: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以期进一步规范典当业务的会计处理,增强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相关性,防范典当行业的风险。
根据典当公司的业务特点,其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是:(1)当户提交典当物品时,收取质押物品、发放贷款、预收综合费的核算;(2)当户在当期或续当期内赎回质押物品时,收回贷款,收取利息及未收的综合管理费的核算;(3)确认及销售绝当物品的核算。
征求意见稿对以上业务提供了具体的会计核算方法。
当户提交典当物品,典当行收取质押物品、发放贷款、预收综合费时,根据贷款金额,借记“抵押贷款”(房地产典当)或“质押贷款”(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典当)科目,根据实际发放的贷款金额,贷记“现金”等科目,并按预收的综合费,贷记“预收综合费”科目。
值得注意的是,贷款发放以后,典当公司应在每期期末估计贷款回收情况,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实际收回贷款时,根据收回的金额将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数予以转销。
当户于当期内或续当期内赎回典当物品时,典当行收回贷款。
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抵押贷款”或“质押贷款”科目,并转回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如实际损失超过计提数,则将补记的损失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同时,确认综合费收入及利息收入。
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根据新修订的《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绝当物估价金额在3
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因此,确认绝当物品时,典当行应按绝当物品的初始估价金额,借记“绝当物品”,按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借记“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抵(质)押贷款减值准备”科目,按尚未收回的贷款金额,贷记“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等科目,按尚未收回的利息金额,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尚未确认的利息收入金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借贷双方之间的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销售(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应退还当户的剩余部分计入“应付绝当溢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计入“其他应收款”,同时结转绝当物品销售成本。
每期期末,典当行应编制资产负债表,披露质押贷款、抵押贷款、绝当物品及应付绝当溢价等项目的金额,编制利润表披露当期利息收入、综合费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