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商法的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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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商法的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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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我国拥有在我国境内的海洋所有权,那么,如果在我国所管辖的海面上发生海上贸易冲突或者发生海上船只碰撞等等问题就由我们国家来管理或进行法律仲裁。

为此,我国政府为了更好地管理,发布了海商法。

下面就由小编来为你介绍我国海商法的相关内容。

一、海商法概念
英国《大百科全书》第十一卷认为,“海商法是调整船舶和航运通常使用的术语。

”波兰海商法第一条规定,“海商法是调整有关海上运输法律关系的法律。

”在我国,海商法学者大多认为海商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海商法是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得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构成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狭义的海商法仅指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我国广义海商法的最重要组成部分。

二、海商法的概述
海商法(maritime law,law of admiralty)
中国的海商法起源较晚,后来系统成立中国的海商法主要是在70年大连海事大学司玉琢教授组织翻译和整理《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形成了中国成文的海商法法
规。

海指海洋及与海相通的江、河、湖等水域;商指国内海上贸易及国际远洋贸易;海商法主要调整商船海事(海上事故)纠纷,但若发生海上船舶碰撞,则军舰、渔船、游艇等船舶以及水上飞机都在海商法调整范围之内。

海商法的内容相当广泛。

主要有:船舶的取得、登记、管理,船员的调度、职责、权利和义务,客货的运送,船舶的租赁、碰撞与拖带,海上救助,共同海损,海上保险等。

海商法是随着航海贸易的兴起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就其历史发展而言,它起源于古代,形成于中世纪,系统的海商法典则诞生于近代,而现代海商法则趋于国际统一化。

海商法属于国内民事法律,在民商法分立的国家属于商法范畴;但为解决国际通航贸易中的船货纠纷,多年来已签订了许多国际公约和规则,主要有:《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1968年修订称《海牙维斯比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统一有关海上救助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约克-安特卫普规则》、《防止海上油污国际公约》。

它们分别对承运货物的权利和义务、责任豁免、海上船舶碰撞、海上救助、共同海损等作了详细规定。

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共15章。

三、海商法主要内容
①适用范围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

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
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②详细规定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的成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③实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原则,即船舶所有人、救助人,可依法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该法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四、海商法性质特点
1、调整对象
是指某一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

它是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得基本依据和出发点。

至于海商法的调整对象,从其定义可以看出,是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

2、性质
具体的说,海商法到底应属于哪一个法律部门,国内外颇有争议。

对于广义海商法的性质,国内有学者将其归属于经济法或国际经济法的范畴。

如《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认为,海商法“是国内经济法兼有国际经济法性质的法律”。

中国教育部在学科分
类中,将海商法作为国际经济法(二级学科)的一个分支。

但不少国内海商法学者主张海商法应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对于狭义的海商法性质,海商法学者认识比较统一。

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海商法被认为是民法或商法的特别法;在“民法合一”的国家,则被认为是《民事诉讼法》的特别法。

因为中国没有单独的商法典,所以《海商法》被认为是民法的特别法。

两者的规定相冲突时,《海商法》优于民法而适用;《海商法》没有规定,而民法有规定的,以民法为主。

3、特点
(1)涉外性强。

首先,海商法的调整对象大多数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

其次,海商法的表现形式除国内法外,还包括有关国际条约和国际航运惯例。

再有,海商法的效力范围,可及于该国海域的外国船舶以及外国海域的本国船舶,甚至是外国海域的外国船舶。

(2)技术性强。

海商法是法律理论和航海技术、航运业务紧密联系的法律,因此技术性较强。

(3)风险特殊、法律制度特殊。

海上运输及其他海上业务活动有陆上运输所无法比拟的特殊风险,如海上恶劣气候、海盗等。

从事海上运输需要投入巨额资金,因海事的发生可能会承担巨大的经济损失或赔偿责任。

为鼓励航运业的发展,针对这些特殊风险,在海商法领域形成了一些其他法律所不存在的特殊的法律制度,如船舶抵押制度、船舶优先权制度、海上救助制度、共同海损制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海上保险制度及
海事请求保全制度等。

综上所述,海商法就是一部法律,它详列了有关海上贸易和船只航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是法学的其中一部分,为处理海上纠纷提供了帮助和制裁依据。

运用海商法的范围很广,它包括在我国海域上的外国船只,在外国海域上的我国船只等等,因为海上环境的多变性,海商法也形成了一些特殊的法律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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