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售水电费业务的会计分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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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售水电费业务的会计分录处理
基于现实的企业经营活动中,单位之间存在的转售水电费或者所谓的用水、电费分割的问题,参考“国税函[2009]537号(总局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批复)规定”。
笔者建议此类业务的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当期收到供水、电部门开具的水电费发票时,应按照其他公司实际使用的水电量所分摊的水电费不含税金额,计入"其他业务支出-转售水电费",会计分录如下: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水电费
其他业务成本/支出-转售水电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2.当月根据分摊的电费开具发票时,应以分摊的电费不含税金额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转售水电费",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转售水电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以上业务处理仅限于有"转售水电费"业务的单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