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战后南京政府的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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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史壹壹中央行政体制的变化贰贰叁叁肆肆战后南京政府的行政管理地方行政体制的变化行政运行与行政监督行政官员的管理为战后初期国民政府的行政体制与抗日战争期间基本相同仍然由国防最高委员会行使国家最高权力
中国行政史
战后南京政府的行政管理
壹 贰 叁 中央行政体制的变化 地方行政体制的变化
行政运行与行政监督
• 二、地方行政体制的变化
• 一、中央与地方权限的重新划分 • 为解决中央与地方权限不清的问题,1947年元旦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规定 ,有中央立法并执行的事项有:外交、军事、法律、司法制度、航空、国道、 航政、邮政、电报、中央财政及国税;国税与省税,县税的划分;国营经济事 业;币制及国家银行;度量衡;国际贸易政策;涉外财经经济事项等。 • 由中央立法并执行或交省、县执行的事项。 • 由省立法并执行或交县执行的事项。 • 县立法并执行的事项。
• 一、中央行政体制的变化
• 五院的性质、职权和机构设置:“行宪国大”后,按照宪法规定,重新设立五 院,五院的行政体制与以前的有所变化。行政院: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立法 院: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有议决法律、预算、大赦、宣战、媾和及条约等其他 事项;表面上看,立法院有较大的权威性、独立性和民主性,但实际的立法权 仍掌握在国民党中常会和总统蒋介石手上;司法院:最高司法机关:掌理民事 、刑事、行政诉讼的审判及公务员的惩戒等事项;考试院:最高考试机关:掌 理考试、任用、铨叙、考绩、级俸、升迁、保障、褒奖、抚恤、退休、养老等 事项;监察院: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行使同意、弹劾、纠举及审计权。
• 四、行政官员的管理
• 一、吏治的初步整顿 • 1946年3月国民党六届二中全会通过《对于政治报告决议案》提出人事革新要 点如下:凡附逆及贪污而受制裁或逃脱法网者,均用不得任用;凡任职务成绩 者,予以更换;统计接受人员贪污案件,将案件最多的主管官立即免职;用人 不可偏重历史关系、感情关系、一律以才能为标准;政务员以对政策有认识与 执行能力为标准,凡政策失败或执行不力,应追究责任;事务官必须久于其职 ,实行定期异动,以资历练,切实实行考试制度,并改革考试内容,或举行特 别考试,以为录用标准。一人一职,非确有必要不可兼职 。
• 一、中央行政体制的变化
• 二、行宪国大后的中央行政体制 • (三)五院行政体制的变化 • 行政院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各部会首长若干人及不 管部会的政务委员若干人。 • 行政院与立法院的关系大体如下: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行方针及施政报告 之责,立法委员开会时,有向行政院院长及行政院各部长咨询之权;立法院对 于行政院的重要决策不赞成时,得以决议移请行政院变更。行政院对于立法院 的决议,经总统核准,可移请立法院复议。
• 二、地方行政体制的变化
• 二、地方行政体制的调整 • 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公布实施后,按照地方自治的精神,又对地方行政体 制做了如下调整:召开省民代表大会,依据各省自治通则,制定省自治法,选 举省议会议长和省长。原省参议会改为省议会,作为省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 。省行政机关仍为省政府,设省长一人,由省民大会选举,综理全省行政事务 。省政府所属机构基本如前。 •
• 一、中央行政体制的变化
• 二、行宪国大后的中央行政体制 • (一)设立国民大会 • 国民大会为全国最高群里机关,由依法选出的国民大会代表组成,代表全国国 民行使职权。其职权有:选举和罢免总统和副总统;修改宪法;复决立法院提 出的宪法修正案。国民大会代表在会议期间的言论及表决对会外不负责。 • (二)设立总统和总统府 • 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中华民国。总统依法行使如下职权:(1)统率全国 陆海空军(2)公布法律,发布命令(3)行使缔结条约及宣战媾和之权(4)宣 布戒严(5)行使大赦特赦、特赦(6)任免文武官(7)授予荣典(8)国家遇 有天灾人祸或财政经济上有重大变故时发布紧急命令之权(9)解决院与院之争 执问题。 • 总统为行使职权,设总统府一代国民政府。
行政官员的管理

• 一、中央行政体制的变化
• 一、战后初期的行政体制与国民政府改组 • 为战后初期,国民政府的行政体制与抗日战争期间基本相同,仍然由国防最高 委员会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直到1947年国民政府改组,中央行政体制才有较大 的变动。 • (一)中央政治委员会的恢复 • 1946年3月国民党六届二中全会通过决议,撤销国防最高委员会,恢复中央政 治委员会。 • 中央政治委员会是国民党对于政治最高指导机关,掌理政纲政策的实施计划、 重要政治问题的处理方正及重要干部决定等事宜,为加强对地方行政事务的控 制,中政会在地方省级舍友秘密性的政治委员会。
• 三、行政运行与行政监督
• • • • • 二、行政执行的困难 战后,由于时局动荡,南京政府的行政执行遇到了一系列困难: 第一,领带班子不力。 第二,系统紊乱。 第三,指挥失灵。
• 三、行政运行与行政监督
三、行政监督的方式 战后,南京政府的行政监督主要来自三个方面: 第一、国民党的监督 国民党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活动的监督,采取了三个重要措施:1.加强对地方 行政的控制;2.加强对从政党员的管理;3.是推行“以党透政”的工作方式。 • 第二、政府内部的监督。1.是监察院的监督;2.是立法院的监督;3.是总统的监 督。 • 第三、对施政过程的监督 • • • •
• 三、行政运行与行政监督
• 一、行政决策的两个阶段 • (一)行宪前国民政府的行政决策 • 1947年国民政府改组后,撤销国防最高委员会,重设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作 为行政决策的发源机关。另外,通过改组国民政府委员会并扩大其职权,使之 成为国民政府的行政决策机关。
• 三、行政运行与行政监督
• 一、行政决策的两个阶段 • (二)行宪后南京政府的行政决策。 • 1948年“行宪国大”召开后,由于整个政治体制的变化,南京政府的行政决策 体制和决策方式都发生了变化。 • 1.总统处于行政决策的中枢地位 • 2.行政院的决策 • 3.国民党对行政决策的控制
• 四、行政官员的管理
• 二、任官考试制度的变化 • 与抗战期间相比,战后南京政府在任官考试制度方面的重要变化,是强调了公 务员的录用和晋升,必须通过考试才能确定。 • 升等考试分为两类:一类是委任职晋升为荐任职的升等考试;另一类是雇员晋 升为委任职的升等考试。 三、级俸制度的调整和三法的公布 为整顿日趋腐败的吏治,1949年1月1日南京政府又公布了《公务员任用法》《公 务员考绩法》《公务员俸级法》时称“三法”。
• 四、行政官员的管理
三、级俸制度的调整和三法的公布 1945年11月《公务员叙级条例》的内容:1、简任、荐任职公务员具有拟任职 务相当年资而末叙级到应叙之级者,改任或升任同等职务时,可以改任或升任职 务的最低级为准,按其相当年资依照规定核叙;2、委任职公务员具有一定资格及 相当年资而末叙级到应叙之级者,应先按其资格叙定级别,再按其相当年资,结 合考绩结果核叙,升任职务已依照规定核叙者,不得晋叙;3、升任职务已依照规 定核叙者,不得晋叙;4、依法晋级、降级或考核不合格者,不计当年年资,但所 晋之级,仍就核叙之级予以增添;5、提叙的相当年资,不以铨叙机关叙定后继续 任职的年资为限。
• 一、中央行政体制的变化
• 一、战后初期的行政体制与国民政府改组 • (二)国民政府的改组 • 1946年11月制宪国大后,在恢复中政会的同时,依据国民党六届三中全会的决 议,又对国民政府进行了改组。1947年4月17日重新修订的《国民政府组织法 》公布。18日,公布国民政府委员会名单和五院院长人选,并宣布国民政府主 席蒋介石不做变动,任期到行宪国大选出新总统到职为止。23日,改组后的国 民政府委员会成立,它与抗战期间国民政府有三点不同: • 第一,扩大国民政府委员会的职权。 • 第二,吸纳部分国民党以外的人事参加。 • 第三,试行行政院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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